明清史 |
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
朴元熇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7年01期第33-45页
【作者简介】韩国 朴元熇,1944年生,韩国高丽大学文科东洋史学科教授。
序言
中国的宗族制度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从先秦到近现代的漫长岁月里,不断改变着它的表现形式。20世纪40年代日本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以族产、族谱、宗祠为核心内容的明清时期的宗族制度是从北宋年间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的[①a]。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自宋代以新的面目登场的宗族制到了明代中期,它的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②a]。
明清时期宗族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族结合范围的扩大,同时与区域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种扩大和强化了的宗族组织成为风靡清朝乡村社会的族权的前提。作为扩大宗族“联宗”范围的直接契机,一般认为是从明嘉靖十五年(1536年)礼部尚书夏言奏请允许臣民祭祀始祖开始的。当然,由于嘉靖年间开始允许祭祀始祖,许多宗族新立宗祠,并以始祖作为联系纽带开始“联宗”活动,但这并不能很好地说明嘉靖十五年以前已经出现的民间非法的始祖祭祀和活跃的同族结合现象。
本文是有关明代宗族组织扩大的社会经济契机和原因的个案分析。笔者以宗族制度十分发达的徽州地区[①b],并以歙县柳山方氏为中心进行考察,力图通过分析万历年间柳山方氏十派联合的契机和原因来研究明清宗族社会的特征。所引用的主要史料则以乾隆十八年(1753年)刊行的柳山方氏统宗谱为中心,同时也使用了其他各种方氏族谱和一些地方志[②b]。
一、柳山方氏移居徽州的过程
在《新安名族志》中收录的84个名族中,方氏是最早移居来的宗族之一[③b]。《徽州地区简志》列举了明代以前从北方迁到徽州的57个大族,按时代分类如下[④b]:
原籍河南的方氏一支迁移到江南是在西汉末年。王莽篡权时曾任丹阳令的方纮弃官来到“歙之东乡”隐居下来[⑤b]。“歙之东乡”即丹阳郡歙县的东乡,并不是明清时的徽州地区,而是浙江省严州府淳安县[①c]。汉朝的歙县和黟县,晋代的新安郡[②c],都远远大于明清时期的徽州府。所以上表虽然为了方便写作“迁徽”,但在初迁来的宗族中会有如柳山方氏一样首次移居之处并不是明清时代的徽州地区。
方纮之孙方储是在后来强化同族结合时逐渐被拥戴为柳山方氏始祖的[③c]。东汉建安二十五年(220年),方氏后裔方昺所著《开国公家世行实》中把方储描绘成“精博经史,辨图谶,讲孟氏易,善星文,占吉凶,知未来,察奸谋,预知灾异,有掷斧之灵,通神仙之术”的人物。东汉和帝时,方储被推举贤良方正,因其对策为天下第一,历任洛阳令等职。永元五年(93年)他任太常卿时,因对郊祭择日的谏言不被和帝采纳,并被认为不忠,遂引以为耻而自杀身亡。事后才明白的和帝深为方储之死而悲哀,追赠其为太常卿尚书令洛阳开国公,“敕护归葬”,同时敕建家庙,而名之为“仙翁”[④c]。
仙翁庙不在方氏始迁祖墓所在的“歙之东乡”,而是在方储修身炼丹的柳亭山(在今安徽歙县)另立的家庙[⑤c]。方储虽非主导方氏家族移居江南的人物,但死后却被神化,成为方氏一族的崇拜对象。尤其是庶民不能随意建立的家庙本身是显示方氏为世家大族的重要标志,因此方储遂成为其后裔们精神上的凝聚点。于是在明末清初“会宗”时,方储代替了主导家族移居江南的祖父方纮,成为方氏一世祖[⑥c]。
方储有三子。长子方仪的后裔移居福建莆田等地,未能与徽州保持联系。次子方觌和三子方洪的后裔也同样迁移到各地,但其中的一部分则从唐末开始移居到徽州地区,尤其是迁徙到与浙江淳安县毗邻的歙县[⑦c]。因此严格来讲,柳山方氏移居徽州不是西汉末年,而是唐朝末年。根据《方氏会宗统谱》卷一《迁徙》内容,整理其过程大致如下:
迁至徽州地区的柳山方氏,主要是方储第29世孙被称作“元英先生”的方干[①d]的后裔。但最早移居的一派乃是为躲避作为唐末农民叛乱序幕的裘甫之乱而迁到歙县茆田的方干之弟方羽(联临派)。其后直到北宋时期,方干的后裔,亦即方储的33世孙方景玘为躲避战乱而移居歙南(方村派),34世孙方承威迁到瀹坑(瀹坑派),41世孙方桂则迁到了柘源(罗田派)。另一方面,在方储的次子方觌的后裔中,也有32世孙方希道迁到寒山(环岩派),33世孙方杰兴迁到灵山(灵山派)。南宋以后,方氏仍接连不断地迁居徽州,主要的仍是方干的后裔。41世孙方子华迁到瀹潭(瀹潭派),41世孙方贞献迁到潜口(潜口派),42世孙方安忠迁到沙溪(沙溪派)。37世孙方蒙在宋太祖乾德年间曾迁到歙县左昌干,但其曾孙即40世孙方忠正则迁到苏村,成为苏村派的始迁祖。方忠正的长子方桂迁回了淳安县,方桂的6世孙方文毅在南宋绍兴年间迁居余坡(余坡派)。在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方忠正的15世孙方天泽迁到磻溪,成为磻溪派的始迁祖。苏村派、余坡派、磻溪派都是方忠正的后裔[②d]。
以上所考察的方氏迁居徽州过程当然不是方氏迁徙的全貌。方纮从河南移居江南“歙之东乡”之后,再由子孙迁移各地。笔者则把焦点放在迁到徽州的方氏的一部,也就是说,是以移居徽州的方氏中后来扩大同族结合的柳山方氏作为考察的中心。正因为他们扩大了同族结合的范围,且编纂了统宗谱,所以尚能追寻其迁移徽州的过程。
居住在“歙之东乡”即浙江省淳安县之方储后裔,其迁入徽州主要是唐末五代的动乱时期,南宋初期也有过一个移居浪潮,这同中国历史上的东晋、唐末五代、南宋这三次北方士民大规模南迁的时间相吻合。唐力行在以徽州柳山方氏为内容的专文中,把唐末以来方氏迁徙的原因归纳为:1.社会动乱;2.人口与土地的矛盾;3.商业和宦游。并指出其中又尤以动乱引起的迁徙为最多。同时分析了南宋时代由于土地和人口的矛盾,方氏支派在徽州境内的迁徙持续不断,自明中叶则出现了从徽州移居他省城镇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新的迁移形态[③d]。
祭祀方储的柳亭山家庙开始购置祀田是在北宋端拱元年(988年)。当位于柳亭山西坡的原有的家庙濒于倒塌之时,36世孙方忠正将其挪到左昌干重建,并从此购置祀田。方忠正既是苏村派始迁祖,同时也是余坡派和磻溪派的共同祖先。家庙就移建在方忠正的曾祖父方蒙从淳安初次迁到歙县后所住过的故居,同时设立了祀田。
祀田亦即祭田,是族产的一部分,它是为筹措祭祀祖先费用而设置的田产。日本学者清水盛光说:
建立祠堂来祭祀祖先,并附设祭田于彼处的风气是从朱子开始的。只是在朱子说里祠堂的祭祀只到高祖,因此祭田的所有人也限在玄孙的范围之内。与此相对,后世的祭田虽附设于宗祠,但从一开始就具有宗族共有的性质。祭田的所有人从玄孙扩大到宗族全体是由于宗祠的祭祀也可以祭祀始祖之故。这是祭法从朱子的发展为程伊川的结果。所以后世的祭田在用于宗祠祭祀的形式上是跟从了朱子的祭田说,而在内容上倒是受了程伊川祭始祖说的影响,祭田不仅是为始祖的祭用所预备,同时也成为整个宗族的共同财产。[①e]
然而柳山方氏的祀田即祭田始设于北宋端拱元年,早于南宋的朱熹或北宋的程颐,而且这种祀田明显地不是附设于墓祠的祭田,因为在淳安方储的墓所另有家庙。这说明虽然从朱熹就开始了士大夫们建立祠堂附设祭田的风气,但直到明嘉靖十五年由于夏言的奏请,程颐的祭始祖说才得到公认,天下臣民才能祭祀始祖[②e],但这却无关于已有家庙的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的家庙,其性质纵然与宗祠有些不同,但在同为祭祀祖先的场所这一点上却无差别。特别是像柳山方氏的情况,在嘉靖十五年以后,已存在了家庙转化为实际上的统宗祠的可能性。
二、守视僧侵盗祀产与“恶佃”抗租
附设于柳山方氏家庙的祀田开始时似乎规模不大,在祀田设置之初即招请佛僧管理祀田。方氏家庙遵从醉心于道教的北宋徽宗所命而修理后,政和七年(1117年)皇帝赐额“真应”,从此称为真应庙[③e]。把家庙交给佛僧或道士管理,或在佛寺、道观中设立祖先祠堂,在宋元时期比较常见[④e]。这样就造成了代替住地较远的方氏一族持续管理祀田的佛僧侵盗祀田的条件。附设于真应庙的柳山方氏的祀产在元代至元年间已开始遭守视僧侵盗。当家庙破落、祀田被守视僧侵盗时,方兴曾重修家庙,恢复祀产。明永乐年间宗族中的士大夫在增加祀田的同时,为处理祀田的赋税,把土地全部归入真应庙,登记在鱼鳞图册上,而且铸造庙钟,把田土字号和税亩刻在其上作为凭证。这时的祀产有庙基地2亩9分3厘9毫,祀田75亩。后来到万历年间增加到80多亩[①f]。
明初,大概是方兴一家负责管理真应庙的祀产,但随着岁月的流逝,子孙分居各地,于是又招佛僧看守[②f]。守视僧侵盗祀产的行为从弘治年间开始出现,弘治十五年(1502年)发生了守视僧福清勾结“地豪”吴文质等人捣毁赐额和碑记,安置佛像等等,企图将方氏家庙变为佛寺以掠夺祀产的事件。于是方德师告到徽州府,方氏家庙得到知府何歆的确认。可没过几年,弘治十八年(1505年),福清等守视僧又将方氏祀产恣意典卖给吴文质[③f]。方德师状告到歙县,因等待与逃窜的佛僧对质,方德师被长期拘禁。于是方氏家族派方原进京,通过通政司掌司事礼部侍郎沈禄向弘治帝上奏冤情。
这桩案件最终由领受圣旨的巡按御史黎凤查明真相,方氏才找回祀产。在此过程中共耗费一千多两银子,由方储53世孙方墀一人承担。由此可见,向知府起诉守视僧的方德师也好,专程跑到北京的方原也好,以及负担全部费用的方墀,一定都是宗族内的有力之士。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此时方氏尚不能发挥组织化的宗族力量,仅由少数两三个宗族内的有力之士解决问题。方墀一人负担高达千元费用的事实,与清代族人共同分摊诉讼费用的风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那种即使花费巨款也要保住纪念方储的家庙和祀产、营救被拘禁的同族的宗族意识却明显地显现出来。这桩案件完全解决后的正德八年(1513年),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由举监生员方远宜、方纪达、方明育等出面[④f],请南京户部在记录这桩案件始末的谱牒上钤盖官印。其中方远宜是环岩派,方纪达是潜口派,方明育是罗田派[⑤f]。由此可知,宗族内各派对真应庙祀产管理的关心以读书人为中心正在逐渐地扩展。
嘉靖年间围绕真应庙的纠纷,限于资料,不得其详。方氏所保留的文书中有一件《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赔钟神像伏约》,虽然不能明白其具体的来龙去脉,但可猜测到,在嘉靖年间已经发生过守视僧明皎挑起的纠纷[⑥f]。
到了万历年间,围绕真应庙祀产的纠纷日趋激化。万历二十年(1592年)发生了守视僧真珙与“地恶”潘礼忠、许泰极、吴镇等人相互勾结企图谋夺祀产的事件。他们以从内阁大学士许国那里得到的手书“流金庵”匾额为凭借,拆除庙门,藏匿“真应庙”敕额和庙钟,企图吞并祀产。曾任9年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的许国于万历十九年致仕,此时已回到故乡歙县。与他同族的许泰极当在从许国处得到“流金庵”匾额的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吴氏等人把许泰极拉入一伙的目的应该也在于此。方氏家族则由苏村、磻溪派的方孟林、方伯源、方鏊以及岩镇的方湛、方修、方明芝、方仁武、方学初等联名,通过与许国情谊笃深的灵山派方玄感致书许国,告之以事情的真相。于是许国指示徽州知府没收“流金庵”匾额,谋夺方氏祀产的主犯真珙亦随之依法伏诛。比起弘治年间为讨回祀产方德师独自一人告到徽州府,此时则由宗族内的许多有力之士联名致书内阁大学士许国,说明以守视僧日益频繁的侵盗祀产为契机,宗族内部的团结越加巩固,宗族中势力最大的环岩派和灵山派也积极协助具体负责管理真应庙祀产的苏村派和磻溪派。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发生了耕种祀田的“恶佃”潘维秀等27人把租谷300余秤据为己有而拒不交租的事件。在此事件之后为修筑真应庙而作的第一份倡议书上写有“近以佃户与僧为奸,连年构讼”[①g],由此不难看出,此时佃户的抗租也与负责管理祀田的守视僧有牵连。在方氏家族保存下来的有关祀产的文书目录中有一张《万历二十五年伙佃拆祠县状》[②g],亦可推测当时佃户不只是单纯地抗租,还积极参与把真应庙改为佛寺的活动。因此很明显,与守视僧合谋的佃户潘维秀等人的抗租也是“希图易庙为寺,霸吞祀产”的。这是从弘治年间延续已久的尝试之一。当时的守视僧的名字并未出现,但这是在万历二十年真珙伏诛之后,万历二十六年如福出现之前,所以定如的可能性较大[③g]。
反复出现的守视僧侵盗祀产和抗租事件,极大地刺激了方氏家族,提供了宗族内的绅士们积极参与真应庙的管理和保护祀产的契机。生员方时化带头向地方官起诉抗租以讨回租谷,一族中曾任职最高的方弘静、方万山、方元彦等乡绅为一新庙貌而倡议修庙[④g]。这些提议由于不断的诉讼而未能付储实践。尽管如此,由家族中有影响力的乡坤带头倡议修筑家庙,较之过去只由几个有力之士分摊费用,提议族人中冠者出5分银来,无不说明宗族团结有新的发展。
方弘静等乡绅为一新庙貌倡议修庙是在万历二十四年,这距因夏言奏请而允许平民祭祀始祖的嘉靖十五年诏令的颁布恰好是60年。这个时期,又正是以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为中心纷纷建立祭祀始祖的统宗祠的时期。由此可推定,方氏家族之欲一新真应庙,实际上正是使之变为统宗祠的开端。
守视僧的侵盗祀产不曾间断,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如福又挑起事端。邻近的“地恶”潘龙鼎和吴童勾结由宁国府游僧而成为真应庙守视僧的如福藏匿祖像和敕额,篡改庙梁上的字迹,并随意增建建筑物。方氏家族由于鏊出面告到歙县,而守视僧如福却易名法圣径直诉到台宪。事情如此扩大,方氏一族于次年由生员方汝松等人出面,结集生员、监生、举人等50多名绅士联名上诉[①h]。绅士们的联名起诉大大加强了方氏一族的政治地位。办案的歙县知县钱中选查阅了各种文书和帐簿后,亲临现场调查,找出被藏匿的祖像和庙额。于是下令拆除吴、潘二姓随意增建的家屋三间,并将建筑材料没收以修理公廨,判处潘龙鼎和吴童以杖刑、枷责,押送如福回原籍[②h]。
与《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不同,在《歙令钱公中选谳语》中还指出导致如福事件的原因之一是方氏自身的过错。那就是负责管理祀产的方鏊拖欠税粮,并与里长柯万林合谋转嫁给守视僧。为此,守视僧如福情愿代方鏊交纳税粮。而交纳税粮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据。这在知县拘审方鏊对口供时真相大白。知县指出这是如福觊觎方氏祀产的原因。据《纪事》所载,此后潘元玺和吴童并不悔过,还让如福更名玉如,继续捏造事实,谋害方氏一族。
三、宗族间的诉讼与万历三十六年“十派合同”
连续不断的对于方氏家庙——真应庙祀产的侵盗行为,很难简单地说只由守视僧和佃户所为。早在元代至元年间就曾发生过由守视僧引发的祀产侵盗事件,但不知其背景如何。永乐年间增置祀产后,一度由方氏直接经营的祀产再次移交给守视僧后经常发生祀产侵盗事件。从弘治至万历年间,守视僧的侵盗行为以福清一真珙一定如一如福等顺序相继不断。弘治年间的守视僧福清是与“地豪”吴文质勾结,万历年间的真珙则与“地恶”吴镇、潘礼忠、许泰极结党,万历二十四年佃户27人抗租,其主谋为潘维秀,是潘氏族人。继真珙之后的定如也可推测有幕后势力在唆使,其后的如福肯定是在“地恶”吴童和潘龙鼎的指使下当了守视僧,并带头侵盗祀产。可知被方氏一族称作“地豪”或“地恶”的邻近有势力的吴氏和潘氏家族,一直在幕后操纵着守视僧[①i]。在表面上看来是守视僧导致的侵盗祀产的行为,在其背后有住在真应庙附近的有势力的吴氏和潘氏家族作后台[②i]。可以说吴氏和潘氏企图先将方氏管理不及的真应庙改成佛寺,来切断与方氏的联系以吞并祀产。
《方氏会宗统谱》上记述得并不清楚,但历经许多世代的吴氏及潘氏的图谋侵盗方氏祀产的行为,其背后抑或有更深的原因。也就是说,永乐年间方氏一族扩置祀田之前,这里很可能是吴氏或潘氏的土地。因为苏村派的始迁祖方忠正移建真应庙,始置祀田,是在北宋端拱元年。与此相比,且不说唐代就移居此地的吴氏,就连为躲避黄巢之乱而在唐末移居来的潘氏,以及为避朱温篡位而在五代初移居来的许氏,都比方氏苏村派先移居徽州[③i]。而且离真应庙距离最近的苏村、磻溪派离此地也有10里路远。因此能充分想象到,在方氏“族之贤士大夫”们以真应庙所在地为中心扩大祀田时可能有些勉强,因此先于方氏移居此地的吴氏、潘氏也就一直怀恨在心[④i]。
总之,方氏与吴氏、潘氏之间的纷争是起于围绕真应庙的祀产,即面积80余亩的田地山塘的所有权。这可说是反映了明代中叶以来徽州相对于土地来说人口压力增加的社会现象。徽州的人均耕地面积在弘治五年为4.54亩,嘉靖四十一年是4.49亩,到万历二十八年则降到2.2亩。这与明代全国人均田地是在6.5—20.6亩之间的数字相比,显然很低[⑤i]。面对无法扩增的耕地面积,日益增加的人口,必然会触发山多田少的徽州地方的土地纷争。
明代中叶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社会变化急剧,生存竞争更加激烈,因此欲以“聚族而居”的宗族为单位,为确保生存空间而进行的斗争就愈演愈烈。结果,像柳山方氏那样在围绕祀产的宗族间的纷争与诉讼的过程里,族中的绅士不得不站在第一线,并出现了以更新真应庙为目标,同族结合逐渐扩大的现象。在驱逐最后的守视僧如福之后,热心宗族事务的方鏊,为防止类似事件复发,在各种文书上另钤盖知县的印章。然而,直到此时找回的祀田不过70多亩而已。就在这时,生员方初阳写了《再造真应庙引》,呼吁重修真应庙。在此文中,方初阳激烈地批评自万历二十四年三公主张修葺以来的5年里,事情毫无进展,吁求后裔的醒悟,嘱咐他们捐献。
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祀产全部恢复时,方氏决定不再把祭祀与祀产的管理托付给守视僧,乃“逐僧新庙,买仆看守”[①j]。这算是一定程度上附和了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知县钱中选所说的“合将僧人驱逐,使方嫡长支下选择一妥子孙,居守本庙管业,庶免养虎反噬之虞”[②j]的判断。为了直接掌管祭祀和祀产,方氏的十个支派集议缔结合同[③j]。十派是磻溪派、罗田派、环岩派、灵山派、瀹坑派、瀹潭派、潜口派、沙溪派、余坡派、苏村派。在歙县境内散居的许多支派当中,能做到十派结合,是宗族组织扩大的划时代的事件[④j]。
十个支派制定了每年轮流掌管祭祀和收租的规则。只是十派协议由真应庙附近的磻溪派和苏村派轮流主持,其余八派则轮流协管十月五日辰时所举行的祭祀。并决定将有关祀产的下列文书和帐簿交给磻溪派和苏村派保管[⑤j]:
洪武四年部给御旨民由户帖 1件
永乐迄嘉靖赤契 30件
嘉靖隆庆粮长勘合官印合同 3件
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赔钟神像伏约 1件
万历壬午新丈方兴签业庙产公正签票 8件
单票 6件
万历十三年招真珙守庙揽约 1件
万历壬辰审图由票 2件
万历年间输差官票
万历二十五年伙佃拆祠县状 1件
万历三十年止奏告历年抄招执照
第二年即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方氏一族由南京户部侍郎方弘静、四川布政司参政方万山、江夏知县方道通、南和伯后裔[①k]方焕、举人方时化、方有度、监生方以蒙、方以章、生员方明扬、方初阳以及族长方鏊把《十派合同》交到歙县,从知县张涛那里得到正式钤印。万历三十七年就是编纂万历《歙志》的那一年。引人注目的是,这时知县张涛和方氏一族的代表方弘静同为编纂《歙志》的总裁,关系密切,另外21人的分裁中有方时化[②k]。知县正式确认方氏的《十派合同》这一事实表明,地方官是在奖励乡村社会中这样的同族结合。换句话说,这是在乡村社会的国家权力的控制业已大大削弱之时,欲依靠宗族势力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政策的反映。
再者,到这时在方鏊的名字前面首次出现族长的称呼。因此,或可认为这是在前一年缔结十派合同时方鏊被推举为包括十个支派的方氏家族族长。但是,在缔结十派合同时方氏的十个支派是以同等资格初次形成松散的联合,所以很难把方鏊看作是包括十个支派的方氏家族的族长,也许把他看作磻溪派的族长更符合实际吧。方鏊[③k]属于住在真应庙最近的磻溪派,是这个期间实际管理祀产的人物。自从参与万历二十年真珙事件上书给内阁大学士许国的事情起首次出现他的名字。万历二十六年他主持了向县衙起诉如福的事件,并从知县那里领取了确认文件。在出现多次的方鏊的名字前面未曾有表明其为绅士的称呼,据此可确定方鏊不具有绅士身份。因此,当万历三十七年方氏联名提交《十派合同》给知县时,唯一不是绅士身分的方鏊该是以负责真应庙祀产管理的磻溪派族长的身分参与的。此时的族长权力尚微,好像只在掌管祭祀祖先或管理祀产等庶务性的事情,而像修筑家庙一类需要全宗族响应的事情还要靠影响力大的绅士来推动。
虽然缔结了《十派合同》,但修筑真应庙的事情似无迅速进展,这可从过了10年后的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再次提议《三造真应庙引》看得出来。对于生员方应元的在原庙后建新建筑的提议,知府方通道、知县方有度、学正方时化、举人方士亮均积极支持,而由方道通写下了《三造真应庙引》。至于“三引”的计划没能实现,是因其间与吴氏和潘氏又发生了一场纠纷。
事情的经过大略如下:当方氏起诉“地恶”们偷窃堆在真应庙的建筑木材时,“刁恶”程文明却反诉方氏在柳亭山伐木时挖掘了他人的坟墓。与程文明一伙的吴童和潘龙鼎等收买了有诱拐前科的游梦学,给他剃发,改名定如,让他以“抛骸”[①l]罪名状告方氏。随着事态的扩大,当波及到祀产所有权时,方氏生员方时金结集同族绅士59人联名起诉[②l]。经过3年的讼事,徽州知府陈士章再次确认祀产属于方氏,此事件的主犯吴童和定如被判徒刑,其余从犯各处杖刑。
由此可知,在不用守视僧而由宗族直接掌管祀产之后,真应庙附近的吴氏和潘氏仍然觊觎方氏的祀产[③l]。另一方面,方氏在维护祀产的斗争中,更加强了同族团结以对付宗族间的纠纷。住在离真应庙较近的磻溪派和苏村派是移居徽州最晚的支派,势力过于弱小,难以自身的力量保护祀产,于是邀请其他支派的协助。其结果可以说围绕祀产的宗族间的纠纷加强了同族结合,并造成了趋向组织化的宗族范围更为扩大的契机。
结语
原居住在河南的方氏一支在西汉末年迁到江南。时任丹阳令的方纮,值王莽之乱,弃官逃到“歙之东乡”。此时的“歙之东乡”并不是明清时代的徽州,而是毗邻徽州的浙江省严州府淳安县。
方纮之孙方储精通经史和图谶,东汉和帝时历任洛阳令等官职,死后赠太常卿尚书令洛阳开国公。除了“歙之东乡”方氏墓所的家庙之外,方储后裔在方储修身炼丹的柳亭山又修筑了家庙。方储虽非主导方氏迁移江南之人,但其故后却被神化,成为方氏一族崇拜的对象。到了明末清初,祭祀方储的家庙已成为加强宗族团结的中心,而方储也随之被推崇为柳山方氏的始祖。
明清时代以新的形式发展的宗族制,早在北宋时代已初露端倪,这在推崇东汉时代方储为其始祖的柳山方氏也不例外。当祭祀方储的歙县柳亭山家庙快要倒塌时,方氏36世孙方忠正在着手移建的过程中,于北宋端拱元年第一次购置祀田。此后,方氏招请佛僧看守家庙,该家庙因北宋徽宗赐额“真应”遂改称真应庙。
守视僧对真应庙祀产的侵盗,早在元代至元年间就发生过一次,到了明代永乐年间方氏士大夫们增置祀田之后,从弘治年间开始愈演愈烈。在守视僧的背后有吴氏和潘氏家族,他们是被方氏指为“地豪”或“地恶”的有势力的宗族。实际上围绕真应庙祀产之争是宗族间的斗争,守视僧之侵盗祀产只是它的表现形式。方氏与吴氏、潘氏之间,从弘治至万历的长达百余年间,不时发生围绕祀产所有权的诉讼,即围绕多达80余亩祀产的土地纠纷。这是由徽州的土地与人口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而其特征在于试图以宗族为单位解决问题。这种宗族间的纠纷反映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存竞争日益激化,而由于里甲制的弛缓,调停纠纷功能减弱的明代中叶以后乡村社会失衡的状况。
以围绕真应庙祀产的纠纷为契机,宗族的绅士带头发起修筑真应庙的运动,柳山方氏扩大宗族组织的序幕也由此揭开。居住在离真应庙最近的掌管祀产的磻溪派,由于势力过于薄弱,无法抵抗邻近的吴氏和潘氏,柳山方氏就通过扩大宗族组织来对付吴、潘两家族势力的挑战。嘉靖十五年朝廷因夏言的奏请,允许士民祭祀始祖,进一步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同族结合。万历三十六年恢复祀产后,歙县的方氏十派决定今后亲自掌管真应庙的祭祀和收租,缔结了十派合同。住在歙县境内“认同”其为方储后裔的十个支派,首先联合起来以对付乡村社会激烈的社会变动。
注释:
①a 牧野巽:《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版;《近世中国宗族研究》,日光书院1949年版;清水盛光:《支那家族的构造》,岩波书店1942年版;《中国族产制考》,岩波书店1949年版;仁并田素:《支那身分法史》,东方文化学院1942年版。
②a 关于明清时代宗族制度特征的代表性的研究可举: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①b 研究明清时代徽州宗族的论著如下: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铃木博之:《清代徽州府的宗族和村落——歙县的江村》,《史学杂志》101—4,1992年;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徽学研究论文集(一)》,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徽州社会科学》编辑部,1994年。
②b 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所藏柳山方氏的统宗谱的标题作《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而版心题作《方氏会宗统谱》,以下统一写作《方氏会宗统谱》。
③b 程尚宽:《新安名族志》。
④b 安徽省徽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徽州地区简志》十三《社会》(一)《人口民族》3《氏族》,1989年。
⑤b 藏于黄山市博物馆的明正德刻本《方式谱系》里说到之所以姓方是缘于榆罔的长子雷因帮助黄帝讨伐蚩尤有功,被封于方山之故,而将方氏的来历始自方雷。其他许多方氏族谱也重复此说法。但这令人难以置信。据载方雷的78世孙方纮是56代孙方淑的第3子方廷佐的后裔,于东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搬到歙的东乡,成为歙县、绩溪县一带新安方氏的一世祖。又载,方淑的第4子方廷宝的后裔第84世孙方秉钧于东汉永平二年(59年)罢黟县令,留居黟县云村,成为黟县、祁门、休宁、婺源一带的另一个新安方氏的一世祖。至少从西汉末方纮开始的谱系记载的可信性该是相当高的。
①c 《三国志》卷六○《贺齐传》。东汉建安十三年(208年)吴国孙权差其部将贺齐平定丹阳郡的黟县和歙县之后,各在歙县的东、南乡设置始新县(淳安)、新安县(遂安),并在西乡设立休阳县(休宁)和黎阳县(屯溪)。至于歙县的其他地方,则和黟县并在一起为6个县,置于新设的新都郡管辖之内。
②c 《晋书》卷一五《地理志·扬州》。西晋太康元年(280年)晋灭吴后,新都郡改称新安郡。
③c 在《后汉书》的本纪和列传里,没有提及方储。但在唐章怀太子李贤的《后汉书》注《五行志》建武五年夏条内,与方储的名字一起载有他的“对策”。
④c 《方氏会宗统谱》卷二《开国公家世行实》。但从汉到宋历时久远,且“开国公”一词不类汉代称谓。所以此文可能是宋代方氏后裔假托方昺所著。
⑤c 《方氏会宗统谱》卷二《真应庙记》、康熙《歙县志》卷四《秩祀》。真应庙在南柳亭山,一名仙翁庙,又名黟侯庙,祀汉太常尚书方储。
⑥c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凡例》。旧谱悉以纮公过江东为一世,今谱名曰真应庙会宗,故始储公称一世。
⑦c 《徽州地区简志》一《地理》(三)《建置沿革》。自唐武德四年(621年)新安郡被称歙州后,从休宁县里分置婺源县,黟县里分置祁门县,歙县里分置绩溪县。因此曾管辖6个县的歙州在北宋宣化三年(1121年)改为徽州。唐末尚无徽州之名,方氏所移居之处乃是歙州之歙县。
①d 关于唐僖宗时著名诗人方干的记载,有唐朝孙邰的《方元英先生传》及辛文房的《唐才子传》卷七。
②d 参见《方氏会宗统谱》卷一《迁徙》。
③d 参见唐力行《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①e 《中国族产制度考》,岩波书店1949年版。
②e 常建华:《明清时期祠庙祭祖问题辨析》,《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常建华在此文中论证了嘉靖十五年的诏令只让臣民在冬至与立春祭祀始祖,没有允许常设始祖牌位。然而因允许祭祀始祖,也就为日后各宗族的支派联宗常设始祖牌位和祭祀铺平了道路。
③e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乾隆《歙县志》卷一《山川》。柳亭山,一名昌山,高二百仞,周四十里,昌溪之水出焉。新安江环绕其支巘,汉方储居此,有真应庙祀储。
④e 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第176—181页。
①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以下凡是没有特别注记的事件的叙述都是根据此“纪事”。
②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方氏族谱请户部钤印部牒》。
③f 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方氏宗谱》(不分卷,明抄本)之《书方氏族谱后》记载:“弘治间叛僧福清雕绘佛像,杂以他神祀庙中,将田盗卖吴文质,金获二百余,祀产倾覆几尽,图泯真应,以左昌干与寺字相近,改干作寺。”
④f 万历《歙志》卷二有方远宜的略传,乾隆《歙县志》卷一七《艺文志》中收录了方远宜的《新安第一关记》,万历《歙志》卷三《节概》中有方纪达的略传。
⑤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方氏族谱请户部钤印部牒》。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方氏宗谱》里也载有相同的内容,但将福清写作佛清,尚有几个字不同。
⑥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①g②g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③g 万历二十七年所写的《歙令钱公中选谳语》和康熙九年所写的《重建真应庙引》里将侵盗祀产的守视僧按着福清一真珙一定如一如福的顺序记载。但在《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里定如的名字反倒在万历四十七年所写的《三造真应庙引》内提及,反而晚于如福,导致混乱的原因是《纪事》里漏载了万历二十——二十六年之间曾是守视僧的真的定如所引起的侵盗行为的具体内容。在万历四十七年惹起问题的定如,据“其党吴童、潘龙鼎等贿出拐犯游梦学削发充僧,更名定如,诬指抛骸,上控排里,交相附和”的记载,该不是万历二十——二十六年间作为守视僧的定如,吴氏和潘氏为了诉讼上有利,将游梦学的名字改为定如。
④g 乾隆《歙县志》卷一一《宦迹》中有方时化、方弘静、方元彦的传。据卷二《学校·乡贤词》条知方万山和方时化配享在一起。
①h 50名绅士是举人3人,监生13人,生员34人。按各支派,则环岩派20人,柘田派8人,联临派4人,潜口派1人,方村派1人,不记支派的11人。至于不记支派原因何在,尚待日后研究。
②h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令钱公中选谳语》。
①i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里有办理与“僧俗结党,私创庵院,窝隐贼盗,谋害人命,霸占财产”类似事件的《嘉靖二年池州府关于僧俗结党害命谋财案提单》(HZS3120012)。
②i 据《新安大族志》和《新安名族志》,吴氏均匀地散居徽州府6县,潘氏则主要居住在歙县、休宁、婺源。在歙县,既有方村,也有吴村、吴朱村、朱吴村、潘村等吴氏和潘氏聚居的同族村落。在实地调查真应庙所在地的歙县霞坑乡霞坑村的结果时,发现在这个村里吴姓和潘姓的户数约各占一半,此外也住着少数的许姓。方氏则住在建于真应庙位置上的四户民宅里。这完全符合明代中叶以来为夺取真应庙的祀产在背后操纵守视僧,引发与方氏的纷争的宗族就是吴氏、潘氏、许氏的事实。
③i 程尚宽:《新安名族志》。
④i 《方氏宗谱》(不分卷,明抄本)中《书方氏族谱后》里的“永乐以来,潘、许、吴三姓前后立券来易,应□招僧守视”字句,似乎暗示永乐年间方氏扩大祀田时有某种曲折,而且在《纪事》里对于那些为宗族做了好事的人的名字也只记贤士大夫,似乎也表明其中的曲折。
⑤i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页。
①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祀产》。
②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令钱公中选谳语》。
③j 上田信《地域和宗族——浙江省山间部》,《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94,1984年。上田信把形成宗族的社会关系分为三个阶段。一、同族集团:在史料里,一般标作村落的以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与血缘关系交叉的社会单位。二、同族联合:因分枝和迁徙各异其居的复数同族集团在分枝后仍以同族维持着社会关系的统合体。三、同族合同:因分枝和迁徙一时断绝的同族在某一时机重新恢复其社会关系的情况。柳山方氏十派的合同该是完全合乎同族合同。
④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记载洪武四年(1371年)的《真应祠宗支合同》。在这个合同里也列举了十个派,但它是比万历合同的十个派规模更大的上位的十个派。比如,万历年间的十派中,苏磻派、余坡派、柘原(罗田)派被分类为洪武年间十派中一个派的忠正公派内支派,部分却有差错。洪武合同是为了分别良贱由国家实施调查的结果,认定方氏为世家大族,并由韩国公李善长颁给文书,因此性质上不同于为了宗族组织的扩大持有各自的宗祠和族谱的各派“合宗”的万历合同。因此,连编纂会宗统谱的人也在该谱卷一八《柳山十大派考》中说:“吾方氏自昔称十大派。按洪武四年宗支合同,则派非一族。”
⑤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①k 在乾隆《歙县志》卷一一宦迹和节概里各有方道通和方有道的传。南和伯是景泰天顺年间在镇压湖广及贵州苗族起事时活跃的将军方瑛。见《明史》列传卷五四《方瑛传》。
②k 万历《歙志》裁校名氏。
③k 在万历二十七年歙县知县的《歙令钱公中选谳语》和康熙九年方绍尧所著《重建真应庙引》里写作方鳌。查其前后,定是同一人,但不知何名是正确的,因此以方鏊之名来统一标记。
①l 见《大明律》卷一八《刑律·盗贼》发冢条:“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②l 这时的公呈绅士59人中,除1人为监生外,全系生员。
③l 在综合实际调查真应庙所在地歙县霞坑乡霞坑村时,从当地的方氏和吴氏探听得知,吴氏和潘氏对真应庙(吴氏称作和尚庙)祀产的挑战,直到近现代也不曾停止。吴钦文(1914年出生)证言,在民国初年也曾围绕真应庙的祀产发生大规模的械斗,真应庙被大火烧毁。民国时期再次重建的真应庙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所有的祀产都归入了县政府。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2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7年01期第33-45页
【作者简介】韩国 朴元熇,1944年生,韩国高丽大学文科东洋史学科教授。
中国的宗族制度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在从先秦到近现代的漫长岁月里,不断改变着它的表现形式。20世纪40年代日本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以族产、族谱、宗祠为核心内容的明清时期的宗族制度是从北宋年间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的[①a]。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自宋代以新的面目登场的宗族制到了明代中期,它的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②a]。
明清时期宗族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同族结合范围的扩大,同时与区域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种扩大和强化了的宗族组织成为风靡清朝乡村社会的族权的前提。作为扩大宗族“联宗”范围的直接契机,一般认为是从明嘉靖十五年(1536年)礼部尚书夏言奏请允许臣民祭祀始祖开始的。当然,由于嘉靖年间开始允许祭祀始祖,许多宗族新立宗祠,并以始祖作为联系纽带开始“联宗”活动,但这并不能很好地说明嘉靖十五年以前已经出现的民间非法的始祖祭祀和活跃的同族结合现象。
本文是有关明代宗族组织扩大的社会经济契机和原因的个案分析。笔者以宗族制度十分发达的徽州地区[①b],并以歙县柳山方氏为中心进行考察,力图通过分析万历年间柳山方氏十派联合的契机和原因来研究明清宗族社会的特征。所引用的主要史料则以乾隆十八年(1753年)刊行的柳山方氏统宗谱为中心,同时也使用了其他各种方氏族谱和一些地方志[②b]。
一、柳山方氏移居徽州的过程
在《新安名族志》中收录的84个名族中,方氏是最早移居来的宗族之一[③b]。《徽州地区简志》列举了明代以前从北方迁到徽州的57个大族,按时代分类如下[④b]:
时代 迁徽族姓 小计 汉 方 汪 吴 3 晋 程 鲍 俞 余 黄 谢 詹 胡 郑 9 南北朝 任 余 2 唐 陆 陈 叶 孙 洪 罗 舒 姚 赵 戴 康 施 冯 24 夏 李 朱 潘 刘 曹 毕 王 江 许 廖 五代 查 何 项 3 宋 柯 宋 张 周 阮 杨 蒋 刘 饶 马 滕 孔 15 徐 吕 韩 元 肖 1 |
原籍河南的方氏一支迁移到江南是在西汉末年。王莽篡权时曾任丹阳令的方纮弃官来到“歙之东乡”隐居下来[⑤b]。“歙之东乡”即丹阳郡歙县的东乡,并不是明清时的徽州地区,而是浙江省严州府淳安县[①c]。汉朝的歙县和黟县,晋代的新安郡[②c],都远远大于明清时期的徽州府。所以上表虽然为了方便写作“迁徽”,但在初迁来的宗族中会有如柳山方氏一样首次移居之处并不是明清时代的徽州地区。
方纮之孙方储是在后来强化同族结合时逐渐被拥戴为柳山方氏始祖的[③c]。东汉建安二十五年(220年),方氏后裔方昺所著《开国公家世行实》中把方储描绘成“精博经史,辨图谶,讲孟氏易,善星文,占吉凶,知未来,察奸谋,预知灾异,有掷斧之灵,通神仙之术”的人物。东汉和帝时,方储被推举贤良方正,因其对策为天下第一,历任洛阳令等职。永元五年(93年)他任太常卿时,因对郊祭择日的谏言不被和帝采纳,并被认为不忠,遂引以为耻而自杀身亡。事后才明白的和帝深为方储之死而悲哀,追赠其为太常卿尚书令洛阳开国公,“敕护归葬”,同时敕建家庙,而名之为“仙翁”[④c]。
仙翁庙不在方氏始迁祖墓所在的“歙之东乡”,而是在方储修身炼丹的柳亭山(在今安徽歙县)另立的家庙[⑤c]。方储虽非主导方氏家族移居江南的人物,但死后却被神化,成为方氏一族的崇拜对象。尤其是庶民不能随意建立的家庙本身是显示方氏为世家大族的重要标志,因此方储遂成为其后裔们精神上的凝聚点。于是在明末清初“会宗”时,方储代替了主导家族移居江南的祖父方纮,成为方氏一世祖[⑥c]。
方储有三子。长子方仪的后裔移居福建莆田等地,未能与徽州保持联系。次子方觌和三子方洪的后裔也同样迁移到各地,但其中的一部分则从唐末开始移居到徽州地区,尤其是迁徙到与浙江淳安县毗邻的歙县[⑦c]。因此严格来讲,柳山方氏移居徽州不是西汉末年,而是唐朝末年。根据《方氏会宗统谱》卷一《迁徙》内容,整理其过程大致如下:
迁至徽州地区的柳山方氏,主要是方储第29世孙被称作“元英先生”的方干[①d]的后裔。但最早移居的一派乃是为躲避作为唐末农民叛乱序幕的裘甫之乱而迁到歙县茆田的方干之弟方羽(联临派)。其后直到北宋时期,方干的后裔,亦即方储的33世孙方景玘为躲避战乱而移居歙南(方村派),34世孙方承威迁到瀹坑(瀹坑派),41世孙方桂则迁到了柘源(罗田派)。另一方面,在方储的次子方觌的后裔中,也有32世孙方希道迁到寒山(环岩派),33世孙方杰兴迁到灵山(灵山派)。南宋以后,方氏仍接连不断地迁居徽州,主要的仍是方干的后裔。41世孙方子华迁到瀹潭(瀹潭派),41世孙方贞献迁到潜口(潜口派),42世孙方安忠迁到沙溪(沙溪派)。37世孙方蒙在宋太祖乾德年间曾迁到歙县左昌干,但其曾孙即40世孙方忠正则迁到苏村,成为苏村派的始迁祖。方忠正的长子方桂迁回了淳安县,方桂的6世孙方文毅在南宋绍兴年间迁居余坡(余坡派)。在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方忠正的15世孙方天泽迁到磻溪,成为磻溪派的始迁祖。苏村派、余坡派、磻溪派都是方忠正的后裔[②d]。
以上所考察的方氏迁居徽州过程当然不是方氏迁徙的全貌。方纮从河南移居江南“歙之东乡”之后,再由子孙迁移各地。笔者则把焦点放在迁到徽州的方氏的一部,也就是说,是以移居徽州的方氏中后来扩大同族结合的柳山方氏作为考察的中心。正因为他们扩大了同族结合的范围,且编纂了统宗谱,所以尚能追寻其迁移徽州的过程。
居住在“歙之东乡”即浙江省淳安县之方储后裔,其迁入徽州主要是唐末五代的动乱时期,南宋初期也有过一个移居浪潮,这同中国历史上的东晋、唐末五代、南宋这三次北方士民大规模南迁的时间相吻合。唐力行在以徽州柳山方氏为内容的专文中,把唐末以来方氏迁徙的原因归纳为:1.社会动乱;2.人口与土地的矛盾;3.商业和宦游。并指出其中又尤以动乱引起的迁徙为最多。同时分析了南宋时代由于土地和人口的矛盾,方氏支派在徽州境内的迁徙持续不断,自明中叶则出现了从徽州移居他省城镇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新的迁移形态[③d]。
祭祀方储的柳亭山家庙开始购置祀田是在北宋端拱元年(988年)。当位于柳亭山西坡的原有的家庙濒于倒塌之时,36世孙方忠正将其挪到左昌干重建,并从此购置祀田。方忠正既是苏村派始迁祖,同时也是余坡派和磻溪派的共同祖先。家庙就移建在方忠正的曾祖父方蒙从淳安初次迁到歙县后所住过的故居,同时设立了祀田。
祀田亦即祭田,是族产的一部分,它是为筹措祭祀祖先费用而设置的田产。日本学者清水盛光说:
建立祠堂来祭祀祖先,并附设祭田于彼处的风气是从朱子开始的。只是在朱子说里祠堂的祭祀只到高祖,因此祭田的所有人也限在玄孙的范围之内。与此相对,后世的祭田虽附设于宗祠,但从一开始就具有宗族共有的性质。祭田的所有人从玄孙扩大到宗族全体是由于宗祠的祭祀也可以祭祀始祖之故。这是祭法从朱子的发展为程伊川的结果。所以后世的祭田在用于宗祠祭祀的形式上是跟从了朱子的祭田说,而在内容上倒是受了程伊川祭始祖说的影响,祭田不仅是为始祖的祭用所预备,同时也成为整个宗族的共同财产。[①e]
然而柳山方氏的祀田即祭田始设于北宋端拱元年,早于南宋的朱熹或北宋的程颐,而且这种祀田明显地不是附设于墓祠的祭田,因为在淳安方储的墓所另有家庙。这说明虽然从朱熹就开始了士大夫们建立祠堂附设祭田的风气,但直到明嘉靖十五年由于夏言的奏请,程颐的祭始祖说才得到公认,天下臣民才能祭祀始祖[②e],但这却无关于已有家庙的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的家庙,其性质纵然与宗祠有些不同,但在同为祭祀祖先的场所这一点上却无差别。特别是像柳山方氏的情况,在嘉靖十五年以后,已存在了家庙转化为实际上的统宗祠的可能性。
二、守视僧侵盗祀产与“恶佃”抗租
附设于柳山方氏家庙的祀田开始时似乎规模不大,在祀田设置之初即招请佛僧管理祀田。方氏家庙遵从醉心于道教的北宋徽宗所命而修理后,政和七年(1117年)皇帝赐额“真应”,从此称为真应庙[③e]。把家庙交给佛僧或道士管理,或在佛寺、道观中设立祖先祠堂,在宋元时期比较常见[④e]。这样就造成了代替住地较远的方氏一族持续管理祀田的佛僧侵盗祀田的条件。附设于真应庙的柳山方氏的祀产在元代至元年间已开始遭守视僧侵盗。当家庙破落、祀田被守视僧侵盗时,方兴曾重修家庙,恢复祀产。明永乐年间宗族中的士大夫在增加祀田的同时,为处理祀田的赋税,把土地全部归入真应庙,登记在鱼鳞图册上,而且铸造庙钟,把田土字号和税亩刻在其上作为凭证。这时的祀产有庙基地2亩9分3厘9毫,祀田75亩。后来到万历年间增加到80多亩[①f]。
明初,大概是方兴一家负责管理真应庙的祀产,但随着岁月的流逝,子孙分居各地,于是又招佛僧看守[②f]。守视僧侵盗祀产的行为从弘治年间开始出现,弘治十五年(1502年)发生了守视僧福清勾结“地豪”吴文质等人捣毁赐额和碑记,安置佛像等等,企图将方氏家庙变为佛寺以掠夺祀产的事件。于是方德师告到徽州府,方氏家庙得到知府何歆的确认。可没过几年,弘治十八年(1505年),福清等守视僧又将方氏祀产恣意典卖给吴文质[③f]。方德师状告到歙县,因等待与逃窜的佛僧对质,方德师被长期拘禁。于是方氏家族派方原进京,通过通政司掌司事礼部侍郎沈禄向弘治帝上奏冤情。
这桩案件最终由领受圣旨的巡按御史黎凤查明真相,方氏才找回祀产。在此过程中共耗费一千多两银子,由方储53世孙方墀一人承担。由此可见,向知府起诉守视僧的方德师也好,专程跑到北京的方原也好,以及负担全部费用的方墀,一定都是宗族内的有力之士。值得注意的是,直到此时方氏尚不能发挥组织化的宗族力量,仅由少数两三个宗族内的有力之士解决问题。方墀一人负担高达千元费用的事实,与清代族人共同分摊诉讼费用的风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是,那种即使花费巨款也要保住纪念方储的家庙和祀产、营救被拘禁的同族的宗族意识却明显地显现出来。这桩案件完全解决后的正德八年(1513年),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由举监生员方远宜、方纪达、方明育等出面[④f],请南京户部在记录这桩案件始末的谱牒上钤盖官印。其中方远宜是环岩派,方纪达是潜口派,方明育是罗田派[⑤f]。由此可知,宗族内各派对真应庙祀产管理的关心以读书人为中心正在逐渐地扩展。
嘉靖年间围绕真应庙的纠纷,限于资料,不得其详。方氏所保留的文书中有一件《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赔钟神像伏约》,虽然不能明白其具体的来龙去脉,但可猜测到,在嘉靖年间已经发生过守视僧明皎挑起的纠纷[⑥f]。
到了万历年间,围绕真应庙祀产的纠纷日趋激化。万历二十年(1592年)发生了守视僧真珙与“地恶”潘礼忠、许泰极、吴镇等人相互勾结企图谋夺祀产的事件。他们以从内阁大学士许国那里得到的手书“流金庵”匾额为凭借,拆除庙门,藏匿“真应庙”敕额和庙钟,企图吞并祀产。曾任9年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的许国于万历十九年致仕,此时已回到故乡歙县。与他同族的许泰极当在从许国处得到“流金庵”匾额的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吴氏等人把许泰极拉入一伙的目的应该也在于此。方氏家族则由苏村、磻溪派的方孟林、方伯源、方鏊以及岩镇的方湛、方修、方明芝、方仁武、方学初等联名,通过与许国情谊笃深的灵山派方玄感致书许国,告之以事情的真相。于是许国指示徽州知府没收“流金庵”匾额,谋夺方氏祀产的主犯真珙亦随之依法伏诛。比起弘治年间为讨回祀产方德师独自一人告到徽州府,此时则由宗族内的许多有力之士联名致书内阁大学士许国,说明以守视僧日益频繁的侵盗祀产为契机,宗族内部的团结越加巩固,宗族中势力最大的环岩派和灵山派也积极协助具体负责管理真应庙祀产的苏村派和磻溪派。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发生了耕种祀田的“恶佃”潘维秀等27人把租谷300余秤据为己有而拒不交租的事件。在此事件之后为修筑真应庙而作的第一份倡议书上写有“近以佃户与僧为奸,连年构讼”[①g],由此不难看出,此时佃户的抗租也与负责管理祀田的守视僧有牵连。在方氏家族保存下来的有关祀产的文书目录中有一张《万历二十五年伙佃拆祠县状》[②g],亦可推测当时佃户不只是单纯地抗租,还积极参与把真应庙改为佛寺的活动。因此很明显,与守视僧合谋的佃户潘维秀等人的抗租也是“希图易庙为寺,霸吞祀产”的。这是从弘治年间延续已久的尝试之一。当时的守视僧的名字并未出现,但这是在万历二十年真珙伏诛之后,万历二十六年如福出现之前,所以定如的可能性较大[③g]。
反复出现的守视僧侵盗祀产和抗租事件,极大地刺激了方氏家族,提供了宗族内的绅士们积极参与真应庙的管理和保护祀产的契机。生员方时化带头向地方官起诉抗租以讨回租谷,一族中曾任职最高的方弘静、方万山、方元彦等乡绅为一新庙貌而倡议修庙[④g]。这些提议由于不断的诉讼而未能付储实践。尽管如此,由家族中有影响力的乡坤带头倡议修筑家庙,较之过去只由几个有力之士分摊费用,提议族人中冠者出5分银来,无不说明宗族团结有新的发展。
方弘静等乡绅为一新庙貌倡议修庙是在万历二十四年,这距因夏言奏请而允许平民祭祀始祖的嘉靖十五年诏令的颁布恰好是60年。这个时期,又正是以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为中心纷纷建立祭祀始祖的统宗祠的时期。由此可推定,方氏家族之欲一新真应庙,实际上正是使之变为统宗祠的开端。
守视僧的侵盗祀产不曾间断,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如福又挑起事端。邻近的“地恶”潘龙鼎和吴童勾结由宁国府游僧而成为真应庙守视僧的如福藏匿祖像和敕额,篡改庙梁上的字迹,并随意增建建筑物。方氏家族由于鏊出面告到歙县,而守视僧如福却易名法圣径直诉到台宪。事情如此扩大,方氏一族于次年由生员方汝松等人出面,结集生员、监生、举人等50多名绅士联名上诉[①h]。绅士们的联名起诉大大加强了方氏一族的政治地位。办案的歙县知县钱中选查阅了各种文书和帐簿后,亲临现场调查,找出被藏匿的祖像和庙额。于是下令拆除吴、潘二姓随意增建的家屋三间,并将建筑材料没收以修理公廨,判处潘龙鼎和吴童以杖刑、枷责,押送如福回原籍[②h]。
与《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不同,在《歙令钱公中选谳语》中还指出导致如福事件的原因之一是方氏自身的过错。那就是负责管理祀产的方鏊拖欠税粮,并与里长柯万林合谋转嫁给守视僧。为此,守视僧如福情愿代方鏊交纳税粮。而交纳税粮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据。这在知县拘审方鏊对口供时真相大白。知县指出这是如福觊觎方氏祀产的原因。据《纪事》所载,此后潘元玺和吴童并不悔过,还让如福更名玉如,继续捏造事实,谋害方氏一族。
三、宗族间的诉讼与万历三十六年“十派合同”
连续不断的对于方氏家庙——真应庙祀产的侵盗行为,很难简单地说只由守视僧和佃户所为。早在元代至元年间就曾发生过由守视僧引发的祀产侵盗事件,但不知其背景如何。永乐年间增置祀产后,一度由方氏直接经营的祀产再次移交给守视僧后经常发生祀产侵盗事件。从弘治至万历年间,守视僧的侵盗行为以福清一真珙一定如一如福等顺序相继不断。弘治年间的守视僧福清是与“地豪”吴文质勾结,万历年间的真珙则与“地恶”吴镇、潘礼忠、许泰极结党,万历二十四年佃户27人抗租,其主谋为潘维秀,是潘氏族人。继真珙之后的定如也可推测有幕后势力在唆使,其后的如福肯定是在“地恶”吴童和潘龙鼎的指使下当了守视僧,并带头侵盗祀产。可知被方氏一族称作“地豪”或“地恶”的邻近有势力的吴氏和潘氏家族,一直在幕后操纵着守视僧[①i]。在表面上看来是守视僧导致的侵盗祀产的行为,在其背后有住在真应庙附近的有势力的吴氏和潘氏家族作后台[②i]。可以说吴氏和潘氏企图先将方氏管理不及的真应庙改成佛寺,来切断与方氏的联系以吞并祀产。
《方氏会宗统谱》上记述得并不清楚,但历经许多世代的吴氏及潘氏的图谋侵盗方氏祀产的行为,其背后抑或有更深的原因。也就是说,永乐年间方氏一族扩置祀田之前,这里很可能是吴氏或潘氏的土地。因为苏村派的始迁祖方忠正移建真应庙,始置祀田,是在北宋端拱元年。与此相比,且不说唐代就移居此地的吴氏,就连为躲避黄巢之乱而在唐末移居来的潘氏,以及为避朱温篡位而在五代初移居来的许氏,都比方氏苏村派先移居徽州[③i]。而且离真应庙距离最近的苏村、磻溪派离此地也有10里路远。因此能充分想象到,在方氏“族之贤士大夫”们以真应庙所在地为中心扩大祀田时可能有些勉强,因此先于方氏移居此地的吴氏、潘氏也就一直怀恨在心[④i]。
总之,方氏与吴氏、潘氏之间的纷争是起于围绕真应庙的祀产,即面积80余亩的田地山塘的所有权。这可说是反映了明代中叶以来徽州相对于土地来说人口压力增加的社会现象。徽州的人均耕地面积在弘治五年为4.54亩,嘉靖四十一年是4.49亩,到万历二十八年则降到2.2亩。这与明代全国人均田地是在6.5—20.6亩之间的数字相比,显然很低[⑤i]。面对无法扩增的耕地面积,日益增加的人口,必然会触发山多田少的徽州地方的土地纷争。
明代中叶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达,社会变化急剧,生存竞争更加激烈,因此欲以“聚族而居”的宗族为单位,为确保生存空间而进行的斗争就愈演愈烈。结果,像柳山方氏那样在围绕祀产的宗族间的纷争与诉讼的过程里,族中的绅士不得不站在第一线,并出现了以更新真应庙为目标,同族结合逐渐扩大的现象。在驱逐最后的守视僧如福之后,热心宗族事务的方鏊,为防止类似事件复发,在各种文书上另钤盖知县的印章。然而,直到此时找回的祀田不过70多亩而已。就在这时,生员方初阳写了《再造真应庙引》,呼吁重修真应庙。在此文中,方初阳激烈地批评自万历二十四年三公主张修葺以来的5年里,事情毫无进展,吁求后裔的醒悟,嘱咐他们捐献。
到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祀产全部恢复时,方氏决定不再把祭祀与祀产的管理托付给守视僧,乃“逐僧新庙,买仆看守”[①j]。这算是一定程度上附和了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知县钱中选所说的“合将僧人驱逐,使方嫡长支下选择一妥子孙,居守本庙管业,庶免养虎反噬之虞”[②j]的判断。为了直接掌管祭祀和祀产,方氏的十个支派集议缔结合同[③j]。十派是磻溪派、罗田派、环岩派、灵山派、瀹坑派、瀹潭派、潜口派、沙溪派、余坡派、苏村派。在歙县境内散居的许多支派当中,能做到十派结合,是宗族组织扩大的划时代的事件[④j]。
十个支派制定了每年轮流掌管祭祀和收租的规则。只是十派协议由真应庙附近的磻溪派和苏村派轮流主持,其余八派则轮流协管十月五日辰时所举行的祭祀。并决定将有关祀产的下列文书和帐簿交给磻溪派和苏村派保管[⑤j]:
洪武四年部给御旨民由户帖 1件
永乐迄嘉靖赤契 30件
嘉靖隆庆粮长勘合官印合同 3件
嘉靖二十六年僧明皎赔钟神像伏约 1件
万历壬午新丈方兴签业庙产公正签票 8件
单票 6件
万历十三年招真珙守庙揽约 1件
万历壬辰审图由票 2件
万历年间输差官票
万历二十五年伙佃拆祠县状 1件
万历三十年止奏告历年抄招执照
第二年即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方氏一族由南京户部侍郎方弘静、四川布政司参政方万山、江夏知县方道通、南和伯后裔[①k]方焕、举人方时化、方有度、监生方以蒙、方以章、生员方明扬、方初阳以及族长方鏊把《十派合同》交到歙县,从知县张涛那里得到正式钤印。万历三十七年就是编纂万历《歙志》的那一年。引人注目的是,这时知县张涛和方氏一族的代表方弘静同为编纂《歙志》的总裁,关系密切,另外21人的分裁中有方时化[②k]。知县正式确认方氏的《十派合同》这一事实表明,地方官是在奖励乡村社会中这样的同族结合。换句话说,这是在乡村社会的国家权力的控制业已大大削弱之时,欲依靠宗族势力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政策的反映。
再者,到这时在方鏊的名字前面首次出现族长的称呼。因此,或可认为这是在前一年缔结十派合同时方鏊被推举为包括十个支派的方氏家族族长。但是,在缔结十派合同时方氏的十个支派是以同等资格初次形成松散的联合,所以很难把方鏊看作是包括十个支派的方氏家族的族长,也许把他看作磻溪派的族长更符合实际吧。方鏊[③k]属于住在真应庙最近的磻溪派,是这个期间实际管理祀产的人物。自从参与万历二十年真珙事件上书给内阁大学士许国的事情起首次出现他的名字。万历二十六年他主持了向县衙起诉如福的事件,并从知县那里领取了确认文件。在出现多次的方鏊的名字前面未曾有表明其为绅士的称呼,据此可确定方鏊不具有绅士身份。因此,当万历三十七年方氏联名提交《十派合同》给知县时,唯一不是绅士身分的方鏊该是以负责真应庙祀产管理的磻溪派族长的身分参与的。此时的族长权力尚微,好像只在掌管祭祀祖先或管理祀产等庶务性的事情,而像修筑家庙一类需要全宗族响应的事情还要靠影响力大的绅士来推动。
虽然缔结了《十派合同》,但修筑真应庙的事情似无迅速进展,这可从过了10年后的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再次提议《三造真应庙引》看得出来。对于生员方应元的在原庙后建新建筑的提议,知府方通道、知县方有度、学正方时化、举人方士亮均积极支持,而由方道通写下了《三造真应庙引》。至于“三引”的计划没能实现,是因其间与吴氏和潘氏又发生了一场纠纷。
事情的经过大略如下:当方氏起诉“地恶”们偷窃堆在真应庙的建筑木材时,“刁恶”程文明却反诉方氏在柳亭山伐木时挖掘了他人的坟墓。与程文明一伙的吴童和潘龙鼎等收买了有诱拐前科的游梦学,给他剃发,改名定如,让他以“抛骸”[①l]罪名状告方氏。随着事态的扩大,当波及到祀产所有权时,方氏生员方时金结集同族绅士59人联名起诉[②l]。经过3年的讼事,徽州知府陈士章再次确认祀产属于方氏,此事件的主犯吴童和定如被判徒刑,其余从犯各处杖刑。
由此可知,在不用守视僧而由宗族直接掌管祀产之后,真应庙附近的吴氏和潘氏仍然觊觎方氏的祀产[③l]。另一方面,方氏在维护祀产的斗争中,更加强了同族团结以对付宗族间的纠纷。住在离真应庙较近的磻溪派和苏村派是移居徽州最晚的支派,势力过于弱小,难以自身的力量保护祀产,于是邀请其他支派的协助。其结果可以说围绕祀产的宗族间的纠纷加强了同族结合,并造成了趋向组织化的宗族范围更为扩大的契机。
结语
原居住在河南的方氏一支在西汉末年迁到江南。时任丹阳令的方纮,值王莽之乱,弃官逃到“歙之东乡”。此时的“歙之东乡”并不是明清时代的徽州,而是毗邻徽州的浙江省严州府淳安县。
方纮之孙方储精通经史和图谶,东汉和帝时历任洛阳令等官职,死后赠太常卿尚书令洛阳开国公。除了“歙之东乡”方氏墓所的家庙之外,方储后裔在方储修身炼丹的柳亭山又修筑了家庙。方储虽非主导方氏迁移江南之人,但其故后却被神化,成为方氏一族崇拜的对象。到了明末清初,祭祀方储的家庙已成为加强宗族团结的中心,而方储也随之被推崇为柳山方氏的始祖。
明清时代以新的形式发展的宗族制,早在北宋时代已初露端倪,这在推崇东汉时代方储为其始祖的柳山方氏也不例外。当祭祀方储的歙县柳亭山家庙快要倒塌时,方氏36世孙方忠正在着手移建的过程中,于北宋端拱元年第一次购置祀田。此后,方氏招请佛僧看守家庙,该家庙因北宋徽宗赐额“真应”遂改称真应庙。
守视僧对真应庙祀产的侵盗,早在元代至元年间就发生过一次,到了明代永乐年间方氏士大夫们增置祀田之后,从弘治年间开始愈演愈烈。在守视僧的背后有吴氏和潘氏家族,他们是被方氏指为“地豪”或“地恶”的有势力的宗族。实际上围绕真应庙祀产之争是宗族间的斗争,守视僧之侵盗祀产只是它的表现形式。方氏与吴氏、潘氏之间,从弘治至万历的长达百余年间,不时发生围绕祀产所有权的诉讼,即围绕多达80余亩祀产的土地纠纷。这是由徽州的土地与人口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而其特征在于试图以宗族为单位解决问题。这种宗族间的纠纷反映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存竞争日益激化,而由于里甲制的弛缓,调停纠纷功能减弱的明代中叶以后乡村社会失衡的状况。
以围绕真应庙祀产的纠纷为契机,宗族的绅士带头发起修筑真应庙的运动,柳山方氏扩大宗族组织的序幕也由此揭开。居住在离真应庙最近的掌管祀产的磻溪派,由于势力过于薄弱,无法抵抗邻近的吴氏和潘氏,柳山方氏就通过扩大宗族组织来对付吴、潘两家族势力的挑战。嘉靖十五年朝廷因夏言的奏请,允许士民祭祀始祖,进一步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同族结合。万历三十六年恢复祀产后,歙县的方氏十派决定今后亲自掌管真应庙的祭祀和收租,缔结了十派合同。住在歙县境内“认同”其为方储后裔的十个支派,首先联合起来以对付乡村社会激烈的社会变动。
注释:
①a 牧野巽:《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版;《近世中国宗族研究》,日光书院1949年版;清水盛光:《支那家族的构造》,岩波书店1942年版;《中国族产制考》,岩波书店1949年版;仁并田素:《支那身分法史》,东方文化学院1942年版。
②a 关于明清时代宗族制度特征的代表性的研究可举: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①b 研究明清时代徽州宗族的论著如下: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铃木博之:《清代徽州府的宗族和村落——歙县的江村》,《史学杂志》101—4,1992年;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徽学研究论文集(一)》,黄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徽州社会科学》编辑部,1994年。
②b 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所藏柳山方氏的统宗谱的标题作《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统谱》,而版心题作《方氏会宗统谱》,以下统一写作《方氏会宗统谱》。
③b 程尚宽:《新安名族志》。
④b 安徽省徽州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徽州地区简志》十三《社会》(一)《人口民族》3《氏族》,1989年。
⑤b 藏于黄山市博物馆的明正德刻本《方式谱系》里说到之所以姓方是缘于榆罔的长子雷因帮助黄帝讨伐蚩尤有功,被封于方山之故,而将方氏的来历始自方雷。其他许多方氏族谱也重复此说法。但这令人难以置信。据载方雷的78世孙方纮是56代孙方淑的第3子方廷佐的后裔,于东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搬到歙的东乡,成为歙县、绩溪县一带新安方氏的一世祖。又载,方淑的第4子方廷宝的后裔第84世孙方秉钧于东汉永平二年(59年)罢黟县令,留居黟县云村,成为黟县、祁门、休宁、婺源一带的另一个新安方氏的一世祖。至少从西汉末方纮开始的谱系记载的可信性该是相当高的。
①c 《三国志》卷六○《贺齐传》。东汉建安十三年(208年)吴国孙权差其部将贺齐平定丹阳郡的黟县和歙县之后,各在歙县的东、南乡设置始新县(淳安)、新安县(遂安),并在西乡设立休阳县(休宁)和黎阳县(屯溪)。至于歙县的其他地方,则和黟县并在一起为6个县,置于新设的新都郡管辖之内。
②c 《晋书》卷一五《地理志·扬州》。西晋太康元年(280年)晋灭吴后,新都郡改称新安郡。
③c 在《后汉书》的本纪和列传里,没有提及方储。但在唐章怀太子李贤的《后汉书》注《五行志》建武五年夏条内,与方储的名字一起载有他的“对策”。
④c 《方氏会宗统谱》卷二《开国公家世行实》。但从汉到宋历时久远,且“开国公”一词不类汉代称谓。所以此文可能是宋代方氏后裔假托方昺所著。
⑤c 《方氏会宗统谱》卷二《真应庙记》、康熙《歙县志》卷四《秩祀》。真应庙在南柳亭山,一名仙翁庙,又名黟侯庙,祀汉太常尚书方储。
⑥c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凡例》。旧谱悉以纮公过江东为一世,今谱名曰真应庙会宗,故始储公称一世。
⑦c 《徽州地区简志》一《地理》(三)《建置沿革》。自唐武德四年(621年)新安郡被称歙州后,从休宁县里分置婺源县,黟县里分置祁门县,歙县里分置绩溪县。因此曾管辖6个县的歙州在北宋宣化三年(1121年)改为徽州。唐末尚无徽州之名,方氏所移居之处乃是歙州之歙县。
①d 关于唐僖宗时著名诗人方干的记载,有唐朝孙邰的《方元英先生传》及辛文房的《唐才子传》卷七。
②d 参见《方氏会宗统谱》卷一《迁徙》。
③d 参见唐力行《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①e 《中国族产制度考》,岩波书店1949年版。
②e 常建华:《明清时期祠庙祭祖问题辨析》,《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常建华在此文中论证了嘉靖十五年的诏令只让臣民在冬至与立春祭祀始祖,没有允许常设始祖牌位。然而因允许祭祀始祖,也就为日后各宗族的支派联宗常设始祖牌位和祭祀铺平了道路。
③e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乾隆《歙县志》卷一《山川》。柳亭山,一名昌山,高二百仞,周四十里,昌溪之水出焉。新安江环绕其支巘,汉方储居此,有真应庙祀储。
④e 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第176—181页。
①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以下凡是没有特别注记的事件的叙述都是根据此“纪事”。
②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方氏族谱请户部钤印部牒》。
③f 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方氏宗谱》(不分卷,明抄本)之《书方氏族谱后》记载:“弘治间叛僧福清雕绘佛像,杂以他神祀庙中,将田盗卖吴文质,金获二百余,祀产倾覆几尽,图泯真应,以左昌干与寺字相近,改干作寺。”
④f 万历《歙志》卷二有方远宜的略传,乾隆《歙县志》卷一七《艺文志》中收录了方远宜的《新安第一关记》,万历《歙志》卷三《节概》中有方纪达的略传。
⑤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方氏族谱请户部钤印部牒》。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方氏宗谱》里也载有相同的内容,但将福清写作佛清,尚有几个字不同。
⑥f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①g②g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③g 万历二十七年所写的《歙令钱公中选谳语》和康熙九年所写的《重建真应庙引》里将侵盗祀产的守视僧按着福清一真珙一定如一如福的顺序记载。但在《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里定如的名字反倒在万历四十七年所写的《三造真应庙引》内提及,反而晚于如福,导致混乱的原因是《纪事》里漏载了万历二十——二十六年之间曾是守视僧的真的定如所引起的侵盗行为的具体内容。在万历四十七年惹起问题的定如,据“其党吴童、潘龙鼎等贿出拐犯游梦学削发充僧,更名定如,诬指抛骸,上控排里,交相附和”的记载,该不是万历二十——二十六年间作为守视僧的定如,吴氏和潘氏为了诉讼上有利,将游梦学的名字改为定如。
④g 乾隆《歙县志》卷一一《宦迹》中有方时化、方弘静、方元彦的传。据卷二《学校·乡贤词》条知方万山和方时化配享在一起。
①h 50名绅士是举人3人,监生13人,生员34人。按各支派,则环岩派20人,柘田派8人,联临派4人,潜口派1人,方村派1人,不记支派的11人。至于不记支派原因何在,尚待日后研究。
②h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令钱公中选谳语》。
①i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里有办理与“僧俗结党,私创庵院,窝隐贼盗,谋害人命,霸占财产”类似事件的《嘉靖二年池州府关于僧俗结党害命谋财案提单》(HZS3120012)。
②i 据《新安大族志》和《新安名族志》,吴氏均匀地散居徽州府6县,潘氏则主要居住在歙县、休宁、婺源。在歙县,既有方村,也有吴村、吴朱村、朱吴村、潘村等吴氏和潘氏聚居的同族村落。在实地调查真应庙所在地的歙县霞坑乡霞坑村的结果时,发现在这个村里吴姓和潘姓的户数约各占一半,此外也住着少数的许姓。方氏则住在建于真应庙位置上的四户民宅里。这完全符合明代中叶以来为夺取真应庙的祀产在背后操纵守视僧,引发与方氏的纷争的宗族就是吴氏、潘氏、许氏的事实。
③i 程尚宽:《新安名族志》。
④i 《方氏宗谱》(不分卷,明抄本)中《书方氏族谱后》里的“永乐以来,潘、许、吴三姓前后立券来易,应□招僧守视”字句,似乎暗示永乐年间方氏扩大祀田时有某种曲折,而且在《纪事》里对于那些为宗族做了好事的人的名字也只记贤士大夫,似乎也表明其中的曲折。
⑤i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页。
①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祀产》。
②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令钱公中选谳语》。
③j 上田信《地域和宗族——浙江省山间部》,《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94,1984年。上田信把形成宗族的社会关系分为三个阶段。一、同族集团:在史料里,一般标作村落的以地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与血缘关系交叉的社会单位。二、同族联合:因分枝和迁徙各异其居的复数同族集团在分枝后仍以同族维持着社会关系的统合体。三、同族合同:因分枝和迁徙一时断绝的同族在某一时机重新恢复其社会关系的情况。柳山方氏十派的合同该是完全合乎同族合同。
④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记载洪武四年(1371年)的《真应祠宗支合同》。在这个合同里也列举了十个派,但它是比万历合同的十个派规模更大的上位的十个派。比如,万历年间的十派中,苏磻派、余坡派、柘原(罗田)派被分类为洪武年间十派中一个派的忠正公派内支派,部分却有差错。洪武合同是为了分别良贱由国家实施调查的结果,认定方氏为世家大族,并由韩国公李善长颁给文书,因此性质上不同于为了宗族组织的扩大持有各自的宗祠和族谱的各派“合宗”的万历合同。因此,连编纂会宗统谱的人也在该谱卷一八《柳山十大派考》中说:“吾方氏自昔称十大派。按洪武四年宗支合同,则派非一族。”
⑤j 《方氏会宗统谱》卷一八《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
①k 在乾隆《歙县志》卷一一宦迹和节概里各有方道通和方有道的传。南和伯是景泰天顺年间在镇压湖广及贵州苗族起事时活跃的将军方瑛。见《明史》列传卷五四《方瑛传》。
②k 万历《歙志》裁校名氏。
③k 在万历二十七年歙县知县的《歙令钱公中选谳语》和康熙九年方绍尧所著《重建真应庙引》里写作方鳌。查其前后,定是同一人,但不知何名是正确的,因此以方鏊之名来统一标记。
①l 见《大明律》卷一八《刑律·盗贼》发冢条:“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
②l 这时的公呈绅士59人中,除1人为监生外,全系生员。
③l 在综合实际调查真应庙所在地歙县霞坑乡霞坑村时,从当地的方氏和吴氏探听得知,吴氏和潘氏对真应庙(吴氏称作和尚庙)祀产的挑战,直到近现代也不曾停止。吴钦文(1914年出生)证言,在民国初年也曾围绕真应庙的祀产发生大规模的械斗,真应庙被大火烧毁。民国时期再次重建的真应庙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所有的祀产都归入了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