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
讨论与评议
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
——兼论明初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
——兼论明初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
曹树基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6年03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6年01期第147-160页
【作者简介】曹树基,1956年生,华东理工大学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明代初年的全国田土数,一直是史学界关心的问题之一。近些年来,顾诚连续发表两篇文章〔1〕, 提出了有关明初田土数据的一些新见解。此后,林金树、张德信合著的两篇论文〔2〕却全面否定了顾诚的观点。毫无疑问,上述各位学者的有关论述推动了研究的深入,并构成本文研究的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和分歧
所谓全国的土地数,指的是在政府册籍上登记的土地数,实际上也就是政府掌握的纳税田亩数。除《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和卷二一四分别记载洪武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四年的“天下官民田地”数为366.8 万顷和387.5万顷外,《诸司职掌》、万历《大明会典》、 《明史》和《后湖志》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数均在850万顷左右。 在大多数明代文献中,明代中期的全国田地数为400余万顷, 比明初的记载要减少约400万顷。
具体分析,造成全国田地数如此之大的差异原因在于湖广和河南的田土数。在记载为800万倾的分省统计中,湖广为220余万顷, 河南为140余万顷,而在记载为400余万顷的分省统计中, 这两个布政司的田土分别比上面要少200万顷和100万顷。近代学者对这些数字上的奇怪现象议论纷纭。顾诚就此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
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都是来自《都司职掌》,该书是朱元璋亲自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不可能出现湖广、河南等地虚额达数百万顷的大错误。如果真的是抄写错误,湖广、河南等地的地方官及其他衙门不会缄默不语或不进行纠举。地方志中记载的湖广田土为20余万顷,河南为40余万顷,两省的税粮又正好与此对应,说明有大量的田土不属于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系统。
军卫土地是不属于布政司系统管辖的土地,也不在府、州、县版籍之内。它包括军队的屯田和军卫管辖的民籍人口所耕种的田地。由于卫所土地的数字具有某种保密的性质,所以不在统计中列出,而将其总数挂在湖广和河南等布政司的名下。有关衙门因事关机密,故心照不宣,随着时间的久远,至明代中期,人们就已经弄不清楚这些数据的内涵了。
永乐元年全国的赋税粮食为31299704石,屯田子粒为23450799石。卫所屯田子粒占是年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征粮总数的42.8%,这说明卫所土地与州县田土数大致接近,约为400万顷。
林金树、张德信对顾诚观点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黄册管理的情况看,屯田黄册由屯官按年攒造,解送后湖入库收藏;明代各都司的钱粮费用等等都是由户部管理的,不存在户部所不知道的所谓“机密”。军屯的管理更是户部的日常工作,不存在所谓两大田土统计系统的问题。
永乐元年屯田子粒的较高份额并不是由于卫所土地较多造成的,而是由于卫所土地的租赋较高所引起的。一亩军屯土地的租额是一亩民田租额的3-7倍。
洪武二十一年,全国屯田子粒为500余万石, 按照军屯亩收一石的最低租额计算,也只有50余万顷屯田。按照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国军人总数190万计算,其中七分屯种,即70%屯种,每人垦种100亩,也只能垦种130万顷土地。这是一个估计的最大值, 与真正的差额仍有太大的差距。况且在洪武二十六年,辽东等地的军屯还未全面展开。
我则认为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并不一定是合一的。尽管屯军黄册已经呈入后湖库中,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计入总数中。既使会计入总数,我们也不知道是以何种方式计入的。如果说这些军卫的屯田都已融入了所在的府、州、县,那么辖地并无民府、州、县,边卫屯田该融入何处呢?就是在云南,洪武二十六年云南布政司没有田土记载,此时该地多达万顷以上的军屯该如何上报呢?再如贵州,该布政司直至弘治年间仍无田土数记载,贵州都司的军屯数又该如何上报呢?如果贵州军卫的屯田从属于布政司系统,弘治年间贵州布政司系统何至于没有田地可以上报?可见,批评者目前提出的证据尚不足以动摇顾诚关于明代的田土统计存在两大系统的观点。
林、张两位对屯田子粒的论述以及对军屯土地数的估计是有道理的。然而,仔细分析顾诚的论述,就会发现,他所谓的军屯土地中除了军卫战士及其家属们耕种的土地外,还包括有边疆军卫管辖的民籍人口所耕种的土地。由于顾氏在论述中强调了这批人口居住区域的广阔,却未能证明这批民籍人口的数量以及耕地的数量,因而引起林、张两位的质疑。他们认为边疆地区居民相当稀少,因而,“这类田地数额在洪武二十六年以前是有限的”。
在我看来,双方争论的最大难点在于军卫所辖民籍人口的多少。如果在边卫的管辖之下,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民籍人口,且大大超过边卫人口本身,则军卫的土地可能会超过军屯的土地数。如果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确实如林、张两位先生所估计的那样少,顾诚关于洪武二十六年军卫田土数达到400万顷的观点则不攻自破。
二、对明初边卫所辖民籍人口的估算
明代的边卫主要指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所设的军卫。这一区域一般不设民州、民县,全部土地由军事卫所管理。现分别论述如下:
1.辽东都司
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故元辽阳平章刘益降明。明廷在今辽宁复县置辽东卫,以刘益为指挥同知。这是明政府在辽东所设的第一个军卫,军卫兵员为故元将士。同年五月,刘益被叛将洪保保等杀害。明廷命马云和、叶旺率兵从山东登州渡海,广设卫所,并设辽东都司。以刘益部众为主组建的辽东卫更名定辽后卫,迁治辽阳城。
在大量设置军卫的同时,洪武十一年(1378年),辽东的州县全部被撤,土著居民转为军卫士卒或为军卫管辖。明代人说:“罢州县,籍所集民为兵。”〔3〕不了解还有一批民籍人口并未为兵, 只是被军卫带管。在估计他们的人数之前,先来看一看卫所设立的具体过程以及军卫人口的数量,以便明了明代初年辽东人口的基本构成。
根据《辽东志》卷一《地理》、《全辽志》卷一《沿革》和《明史·地理志》的记载,洪武年间辽东都司有24个军卫,由于义州卫是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从金、复、盖三卫中分5所而设立的, 实际上只有23卫的兵力。合计辖有115所,平均每卫辖5所,正合标准建置。只是到了义州卫设立之时,这一标准配置才被破坏。
那么,辽东卫所到底有多少军人呢?按照每千户所1120 人、 每卫5600人的标准配置,洪武年间的辽东卫所应有近13万兵员。《全辽志》卷一《山川》称“国初置辽东,即发兵数万戍辽”,没有说明具体的兵数。由于洪武年间的辽东卫所是逐渐设立的,所以,在卫所全部设置完毕以后,兵力就不止数万,而可能达到十几万人。
根据《辽东志》卷三《兵食志》的记载,辽东军人总数为8.8 万人,而在《全辽志》卷二《赋役志》中,军人总数达到10.6万。《辽东志》修于正统八年(1443年),重修于嘉靖十六年(1537年)。而《全辽志》修于嘉靖45年(1566年)。《辽东志》中的军额可能是正统八年的,也可能是嘉靖十六年的。两相对照,可见所谓的军额并不是不变的。因此不能将嘉靖年间的各卫军额作为洪武年间的各卫军额。
《辽东志》卷三《兵食志》还记载辽东都司定辽左等25卫以及安乐、自在两州户口、马队额军、步队额军、招集军、屯田军、煎盐军和炒铁军共为124729人。此25卫军人及两州户口合计为129138人,《全辽志》将招集军和马军合并,其人数比《辽东志》中的招集军和马军合起来的人数要多4364人。据此可认为分卫兵员数是一个变动很大的值,随军人逃离、死亡、脱籍或勾补的情况而发生变化。总值却比较稳定,两个年代几乎没有差异。由此可知这所谓的总值是以前辽东地区的额定兵员数,在补充了招集军之后,已经很接近标准兵员数。所以推测招集军外的兵额数是洪武以后某一年代的数值,与洪武年间兵员的差额即为招集军的人数,据此可知洪武时代的军额是按标准建置配置的。所以洪武年间的辽东军卫约有军士13万人,以每个军士平均带家属2人计, 共约40万人左右。
这近13万军人中大约包括四个部分的人口,一是由土著转成的军人,二是征服辽东的明军战士,三是谪戍的充军罪犯,四是故元将士。故元将士构成了辽东军卫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除刘益部众外,大批故元士兵加入辽东卫所,还应有洪武二十年八月(1387年)纳哈出及其部下17万人〔4〕的降明。 关于他们的投降和安置,《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中有如下记载:
纳哈出入营,大事既定,惟在处置得宜。其本管将士,省令各照原地方居住,顺水草以便放牧,择膏腴之地以便耕屯种。如北平潮河川,大宁、全宁;口南、口北旧居之人立成卫分,与汉军杂处,若沈阳崖头闾山,愿居者亦许与辽东军参住,以便耕种,务令人心安乐,不致失所。
朱元璋的意思有二层,其一,纳哈出的本管将士,即原属纳氏所辖的元军将士因其族原本为蒙古族,理当安置于草原游牧。其二,原居住于口之南北的人口,由于他们不是纳氏的本管将士,可能是纳氏掳掠北上的汉族或蒙古族农民或牧民,则应当加入卫所,在辽东戍守。这一安排由于信息传递的延误而有所改变,结果在朱元璋的命令到达之前,主持此事的官员已将这批降民南迁了。其中一部分迁入了迁民镇。迁民镇位于何地,我们还不清楚。但从“若未入口”一词的前后句来分析,似乎位于口内的永平府境内。未入口内的降民在此命令到达之后则不可能再进入口内居住了。
这17万人口中一部分原是辽东和大宁一带的居民。在元军北遁时被掠而北迁,此时随元军的投降而南下。大宁在元代为大宁路,故称为大宁旧省。只是这里的“大宁旧省口内之人”一句难以理解,因为大宁路的辖境是在口外而不在口内。结合全部的文意以及上引资料来看,此处“口内”应为“口内外”,“外”字脱漏。朱元璋的命令本意是:此批降民照原籍居住;原居于口外的,不必入关;已入关的可以暂住,未入关的则在口外停下,等待安排。
已入关的人口仅仅是暂住而已,很可能在以后迁回关外老家。原籍为口内土著降民人数不多,不必计算。元军的族属主要为蒙古人,由于有原居住于辽东半岛,尤其是辽东半岛南部的居民,怀疑其中有一些是汉人,具体人数不详。
纳哈出部官员将校约为4000余人,他们被安置于南方边陲地区。这些官员将校以每家10口计,合计有4万人左右。所余部众还有13万左右。
按照明初的制度,蒙古军人入降的,多在边境安置,不作深入内徙。这次的安置也是如此,他们中的大多数被安置在辽东和大宁地区,部分充实此地的军卫,部分可能过着游牧生活。
同月,朱元璋于大宁旧地置大宁卫。“九月分置左、右、中三卫,寻又置前、后二卫。”〔5〕《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年八月条中称:“置大宁卫指挥使司,以将士有罪者往戍焉”,九月条下又有:“置大宁都指挥使司及大宁中、左、右三卫,会州、木榆、新城等卫悉隶之。以周兴、吴为都指挥使,调各卫兵二万一千七百八十余人,守其城。”所谓“隶之”,就是设立。据《明史·地理志》,会州、木榆和新城三卫都是洪武二十年九月设立的。连同大宁前卫和后卫,这一段时间在大宁地区设立的军卫达到8个之多。 周兴带来的各卫将士只够四个卫的配置,其余军士中的一部分可能为纳哈出的降民。此后,这一区域连续设立营州左、右、中、前、后五个屯卫,而在与大宁毗邻的辽东西部地区,即医巫闾山地区,除义州卫外,从洪武二十三年至洪武二十八年的几年中,连续设立了九个卫。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也应是纳哈出的部下。也就是说,原来洪武年间安置在大宁地区及医巫闾山地区游牧的纳哈出部下,至此可能已陆陆续续地被征集入伍了。如此,在辽东和大宁地区,故元将士加入明军卫所的大约兵力可达8-9个卫之多。其中在辽东地区约有5卫左右的兵力(包括刘益部众), 土著军人与家属合计约有10万人口。
除这两次较大的蒙古军队的归降以外,历年还有招抚的故元军人被充实卫所,只是其人口无法估计。由于洪武年间建立的军伍,其军卒也在不断逃亡之中,所以以后招抚的军人充其量也不过是补充逃亡的军人而已。
除了东宁卫中的五所主要由高丽人和女直人组成以外,三万卫也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口组成。洪武二十年的三万卫的卫治设于朝鲜境内。设卫时,“史家奴领步骑二千”,前往朝鲜地面立卫。次年以粮饷难继,迁卫治于开原。以二千战士设卫显然太少,其余军士的来源主要应当是女直人。对《三万卫选簿》中隆庆时官员成分进行统计,在166 名官员中,汉人70名,女直人91名,蒙古人5名。从洪武至隆庆, 三万卫一直在招抚女直人和高丽人,因此,追溯至洪武时代,可能女直人的官员比例没有这么大,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有如此多的女直人居住的三万卫,其军士中的大半是女直人大概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该卫辖8所, 估计其中约有5所兵力为女直人。其余士卒中可能还有谪戍的罪犯,因为, 三万卫是罪犯谪戍的一个重要场所。
东宁卫中有2所为谪戍的犯人组成, 其他卫所的谪戍犯人则难以估计。《明宣宗实录》卷一○七称“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可知以罪谪戍的人口为数不少。根据东宁卫的情况,我们假定洪武年间辽东地区迁入的谪戍犯人约为2万,恐怕也不是一个过高的估计。
这样,在洪武年间近13万军人当中,故元士卒约为3万; 谪戍犯人约为2万,东宁卫、三万卫中至少有女直、高丽族士卒人口1万,而由当地的民籍百姓转为军卫战士的至少应该有2万。如此, 从内地迁入的军籍人口约为5万人左右。 这可能就是上引资料中数万明军戍守辽东的真实含义了。
再来谈谈辽东的土著。
《辽东志》和《全辽志》中均有辽东各卫户口的记载,但这些所谓的户口数绝不是实际的人口数,而仅仅是在册的赋役丁额。洪武年间辽东地区的民籍人口到底有多少呢?
《辽东志》卷一《地理·风俗》中称:“国家再造环区,始以四方之民来实兹土,未几悉更郡县以为军卫,华人十七,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十三。”这里说的是明代中期的情形。推之洪武年间,因此期间不断有女直人和高丽等少数族人口前来投附,可能他们的比例较之明初有所增加,由于他们中的大多数被安置在三万卫等北部卫所及安乐、自在两州,所增最多为万人左右。最让人纳闷的是这一有关人口的比例中,未见到关于蒙古人的叙述。结合上引《明太祖实录》中的有关记载,故元将士大多是作为原居于此的土著来看待的。由于“华人”是单列的,所以,故元军队中的汉人就不会被列入土著之中。由于这里的“土著”一词具有专指性,所以,洪武年间所撤辽东州县中的汉人就不被计入土著之中。
如上述,故元士卒(其中的汉军姑且不析出)加入辽东军卫的约为3万人左右,加上家属可能达到10万人口。 这批被称为“土著”的元军士卒和他们的家属应视作上引资料中“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三类人口的主体,即土著占全体人口的20%,其他二类人口合占10%,则辽东地区的总人口就有50万之众。洪武年间辽东军人约为13万,合家属为40万人口。若辽东地区的总人口为50万,则有10万为非军卫人口,这也就是当年由州县民籍转为军卫带管的人口。从军卫人口与所带管的民籍人口的比例来看,这一估计是近乎情理的。
如果说辽东的蒙古人约有10万之数,根据明代中期的比例,女直人和高丽人仅有5万人口。而回溯至洪武时期,女直和高丽人仅为4万左右。这和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约有万名女直士卒居住在三万及东宁两卫是一致的。1万名女直士卒合计家属有3-4万人。
在洪武二十六年之前,大宁都司中大约有4 个卫的军士可能是由纳哈出部的降民充任的,与家属合计约为7万人口。 另外的一些纳哈出部降民则可能陆续编入辽东地区的军卫。洪武初年,原定居于大宁都司以及整个口外地区的土著居民都为明政府强制性地迁入关内了,原有的州县全部撤消,这一区域没有民籍人口。
2.山西行都司
洪武年间设立的山西行都司辖境包括今山西北部、内蒙古部分地区和今河北张家口地区。宣德五年(1430年)分山西行都司之河北辖卫立万全都司,治所在宣府卫(今河北宣化)。下文分万全(宣府)地区和大同地区论述之。
根据《明史·地理志》和《明史·兵志》的记载,洪武年间驻扎于万全地区的只有6卫兵力。《明史·兵志三》中称:“洪武时, 宣府屯守官军殆十万。”可见这一区域的兵力配置是超常的。与家属合计应为30万人口。洪武年间,这一区域的土著人口大多南迁,所以没有民州、民县。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宣府城中设立社学,可推知这一区域中也存在民籍人口。
由于宣府地区的军卫人口超常配置,所以不能以此军卫人口数作为推算其所辖民籍人口的基数。若以正常的6卫兵力计,只有3-4万, 合家属不过10万余人。若带管的民籍人口如辽东地区一样为总人口的20%,则有2.5万人口。
大同地区的军卫驻扎于桑干河以北的长城沿线并远伸于长城之外。这一地区州县大都被撤。据《明史·太祖本纪》,洪武二十五年(1394年)八月,命冯胜、傅友德等分行山西,籍民为军,屯田于大同、东胜,立十六卫。可见有一大批边地民人被籍入军卫。这与《明史·兵志》所说的“初,太祖沿边设卫,惟土著兵及有罪谪戍者”相互印证。其他民籍人口则可能成为卫所带管的人口。
洪武二十六年大同府每县人口平均仅为1.3万。 根据《明史·地理志》,洪武年间在大同北部设立军卫之时,共撤消了白登、天成、平地和宣宁4县,假定每县平均人口也是1.3万人,就有民籍人口5.2万余。 若其中2万人籍入军卫,被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只有3.2万左右。
又据《明史·地理志》,洪武年间大同地区稳定的军卫共有15个,按照标准建置应有8.4万士卒。文献资料中记载的数字与此相符。 与家属合计,应有人口25万。洪武以后,虽有军卫调出,但也有新的军卫建立,因此,山西行都司的总兵力并未因此而减少。假如洪武时期大同地区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的比例和辽东相同,也占总人口的20%的话,则这一区域有带管的民籍人口约6万。由于大同县与大同诸卫同治, 大同县所辖民籍人口不应由卫所带管,所以大同县的3.7万人口应予扣除。 由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实际只为2.3万。 这一分析所得数据与根据被撤县数人口所作的估计大体一致。
3.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司
陕西都司比较复杂,所辖军卫部分属于边卫,部分属于内地卫所。内地卫所与州县犬牙交错,而边卫则孤悬边地,不设州县。
王越在《屯御疏》中说:“宁夏,即古朔方地。……元置行省,国初弃其地,徙其民于陕西。洪武九年,立宁夏等五卫。”〔6〕可见宁夏地方已没有土著民籍人口。明代中期宁夏诸卫曾在当地招募土兵,并不能说明宁夏地方还存在未内撤的土著,他们是洪武年间归附的故元士卒。即“故元甘肃行省平章阿寒柏”的部属。被称为“土达”,且归灵州千户所带管〔7〕。
明代初年宁夏的军卫设置过程相当复杂,其中有多次撤卫和复卫,卫名变更等等。洪武以后,又有新的军卫增设于此,但总的来说,洪武年间宁夏大致有四卫兵力。按标准配置计算,与家属合计为6.9万人。 假设总人口中有20%的人口为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就有人口1.8万。 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宁夏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不是土著,而是来自北方草原的归附者。
与宁夏东邻的绥德卫,是沿长城的狭窄的一条。该卫设于洪武年间,地处今绥德县地,周围为一批民州、民县所包围,属于内地卫所的性质,却因临边,颇具边卫的特征。杨一清说:“绥德独以一面之险,遮千余里之冲,昔人谓之可守不可弃者”;就绥德城的情况看,“绥德编氓,多散居乡落,城中居民,不数十户,比屋边巷,俱是卫所丁籍。”〔8〕可以肯定该卫不会带管有民籍人口。 明代中期从绥德卫中分析出榆林卫来,绥德卫城因此而迁往榆林,成为一个完完全全的边卫了。因事不在洪武,不予申论。
陕西都司所辖的边卫还有洮州卫和岷州卫。这两卫均设置于陕西都司的西南部,即今甘肃境内。在这两卫与陕西行都司之间,还隔有临洮府,但临洮府位于吐蕃人居住区,基本无辖县,是一种特殊的边府。
元代对这一区域的统治主要是通过任命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来实现的。这些元代受封的少数民族首领,由于世居于此,且首领多为世袭制,成为统领当地各少数民族部落的土官。元朝派往这一地区的官吏,由于长期生活于此,实际上也成为土官。洪武四年(1371年)河州卫设立以后,明朝“以何锁南普为河州卫指挥同知,朵尔只,汪家奴为佥事。……仍令何锁南普子孙世袭其职”〔9〕。 采取的似乎是和元代同样的管理办法,只是卫所的主要权力仍在明廷派出的官员手中。由此可见这几个卫所中,由元朝军队转来者当有不少,这所谓的元朝军队,实际上也就是当地的土著了。
这三卫有兵力约1.7万人,合家属则为5万人口。然而,这只是指卫所正规的将士数量而言,除了这些正规的军卫人口外,这一区域也有一批土兵,他们不是卫所的正规军队。土兵的存在暗示这一区域中由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有一定的数量。由于我们不知当地土著在总人口的比例,只能根据辽东的情况作一类比,若带管民籍人口占总人口的20%,则有万余人口。若其占30%,则有民籍人口2.1万。 从以下陕西行都司中的事例中看,这一比例似乎是恰当的。
陕西行都司在洪武时期辖有12卫2所。 在《明史·地理志》的记载中,我们注意到在洪武九年凉州卫设立之前,曾于洪武七年设立过一个“凉州土卫”。凉州卫极可能由土卫改来。这说明当地的土著人民有相当一部分在洪武年间被征入军伍,充当卫所的士卒。在陕西行都司的辖境中,已经没有民州、民县,却有民人的存在。梁材在论及当地的军屯问题时说:“可仿古人募民以实塞下之意,出榜召募附近陇右、关西一带人民,令其纳粮以资口食,而不当差,以足屯额之数。”〔10〕说明在明代初年当地的土著被征集入军卫以后,仍有一批民籍人口未被征入伍,而为卫所带管了。
洪武二十五年凉国公蓝玉奏:“凉州卫民千七百余户,附籍岁久,所种田亩宜征其赋,令输甘肃。”〔11〕合计人口仅0.85万。陕西行都司共有12卫2所,以此数额平均计,陕西行都司共有民籍人口10 万余人。由于凉州卫地处东部,离内地较近,民籍人口的数量较多,其他卫所,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卫所,民籍人口的数量可能就没有这么多。考虑到这一因素,陕西行都司带管的民籍人口可能不足10万。这一人口数据不包括明初以后陆续迁入的西域少数民族人口或内附的其他民族人口。
洪武年间陕西行都司卫所按标准配置应有军人7万左右。 合家属约为21万人口。假定如辽东情况,陕西行都司卫所带管的民籍土著人口占总人口的20%,则民籍土著人口为5万人。若占总人口之30%,则有9万人。这与根据凉州卫带管民籍人口所作分析大体一致。
4.四川行都司
四川行都司所辖大致为元代云南行省的罗罗斯宣慰司辖境。洪武十五年(1382年)罢宣慰司,二十七年九月(1394年)置四川行都指挥使司。领卫五、所八、长官司四。军卫大多是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至二十五年(1392年)间建立的,分属四川或云南两省,此时来属。当地没有民州民县,是个典型的边卫。如建昌卫,《明史·四川土司传》中说:“(洪武)十五年,置建昌卫指挥使司,元平章月鲁帖木儿等自云南建昌来贡马,……以月鲁帖木儿为建昌卫指挥使,月给三品俸赡其家。”在最初设立军卫时,是按照羁縻卫来设计的。洪武二十四年,月鲁帖木儿造反,“于是置建昌、苏州二军民指挥使司及会川军民千户所,调京卫及陕西兵万五千余人往戍之。”同时增设盐井卫。由此确立汉族军人对这一区域的镇守。另外,四川行都司的部分士卒由故元将士转来,其地土著当为卫所带管。
嘉靖《四川总志》卷一五记载四川行都司所辖编户67里,至少有民户7370户,有人口3.7万,与洪武年间相差不大。同样, 以标准兵力配置计算,四川行都司共计3.1万兵员,合家属应为9.3万人口。若带管的民籍人口占总人口的20-30%,则有人口近2.3-4万人,与上述估计接近。
5.云南都司
洪武十四年(1381年)九月,朱元璋命傅友德、蓝玉、沐英等率军进征云南。次年二月云南平,政府设军卫以屯戍之。
关于洪武年间云南都司的边卫性质,顾诚指出:“作为地理单位的卫所在云南呈现其特异性,他们往往不仅管辖一般状态下的卫地及人口,还直接管辖部分州县。”如澜沧卫,洪武二十九年始于北胜州治之南筑城为军民指挥使司,领北胜、永宁、蒗蕖三州。永乐年间升永宁为府,正统六年以北胜州改隶布政司,所治仅蒗蕖一州〔12〕。金齿卫也颇类似,洪武十五年设立金齿、腾冲两府和金齿卫,二十三年撤消两府,改金齿卫为军民指挥使司以管理该地。腾冲府变成守御千户所,正统十四年升为腾冲卫军民指挥使司,与金齿卫同隶云南都司;嘉靖三年划出腾冲卫部分地方设立腾越州,转入行政系统,州辖民户八里。而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下有编户九里,领县一(永平县)、安抚司一(潞江安抚司)、长官司二(凤溪、施甸长官司)〔13〕。金齿卫管辖的永平县有编户9里,9085户,48078口,官民田地352.94顷。此9里当为90 里之误,否则不可能达到4万余人。又如北胜州有编户15里,官民田地352. 86顷。永平、北胜和腾冲县合计有人口6万,与澜沧卫所辖蒗蕖县合计, 人口最多为10万。
据《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云南有户75690, 有口354797;而据《后湖志》,洪武二十六年云南有户59576, 有口259270。两个年代的人口数据相差很大,计户差1.6万,计口差9.6万。其原因是洪武二十六年编定云南卫所时一部分民州民县归军卫管辖,其户口数纳入了军卫系统。
6.贵州都司
洪武时期的贵州未设省,其地设有贵州都司和湖广都司卫所。据《明史·兵志》,贵州境内的千户所约有130个。以标准兵力计, 约有14万士卒。与家属合计有43万人口。
贵州军卫不带管民州、县,却带管大量土司。土司不列入民户的统计,耕地也不入黄册,可以不计。贵州的军卫是否还辖有一般的民籍人口,即汉族民籍人口呢?目前还未见有资料证明。只有推测在洪武年间,因开商屯,有外地移民迁入。如洪武六年开始在播州等处募商人纳米中盐以来,先后在普安、普定、毕节、赤水、层台、乌撒、平越、兴隆、都匀、偏桥、镇远、清浪、铜鼓、五开等卫附近开中,外地农民可能因此而迁入承种。只是人数不详。这批移入汉人的耕地是否列入了军卫耕地的统计数中,还不能下此断语。
关于贵州立省时的人口情况,于谦指出:“永乐十一年,湖广布政司参政蒋廷赞具奏于贵州开设布按二司,将思南等三宣慰司地方改设六府,每府所管不过一、二百户,官多民少。”〔14〕这里所谓的府,与内地的府很不相同,是为节制当地的土司而设立的,府下无州、县可辖。依于谦的说法,这批民人总计只有千户左右,人口约五千而已。当然,于谦所说只是一个约数,说明贵州原宣慰司地方民籍人口的稀少而已。贵州立省时原三慰司地方的民籍人口不会超过1万人。
弘治四年(1491年)贵州在籍人口为43367户,258693人。 这些人口可能来源有四,一是洪武时期宣慰司地方民籍人口的后裔,二是洪武时期由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的后裔,三是洪武以来历年的流入者,四是立省以后部分“熟化”的少数民族。假定其中的5.8 万为洪武以后流入的移民或熟化的夷民,那么,以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7‰作一回测, 则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至弘治四年,人口增加了一倍。也就是说,洪武时期贵州的民籍人口最多为10万左右。他们约占洪武年间贵州在籍人口的20%左右。
总之,洪武年间边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大约为50万人左右。
三、对明初田土数的新认识
以每人平均耕种50亩土地计,边卫带管的50万民籍人口可耕种田地约25万顷。若以平均每人耕种100亩土地计,也只不过耕种50 万顷土地。与军卫战士耕种的土地合计,也远远达不到400万顷。显然, 顾诚所称明初军卫及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耕种土地约占全国耕地一半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但他对《诸司职掌》一书的认识,对湖广、河南等地田土超额部分的理解以及有关军卫田地的统计与民田分属于两个系统的观点,仍无法加以否定。这就迫使我们寻求对于明代耕地数的新解释。这一解释的基本思路如下:
由于明代确实存在着军卫和民府、州、县两套田土统计系统(不是指汇报或管理系统),且由于军卫田土在《诸司职掌》一书中没有单列记载,就说明军卫系统的田土数可能计入了布政司系统。正因为云南、贵州等地的边卫并无相应的布政司田土数可供挂靠,就存在所有卫所田土集中挂靠在某几个布政司名下的可能性。这一点,顾诚的思路极具开创性和启发意义。然而,无论是说全国的军屯田土还是说军卫田土,都远不可能达到400万顷之巨。所以我认为林金树、 张德信对顾诚的有关质疑是有效的。尽管他们对这400 万顷田土的产生及内涵还未能提出自己的解释来。
我的解释是,问题不是出在资料的汇总和军屯管理的制度上,而是出在统计上。统计与制度当然是密切相关的,但仍有区别。众所周知,田土的基本统计单位是“亩”和“顷”,而军屯的田土单位除了“亩”和“顷”外,还有一个独特的单位“分”,一分可能是100亩, 也可能是50亩,还可能是30亩,甚至可能更低,视各地田地的宽狭而有不同。在有关文献中,最后的汇总单位都统一为“顷”而不是“亩”。在造册汇总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误差,将“亩”或“分”变成了“顷”, 就会出现田土数的巨大差异,从而造成错讹。在统一的系统中,这一错误很容易被发现,也很容易得到纠正。这正如顾诚所说,湖广的地方官不可能容忍所辖田土有如此虚假的增加,其他布政司的地方官也不会对湖广田土多而赋税轻不表示自己的不满与怀疑。只是因为军卫田土挂靠于布政司是一个人所周知的事情,因此,挂靠在某地有多少就不为人所关注。也因为所挂靠的田土是民政以外的军卫土地数,《诸司职掌》中并没有分卫统计作为检查的依据,就使得这一错讹不可能与赋税挂钩,从而无人为此承担责任。这一错误就一直延续了下来。随着时间的久远,其内涵渐为人们所不知。
上述假说可以在历史文献中找到证明。
正德《大明会典》载有明中期各地军卫的屯田细数, 其总额为896350.40顷。据王毓铨和顾诚的考辩,这一数额并不是正德年间的屯田数,而是更早时间的全国军屯数额。但这一数额存在问题,那就是四川都司田亩数出奇的庞大。
在正德《大明会典》的分项数据中, 四川都司的田亩数达到了658344.71顷,占全国军卫土地总额的73.4%。显然,这一数据是有错误的。王毓铨先生据康熙《四川总志》认为,四川军卫的屯田原额为6930. 46顷,几乎就是正德《大明会典》数据的百分之一。显然,这就是将“亩”误为“顷”所发生的错误。在万历年间四川的屯田见额中,王毓铨也发现了另一计量单位的错误。据康熙《四川总志》记载:“万历六年四川各卫所屯田通共四万八千八百四分零一十亩三分五厘零……”,而在万历《大明会典》中,却云:“见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十亩三分五厘零。”《四川总志》中的“分”变成了万历《大明会典》中的“顷”。四川都司的一“分”约为22亩或24亩,“分”变成了“顷”,其数额扩大了4倍〔15〕。这是将“分”误为“顷”的错误。
这两例错误都是在地方军卫屯田数上报的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出现两类计量单位的错讹。这就证实了我上述的假设和推理。
类似的例子在北方也有发现。如《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有关移民一事的报告:
后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李恪、徐礼还京。先是命恪等谕山西民,愿徙居彰德者听,至是还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七府民徙居者,凡五百九十八户,计今年所收谷、粟、麦三百余万石、棉花一千一百八十万三千余斤,见种麦苗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余顷。徐泓指出这一记载的不确,其基本的理由是,以此598 户移民生产出如此巨额的产品,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按照当时的亩产量计算,每户平均拥有谷田8361亩,棉田79亩;以每户5口计算, 则每人拥有耕地1688亩,而当时的华北三省每人平均耕地仅有16.22亩, 相差104倍。因此,这598户极可能是《实录》纂修者的笔误,“户”可能是“屯”之误。每屯110户,598屯应有65780户〔16〕。
这一错误并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明实录》纂修者的笔误,它是修史者忽略经济统计单位造成的,也可看作是封建时代中国文人的一个通病。这一事例还说明,在明代,关于军屯或民屯的人口或田地,基层的统计上报数往往是“屯”、“分”等专用的单位,却很容易为人所误解,尤其易为那些不熟悉军屯或民屯的封建文人所误解,以致造成统计数额的巨大误差。
由于军卫屯田数额的变化相当大,所以记载中的屯田数额本身难于与实际的上缴子粒挂钩。既使出现了上述种种错误,也没有订正的必要。上引四川都司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这一思路下再来讨论全国的军卫土地。如果将这400 万“顷”田土认为是“亩”的误差,则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的军卫田土实际应为4 万顷。这一数值显然太小,与实际情况不合。如果认为是“分”的差错,每分土地约为30亩到50亩不等,这一年全国的军卫土地约为120-200万顷。取其中值,则为160万顷左右。 《明史·兵志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这一数据在《诸司职掌》中也有记载。《诸司职掌》一书成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所载应为洪武二十五年之数据。按照明代军队的标准编制进行计算,有军士达191.5万。 然而《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记载,洪武二十五年全国官军总数为1214923人, 比足额编制要少70万军人。《明史·兵志》中的数据是确定天下都司卫所之后的军人数,应该是可靠的,但考虑到《明太祖实录》中的过低的记载,政府要在定编天下卫所的当年补充缺编的70万军人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 我们只是大致估计实际的洪武二十五年或二十六年的军人在121-191万之间,取其中值为156万人,取其三分之二处的数值约为170 万人。我认为当时的军人可能达到170万左右。其中70%下屯, 每人平均耕种40亩,可耕地48万顷。加上所辖民籍人口的耕地约为25万顷,全部田土则为70余万顷,可见也不完全是由“分”误为“顷”产生的差错。其中部分差错应当是由“亩”误为“顷”所造成的。
至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洪武年间全国田土的巨大数额是这样产生的:军屯田土主要是以“分”为单位上报的,由于各地“分”所含的“亩”数多少不一,就使得资料汇总者无所适从,不得已或不自觉地将“分”数作为最后的统计单位,于是便和民州县所上报的以“顷”为单位的田土数出现很大的差异。而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之耕地仍以“亩”或“顷”为单位,就使得军卫田土的统计更显得混乱。显然,这种由于统计单位上出现的混乱完全是技术性的,与军卫土地的统计制度或管理制度无关。
这种混乱的状况直到明代后期依然存在。由于某种我们目前尚不能完全知晓的原因,洪武二十六年主要以“分”或“亩”为单位的军卫土地数挂在了一些布政司的名下。至明代中期,由于这一统计单位与布政司系统统计单位的差异太大,故为汇总资料者所不取。由于军屯田土统计的改革是逐渐完成的,所以至明代中期的全国田土数额中,有时会出现600余万顷土地的记载。如万历《大明会典》记为,弘治十五年, 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6228058.81顷;而在《明史·食货志》中,弘治十五年的天下土田止4228058顷。最后, 军屯的统计也统一采取“亩”或“顷”作为单位,不再挂靠在某几个布政司名下了。但是,由于技术原因,仍有个别地区,如四川都司军卫田土的单位还会出现混乱,仍出现以“亩”或“分”误为“顷”的现象。
由于《明实录》中记载的全国田土赋税的值一直在3000 万石(±200万右)左右变化,说明明代全国的纳税田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值。 明代中期全国田土一直为420余万顷, 由此可知洪武年间全国的民州县田土的数量大致如此。与军卫田土相加,则有近500万顷。
注释:
〔1〕《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2〕《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7 年第5期;《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3〕《辽东志》卷八《杂志》。
〔4〕按照《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四的记载, 这次招降的元军人口至少有20多万。但从朱元璋所赐17万匹布料来看,似有夸大之嫌,应当为17万人左右。
〔5〕《明史·地理志》“北平行都司”条。
〔6〕《明经世文编》卷六九。
〔7〕《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八、 《明武宗实录》卷一七。
〔8〕《论绥德卫迁改榆林城事宜状》, 《明经世文编》卷一一八。
〔9〕《明太祖实录》卷六○。
〔10〕《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三。
〔11〕《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12〕景泰《云南图经志》卷四,《澜沧卫军卫指挥使司》。
〔13〕正德《云南志》卷一八,《金齿军民指挥使司》、《腾冲军民指挥使司》。
〔14〕于谦:《兵部为怀柔远人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
〔1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05-106页。
〔16〕徐泓:《明洪武年间的人口移徙》,《第一届历史与中国社会变迁研讨会论文集》,台北1982年版。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6年03期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1996年01期第147-160页
【作者简介】曹树基,1956年生,华东理工大学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和分歧
所谓全国的土地数,指的是在政府册籍上登记的土地数,实际上也就是政府掌握的纳税田亩数。除《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和卷二一四分别记载洪武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四年的“天下官民田地”数为366.8 万顷和387.5万顷外,《诸司职掌》、万历《大明会典》、 《明史》和《后湖志》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数均在850万顷左右。 在大多数明代文献中,明代中期的全国田地数为400余万顷, 比明初的记载要减少约400万顷。
具体分析,造成全国田地数如此之大的差异原因在于湖广和河南的田土数。在记载为800万倾的分省统计中,湖广为220余万顷, 河南为140余万顷,而在记载为400余万顷的分省统计中, 这两个布政司的田土分别比上面要少200万顷和100万顷。近代学者对这些数字上的奇怪现象议论纷纭。顾诚就此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
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田土数都是来自《都司职掌》,该书是朱元璋亲自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不可能出现湖广、河南等地虚额达数百万顷的大错误。如果真的是抄写错误,湖广、河南等地的地方官及其他衙门不会缄默不语或不进行纠举。地方志中记载的湖广田土为20余万顷,河南为40余万顷,两省的税粮又正好与此对应,说明有大量的田土不属于湖广、河南两布政司系统。
军卫土地是不属于布政司系统管辖的土地,也不在府、州、县版籍之内。它包括军队的屯田和军卫管辖的民籍人口所耕种的田地。由于卫所土地的数字具有某种保密的性质,所以不在统计中列出,而将其总数挂在湖广和河南等布政司的名下。有关衙门因事关机密,故心照不宣,随着时间的久远,至明代中期,人们就已经弄不清楚这些数据的内涵了。
永乐元年全国的赋税粮食为31299704石,屯田子粒为23450799石。卫所屯田子粒占是年行政、军事两大系统征粮总数的42.8%,这说明卫所土地与州县田土数大致接近,约为400万顷。
林金树、张德信对顾诚观点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
从黄册管理的情况看,屯田黄册由屯官按年攒造,解送后湖入库收藏;明代各都司的钱粮费用等等都是由户部管理的,不存在户部所不知道的所谓“机密”。军屯的管理更是户部的日常工作,不存在所谓两大田土统计系统的问题。
永乐元年屯田子粒的较高份额并不是由于卫所土地较多造成的,而是由于卫所土地的租赋较高所引起的。一亩军屯土地的租额是一亩民田租额的3-7倍。
洪武二十一年,全国屯田子粒为500余万石, 按照军屯亩收一石的最低租额计算,也只有50余万顷屯田。按照洪武二十六年的全国军人总数190万计算,其中七分屯种,即70%屯种,每人垦种100亩,也只能垦种130万顷土地。这是一个估计的最大值, 与真正的差额仍有太大的差距。况且在洪武二十六年,辽东等地的军屯还未全面展开。
我则认为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并不一定是合一的。尽管屯军黄册已经呈入后湖库中,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计入总数中。既使会计入总数,我们也不知道是以何种方式计入的。如果说这些军卫的屯田都已融入了所在的府、州、县,那么辖地并无民府、州、县,边卫屯田该融入何处呢?就是在云南,洪武二十六年云南布政司没有田土记载,此时该地多达万顷以上的军屯该如何上报呢?再如贵州,该布政司直至弘治年间仍无田土数记载,贵州都司的军屯数又该如何上报呢?如果贵州军卫的屯田从属于布政司系统,弘治年间贵州布政司系统何至于没有田地可以上报?可见,批评者目前提出的证据尚不足以动摇顾诚关于明代的田土统计存在两大系统的观点。
林、张两位对屯田子粒的论述以及对军屯土地数的估计是有道理的。然而,仔细分析顾诚的论述,就会发现,他所谓的军屯土地中除了军卫战士及其家属们耕种的土地外,还包括有边疆军卫管辖的民籍人口所耕种的土地。由于顾氏在论述中强调了这批人口居住区域的广阔,却未能证明这批民籍人口的数量以及耕地的数量,因而引起林、张两位的质疑。他们认为边疆地区居民相当稀少,因而,“这类田地数额在洪武二十六年以前是有限的”。
在我看来,双方争论的最大难点在于军卫所辖民籍人口的多少。如果在边卫的管辖之下,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民籍人口,且大大超过边卫人口本身,则军卫的土地可能会超过军屯的土地数。如果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确实如林、张两位先生所估计的那样少,顾诚关于洪武二十六年军卫田土数达到400万顷的观点则不攻自破。
二、对明初边卫所辖民籍人口的估算
明代的边卫主要指从东北到西北,以至西南的边疆地区所设的军卫。这一区域一般不设民州、民县,全部土地由军事卫所管理。现分别论述如下:
1.辽东都司
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故元辽阳平章刘益降明。明廷在今辽宁复县置辽东卫,以刘益为指挥同知。这是明政府在辽东所设的第一个军卫,军卫兵员为故元将士。同年五月,刘益被叛将洪保保等杀害。明廷命马云和、叶旺率兵从山东登州渡海,广设卫所,并设辽东都司。以刘益部众为主组建的辽东卫更名定辽后卫,迁治辽阳城。
在大量设置军卫的同时,洪武十一年(1378年),辽东的州县全部被撤,土著居民转为军卫士卒或为军卫管辖。明代人说:“罢州县,籍所集民为兵。”〔3〕不了解还有一批民籍人口并未为兵, 只是被军卫带管。在估计他们的人数之前,先来看一看卫所设立的具体过程以及军卫人口的数量,以便明了明代初年辽东人口的基本构成。
根据《辽东志》卷一《地理》、《全辽志》卷一《沿革》和《明史·地理志》的记载,洪武年间辽东都司有24个军卫,由于义州卫是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从金、复、盖三卫中分5所而设立的, 实际上只有23卫的兵力。合计辖有115所,平均每卫辖5所,正合标准建置。只是到了义州卫设立之时,这一标准配置才被破坏。
那么,辽东卫所到底有多少军人呢?按照每千户所1120 人、 每卫5600人的标准配置,洪武年间的辽东卫所应有近13万兵员。《全辽志》卷一《山川》称“国初置辽东,即发兵数万戍辽”,没有说明具体的兵数。由于洪武年间的辽东卫所是逐渐设立的,所以,在卫所全部设置完毕以后,兵力就不止数万,而可能达到十几万人。
根据《辽东志》卷三《兵食志》的记载,辽东军人总数为8.8 万人,而在《全辽志》卷二《赋役志》中,军人总数达到10.6万。《辽东志》修于正统八年(1443年),重修于嘉靖十六年(1537年)。而《全辽志》修于嘉靖45年(1566年)。《辽东志》中的军额可能是正统八年的,也可能是嘉靖十六年的。两相对照,可见所谓的军额并不是不变的。因此不能将嘉靖年间的各卫军额作为洪武年间的各卫军额。
《辽东志》卷三《兵食志》还记载辽东都司定辽左等25卫以及安乐、自在两州户口、马队额军、步队额军、招集军、屯田军、煎盐军和炒铁军共为124729人。此25卫军人及两州户口合计为129138人,《全辽志》将招集军和马军合并,其人数比《辽东志》中的招集军和马军合起来的人数要多4364人。据此可认为分卫兵员数是一个变动很大的值,随军人逃离、死亡、脱籍或勾补的情况而发生变化。总值却比较稳定,两个年代几乎没有差异。由此可知这所谓的总值是以前辽东地区的额定兵员数,在补充了招集军之后,已经很接近标准兵员数。所以推测招集军外的兵额数是洪武以后某一年代的数值,与洪武年间兵员的差额即为招集军的人数,据此可知洪武时代的军额是按标准建置配置的。所以洪武年间的辽东军卫约有军士13万人,以每个军士平均带家属2人计, 共约40万人左右。
这近13万军人中大约包括四个部分的人口,一是由土著转成的军人,二是征服辽东的明军战士,三是谪戍的充军罪犯,四是故元将士。故元将士构成了辽东军卫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除刘益部众外,大批故元士兵加入辽东卫所,还应有洪武二十年八月(1387年)纳哈出及其部下17万人〔4〕的降明。 关于他们的投降和安置,《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一中有如下记载:
纳哈出入营,大事既定,惟在处置得宜。其本管将士,省令各照原地方居住,顺水草以便放牧,择膏腴之地以便耕屯种。如北平潮河川,大宁、全宁;口南、口北旧居之人立成卫分,与汉军杂处,若沈阳崖头闾山,愿居者亦许与辽东军参住,以便耕种,务令人心安乐,不致失所。
朱元璋的意思有二层,其一,纳哈出的本管将士,即原属纳氏所辖的元军将士因其族原本为蒙古族,理当安置于草原游牧。其二,原居住于口之南北的人口,由于他们不是纳氏的本管将士,可能是纳氏掳掠北上的汉族或蒙古族农民或牧民,则应当加入卫所,在辽东戍守。这一安排由于信息传递的延误而有所改变,结果在朱元璋的命令到达之前,主持此事的官员已将这批降民南迁了。其中一部分迁入了迁民镇。迁民镇位于何地,我们还不清楚。但从“若未入口”一词的前后句来分析,似乎位于口内的永平府境内。未入口内的降民在此命令到达之后则不可能再进入口内居住了。
这17万人口中一部分原是辽东和大宁一带的居民。在元军北遁时被掠而北迁,此时随元军的投降而南下。大宁在元代为大宁路,故称为大宁旧省。只是这里的“大宁旧省口内之人”一句难以理解,因为大宁路的辖境是在口外而不在口内。结合全部的文意以及上引资料来看,此处“口内”应为“口内外”,“外”字脱漏。朱元璋的命令本意是:此批降民照原籍居住;原居于口外的,不必入关;已入关的可以暂住,未入关的则在口外停下,等待安排。
已入关的人口仅仅是暂住而已,很可能在以后迁回关外老家。原籍为口内土著降民人数不多,不必计算。元军的族属主要为蒙古人,由于有原居住于辽东半岛,尤其是辽东半岛南部的居民,怀疑其中有一些是汉人,具体人数不详。
纳哈出部官员将校约为4000余人,他们被安置于南方边陲地区。这些官员将校以每家10口计,合计有4万人左右。所余部众还有13万左右。
按照明初的制度,蒙古军人入降的,多在边境安置,不作深入内徙。这次的安置也是如此,他们中的大多数被安置在辽东和大宁地区,部分充实此地的军卫,部分可能过着游牧生活。
同月,朱元璋于大宁旧地置大宁卫。“九月分置左、右、中三卫,寻又置前、后二卫。”〔5〕《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年八月条中称:“置大宁卫指挥使司,以将士有罪者往戍焉”,九月条下又有:“置大宁都指挥使司及大宁中、左、右三卫,会州、木榆、新城等卫悉隶之。以周兴、吴为都指挥使,调各卫兵二万一千七百八十余人,守其城。”所谓“隶之”,就是设立。据《明史·地理志》,会州、木榆和新城三卫都是洪武二十年九月设立的。连同大宁前卫和后卫,这一段时间在大宁地区设立的军卫达到8个之多。 周兴带来的各卫将士只够四个卫的配置,其余军士中的一部分可能为纳哈出的降民。此后,这一区域连续设立营州左、右、中、前、后五个屯卫,而在与大宁毗邻的辽东西部地区,即医巫闾山地区,除义州卫外,从洪武二十三年至洪武二十八年的几年中,连续设立了九个卫。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也应是纳哈出的部下。也就是说,原来洪武年间安置在大宁地区及医巫闾山地区游牧的纳哈出部下,至此可能已陆陆续续地被征集入伍了。如此,在辽东和大宁地区,故元将士加入明军卫所的大约兵力可达8-9个卫之多。其中在辽东地区约有5卫左右的兵力(包括刘益部众), 土著军人与家属合计约有10万人口。
除这两次较大的蒙古军队的归降以外,历年还有招抚的故元军人被充实卫所,只是其人口无法估计。由于洪武年间建立的军伍,其军卒也在不断逃亡之中,所以以后招抚的军人充其量也不过是补充逃亡的军人而已。
除了东宁卫中的五所主要由高丽人和女直人组成以外,三万卫也主要由少数民族人口组成。洪武二十年的三万卫的卫治设于朝鲜境内。设卫时,“史家奴领步骑二千”,前往朝鲜地面立卫。次年以粮饷难继,迁卫治于开原。以二千战士设卫显然太少,其余军士的来源主要应当是女直人。对《三万卫选簿》中隆庆时官员成分进行统计,在166 名官员中,汉人70名,女直人91名,蒙古人5名。从洪武至隆庆, 三万卫一直在招抚女直人和高丽人,因此,追溯至洪武时代,可能女直人的官员比例没有这么大,但无论如何,作为一个有如此多的女直人居住的三万卫,其军士中的大半是女直人大概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该卫辖8所, 估计其中约有5所兵力为女直人。其余士卒中可能还有谪戍的罪犯,因为, 三万卫是罪犯谪戍的一个重要场所。
东宁卫中有2所为谪戍的犯人组成, 其他卫所的谪戍犯人则难以估计。《明宣宗实录》卷一○七称“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可知以罪谪戍的人口为数不少。根据东宁卫的情况,我们假定洪武年间辽东地区迁入的谪戍犯人约为2万,恐怕也不是一个过高的估计。
这样,在洪武年间近13万军人当中,故元士卒约为3万; 谪戍犯人约为2万,东宁卫、三万卫中至少有女直、高丽族士卒人口1万,而由当地的民籍百姓转为军卫战士的至少应该有2万。如此, 从内地迁入的军籍人口约为5万人左右。 这可能就是上引资料中数万明军戍守辽东的真实含义了。
再来谈谈辽东的土著。
《辽东志》和《全辽志》中均有辽东各卫户口的记载,但这些所谓的户口数绝不是实际的人口数,而仅仅是在册的赋役丁额。洪武年间辽东地区的民籍人口到底有多少呢?
《辽东志》卷一《地理·风俗》中称:“国家再造环区,始以四方之民来实兹土,未几悉更郡县以为军卫,华人十七,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十三。”这里说的是明代中期的情形。推之洪武年间,因此期间不断有女直人和高丽等少数族人口前来投附,可能他们的比例较之明初有所增加,由于他们中的大多数被安置在三万卫等北部卫所及安乐、自在两州,所增最多为万人左右。最让人纳闷的是这一有关人口的比例中,未见到关于蒙古人的叙述。结合上引《明太祖实录》中的有关记载,故元将士大多是作为原居于此的土著来看待的。由于“华人”是单列的,所以,故元军队中的汉人就不会被列入土著之中。由于这里的“土著”一词具有专指性,所以,洪武年间所撤辽东州县中的汉人就不被计入土著之中。
如上述,故元士卒(其中的汉军姑且不析出)加入辽东军卫的约为3万人左右,加上家属可能达到10万人口。 这批被称为“土著”的元军士卒和他们的家属应视作上引资料中“高丽、土著、归附女直野人”三类人口的主体,即土著占全体人口的20%,其他二类人口合占10%,则辽东地区的总人口就有50万之众。洪武年间辽东军人约为13万,合家属为40万人口。若辽东地区的总人口为50万,则有10万为非军卫人口,这也就是当年由州县民籍转为军卫带管的人口。从军卫人口与所带管的民籍人口的比例来看,这一估计是近乎情理的。
如果说辽东的蒙古人约有10万之数,根据明代中期的比例,女直人和高丽人仅有5万人口。而回溯至洪武时期,女直和高丽人仅为4万左右。这和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约有万名女直士卒居住在三万及东宁两卫是一致的。1万名女直士卒合计家属有3-4万人。
在洪武二十六年之前,大宁都司中大约有4 个卫的军士可能是由纳哈出部的降民充任的,与家属合计约为7万人口。 另外的一些纳哈出部降民则可能陆续编入辽东地区的军卫。洪武初年,原定居于大宁都司以及整个口外地区的土著居民都为明政府强制性地迁入关内了,原有的州县全部撤消,这一区域没有民籍人口。
2.山西行都司
洪武年间设立的山西行都司辖境包括今山西北部、内蒙古部分地区和今河北张家口地区。宣德五年(1430年)分山西行都司之河北辖卫立万全都司,治所在宣府卫(今河北宣化)。下文分万全(宣府)地区和大同地区论述之。
根据《明史·地理志》和《明史·兵志》的记载,洪武年间驻扎于万全地区的只有6卫兵力。《明史·兵志三》中称:“洪武时, 宣府屯守官军殆十万。”可见这一区域的兵力配置是超常的。与家属合计应为30万人口。洪武年间,这一区域的土著人口大多南迁,所以没有民州、民县。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宣府城中设立社学,可推知这一区域中也存在民籍人口。
由于宣府地区的军卫人口超常配置,所以不能以此军卫人口数作为推算其所辖民籍人口的基数。若以正常的6卫兵力计,只有3-4万, 合家属不过10万余人。若带管的民籍人口如辽东地区一样为总人口的20%,则有2.5万人口。
大同地区的军卫驻扎于桑干河以北的长城沿线并远伸于长城之外。这一地区州县大都被撤。据《明史·太祖本纪》,洪武二十五年(1394年)八月,命冯胜、傅友德等分行山西,籍民为军,屯田于大同、东胜,立十六卫。可见有一大批边地民人被籍入军卫。这与《明史·兵志》所说的“初,太祖沿边设卫,惟土著兵及有罪谪戍者”相互印证。其他民籍人口则可能成为卫所带管的人口。
洪武二十六年大同府每县人口平均仅为1.3万。 根据《明史·地理志》,洪武年间在大同北部设立军卫之时,共撤消了白登、天成、平地和宣宁4县,假定每县平均人口也是1.3万人,就有民籍人口5.2万余。 若其中2万人籍入军卫,被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只有3.2万左右。
又据《明史·地理志》,洪武年间大同地区稳定的军卫共有15个,按照标准建置应有8.4万士卒。文献资料中记载的数字与此相符。 与家属合计,应有人口25万。洪武以后,虽有军卫调出,但也有新的军卫建立,因此,山西行都司的总兵力并未因此而减少。假如洪武时期大同地区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的比例和辽东相同,也占总人口的20%的话,则这一区域有带管的民籍人口约6万。由于大同县与大同诸卫同治, 大同县所辖民籍人口不应由卫所带管,所以大同县的3.7万人口应予扣除。 由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实际只为2.3万。 这一分析所得数据与根据被撤县数人口所作的估计大体一致。
3.陕西都司和陕西行都司
陕西都司比较复杂,所辖军卫部分属于边卫,部分属于内地卫所。内地卫所与州县犬牙交错,而边卫则孤悬边地,不设州县。
王越在《屯御疏》中说:“宁夏,即古朔方地。……元置行省,国初弃其地,徙其民于陕西。洪武九年,立宁夏等五卫。”〔6〕可见宁夏地方已没有土著民籍人口。明代中期宁夏诸卫曾在当地招募土兵,并不能说明宁夏地方还存在未内撤的土著,他们是洪武年间归附的故元士卒。即“故元甘肃行省平章阿寒柏”的部属。被称为“土达”,且归灵州千户所带管〔7〕。
明代初年宁夏的军卫设置过程相当复杂,其中有多次撤卫和复卫,卫名变更等等。洪武以后,又有新的军卫增设于此,但总的来说,洪武年间宁夏大致有四卫兵力。按标准配置计算,与家属合计为6.9万人。 假设总人口中有20%的人口为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就有人口1.8万。 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宁夏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不是土著,而是来自北方草原的归附者。
与宁夏东邻的绥德卫,是沿长城的狭窄的一条。该卫设于洪武年间,地处今绥德县地,周围为一批民州、民县所包围,属于内地卫所的性质,却因临边,颇具边卫的特征。杨一清说:“绥德独以一面之险,遮千余里之冲,昔人谓之可守不可弃者”;就绥德城的情况看,“绥德编氓,多散居乡落,城中居民,不数十户,比屋边巷,俱是卫所丁籍。”〔8〕可以肯定该卫不会带管有民籍人口。 明代中期从绥德卫中分析出榆林卫来,绥德卫城因此而迁往榆林,成为一个完完全全的边卫了。因事不在洪武,不予申论。
陕西都司所辖的边卫还有洮州卫和岷州卫。这两卫均设置于陕西都司的西南部,即今甘肃境内。在这两卫与陕西行都司之间,还隔有临洮府,但临洮府位于吐蕃人居住区,基本无辖县,是一种特殊的边府。
元代对这一区域的统治主要是通过任命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来实现的。这些元代受封的少数民族首领,由于世居于此,且首领多为世袭制,成为统领当地各少数民族部落的土官。元朝派往这一地区的官吏,由于长期生活于此,实际上也成为土官。洪武四年(1371年)河州卫设立以后,明朝“以何锁南普为河州卫指挥同知,朵尔只,汪家奴为佥事。……仍令何锁南普子孙世袭其职”〔9〕。 采取的似乎是和元代同样的管理办法,只是卫所的主要权力仍在明廷派出的官员手中。由此可见这几个卫所中,由元朝军队转来者当有不少,这所谓的元朝军队,实际上也就是当地的土著了。
这三卫有兵力约1.7万人,合家属则为5万人口。然而,这只是指卫所正规的将士数量而言,除了这些正规的军卫人口外,这一区域也有一批土兵,他们不是卫所的正规军队。土兵的存在暗示这一区域中由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有一定的数量。由于我们不知当地土著在总人口的比例,只能根据辽东的情况作一类比,若带管民籍人口占总人口的20%,则有万余人口。若其占30%,则有民籍人口2.1万。 从以下陕西行都司中的事例中看,这一比例似乎是恰当的。
陕西行都司在洪武时期辖有12卫2所。 在《明史·地理志》的记载中,我们注意到在洪武九年凉州卫设立之前,曾于洪武七年设立过一个“凉州土卫”。凉州卫极可能由土卫改来。这说明当地的土著人民有相当一部分在洪武年间被征入军伍,充当卫所的士卒。在陕西行都司的辖境中,已经没有民州、民县,却有民人的存在。梁材在论及当地的军屯问题时说:“可仿古人募民以实塞下之意,出榜召募附近陇右、关西一带人民,令其纳粮以资口食,而不当差,以足屯额之数。”〔10〕说明在明代初年当地的土著被征集入军卫以后,仍有一批民籍人口未被征入伍,而为卫所带管了。
洪武二十五年凉国公蓝玉奏:“凉州卫民千七百余户,附籍岁久,所种田亩宜征其赋,令输甘肃。”〔11〕合计人口仅0.85万。陕西行都司共有12卫2所,以此数额平均计,陕西行都司共有民籍人口10 万余人。由于凉州卫地处东部,离内地较近,民籍人口的数量较多,其他卫所,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卫所,民籍人口的数量可能就没有这么多。考虑到这一因素,陕西行都司带管的民籍人口可能不足10万。这一人口数据不包括明初以后陆续迁入的西域少数民族人口或内附的其他民族人口。
洪武年间陕西行都司卫所按标准配置应有军人7万左右。 合家属约为21万人口。假定如辽东情况,陕西行都司卫所带管的民籍土著人口占总人口的20%,则民籍土著人口为5万人。若占总人口之30%,则有9万人。这与根据凉州卫带管民籍人口所作分析大体一致。
4.四川行都司
四川行都司所辖大致为元代云南行省的罗罗斯宣慰司辖境。洪武十五年(1382年)罢宣慰司,二十七年九月(1394年)置四川行都指挥使司。领卫五、所八、长官司四。军卫大多是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至二十五年(1392年)间建立的,分属四川或云南两省,此时来属。当地没有民州民县,是个典型的边卫。如建昌卫,《明史·四川土司传》中说:“(洪武)十五年,置建昌卫指挥使司,元平章月鲁帖木儿等自云南建昌来贡马,……以月鲁帖木儿为建昌卫指挥使,月给三品俸赡其家。”在最初设立军卫时,是按照羁縻卫来设计的。洪武二十四年,月鲁帖木儿造反,“于是置建昌、苏州二军民指挥使司及会川军民千户所,调京卫及陕西兵万五千余人往戍之。”同时增设盐井卫。由此确立汉族军人对这一区域的镇守。另外,四川行都司的部分士卒由故元将士转来,其地土著当为卫所带管。
嘉靖《四川总志》卷一五记载四川行都司所辖编户67里,至少有民户7370户,有人口3.7万,与洪武年间相差不大。同样, 以标准兵力配置计算,四川行都司共计3.1万兵员,合家属应为9.3万人口。若带管的民籍人口占总人口的20-30%,则有人口近2.3-4万人,与上述估计接近。
5.云南都司
洪武十四年(1381年)九月,朱元璋命傅友德、蓝玉、沐英等率军进征云南。次年二月云南平,政府设军卫以屯戍之。
关于洪武年间云南都司的边卫性质,顾诚指出:“作为地理单位的卫所在云南呈现其特异性,他们往往不仅管辖一般状态下的卫地及人口,还直接管辖部分州县。”如澜沧卫,洪武二十九年始于北胜州治之南筑城为军民指挥使司,领北胜、永宁、蒗蕖三州。永乐年间升永宁为府,正统六年以北胜州改隶布政司,所治仅蒗蕖一州〔12〕。金齿卫也颇类似,洪武十五年设立金齿、腾冲两府和金齿卫,二十三年撤消两府,改金齿卫为军民指挥使司以管理该地。腾冲府变成守御千户所,正统十四年升为腾冲卫军民指挥使司,与金齿卫同隶云南都司;嘉靖三年划出腾冲卫部分地方设立腾越州,转入行政系统,州辖民户八里。而金齿卫军民指挥使司下有编户九里,领县一(永平县)、安抚司一(潞江安抚司)、长官司二(凤溪、施甸长官司)〔13〕。金齿卫管辖的永平县有编户9里,9085户,48078口,官民田地352.94顷。此9里当为90 里之误,否则不可能达到4万余人。又如北胜州有编户15里,官民田地352. 86顷。永平、北胜和腾冲县合计有人口6万,与澜沧卫所辖蒗蕖县合计, 人口最多为10万。
据《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云南有户75690, 有口354797;而据《后湖志》,洪武二十六年云南有户59576, 有口259270。两个年代的人口数据相差很大,计户差1.6万,计口差9.6万。其原因是洪武二十六年编定云南卫所时一部分民州民县归军卫管辖,其户口数纳入了军卫系统。
6.贵州都司
洪武时期的贵州未设省,其地设有贵州都司和湖广都司卫所。据《明史·兵志》,贵州境内的千户所约有130个。以标准兵力计, 约有14万士卒。与家属合计有43万人口。
贵州军卫不带管民州、县,却带管大量土司。土司不列入民户的统计,耕地也不入黄册,可以不计。贵州的军卫是否还辖有一般的民籍人口,即汉族民籍人口呢?目前还未见有资料证明。只有推测在洪武年间,因开商屯,有外地移民迁入。如洪武六年开始在播州等处募商人纳米中盐以来,先后在普安、普定、毕节、赤水、层台、乌撒、平越、兴隆、都匀、偏桥、镇远、清浪、铜鼓、五开等卫附近开中,外地农民可能因此而迁入承种。只是人数不详。这批移入汉人的耕地是否列入了军卫耕地的统计数中,还不能下此断语。
关于贵州立省时的人口情况,于谦指出:“永乐十一年,湖广布政司参政蒋廷赞具奏于贵州开设布按二司,将思南等三宣慰司地方改设六府,每府所管不过一、二百户,官多民少。”〔14〕这里所谓的府,与内地的府很不相同,是为节制当地的土司而设立的,府下无州、县可辖。依于谦的说法,这批民人总计只有千户左右,人口约五千而已。当然,于谦所说只是一个约数,说明贵州原宣慰司地方民籍人口的稀少而已。贵州立省时原三慰司地方的民籍人口不会超过1万人。
弘治四年(1491年)贵州在籍人口为43367户,258693人。 这些人口可能来源有四,一是洪武时期宣慰司地方民籍人口的后裔,二是洪武时期由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的后裔,三是洪武以来历年的流入者,四是立省以后部分“熟化”的少数民族。假定其中的5.8 万为洪武以后流入的移民或熟化的夷民,那么,以年平均自然增长率为7‰作一回测, 则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至弘治四年,人口增加了一倍。也就是说,洪武时期贵州的民籍人口最多为10万左右。他们约占洪武年间贵州在籍人口的20%左右。
总之,洪武年间边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大约为50万人左右。
三、对明初田土数的新认识
以每人平均耕种50亩土地计,边卫带管的50万民籍人口可耕种田地约25万顷。若以平均每人耕种100亩土地计,也只不过耕种50 万顷土地。与军卫战士耕种的土地合计,也远远达不到400万顷。显然, 顾诚所称明初军卫及军卫带管的民籍人口耕种土地约占全国耕地一半的观点是缺乏根据的。但他对《诸司职掌》一书的认识,对湖广、河南等地田土超额部分的理解以及有关军卫田地的统计与民田分属于两个系统的观点,仍无法加以否定。这就迫使我们寻求对于明代耕地数的新解释。这一解释的基本思路如下:
由于明代确实存在着军卫和民府、州、县两套田土统计系统(不是指汇报或管理系统),且由于军卫田土在《诸司职掌》一书中没有单列记载,就说明军卫系统的田土数可能计入了布政司系统。正因为云南、贵州等地的边卫并无相应的布政司田土数可供挂靠,就存在所有卫所田土集中挂靠在某几个布政司名下的可能性。这一点,顾诚的思路极具开创性和启发意义。然而,无论是说全国的军屯田土还是说军卫田土,都远不可能达到400万顷之巨。所以我认为林金树、 张德信对顾诚的有关质疑是有效的。尽管他们对这400 万顷田土的产生及内涵还未能提出自己的解释来。
我的解释是,问题不是出在资料的汇总和军屯管理的制度上,而是出在统计上。统计与制度当然是密切相关的,但仍有区别。众所周知,田土的基本统计单位是“亩”和“顷”,而军屯的田土单位除了“亩”和“顷”外,还有一个独特的单位“分”,一分可能是100亩, 也可能是50亩,还可能是30亩,甚至可能更低,视各地田地的宽狭而有不同。在有关文献中,最后的汇总单位都统一为“顷”而不是“亩”。在造册汇总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误差,将“亩”或“分”变成了“顷”, 就会出现田土数的巨大差异,从而造成错讹。在统一的系统中,这一错误很容易被发现,也很容易得到纠正。这正如顾诚所说,湖广的地方官不可能容忍所辖田土有如此虚假的增加,其他布政司的地方官也不会对湖广田土多而赋税轻不表示自己的不满与怀疑。只是因为军卫田土挂靠于布政司是一个人所周知的事情,因此,挂靠在某地有多少就不为人所关注。也因为所挂靠的田土是民政以外的军卫土地数,《诸司职掌》中并没有分卫统计作为检查的依据,就使得这一错讹不可能与赋税挂钩,从而无人为此承担责任。这一错误就一直延续了下来。随着时间的久远,其内涵渐为人们所不知。
上述假说可以在历史文献中找到证明。
正德《大明会典》载有明中期各地军卫的屯田细数, 其总额为896350.40顷。据王毓铨和顾诚的考辩,这一数额并不是正德年间的屯田数,而是更早时间的全国军屯数额。但这一数额存在问题,那就是四川都司田亩数出奇的庞大。
在正德《大明会典》的分项数据中, 四川都司的田亩数达到了658344.71顷,占全国军卫土地总额的73.4%。显然,这一数据是有错误的。王毓铨先生据康熙《四川总志》认为,四川军卫的屯田原额为6930. 46顷,几乎就是正德《大明会典》数据的百分之一。显然,这就是将“亩”误为“顷”所发生的错误。在万历年间四川的屯田见额中,王毓铨也发现了另一计量单位的错误。据康熙《四川总志》记载:“万历六年四川各卫所屯田通共四万八千八百四分零一十亩三分五厘零……”,而在万历《大明会典》中,却云:“见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十亩三分五厘零。”《四川总志》中的“分”变成了万历《大明会典》中的“顷”。四川都司的一“分”约为22亩或24亩,“分”变成了“顷”,其数额扩大了4倍〔15〕。这是将“分”误为“顷”的错误。
这两例错误都是在地方军卫屯田数上报的过程中发生的,并且出现两类计量单位的错讹。这就证实了我上述的假设和推理。
类似的例子在北方也有发现。如《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有关移民一事的报告:
后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李恪、徐礼还京。先是命恪等谕山西民,愿徙居彰德者听,至是还报:彰德、卫辉、广平、大名、东昌、开封、怀庆七府民徙居者,凡五百九十八户,计今年所收谷、粟、麦三百余万石、棉花一千一百八十万三千余斤,见种麦苗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余顷。徐泓指出这一记载的不确,其基本的理由是,以此598 户移民生产出如此巨额的产品,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按照当时的亩产量计算,每户平均拥有谷田8361亩,棉田79亩;以每户5口计算, 则每人拥有耕地1688亩,而当时的华北三省每人平均耕地仅有16.22亩, 相差104倍。因此,这598户极可能是《实录》纂修者的笔误,“户”可能是“屯”之误。每屯110户,598屯应有65780户〔16〕。
这一错误并不能简单地看作是《明实录》纂修者的笔误,它是修史者忽略经济统计单位造成的,也可看作是封建时代中国文人的一个通病。这一事例还说明,在明代,关于军屯或民屯的人口或田地,基层的统计上报数往往是“屯”、“分”等专用的单位,却很容易为人所误解,尤其易为那些不熟悉军屯或民屯的封建文人所误解,以致造成统计数额的巨大误差。
由于军卫屯田数额的变化相当大,所以记载中的屯田数额本身难于与实际的上缴子粒挂钩。既使出现了上述种种错误,也没有订正的必要。上引四川都司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这一思路下再来讨论全国的军卫土地。如果将这400 万“顷”田土认为是“亩”的误差,则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的军卫田土实际应为4 万顷。这一数值显然太小,与实际情况不合。如果认为是“分”的差错,每分土地约为30亩到50亩不等,这一年全国的军卫土地约为120-200万顷。取其中值,则为160万顷左右。 《明史·兵志二》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这一数据在《诸司职掌》中也有记载。《诸司职掌》一书成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所载应为洪武二十五年之数据。按照明代军队的标准编制进行计算,有军士达191.5万。 然而《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记载,洪武二十五年全国官军总数为1214923人, 比足额编制要少70万军人。《明史·兵志》中的数据是确定天下都司卫所之后的军人数,应该是可靠的,但考虑到《明太祖实录》中的过低的记载,政府要在定编天下卫所的当年补充缺编的70万军人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 我们只是大致估计实际的洪武二十五年或二十六年的军人在121-191万之间,取其中值为156万人,取其三分之二处的数值约为170 万人。我认为当时的军人可能达到170万左右。其中70%下屯, 每人平均耕种40亩,可耕地48万顷。加上所辖民籍人口的耕地约为25万顷,全部田土则为70余万顷,可见也不完全是由“分”误为“顷”产生的差错。其中部分差错应当是由“亩”误为“顷”所造成的。
至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洪武年间全国田土的巨大数额是这样产生的:军屯田土主要是以“分”为单位上报的,由于各地“分”所含的“亩”数多少不一,就使得资料汇总者无所适从,不得已或不自觉地将“分”数作为最后的统计单位,于是便和民州县所上报的以“顷”为单位的田土数出现很大的差异。而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之耕地仍以“亩”或“顷”为单位,就使得军卫田土的统计更显得混乱。显然,这种由于统计单位上出现的混乱完全是技术性的,与军卫土地的统计制度或管理制度无关。
这种混乱的状况直到明代后期依然存在。由于某种我们目前尚不能完全知晓的原因,洪武二十六年主要以“分”或“亩”为单位的军卫土地数挂在了一些布政司的名下。至明代中期,由于这一统计单位与布政司系统统计单位的差异太大,故为汇总资料者所不取。由于军屯田土统计的改革是逐渐完成的,所以至明代中期的全国田土数额中,有时会出现600余万顷土地的记载。如万历《大明会典》记为,弘治十五年, 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6228058.81顷;而在《明史·食货志》中,弘治十五年的天下土田止4228058顷。最后, 军屯的统计也统一采取“亩”或“顷”作为单位,不再挂靠在某几个布政司名下了。但是,由于技术原因,仍有个别地区,如四川都司军卫田土的单位还会出现混乱,仍出现以“亩”或“分”误为“顷”的现象。
由于《明实录》中记载的全国田土赋税的值一直在3000 万石(±200万右)左右变化,说明明代全国的纳税田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值。 明代中期全国田土一直为420余万顷, 由此可知洪武年间全国的民州县田土的数量大致如此。与军卫田土相加,则有近500万顷。
注释:
〔1〕《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2〕《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7 年第5期;《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3〕《辽东志》卷八《杂志》。
〔4〕按照《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四的记载, 这次招降的元军人口至少有20多万。但从朱元璋所赐17万匹布料来看,似有夸大之嫌,应当为17万人左右。
〔5〕《明史·地理志》“北平行都司”条。
〔6〕《明经世文编》卷六九。
〔7〕《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八、 《明武宗实录》卷一七。
〔8〕《论绥德卫迁改榆林城事宜状》, 《明经世文编》卷一一八。
〔9〕《明太祖实录》卷六○。
〔10〕《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三。
〔11〕《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
〔12〕景泰《云南图经志》卷四,《澜沧卫军卫指挥使司》。
〔13〕正德《云南志》卷一八,《金齿军民指挥使司》、《腾冲军民指挥使司》。
〔14〕于谦:《兵部为怀柔远人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
〔15〕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05-106页。
〔16〕徐泓:《明洪武年间的人口移徙》,《第一届历史与中国社会变迁研讨会论文集》,台北198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