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江户时代的町人与明清商人之比较
——兼论中日都市文化的差异
刘凤云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1期
【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1996年06期第60-66页
【作者简介】刘凤云,1952年生,199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获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
[内容摘要] 17、18世纪的中、日都市商人,在都市政治、经济上所表现出的权益与地位上的差异,实质是两国封建文化的差异。日本幕藩制都市文化是正在形成过程中的民族文化,而非早期输入的中国传统文化。这正是日本不同于中国在19世纪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町人 商人 都市文化
都市文化主要是指那些有都市建筑和都市居民特征的文化。在都市文化丰富的内涵中,作为都市居民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人,其行为方式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乃至权利和义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化结构及其都市文化的特质。在封建社会,中国与日本这两个地域毗邻的国家,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古老的中国堪称东方文化的中心,而汲取中国传统文化建国的日本,不但接受了中国的一整套封建制度,承袭了中国农本商末的儒家文化和统治思想,而且,其最初的都市形态也是唐文化的代表长安城的简单模拟。然而,异国文化的影响与渗透,并不排除其自身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独立性。日本在进入战国(12~15世纪)后,便逐渐形成了以武士为中心的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伴随着武士由乡村迁往城市的兵农分离的过程,日本在17、18世纪迎来了其历史上的“都市时代”。而同一时期的中国,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出现了“街市繁盛、商贾聚集”的城镇文化发展的历史时期。本文拟分析、比较这一时期两国商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以探讨两国都市文化的差异。
一
17、18世纪,无论是明清统治下的中国,还是被称作江户时代的日本,都已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都市的发达,商人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成为都市文化的主体。这种变化,在中国则表现为士商渗透、亦儒亦贾的社会结构的新组合,在日本则为以商人为代表的都市自治共同体取得幕藩封建统治末端的地位,即由商人町年寄、町名主直接管辖的町人町(市民町)的出现。町,在这里是指日本都市的行政区划而言。但町人町并非西方意义上的独立的市民社会,它是由幕藩政府所扶植,并与幕藩封建体制融为一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常,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取决于其文化结构与文化发展状况的特殊性。在日本德川时代(1607~1867),都市的主要形态为“城下町”。这些有“武士之家”称谓的城下町,原来是幕府及诸大名的封建据点,然而,当武士们迈出从乡村到城市的第一步,完成兵农分离的同时,便无可抗拒地蹈入都市生活的轨道。随之而产生的消费需求,迫使封建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移民及优遇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促进了城下町的建设与工商业的发展,并在城下町下聚集起数量可观的手工业者与商人,他们统称为“町人”,所居地区则称“町人町”。
构成城下町文化结构的实体主要是三部分。一是武士,它包括幕府将军、诸大名以及隶属于他们的家臣团;二是被称作町人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三是众僧侣。由于三部分人是按照身份、职业被划定居住区域的,所以适应这种分割状态的居民结构,都市的管理体系也分成了三部分。如当时最大的城下町、德川幕府的所在地江户(东京),武士由大目付和若年寄管辖,众僧侣由寺社奉行管辖,町人统归町奉行管辖。身分上为武士的町奉行虽然名义上具有行政、立法、警察、消防等权力,但实际上,町地的行政则主要由町奉行下属的町人承担,这些人统称为町役人。即町官。
毋庸置疑,町役人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的产物,反映了幕藩体制的特征,而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悖。其表现有二,一是町役人的町人身分与町人职业。据史料记载,他们大都为享有特权的大商人。如曾任大坂町役人的尼崎家是从事海上运输贸易的巨商。[①]江户的三位町年寄(江户町役人的首脑)亦均为有实力的商业巨头。其中,樽氏与奈良氏共同把持着江户的驿站运输业,喜多村则取得了“关八州连雀商札座”的管理权,为关东行商之总管。[②]二是这些以町人身分参与町政的町役人拥有实际的统治权力。如江户町年寄的职权为:(1)向各町的町名主传达幕府下达的法令;(2)负责町人町的土地及房屋的管理;(3)审查户籍;(4)任免町名主;(5)管理各种行会组织;(6)征收各种公役和营业税;(7)根据町奉行的指示对各町以及町人的情况进行调查;(8)审理调停民事诉讼等等。[③]对此,日本学者评价说,这些“在町奉行指令之下的少数町役人,在许多方面都得到了独裁统治的权力,专制统治的倾向是共同的。”[④]这里所说的“专制统治”,是对町人自治权力的肯定,而町人的自治与对权力的分割,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则意味着官本位之政权属性的被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日本封建文化中的分散性、即非一统性因素。
较之日本,儒家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地位根深蒂固。由于儒家文化的大一统性和有序性,处于政治中心与文化中心的封建都市,也表现出其鲜明的专制倾向与等级特征。首先,都市是按照京城、省城、府城、县城的等级排列的,并由此形成都市的序列网络。其次,中央政府在根据都市等级派官的同时,即规定了朝廷命官为都市的唯一统治者。所谓令“知县掌一县之政令”,“知府掌一府之令”。至明清,这种都市格局没有改变。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明清时代的中国商人,随着商业活动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的提高,其社会地位亦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针对士首商末的传统观念,有人提出了“士商异术而同志”的新思想。然而,在大多数商人的心目中,“四民之业,惟士为尊”的意识仍牢不可破。他们从自身的文化环境中意识到,要提高或者改变社会地位,只有加入士的行列,所谓“贾为厚利,儒为名高”。
一般来说,明清时代的商人入仕,大体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读书,以期科场扬名。二是用钱买官。
科举考试为中国社会带来的各阶层的流动,也为商人入仕打开一条门路。商贾及其子弟读书登第的现象,自明后期即已屡见不鲜,进入清代以后,商人入仕之风尤盛,特别是商家子弟登仕版而跻卿贰者不乏其人。如道光朝的宰辅大臣潘世恩,官居武英殿大学士,“五世祖讳景文,钱塘县岁贡生,以商籍故隶浙江。”[⑤]另一大臣汪廷珍,官礼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家“故业盐,号臣商。”[⑥]而取得功名的商家弟子更是不胜枚举,据何炳棣先生研究并统计,1646~1802年,仅两淮盐商中所产生的进士便有139人。[⑦]这意味着,清代前期官僚队伍的增补,平均每一年多有一名来自两淮盐商。
科举之外,商人的另一条为官之路是走捐纳之途。即商人以解囊捐资的方式从朝廷换得官衔、顶带,也叫捐粟纳官。如“汪朔周,字曼思,歙人,业盐,籍扬州;……曾捐资修范公堤,岁荒赈粥。事闻,给七品顶带。”[⑧]除虚衔外,商人中也有捐得实职的。如扬州大盐商程晋芳,早年“屡踬于场屋”,科举之路未通,但在乾隆南巡时,“年四十余,献赋行在,赐中书舍人”。[⑨]而后,程晋芳再举进士,改吏部文选司主事,开四库馆后,授翰林院编修,是为由商人转变为官僚的典型。总之,由于捐纳得官较科举为易,所以为许多商人所热衷。虽说捐纳者并非都是商人,但以商人之富,可以想象出走捐纳一途者非其它社会阶层可比。
从表面看,德川幕府以町人出任町的行政长官与中国商人入仕所表现出的官商一体化倾向,同为市民阶层的社会地位得到承认的表示,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町役人虽然是町的统治者,与幕藩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町人身分的不变性,使其无法与以武士为主体的幕藩体制合流,其商人的经济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利益上与町人阶层的一致性。因而,町役人,乃是幕藩封建文化机体上的游离物。相反,明清商人入仕,并得以跻入高位,虽然是对秦汉以来所形成的“有市籍者不得宦”的传统观念的彻底否定,是商人势力增长与地位提高的标志。但另一方面,它也造成了“士商渗透”、“官商融合”的结果,而当这种渗透与融合是建立在相当一部分商人及其子弟科举及第、摆脱了市籍成为官宦时,那么,它则意味着封建官僚队伍的壮大与市民力量的削弱。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与规范始终展示出其不可动摇的自护功能。
二
如果说德川时代的商人在政治上所居的一席末位,使中国商人的地位显得更加卑微,那么,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影响,更是中国商人望尘莫及的。日本学者原田伴彦有过这样的评价:“在城市中,町人在政治上处于从属地位,但在经济上却凌驾于武士之上,成为都市的主体。”[⑩]这种堪称“都市主体”,并能够“凌驾于武士之上”的经济力量,在德川幕府的诸商人集团中,以“札差”最为典型,最能反映幕藩制封建文化的经济特征。
札差,是为幕府的家臣团(旗本、御家人)经营米的特权商人,大约形成于宽永年间(1624~1643)。据说,最初他们本是幕府米仓附近的米商和茶馆的掌柜,但大约经过百年之后,便发展成拥有巨额资本的大商人集团,并于1724年(享保九年)得到“官许”。
值得注意的是,以为幕府家臣经营米而致富的札差,其资本的积聚,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对众武士的经济掠夺上。这种违背封建统治规范而又超越常规的现象,仍然与其特殊的社会文化结构有关。
与中国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同,德川时代的统治阶级自将军、大名到普通的武士,全部定居于城市。然而,其经济来源,即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却仍赖农村,这就是所谓的领主经济的年贡制度。于是,城市的消费生活和增大了的货币需求与以实物地租——米为主的年贡制度发生了矛盾。生活在城市的武士们除了吃饭之外,还要穿衣购物,他们必须出售农民交纳的年贡米来换取货币,方能维持其必要的生活消费。但武士的身分,严格禁止了他们的商业活动,他们只能把出售年贡米的业务委托给江户与大坂的商人。在大坂,为各藩大名承办此项业务的分别称作“藏元”、“挂屋”等,而在江户为幕府家臣出售年贡米的便是札差。
札差的原义,是指幕府发给其家臣用以领取禄米的票据,上书领米者的人名与米的数量,武士持此票据到幕府米仓支取禄米。而后,随着这些为武士经营禄米的商人的出现,札差便成为这些商人的代名词了。
札差由起家到致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经营禄米的销售。他们在接受武士的委托后,由“札差”代武士到米仓支取禄米,然后运到市场上出售,从中收取3%的手续费,[11]同时还可以获取禄米出售的市场差价。但真正使札差牟得暴利、并由此扼制住武士经济命脉的,是其另一项业务——金融借贷。也就是说,当武士们以当年的禄米所换取的货币不足以供其生活开支时,往往要以第二年或第三年的禄米额作担保或抵押,向札差借贷,年息为20%左右。[12]札差正是通过经营金融业,以高利盘剥的手段,积累起巨额资本。而日趋浮华的都市生活和不断增长的货币需求,以及身分制度的拘牵,又使武士们如同身陷泥潭,无法摆脱札差的金融钳制,导致了普遍的贫困。这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更是不可思议的社会关系定位的错变。而武士的贫困,则意味着幕藩统治基础的瓦解。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川时代的商人集团中,已经孕育出堪与封建统治阶级相抗衡的经济力量。明清时期,以豪富可与札差相提并论者当为两淮盐商。盐商的发迹,亦赖于封建政府的扶植。中国自汉代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后,盐业便纳入封建政府财政的收支轨道。至清代,盐税居整个封建国家税收的第二位,为田赋的25%。而盐业资本的积累,也正是伴随着盐业的发展、盐课地位的日渐重要而急剧地增长。盐引专商制度所形成的盐业垄断,给盐商带来巨大的利益。据记载,明朝中叶,两淮盐商的资本,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13]入清以后,“淮盐有挟资千万者,最少变一二百万。”[14]由明到清,其盐业资本的积累增长了十倍。以至于有“彼时盐业集中淮扬,全国金融几可操纵”[15]之论。然而,如此称富的两淮盐商在进入嘉道以后很快走向衰落。
在封建经济的运作中,构成盐业资本消长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它与封建政府乃至商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取向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商关系,除了相互倚寄外,更多的情况下则表现为,“官以商之富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16]官府将商人视为渔肉对象,可啖之物,而商人们在建立生存原则的前提下,也变成了结交权贵在先、获利居次。清代的官商关系正是这种价值观念的反映。
众所周知,清代有所谓“报效”。据《清史稿》记载:“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元年(1723年)芦商捐银十万两。”[17]不言而喻,这是清政府变相勒索商资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双方的价值取向所决定,报效之举竟在18世纪中后期的乾隆年间达到高潮。其报效名目越来越多,如水旱灾害、水利河工、战事军需、赈济屯田、庆典南巡等。捐额也愈来愈大,从数万达到数百万。其中,仍以两淮盐商报捐最巨,如1774年(乾隆三十八年)因金川之役,以汪广达为首的盐界巨擘捐银400万两,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因台湾战事起,汪广达等又捐200万。[18]
除朝廷的诱捐外,各级封建官僚的勒索更加入骨吸髓。清制,盐官的养廉银出自盐商,巡盐御史五千两,盐运使二千两,此外“有盐道法、有管盐同知、通判、知事、经历、主簿等官,而其下之人役更难悉数,无不月费俸廪,”[19]其数尽取之盐商。两淮盐政尤为苛索,每日取之盐商饮食银两50,幕友之束修、笔墨、纸张等杂费银两70,计日取120两,一年达43800余两。[20]而类似之输给,又绝非止于盐政衙门。官府对盐商的“强索强要”的确达到了“不厌不休”的程度。当然,由于经济运转规律的整体性与连续性,盐商在捐输的同时,会利用官府之庇护,攫取到相当的利益。但比起封建政府的超经济掠夺,商业利润与资本的积累,成入不敷出之势。所以,嘉道以后,盐商们只能“举库帑以借捐输,亏商课以为报效”了,这不仅反映了当时商人财力拮据的状况,而且揭示了明清时商业资本的一般流向,说明在一统文化所形成的专制政治下,商业资本的相当部分成为封建政府财政的补充。
所以,同为特权商人,札差与盐商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则完全不同。札差的高利金融吸噬的是作为幕藩统治基础的武士阶级,它是蚕食封建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相比之下,明清时代大量的商业资本直接转为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它在削弱资本主义积累的同时,起到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这再一次证明了发育成熟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恒常的稳定性与自固性。
三
17、18世纪的中日两国虽然同为封建国家,但其封建文化的构架与体系大不相同,日本封建文化的分散性、多元性较之中国文化的一统性呈鲜明的特色,这种文化个性与特质,必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个人的政治经济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就中日商人在权益地位上产生的差异而言,如果探讨其原因,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社会群体的作用,所谓社会群体,是指由相同职业与身分的人们聚居在一定的地域之内所构成的社会的基层单位,日本史学界称其为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源于日本古老的父系家长制,进入封建社会以后,村落共同体便成为日本封建领主庄园经济的基础。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村落共同体向农民征收地租来实现,其首领村头、名主充当着封建领主对下层农民进行统治的中间环节。这种组织形式与明清时期的宗族、里社和保甲有些近似。然而,相近的组织形式,置于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也会随之不同。在日本,由于其封建文化的非一统体系,缺乏专制统治的基础,从而使这种带有一定自治性质的社会共同体组织有其发展的客观环境。所以到了德川时代,随着城下町的发展,统治中心完全转入都市,适应都市社区统治需要的社会共同体便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幕藩封建统治机体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这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但中国则不然。建立在以家为单位的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封建文化与官僚政治,至明清时已发展到高度完备的形态。专制皇权与官本位,构成中国封建政治机制及其运作方式的两大特点。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在对基层社区实行统治时,虽然也需要借助社会群体的中介力量,诸如通过里社、保甲等以确保治安,实行教化、督收赋税等等,但却要将里社、保甲的上述行为置于封建官府的监控之下,而行政与司法方面的权力,则被严格禁止。所以,如果说日本的町役人构成日本封建统治的末端的话,那么中国的社会群体组织至多是封建统治末端的延伸,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质的差别,即法外权与法内权的差别。
其二,石高制与俸禄制的不同。在日本,自战国至德川时代,构成武家政治的经济基础,是反映封建领主经济结构的石高制。石高,本指土地的粮食产量。但是,当幕府将全国的土地按照粮食的产量(石高)多寡不同地分给诸武士时,石高便成为一项制度。其内涵有三:一是它在完成土地分封的同时,也划分出武士阶层的等级与序列。如石高制规定:一万石以上者为大名,九千九百九十九石者为旗本,其下御家人最高者为二百六十石(江户时代)[21]。大名为拥有部众的独镇一方的武士,旗本、御家人则为幕府的家臣。二是它规定了武士阶层的俸禄,石高的多少即是俸禄的多少。三是俸禄的形态也是地租的形态,为实物——米。
石高制与幕藩领主土地所有制相适应,但是到了德川时代,武士作为常备军的成员被集中到城下町,他们已经丧失了领主的经济地位并趋向官僚化。这时,又称作“知行取”的石高制便与都市生活环境和货币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知行取提供的是米,而取得都市生存条件与活动资格的是货币,而且,知行取是固定的,都市生活的需求是无止境的。这实际是反映出代表日本封建文化主体的农耕文化在向都市文化移植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但由于其文化构成中的一些质的规定,如身分制的绝对化,便加剧了这种矛盾的发展。武士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求助于商人,从而陷入对高利贷资本的依赖。尽管幕府统治集团中的有识者曾企图以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诸如宽政元年老中松平定信的弃捐令便是其尝试。但是政治权力却难以扭转有着深厚社会基础的文化结构,松平定信也只能在打击札差团伙的同时,扶植另一批特权商人为武士解决都市生活的现实问题。直到明治维新,武士始终没有摆脱对商人在经济上的依赖。
在中国,产生于地主阶级的封建官僚几乎都是土地的拥有者,而一旦入仕为官,他们也必然面临适应都市生活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却不曾出现官僚群体受制于高利贷金融的现象。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抑商的传统,官僚地主的一体化与土地买卖的自由,官僚经商行为的不被禁止或无法禁止等等。但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的官僚制以俸禄制为基础。俸禄制与石高制不同,多由俸银和禄米两部分组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俸禄中,俸银的比例在不断增长。清制为“每银一两,给米一斛”。[22]外官有俸银而无禄米,补给一定的薪银。至雍正以后实行养廉银制度。外官则享有超过其俸银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养廉银,俸禄制更趋向于货币化。因而,俸禄制保证了封建官僚都市生活的基本需求。
其三,社会结构的特点。在日本,体现幕藩制文化特征的身分制,是构成其近世封建社会结构的基础,也是其重要特征。身分的划分即士(武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群体的形成,始于日本战国时期(12~15世纪)。这一时期,身分制的内容除武士与文士的差别外,与中国传统的四民社会没有多大差别。然而到了16世纪末,丰臣秀吉颁布身分法,宣布这种以职业进行身分划分的永久性与不变性,身分制便成为日本幕藩制封建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将四民的职业性划分加以身分的明确界定,结束了以往亦农亦武的身分暧昧与职业流动,而且其按身分居住的准则,使得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更加适应幕藩政体的需要。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由于身分制的确立,日本最终完成其历史上的兵农分离过程,而其时又正是城下町发展的时期,所以,身分制不仅为日本封建社会迎来其“都市时代”奠定了基础,而且也对其都市空间的构造与都市社会结构的组合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城下町中町人共同体及町役人的出现,应该视为身分制作用下的产物。
中国封建社会虽亦由士、农、工、商四民构成,其历史较日本更长,然而,这种展示社会分工、又反映社会地位的身分等级制,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故而缺乏稳固性。这首先表现在土地的买卖使贫富的改变经常化。此外,科举选官制度更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入仕的机遇。所以,中国缺乏形成严格身分制与世袭等级制的基础,各阶层处于经常的流动之中,而正是在这种流动中,中国形成了地主、官僚、商人三位一体的社会组合,这种模式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最一般的社会结构形态。也是通常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系统得以建立的原因之一。
总之,在17、18世纪近代资本主义形成的前夜,处于都市发展时期的中日商人,在地位与权益上所表现出的差异,实质上是两国封建文化的差异,由于不同的文化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其都市的政治与经济,从而使两国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它表明,这一时期的日本,早期融入的儒家文化已经变化,并让位于其形成过程中的民族文化。而中国,明清时期的都市经济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却仍不失为传统的都市结构与形态。
都市被视为人类文明的象征。都市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缩影。由上述中日都市及商人的比较,我们不难找到19世纪中叶两国在转型时迥然相异的原因,也不难发现日本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主要在于根植于其封建社会中的有别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文化。
注释:
① 参见《原田伴彦论集》第3卷,第203页。
② 《史籍杂纂》第三,《由绪》;幸田友成:《江户与大坂》。
③ 竹内诚:《江户与大坂》,第97~99页。
④ 丰田武:《封建都市》,第352页。
⑤ 《续碑传集》卷3,冯桂芬《太傅武英殿大学士潘公墓志铭》。
⑥ 《淮安河下志》卷12,见王振忠《明清淮安河下徽商研究》一文,载《江淮论坛》1995年第3期。
⑦ 参见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第二章,表六。
⑧ 乾隆《歙县志》卷13,义行。
⑨ 《碑传集》卷50,翁方纲《翰林院编修程君晋芳墓志铭》;徐书受《翰林院编修程鱼门先生墓表》。
⑩ 《原田伴彦论集》第1卷,第315页。
[11] 《东京百年史》第1卷,第996页。
[12] 《江户町人研究》第1卷,北原进《宝历——天明期的江户商业和札差》。
[13] 谢肇淛。
[14]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王赠芳《谨陈补救淮盐积弊疏》。
[15] 民国《歙县志》卷1。
[16] 杨钟羲《意园文略》卷1。
[17] 《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
[18] 据《清盐法志》。
[19] 《皇朝经世文编》卷49,邱嘉穗《广盐屯》。
[20] 《清高宗实录》卷1458。
[21] 参见高柳光寿、竹内理三编:《日本史辞典》。
[22] 光绪《清会典事例》卷248,第1页。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7年01期
【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1996年06期第60-66页
【作者简介】刘凤云,1952年生,199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获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
[关键词] 町人 商人 都市文化
都市文化主要是指那些有都市建筑和都市居民特征的文化。在都市文化丰富的内涵中,作为都市居民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人,其行为方式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乃至权利和义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化结构及其都市文化的特质。在封建社会,中国与日本这两个地域毗邻的国家,同属于东方文化的范畴,古老的中国堪称东方文化的中心,而汲取中国传统文化建国的日本,不但接受了中国的一整套封建制度,承袭了中国农本商末的儒家文化和统治思想,而且,其最初的都市形态也是唐文化的代表长安城的简单模拟。然而,异国文化的影响与渗透,并不排除其自身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对独立性。日本在进入战国(12~15世纪)后,便逐渐形成了以武士为中心的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伴随着武士由乡村迁往城市的兵农分离的过程,日本在17、18世纪迎来了其历史上的“都市时代”。而同一时期的中国,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出现了“街市繁盛、商贾聚集”的城镇文化发展的历史时期。本文拟分析、比较这一时期两国商人的社会地位、社会价值,以探讨两国都市文化的差异。
一
17、18世纪,无论是明清统治下的中国,还是被称作江户时代的日本,都已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都市的发达,商人被推上了历史的舞台,成为都市文化的主体。这种变化,在中国则表现为士商渗透、亦儒亦贾的社会结构的新组合,在日本则为以商人为代表的都市自治共同体取得幕藩封建统治末端的地位,即由商人町年寄、町名主直接管辖的町人町(市民町)的出现。町,在这里是指日本都市的行政区划而言。但町人町并非西方意义上的独立的市民社会,它是由幕藩政府所扶植,并与幕藩封建体制融为一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常,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取决于其文化结构与文化发展状况的特殊性。在日本德川时代(1607~1867),都市的主要形态为“城下町”。这些有“武士之家”称谓的城下町,原来是幕府及诸大名的封建据点,然而,当武士们迈出从乡村到城市的第一步,完成兵农分离的同时,便无可抗拒地蹈入都市生活的轨道。随之而产生的消费需求,迫使封建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移民及优遇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促进了城下町的建设与工商业的发展,并在城下町下聚集起数量可观的手工业者与商人,他们统称为“町人”,所居地区则称“町人町”。
构成城下町文化结构的实体主要是三部分。一是武士,它包括幕府将军、诸大名以及隶属于他们的家臣团;二是被称作町人的商人和手工业者;三是众僧侣。由于三部分人是按照身份、职业被划定居住区域的,所以适应这种分割状态的居民结构,都市的管理体系也分成了三部分。如当时最大的城下町、德川幕府的所在地江户(东京),武士由大目付和若年寄管辖,众僧侣由寺社奉行管辖,町人统归町奉行管辖。身分上为武士的町奉行虽然名义上具有行政、立法、警察、消防等权力,但实际上,町地的行政则主要由町奉行下属的町人承担,这些人统称为町役人。即町官。
毋庸置疑,町役人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的产物,反映了幕藩体制的特征,而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悖。其表现有二,一是町役人的町人身分与町人职业。据史料记载,他们大都为享有特权的大商人。如曾任大坂町役人的尼崎家是从事海上运输贸易的巨商。[①]江户的三位町年寄(江户町役人的首脑)亦均为有实力的商业巨头。其中,樽氏与奈良氏共同把持着江户的驿站运输业,喜多村则取得了“关八州连雀商札座”的管理权,为关东行商之总管。[②]二是这些以町人身分参与町政的町役人拥有实际的统治权力。如江户町年寄的职权为:(1)向各町的町名主传达幕府下达的法令;(2)负责町人町的土地及房屋的管理;(3)审查户籍;(4)任免町名主;(5)管理各种行会组织;(6)征收各种公役和营业税;(7)根据町奉行的指示对各町以及町人的情况进行调查;(8)审理调停民事诉讼等等。[③]对此,日本学者评价说,这些“在町奉行指令之下的少数町役人,在许多方面都得到了独裁统治的权力,专制统治的倾向是共同的。”[④]这里所说的“专制统治”,是对町人自治权力的肯定,而町人的自治与对权力的分割,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则意味着官本位之政权属性的被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日本封建文化中的分散性、即非一统性因素。
较之日本,儒家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地位根深蒂固。由于儒家文化的大一统性和有序性,处于政治中心与文化中心的封建都市,也表现出其鲜明的专制倾向与等级特征。首先,都市是按照京城、省城、府城、县城的等级排列的,并由此形成都市的序列网络。其次,中央政府在根据都市等级派官的同时,即规定了朝廷命官为都市的唯一统治者。所谓令“知县掌一县之政令”,“知府掌一府之令”。至明清,这种都市格局没有改变。
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明清时代的中国商人,随着商业活动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的提高,其社会地位亦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针对士首商末的传统观念,有人提出了“士商异术而同志”的新思想。然而,在大多数商人的心目中,“四民之业,惟士为尊”的意识仍牢不可破。他们从自身的文化环境中意识到,要提高或者改变社会地位,只有加入士的行列,所谓“贾为厚利,儒为名高”。
一般来说,明清时代的商人入仕,大体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读书,以期科场扬名。二是用钱买官。
科举考试为中国社会带来的各阶层的流动,也为商人入仕打开一条门路。商贾及其子弟读书登第的现象,自明后期即已屡见不鲜,进入清代以后,商人入仕之风尤盛,特别是商家子弟登仕版而跻卿贰者不乏其人。如道光朝的宰辅大臣潘世恩,官居武英殿大学士,“五世祖讳景文,钱塘县岁贡生,以商籍故隶浙江。”[⑤]另一大臣汪廷珍,官礼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家“故业盐,号臣商。”[⑥]而取得功名的商家弟子更是不胜枚举,据何炳棣先生研究并统计,1646~1802年,仅两淮盐商中所产生的进士便有139人。[⑦]这意味着,清代前期官僚队伍的增补,平均每一年多有一名来自两淮盐商。
科举之外,商人的另一条为官之路是走捐纳之途。即商人以解囊捐资的方式从朝廷换得官衔、顶带,也叫捐粟纳官。如“汪朔周,字曼思,歙人,业盐,籍扬州;……曾捐资修范公堤,岁荒赈粥。事闻,给七品顶带。”[⑧]除虚衔外,商人中也有捐得实职的。如扬州大盐商程晋芳,早年“屡踬于场屋”,科举之路未通,但在乾隆南巡时,“年四十余,献赋行在,赐中书舍人”。[⑨]而后,程晋芳再举进士,改吏部文选司主事,开四库馆后,授翰林院编修,是为由商人转变为官僚的典型。总之,由于捐纳得官较科举为易,所以为许多商人所热衷。虽说捐纳者并非都是商人,但以商人之富,可以想象出走捐纳一途者非其它社会阶层可比。
从表面看,德川幕府以町人出任町的行政长官与中国商人入仕所表现出的官商一体化倾向,同为市民阶层的社会地位得到承认的表示,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町役人虽然是町的统治者,与幕藩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町人身分的不变性,使其无法与以武士为主体的幕藩体制合流,其商人的经济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利益上与町人阶层的一致性。因而,町役人,乃是幕藩封建文化机体上的游离物。相反,明清商人入仕,并得以跻入高位,虽然是对秦汉以来所形成的“有市籍者不得宦”的传统观念的彻底否定,是商人势力增长与地位提高的标志。但另一方面,它也造成了“士商渗透”、“官商融合”的结果,而当这种渗透与融合是建立在相当一部分商人及其子弟科举及第、摆脱了市籍成为官宦时,那么,它则意味着封建官僚队伍的壮大与市民力量的削弱。可见,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与规范始终展示出其不可动摇的自护功能。
二
如果说德川时代的商人在政治上所居的一席末位,使中国商人的地位显得更加卑微,那么,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影响,更是中国商人望尘莫及的。日本学者原田伴彦有过这样的评价:“在城市中,町人在政治上处于从属地位,但在经济上却凌驾于武士之上,成为都市的主体。”[⑩]这种堪称“都市主体”,并能够“凌驾于武士之上”的经济力量,在德川幕府的诸商人集团中,以“札差”最为典型,最能反映幕藩制封建文化的经济特征。
札差,是为幕府的家臣团(旗本、御家人)经营米的特权商人,大约形成于宽永年间(1624~1643)。据说,最初他们本是幕府米仓附近的米商和茶馆的掌柜,但大约经过百年之后,便发展成拥有巨额资本的大商人集团,并于1724年(享保九年)得到“官许”。
值得注意的是,以为幕府家臣经营米而致富的札差,其资本的积聚,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对众武士的经济掠夺上。这种违背封建统治规范而又超越常规的现象,仍然与其特殊的社会文化结构有关。
与中国的官僚、地主阶级不同,德川时代的统治阶级自将军、大名到普通的武士,全部定居于城市。然而,其经济来源,即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却仍赖农村,这就是所谓的领主经济的年贡制度。于是,城市的消费生活和增大了的货币需求与以实物地租——米为主的年贡制度发生了矛盾。生活在城市的武士们除了吃饭之外,还要穿衣购物,他们必须出售农民交纳的年贡米来换取货币,方能维持其必要的生活消费。但武士的身分,严格禁止了他们的商业活动,他们只能把出售年贡米的业务委托给江户与大坂的商人。在大坂,为各藩大名承办此项业务的分别称作“藏元”、“挂屋”等,而在江户为幕府家臣出售年贡米的便是札差。
札差的原义,是指幕府发给其家臣用以领取禄米的票据,上书领米者的人名与米的数量,武士持此票据到幕府米仓支取禄米。而后,随着这些为武士经营禄米的商人的出现,札差便成为这些商人的代名词了。
札差由起家到致富,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经营禄米的销售。他们在接受武士的委托后,由“札差”代武士到米仓支取禄米,然后运到市场上出售,从中收取3%的手续费,[11]同时还可以获取禄米出售的市场差价。但真正使札差牟得暴利、并由此扼制住武士经济命脉的,是其另一项业务——金融借贷。也就是说,当武士们以当年的禄米所换取的货币不足以供其生活开支时,往往要以第二年或第三年的禄米额作担保或抵押,向札差借贷,年息为20%左右。[12]札差正是通过经营金融业,以高利盘剥的手段,积累起巨额资本。而日趋浮华的都市生活和不断增长的货币需求,以及身分制度的拘牵,又使武士们如同身陷泥潭,无法摆脱札差的金融钳制,导致了普遍的贫困。这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而言,更是不可思议的社会关系定位的错变。而武士的贫困,则意味着幕藩统治基础的瓦解。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川时代的商人集团中,已经孕育出堪与封建统治阶级相抗衡的经济力量。明清时期,以豪富可与札差相提并论者当为两淮盐商。盐商的发迹,亦赖于封建政府的扶植。中国自汉代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后,盐业便纳入封建政府财政的收支轨道。至清代,盐税居整个封建国家税收的第二位,为田赋的25%。而盐业资本的积累,也正是伴随着盐业的发展、盐课地位的日渐重要而急剧地增长。盐引专商制度所形成的盐业垄断,给盐商带来巨大的利益。据记载,明朝中叶,两淮盐商的资本,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13]入清以后,“淮盐有挟资千万者,最少变一二百万。”[14]由明到清,其盐业资本的积累增长了十倍。以至于有“彼时盐业集中淮扬,全国金融几可操纵”[15]之论。然而,如此称富的两淮盐商在进入嘉道以后很快走向衰落。
在封建经济的运作中,构成盐业资本消长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它与封建政府乃至商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取向有着直接的关系。事实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商关系,除了相互倚寄外,更多的情况下则表现为,“官以商之富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16]官府将商人视为渔肉对象,可啖之物,而商人们在建立生存原则的前提下,也变成了结交权贵在先、获利居次。清代的官商关系正是这种价值观念的反映。
众所周知,清代有所谓“报效”。据《清史稿》记载:“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元年(1723年)芦商捐银十万两。”[17]不言而喻,这是清政府变相勒索商资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双方的价值取向所决定,报效之举竟在18世纪中后期的乾隆年间达到高潮。其报效名目越来越多,如水旱灾害、水利河工、战事军需、赈济屯田、庆典南巡等。捐额也愈来愈大,从数万达到数百万。其中,仍以两淮盐商报捐最巨,如1774年(乾隆三十八年)因金川之役,以汪广达为首的盐界巨擘捐银400万两,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因台湾战事起,汪广达等又捐200万。[18]
除朝廷的诱捐外,各级封建官僚的勒索更加入骨吸髓。清制,盐官的养廉银出自盐商,巡盐御史五千两,盐运使二千两,此外“有盐道法、有管盐同知、通判、知事、经历、主簿等官,而其下之人役更难悉数,无不月费俸廪,”[19]其数尽取之盐商。两淮盐政尤为苛索,每日取之盐商饮食银两50,幕友之束修、笔墨、纸张等杂费银两70,计日取120两,一年达43800余两。[20]而类似之输给,又绝非止于盐政衙门。官府对盐商的“强索强要”的确达到了“不厌不休”的程度。当然,由于经济运转规律的整体性与连续性,盐商在捐输的同时,会利用官府之庇护,攫取到相当的利益。但比起封建政府的超经济掠夺,商业利润与资本的积累,成入不敷出之势。所以,嘉道以后,盐商们只能“举库帑以借捐输,亏商课以为报效”了,这不仅反映了当时商人财力拮据的状况,而且揭示了明清时商业资本的一般流向,说明在一统文化所形成的专制政治下,商业资本的相当部分成为封建政府财政的补充。
所以,同为特权商人,札差与盐商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则完全不同。札差的高利金融吸噬的是作为幕藩统治基础的武士阶级,它是蚕食封建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相比之下,明清时代大量的商业资本直接转为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它在削弱资本主义积累的同时,起到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这再一次证明了发育成熟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恒常的稳定性与自固性。
三
17、18世纪的中日两国虽然同为封建国家,但其封建文化的构架与体系大不相同,日本封建文化的分散性、多元性较之中国文化的一统性呈鲜明的特色,这种文化个性与特质,必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个人的政治经济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就中日商人在权益地位上产生的差异而言,如果探讨其原因,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社会群体的作用,所谓社会群体,是指由相同职业与身分的人们聚居在一定的地域之内所构成的社会的基层单位,日本史学界称其为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源于日本古老的父系家长制,进入封建社会以后,村落共同体便成为日本封建领主庄园经济的基础。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村落共同体向农民征收地租来实现,其首领村头、名主充当着封建领主对下层农民进行统治的中间环节。这种组织形式与明清时期的宗族、里社和保甲有些近似。然而,相近的组织形式,置于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也会随之不同。在日本,由于其封建文化的非一统体系,缺乏专制统治的基础,从而使这种带有一定自治性质的社会共同体组织有其发展的客观环境。所以到了德川时代,随着城下町的发展,统治中心完全转入都市,适应都市社区统治需要的社会共同体便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幕藩封建统治机体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这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但中国则不然。建立在以家为单位的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封建文化与官僚政治,至明清时已发展到高度完备的形态。专制皇权与官本位,构成中国封建政治机制及其运作方式的两大特点。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在对基层社区实行统治时,虽然也需要借助社会群体的中介力量,诸如通过里社、保甲等以确保治安,实行教化、督收赋税等等,但却要将里社、保甲的上述行为置于封建官府的监控之下,而行政与司法方面的权力,则被严格禁止。所以,如果说日本的町役人构成日本封建统治的末端的话,那么中国的社会群体组织至多是封建统治末端的延伸,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质的差别,即法外权与法内权的差别。
其二,石高制与俸禄制的不同。在日本,自战国至德川时代,构成武家政治的经济基础,是反映封建领主经济结构的石高制。石高,本指土地的粮食产量。但是,当幕府将全国的土地按照粮食的产量(石高)多寡不同地分给诸武士时,石高便成为一项制度。其内涵有三:一是它在完成土地分封的同时,也划分出武士阶层的等级与序列。如石高制规定:一万石以上者为大名,九千九百九十九石者为旗本,其下御家人最高者为二百六十石(江户时代)[21]。大名为拥有部众的独镇一方的武士,旗本、御家人则为幕府的家臣。二是它规定了武士阶层的俸禄,石高的多少即是俸禄的多少。三是俸禄的形态也是地租的形态,为实物——米。
石高制与幕藩领主土地所有制相适应,但是到了德川时代,武士作为常备军的成员被集中到城下町,他们已经丧失了领主的经济地位并趋向官僚化。这时,又称作“知行取”的石高制便与都市生活环境和货币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知行取提供的是米,而取得都市生存条件与活动资格的是货币,而且,知行取是固定的,都市生活的需求是无止境的。这实际是反映出代表日本封建文化主体的农耕文化在向都市文化移植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但由于其文化构成中的一些质的规定,如身分制的绝对化,便加剧了这种矛盾的发展。武士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求助于商人,从而陷入对高利贷资本的依赖。尽管幕府统治集团中的有识者曾企图以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诸如宽政元年老中松平定信的弃捐令便是其尝试。但是政治权力却难以扭转有着深厚社会基础的文化结构,松平定信也只能在打击札差团伙的同时,扶植另一批特权商人为武士解决都市生活的现实问题。直到明治维新,武士始终没有摆脱对商人在经济上的依赖。
在中国,产生于地主阶级的封建官僚几乎都是土地的拥有者,而一旦入仕为官,他们也必然面临适应都市生活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却不曾出现官僚群体受制于高利贷金融的现象。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抑商的传统,官僚地主的一体化与土地买卖的自由,官僚经商行为的不被禁止或无法禁止等等。但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的官僚制以俸禄制为基础。俸禄制与石高制不同,多由俸银和禄米两部分组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俸禄中,俸银的比例在不断增长。清制为“每银一两,给米一斛”。[22]外官有俸银而无禄米,补给一定的薪银。至雍正以后实行养廉银制度。外官则享有超过其俸银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养廉银,俸禄制更趋向于货币化。因而,俸禄制保证了封建官僚都市生活的基本需求。
其三,社会结构的特点。在日本,体现幕藩制文化特征的身分制,是构成其近世封建社会结构的基础,也是其重要特征。身分的划分即士(武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群体的形成,始于日本战国时期(12~15世纪)。这一时期,身分制的内容除武士与文士的差别外,与中国传统的四民社会没有多大差别。然而到了16世纪末,丰臣秀吉颁布身分法,宣布这种以职业进行身分划分的永久性与不变性,身分制便成为日本幕藩制封建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将四民的职业性划分加以身分的明确界定,结束了以往亦农亦武的身分暧昧与职业流动,而且其按身分居住的准则,使得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更加适应幕藩政体的需要。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由于身分制的确立,日本最终完成其历史上的兵农分离过程,而其时又正是城下町发展的时期,所以,身分制不仅为日本封建社会迎来其“都市时代”奠定了基础,而且也对其都市空间的构造与都市社会结构的组合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城下町中町人共同体及町役人的出现,应该视为身分制作用下的产物。
中国封建社会虽亦由士、农、工、商四民构成,其历史较日本更长,然而,这种展示社会分工、又反映社会地位的身分等级制,建立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故而缺乏稳固性。这首先表现在土地的买卖使贫富的改变经常化。此外,科举选官制度更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入仕的机遇。所以,中国缺乏形成严格身分制与世袭等级制的基础,各阶层处于经常的流动之中,而正是在这种流动中,中国形成了地主、官僚、商人三位一体的社会组合,这种模式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最一般的社会结构形态。也是通常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系统得以建立的原因之一。
总之,在17、18世纪近代资本主义形成的前夜,处于都市发展时期的中日商人,在地位与权益上所表现出的差异,实质上是两国封建文化的差异,由于不同的文化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其都市的政治与经济,从而使两国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它表明,这一时期的日本,早期融入的儒家文化已经变化,并让位于其形成过程中的民族文化。而中国,明清时期的都市经济虽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却仍不失为传统的都市结构与形态。
都市被视为人类文明的象征。都市文化是社会文化的缩影。由上述中日都市及商人的比较,我们不难找到19世纪中叶两国在转型时迥然相异的原因,也不难发现日本迅速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主要在于根植于其封建社会中的有别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文化。
注释:
① 参见《原田伴彦论集》第3卷,第203页。
② 《史籍杂纂》第三,《由绪》;幸田友成:《江户与大坂》。
③ 竹内诚:《江户与大坂》,第97~99页。
④ 丰田武:《封建都市》,第352页。
⑤ 《续碑传集》卷3,冯桂芬《太傅武英殿大学士潘公墓志铭》。
⑥ 《淮安河下志》卷12,见王振忠《明清淮安河下徽商研究》一文,载《江淮论坛》1995年第3期。
⑦ 参见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第二章,表六。
⑧ 乾隆《歙县志》卷13,义行。
⑨ 《碑传集》卷50,翁方纲《翰林院编修程君晋芳墓志铭》;徐书受《翰林院编修程鱼门先生墓表》。
⑩ 《原田伴彦论集》第1卷,第315页。
[11] 《东京百年史》第1卷,第996页。
[12] 《江户町人研究》第1卷,北原进《宝历——天明期的江户商业和札差》。
[13] 谢肇淛。
[14]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1,王赠芳《谨陈补救淮盐积弊疏》。
[15] 民国《歙县志》卷1。
[16] 杨钟羲《意园文略》卷1。
[17] 《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
[18] 据《清盐法志》。
[19] 《皇朝经世文编》卷49,邱嘉穗《广盐屯》。
[20] 《清高宗实录》卷1458。
[21] 参见高柳光寿、竹内理三编:《日本史辞典》。
[22] 光绪《清会典事例》卷248,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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