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史
清代社会结构中绅士阶层的地位与角色
王先明

【专题名称】明清史
【专 题 号】K24
【复印期号】1996年02期
【原文出处】《中国史研究》(京)1995年04期第144-153页


    社会是一个永远运动着的复杂的人与人的结合体。它以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使每个人都在这一特定的结合体中定位,获得属于个人其实最终也属于社会的尊卑有等、贵贱有别、贫富有差的社会位置。清代仍然是一个以等级或等第为阶梯的社会结构模式。“所谓等级,是指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中一定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由国家的成文法规定其成员享有某种权利,承担某种义务以及加入或排除于该集团的条件。”[①]法权身分基本相同的同一等级成员,因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情况所形成的差别,又分为不同的等第。和为具有封建法典所认可的特殊身分的绅士集团,在清代整上社会结构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一、“四民之首”
    “绅士为四民之首,为乡民所仰望。”[②]这是一位身居二品的巡抚大员张贴在显要处的布告的内容。如果说严格的身分等级结构是封建社会中人们社会关系地位的法律表现,那么“四民”之分就是它的社会表现。士农工商的四民划分及其社会地位的确认,是从社会行业(也是社会分工)意义上封建等级身分的表现。因而,这一有序的社会结构,就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秩序赖以稳定的基础。“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事,各一其业而殊其务。”[②]然而,在“定贵贱”“明等威”的封建社会中,“一其业”“殊其务”的本来的社会分工意义却被严格的封建等级身分所淹没,遂成为一种相对闭锁的社会结构体系,限制了社会成员的流动。在封建社会漫长的风骤雨急的动荡过程中,尽管社会结构承受了政治、经济、民族诸力量的冲击,但其最终结果仅仅是改变了某一阶层中特殊集团和个别分子的社会地位,对于“士农工商”有序社会结构本身却无能为力。
    在传统的“士农工商”的结构中,蕴含着两大社会内容,一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一是社会分工的时代特征。但是,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又是伴随着分工的发展而形成的。职业的划分是社会分工的直接表现,而社会分工又是阶级或阶层形成的前提。在封建制度下,无论是社会分工的时代特征,还是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所体现的“贵贱尊卑”、“名分等级”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凡民有四,一曰士,二曰农,三曰工,四曰商。论民之行,以士为尊,农工商为卑。论民之业,以农为本,工商为末。”[④]“士农工商”结构体系也就从根本上突出并保障着绅士们独特的社会地位,使之稳定地居于“四民之首”并成为“一乡之领袖”[⑤],同时也由此保障了封建国家实施政治统治的基本国策,即“农本商末”或“重农抑商”。
    因而,在“士农工商”结构中,在这既展示着历史时代社会分工的基本特征,又浸透着等级地位的封建法权精神,也凝聚着封建社会文化的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个“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⑥]的绅士阶层:“绅士们有一派绅士风度来表明他们的身分——长袍,长指甲,能诗善赋,有欣赏艺术的闲情逸致,彬彬有礼。”[⑦]在社会生活中,绅士们的特权地位常常以各种外显的礼仪而区别于平民,如在拜见地方官时,可免除一切平民所需要的限制与礼节。平民对地方官必须称大老爷,同时也必须称“没有官衔的绅士即举人、贡生、生员、监生等为老爷。”[⑧]平民一旦取得生员身分,即可出入乘肩舆,受人尊重,成为“四民之首”。封建王朝也从法典上保障着绅士的独特社会地位。首先,绅士们享有赋税和徭役的优免权。“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免杂差,俾得专心肆业……。”[⑨]清代徭役较重,但绅士们始终享有不可置疑的优免权。而且,徭役的优免权还可余泽其家族成员。贵州黎平府学所立碑石铭文记述:“凡生员之家,一应大小差徭概行永免。”[⑩]严格说来,田赋作为封建王朝的财政基础,绅士们并不享有优免权。但是,在等级身分的庇护下,绅士们常常以拖欠或转嫁于平民的手段,少纳或不纳田赋,享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外特权”[(11)]。
    其次,在法律方面,绅士享有特别保障权。封建制度通过律例、谕旨、成例所规定的刑罚、法律程序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突出了绅士阶层的地位。绅士犯罪,一般不会上刑,如果所犯罪行很重而必须惩治,则首先要革去其绅士身分,然后才能加以治罪。身分较高的绅士姑且勿论,即使是举贡功名,知县也无权随意判处并革去其身分。“这种权力,特别是对于下层绅士,一般都操诸教官之手。”“由此绅士免受一般的行动处置,只能由其上级教官审判。”[(12)]
    对于绅士违法的处置,必须按照严格的特定程序,否则地方官就可能因其擅权而被参劾。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正是中国封建社会不平等的本质特征“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犯大事者,申学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责生员,该学政纠参。”[(13)]“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视同齐民挞责,殊非恤士之意。今后如果犯事情重,地方官先报学政。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14)]在身分社会里,任何昭示尊贵等级的身分,都具有该社会制度所给定的经济、政治、法律的特权,也只有因此,拥有身分的人才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势。“是以一游黉序,即为地方官长所敬礼,乡党绅士所钦重,即平民且不敢抗衡,厮役隶人无论矣。……故一登科甲,便列缙绅,令人有不敢犯之意,非但因其地位使然,其品望有足重也”[(15)]。
    身分等级的差别必然包含着严酷的法律不平等的内容,而法律的不平等又必然要社会化为身分的差别。所以,绅士的地位成为社会价值定向所在:“一得为此(指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礼见官长,而无笞捶之辱。……非必其慕功名也,保身家而已。”[(16)]绅士居于“四民之首”的社会依据及其文化根据是什么?晚清著名的经世学者包世臣有一段并不触及其根本的文字:“夫无农则不食,无工则无用,无商则不给,三者缺一,则人莫能生也。至于士,若介介无能为人生轻重者,而位首四民。则以生财者农,而劝之者士,备器用者工,给有无者商,而通之者士也。然则修法以劝农,使国富而主德,抑先求士而已。”[(17)]有时学者们的闪烁其辞或条分缕析,远不及平常的社会生活事实能够直白地表达出社会现象的本质内容。社会历史的真理往往就宣露于简单的社会事实之中。
    乾隆元年,福建发生一起吏卒辱骂举人的案件,判处中把举人比照六品以下长官对待[(18)]。严格说来,官僚作为国家机构的代表属于政治范畴,绅士作为统治阶级及其社会基础,则属于社会范畴。清朝在执法中将绅士的地位及特权比照官僚对待,无异于揭示了一个封建社会普遍的原则:官本位是人们社会地位确认的基本根据。这是古老文明的中国绅士与英国绅士的区别所在:“英国缙绅阶级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土地产业,间或因其他形式的财富。……中国的缙绅阶级则不然。在明清两代大部分时期中,他们的地位由来只有部分是财富,而极大部分是(科举所得的)学位。”[(19)]地方上的绅士(生员)在明代约有四分之三,清代约有二分之一出身寒微[(20)]。无论封建王朝在改朔移姓的“六道轮回”中怎样频繁地兴衰枯荣,但封建传统文化在扬弃汲取中,却始终展示出一个不可动摇的历史趋向:高扬士的地位而贬黜商的价值。“中国轻视商人。绅士阶级包括地主和学者,人们一旦取得财富后,就会追求声望和权力,而官僚们所学的经典著作与现实毫不相干,取得成功的家庭也没有逐步积累技术和财政资料的传统。”[(21)]四民的划分及其“士首商末”社会地位确立的根本标准,就是“士能明先王之道,佐人君治天下。”[(22)]一言以敝之,乃因“士能应试为官故也。”[(23)]
    科举制度下,绅士的身分具有双重性质,即“士”,读书求功名者,“仕”为官或准备为官者。士为四民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绅士是整个封建官僚或国家机器的社会基础。科举制度以其具有外显标志和社会文化内容的“功名”身分,把绅士同官僚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清代的高层官员中,有功名的进士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清季侍郎出身统计[(24)]:
出身       人数     百分比
进 士       457      58.51
举人        62      7.94
贡生        16      2.05
监生        29      3.71
荫生        32      4.10
其他       185      23.69
总计       781       100

    “科举为利禄之途,得之则荣,失之则辱。”[(25)]读书应试不仅是入仕的正途,在以农为本生产不发达的社会中,读书、应试、功名、入仕且是士子们唯一的本业。相对于社会大众的平民而言,绅士阶层确是“精选”出来的人数有限的社会集团。通常而言,州县最多有监生三、四百人。绅士的地位来源于人数极为有限的功名身分,而功名越高,其人数越少,“士少则贵”[(26)]而最终归结为入仕做官。但无论是官僚,还是功名,其地位高下或尊卑贵贱,都以其等级为标志。由于在封建等级结构中,皇帝属于“超等级”的顶点,因而,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等级的差别便呈现着唯一的趋向:直靠近皇权,其地位越高,其身分越尊贵。
    在“皇冕”灵光照视下的独特地位,不是从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了中国古老文明和封建文化的深层意蕴么?
      二、官与民的“中介”
    绅士这一具有等级性的社会阶层的形成,是封建社会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功名、顶戴等名器,是封建法典所认定的特定社会地位的标识,也是借以维系封建纲常秩序的工具。不过,法定的社会地位是确定不移的,而现实的社会角色却因其动态的变化而具有极度的丰富性。
    社会上的每一种身分和地位,都有一套被期待的行为模式、义务和特权;这种社会期待受一定文化背景的影响,并作为社会规范的具体内容,为特定身分和地位的人确定了具体的行为界限——这就是“社会角色”。仅从规范要求而言,地位与角色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在生活中的区别则又是简单而清晰的:你所占据的是地位,但所扮演的是角色。因此,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对于“四民之首”的绅士,王朝当然不只是给予特权和地位,而且还从社会秩序稳定的最高目标出发,提出必要的规范要求。“士子身入庠序,宜守卧碑。”[(27)]那么,封建王朝要求绅士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是什么?顺治朝颁定的卧碑十条戒律对于绅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28)],这是溶伦理纲常与法定戒律为一体的行为规范。“士绅望重一乡,形端乃能表正。”[(29)]统治者们所期待的绅士的角色,是既不干预公事,把持官府,又“上可以济国家法令之所不及,下可以辅官长思虑之所未周。”[(30)]
    但是,死板的条文又如何框约得住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即令是钦定的皇家卧碑,在历史时光的剥蚀下,也人失去开初的威严而形同具文。“清中叶以后,凡此戒条典礼,渐皆废而不行……”[(31)],绅士阶层在清季已发展为基层社区控制系统中最主要的集团力量,扮演着远非王朝所期待的社会角色。他们不啻干预公事,甚至发展为同封建官府相抵牾的势力。如“福建省会,素称人文,惟绅士把持政务。”[(32)]绅士势力的张扬,使得许多地方官仅仅成为绅士的“监印”,而无法直接插手地方公务。“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33)]在绅权勃盛的湖南地区,竟致于形成“自成同军兴以来,绅权大张,虽举贡诸生皆得奋其口舌与地方官长为难”[(34)]之势。绅士作为一个居于地方领袖地位和享有特权的社会集团,在维系正常社会秩序的官、绅、民三种力量中,灵活地也是谨慎地逐步突破法定的限制,使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也更为多样。一般说来,绅士从事的地方社会活动主要有三大项:
    1、地方学务。绅士都是科举制度的受益者和热心支持者。地方兴办学务,修建社学、义学,都是绅士们义不容辞的职责[(35)]。陈宏谋所拟定的“义学条规四则”,规定“馆师”的选择范围,也局限于绅士,“无论本地举贡生员及外来绅士,必须立品端方,学有根底者,延之为师”[(36)]。所以,地方学务及其他文化建设一向归绅士把持。
    2、地方公产。属于地方公共财产、经济事业,官府并不直接参与管理,通常“以其事委诸绅士。”[(37)]借此,绅士们“垄断了一县公产的经济命脉”[(38)]。在地方社仓管理中,绅士优先担任社长或仓正,从地方公共经济利益上,保障着这一阶层的权益。乾隆年间,广东巡府李湖在其《酌定社长章程疏》中,明白无误地突出了绅士对于社仓管理的特权:“……(社长)令该州县在本社各村庄内照例于不应试之殷实监生遴访举充……倘本社各村实无不应试之监生,即举诚实乡民充当,亦不必拘泥成例”[(39)]。
    3、地方公务。“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40)]作为乡居的地方中坚势力,绅士们把持着地方各项公共事务。即使是跨县区的大型水利工程,虽然由官员出面协调,“但是无论这些工程由官或由绅指导,在执行中总是绅士承担主要负担。”[(41)]地方志有关统计资料有助于说明这一事实[(42)]:
惠州府志   桥梁   津渡   容县志   桥梁   津渡
官修      10     1    官修     1    —
官绅合修    3     1    绅修    52    21
绅修      34     1    民修    32    22
民修      18     4

    封建官府办理地方事务,只能借助于绅士的力量。因而,“凡地方公事,大都由绅士处理……,绅士之可否,即为地方事业之兴废。”[(43)]
    各级官府是封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地方官代表皇权宰治属民,各地兴革大事或地方公务本是官府应尽职责,却反而由“绅士把持政务”。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性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在以等级、身分划分社会成员的封建社会结构体系中,官民之间横亘着不可逾越的等级鸿沟。平民见官,必须下跪以大礼参拜,官员之于庶民,也不能轻相交接。因而,地方民情自然不能由平民径直上达于官府,官府所办之事也无从直接施诸于民。封建等级制度所造成的官、民势分悬殊,就决定了必须借助第三种社会力量沟通官民关系。于是,“地方官兴除利弊、体察民情,必先访之乡绅。”[(44)]而且清朝地方官员的回避制和频繁更换制,也强化了绅士左右地方政务的作用。清代地方官任期较短,如下表[(45)]:
时期           河南鹿邑     湖南常宁
          知县任数 平均任数  知县任数 平均任数
顺治(1644—1666)   7     2.6     4    4.5
康熙(1662—1722)  11     5.5     14    4.3
雍正(1723—1735)   5     2.6     5    2.6
乾隆(1736—1795)  17     3.5     15    4.0
嘉庆(1796—1820)  18     1.4     15    1.7
道光(1821—1850)  19     1.6     32    1.0
咸丰(1851—1861)   9     1.2     13    0.9
同治(1862—1874)  10     1.0     18    1.5

    这自然造成地方官对于地方政情、民情“乃往往隔阂,诸事废弛,闾阎利病,漠不关心,甚至官亲幕友肆为侵欺,门丁书差敢于鱼肉。吏治安得不坏。”[(46)]因此,为了使封建统治机制有所运作,一定程度上实施地方治理,并适度钳制吏胥的欺蒙,地方官必须借助于绅士的力量。“盖官有更替,不如绅之居处常亲。官有隔阂,不如绅士之见闻切近。”[(47)]无疑,在封建社会结构中的官、绅、民三种社会力量中,绅士是官——民发生联系的中介。诚如一位按察使所言:“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戒徒劳,绅不得官提倡,则愚迷弗信。”[(48)]
      三、权力终端的延伸
    如果仅仅从封建政权运作的表象来看,绅士阶层并不构成权力的力量。无论是明太祖的“禁例十二条”,还是清顺治帝的卧碑戒条,都严格限制绅士阶层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参预。“至乡绅于地方民事,原不应有所干预,以滋把持官府之咎。”[(49)]不过拥有天下的皇帝从来也不曾真正拥有天下的人心。所以,封建政权结构形式的根本点就在于确保皇权的安然。治官之官多,而治民之官少,是中国封建政权结构的主要特征。从皇权以下的军机处、清朝中央六部到各省督抚、府、州、县衙,除州县“亲民”之官外,各级衙门和官员的主要职责是“治官”而非“治民”。然而,封建等级制度本身和清朝官吏制度(如回避制),却一定程度弱化了地方官——知县直接面民治事的功能,强化了“四民之首”绅士阶层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功能。
    绅士并不象官员那样拥有钦命的权力,却拥有基层社会赋予的“天然”权威,在正式的权力体系中,皇权保障着权力拥有者和实际行使者的一致,在实际生活中,权力拥有者和行使者常常发生分离,皇权却不能直接深入到乡村社区。一个属于朝廷命官的知县,要顺利地完成属下的各项公务,唯一的依靠力量就是绅士。“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50)]并不熟悉地方人事民情的外来知县,离开对地方绅士的依恃将寸步难行,他们只能“专意结合绅士,保其一日之利。”[(51)]面对幅员广阔而又相互隔绝的乡村社会,只有借助绅士阶层这一非正式权力力量,皇权的统治才能延伸到社会底层。“世之有绅衿也,固身为一乡之望,而百姓所宜矜式,民赖保护者也。”[(52)]以社会权威而不是以法定权力资格参与封建政权的运作,绅士阶层便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税收、礼仪诸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在基层社区,面对非正式权力——绅权,正式的官方权力不能独立地运行。姚莹对此作过比较具体的分析:“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尚失驭之,则上下之情不通。官虽惠爱而民不知,民或甚冤而官不察,此前人之所以多败也。诚能折节降礼,待以诚信,使众绅士咸知感服,则所至敢于出见。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53)]封建政权的运作效率,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官与绅士的有效配合。尤其在晚清,由于中央集权的弱化,各级官府行政权威锐减,绅士们几乎控制了地方事务的主要方面。“至今各省是以官治为主,而地方公事无不酌派绅士裹办,……”[(54)]对于关切地方利弊的大事,权非操诸绅士,其事断不可举。诚如郑观应所言:“故治河之事尤贵得人。然而责之河官不如责之疆臣,责之疆臣不如责之乡绅。盖生长聚族于斯,则痛痒相关,不敢自贻伊戚也。”[(55)]
    封建政权在基层社区的实施过程中,被绅士所分割,从而形成了并无法定依据却为社会所认可的“绅权”。绅士的权力“是靠身分获得的。在不变的秩序下,传统的权力不易遭受别人的反对,人们可以乐于接受它的控制,绅权的大部分是根据这一来源。”[(56)]如此,作为地方利益的绅权在范围和力度上都有一定的权威性:“东南巨族大家,冠盖相望,州县每有兴革,凡不便于绅士者,辄倡为议论,格而不行。”[(57)]结果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官不过为绅监印而已。”[(58)]而且,绅权作为非正式的权力力量,常常扩张到官府难以接受的程度,这首先体现在赋税方面。绅士常自称为“儒户”、“官户”、“城户”、“大户”,称平民为“民户”、乡户”、“小户”,并依此形成交纳赋税的不平等。如江北“漕价向有绅户、民户之别,又有城户、乡户之别。绅户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余文者,有收三千余文者。……民户、乡户则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低昂悬殊,骇人听闻。”[(59)]纳税的不平等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一直是清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经世学者冯桂芬为此提出了《均赋说》四篇,其中就有两篇是针对绅士而言的,“同一业田,同一完粮,人何以宜多,我何以宜少?”“我能保子孙之为绅不为民乎?……国课之宜完,民艰之宜恤,为士者必知均赋为善政。……为民者可以不知,为士者岂宜不知?而不知又何足以为士乎?”[(60)]然而,对于具有一定张力的绅权的劝戒并无济于事,甚至清政府为此采取的一些强硬措施,也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得了绅士权力的扩张。
    绅士拒缴赋税或有意拖欠,会被革去身分或追究治罪:“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七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俱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以上……。”[(61)]但是皇权威势下的治罪条例并不能有效地控制绅士的特权。咸丰九年“江苏生监多有不安本分,包漕抗粮种种恶习,教官并不能稽察约束。”[(62)]
    此外,绅士的权力还扩展到司法领域。绅士们“凭借门第,倚恃护符,包揽钱粮,起灭词讼,出入衙门”,甚至“私设公堂和私藏刑具”[(63)]。江苏巡抚丁日昌在沐阳县令到任时,就提醒他,该县绅士周绍虞、王汝栋为当地讼棍,经常与县役声气相通,起灭词讼[(64)]。在四川,“讼棍多系贡监文武生,唆架扛帮,大为民害。”[(65)]因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作为地方官的知县的司法权。“由绅士解决的争端大大多于知县处理的。”[(66)]清朝统治下的地方社会权力的很大一部分为绅士所控制,绅士无疑时常制约着“官权”的行使。乾隆年间云南安村发生水灾,地方绅士郎秀才向县官报灾,县官亲自坐八抬大轿下乡勘灾。勘查结果认为灾情不重,这自然触怒了绅士。郎秀才指斥县官糊涂,并唆使村民将其坐轿打坏。县官在难堪之下,只好溜出安村[(67)]。因此,为了地方的利益,绅士们可以结成势力,有效地抵制政府权力的推行。
    皇权是神圣的,却不是万能的。在皇权羽翼下生长起来的绅士阶层,既是皇权向基层社区延伸的中介,也是皇权力量在民间实施的阻隔。这似乎表明,绅士阶层所拥有的不容怀疑的“权威”,有着更为广厚和深刻的社会文化根基,而不仅仅依存于“皇权”本身。
      四、农耕社会的基本需求
    就权力的本质属性而言,封建专制政权不会容忍任何无视其权威的社会力量的发展。为了防阻明季绅士力量坐大现象的重演,也为了摧抑士大夫的民族意识,清王朝以凌厉寒峻之势挫削绅士的力量。“清之所异于明者,在摧挫士气,抑制绅权。”[(68)]因而,对于地方绅士的严厉惩治,是清王朝入主中原后的基本政治手段。《东华录》载:“顺治三年……谕:运属鼎新,法当革故。前朝宗姓,已比齐民,旧日乡绅,岂容冒滥。……自今谕示之后,将前代乡宦监生名色尽行革去,一应地丁钱粮杂汛差役,与民一体均当,蒙混冒免者治以重罚。”[(69)]一六五二年清廷由礼部颁天下学校卧碑,以规范绅士的行为;一六六○年由礼部严饬学臣约束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纠众盟会,违者严加治罪[(70)]。统治者对绅士力量的严酷之举,确使“各地帖伏,无复明代绅士嚣张之势矣。”[(71)]然而,统治者的严厉措施,只是削减绅士力量于一时,而未能从根本上弱化绅士对地方社会控制的能力。道光以后,地方绅士的权势已日见扩张:“粤东吏治偷敝,人人以势利争胜,玩视法度,积成风气。官评之贤否,专视绅士之爱憎,百姓疾苦,无过问者。”[(72)]——同治年间,“近来绅士往往不安本分,动辄干预地方公事,甚至借端挟持官长,以遂其假公济私之计,于风俗人心大有关系,亟应认真查究以挽浇风。”[(73)]——光绪年间。无疑,封建专制制度不时塑制着皇权的绝对形象,同时,封建社会文明的机体里也滋生着抵御皇权的“免疫”系统。终究,在社会生活的最广阔范围内,在千年如斯的基层社区内,离开绅士的社会权威力量,皇权也只有象征的意义。代表皇权执行政务的官府,谨慎而又有分寸地“礼遇”绅士,求得官权与绅权的合作共治。“各省州县之待所辖绅士,假以礼貌,使有别于齐民。”[(74)]通常情况下,“地方官到任以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访绅士,联欢绅士,要求地方绅士的支持。”[(75)]否则,地方官往往被绅士们合伙搞掉,或者经由同乡京官用弹劾的方式把他罢免或调职[(76)]。因而,知县们被反复告戒说,县官遇见绅士,“皆宜下轿叙谢远劳”,不能“妄自尊大乘轿从绅士面前长驱而过”[(77)]。县官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号房探明“地方大绅士生日号行,均要写明,贴于办公之处”。因为“绅士为一方领袖,官之毁誉,多以若辈为转移”[(78)]。
    如果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皇权一统权威的法定依据,那么“天高皇帝远”则是对绅权地方权威的社会认可。在以“士农工商”简单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农耕社会里,技术知识及其进步是微不足道的。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延续依赖于“伦理知识”。因此,无论社会怎样的动荡变乱,无论王朝如何的起落兴废,维系封建社会文明的纲常理论中心却不曾变更。然而,居于这个社会文明中心位置的却恰恰是绅士阶层。
    在封建农耕社会里,绅士阶层是唯一享有教育和文化特权的社会集团。“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社会价值观,决定了唯有文化占有者的绅士才拥有卫护传统社会纲常伦纪的职责。“其绅士居乡者,必当维持风化,其耆老望重者,亦当感劝闾阎,果能家喻户晓,礼让风行,自然百事吉祥,年丰人寿矣。”[(79)]如何使一个幅员广大而又彼此隔绝的传统社会在统一的儒学教化下,获得“整合”,使基层社会及百姓不致“离轨”,是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清王朝所面临的思想意识统治任务则是更为艰巨:顺治十六年(1659)成立乡约、规定每月朔望宣讲“六谕”两次[(80)]。康熙九年(1670)颁布十六条“圣谕”。雍正二年(1724),清世宗亲自撰写了“圣谕广训”,成为日后百姓生活中经常宣讲的主要依据。每半月一次“宣讲由十六条政治——道德准则组成的‘圣谕’的目的,是向百姓灌输官方思想。”[(81)]然而,这一带有“宗教”形式却毫无宗教内容或宗教情感的活动,仅仅依靠地方官就根本无法实行。地方绅士事实上承担着宣讲圣谕的职责。“在于大乡大村,设立讲约所。选举诚实堪信,素无过犯之绅士,任约正,值月分讲。”[(82)]“十六条圣谕”以“重人伦”、“重农桑”、“端士习”、“厚风俗”为主旨,成为农耕时代浸透着浓郁的东方伦理道德色彩的行为规范。它的内容是一个古老民族文化在那个生存方式中的基本需求:“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弥盗贼,解仇愤以重身命”[(83)]。重要的是,反复向村民百姓宣讲这一规范的是绅士。
    绅士拥有文化,拥有知识,成为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角色。等级制度和农耕社会的生存方式,排斥着农民享有受教育拥有文化的权利,也因此而处于被治者的地位。在一个“礼法”社会中,只有“知书”才能“识礼”,也才配“识礼”。对于文化和教育的占有,使得绅士集教化、伦理、法规、祭祀、宗族等一切社会职责与权力为一体,成为乡土社会的实际权威。“一个农民从生到死,都得与绅士发生关系。这就是在满月酒、结婚酒以及丧事酒中,都得有绅士在场,他们指挥着仪式的进行,要如此才不致发生失礼和错乱。在吃饭的时候他们坐着首席,得接受主人家的特殊款待。”[(84)]对于一个大字不识的农民,文字是既具有神秘性也具有权威性的力量,它的实体表现就是绅士阶层的权势和地位。
    在农耕社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又远离文化知识的农民宽厚的肩膊上,顶立起一个乡土社会的领袖集团——绅士阶层。“我们的帝国是由几百万个农村聚合而成的社会。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不能读书识字,全赖乎士绅的领导,村长里长的督促,他们才会按照规定纳税服役。”[(85)]绅士的权势来源于一个文明或时代的根本需求,它是以一个社会权威的姿态矗立在厚实的农耕社会的根基之上。同权力直接源于“皇权”的赐予的官僚不同,他们只对皇权负责,而绅士却还肩负着社区的利益。因而,“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是无论皇权还是官府,都难以改变的社会现实。作为一个社会权威力量,绅士在社区中的领袖地位很难被皇权轻易地剥夺,尽管在极端冲突的时期,皇权可以凭借兵威大规模地摧抑绅士的力量。但社会生活的正常组织,社会秩序的正常维系,又只能依恃于绅士的力量。因此,不论是皇帝继退引起的朝政风波,还是王朝易代的江山更色,都很难从根本上触动绅士阶层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即使在清朝替代明朝时既杀戮人身又蹂躏人心的统治过程中,清王朝也只能适度地扑杀明朝的遗绅,而不能从根本上削弱地方绅士的权势。农耕文明土壤里扎根生长着的绅士力量仍然顽强地抵制着“皇权”对基层社区的渗透,保持着自身的领袖地位。
    任何一个王朝只能拥有一时之天下,而不能拥有整个文明。文明或体现文明生存方式的根本需求,将超越王朝或皇权的直接利益,而属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这是所有旨在建立“万世王朝”的皇权永远无法破解的斯芬克斯之迷。一个文明体系的生存和发展遵循着自身运行的必然节律。
    当然。绅士的权势并不具有永存的价值。不过,除非从一个社会或时代变革的深层意义着眼,绅权的彻底消除将不具有任何现实性。然而,这不又意味着奏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制度走向墓葬的挽歌么!对此,皇权将注定是无能为力的。
    注释:
    ① (18) 经君健:《试论清代等级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一年,页二八六、二九三。
    ② 吕实强:《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台)“中研院近代史所”专刊,页一六五。
    ③ 《晋书·傅玄传》。
    ④ 谢树阶:《保富·约书》卷八。
    ⑤ 《丹阳县劝捐查户章程》,《王苏州遗书》卷七。
    ⑥ (73) (74) 《皇朝掌故汇编》内编一,官制一,页七六、一○四、七八。
    ⑦ 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五年,页一七。
    ⑧ (12) (41) (45) (63) (66) (81) 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一九九一年,页三○、三二、五五、五一、四七、六一、六二。
    ⑨ (13) (14) 《学政》卷三二,页二;卷三一,页二;卷三二,页一。
    ⑩ 《黎平府志》卷五上,页七二。
    (11) (59) (64) 《抚吴公牍》卷二二,页一——二,卷二八,页二。
    (15) 叶梦珠:《阅世编》,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一年,卷四,页八三。
    (16)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一,页一七——一八。
    (17)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七下,光绪十四年重印本。
    (19) (20) 何柄棣:“The ladder of successin imperial China”,university Press,New Youk,1962,p40,255.
    (21) 《国外社会科学》一九八六年第十期,页六七。
    (22) 靳辅:《生财裕饷第一疏》,《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六,户政。
    (23) 《各省推广工局议》,《经世文四编》卷四二,工政。
    (24) 魏秀梅:《清季职官表》乙编,《人物录》,台北“中研院”一九七七年版。
    (25)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页二一五。
    (26) (30) (52) 《四民论》、《绅衿论》,《申报》同治壬申十二月九日,五月一日。
    (27) (37) (55) 《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页四六二、五三三、七五一。
    (28) (68) (72) 参见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一九八八年,页六七三,六七○。
    (29) 宣统三年《湘藩案牍钞存》第四册,页五二。
    (31) 民国《洛川县志》《教育志》页二。
    (32) (79)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页二七四,二七。
    (33) 胡林翼:《麻城县禀陈各局绅筹办捐输情形批》,《胡文忠公全集》四,页一七五七。
    (34) 胡思敬:《退庐疏稿》卷三。
    (35) 参见《博白县志》卷四,页二;《广州府志》卷六五,页六五、二、一○、一一。
    (36) (39) (40) (77) 《牧令书》卷一六,“教化”;卷一二,“筹荒”上;卷七,“作吏要言”;卷二,“居官寡过录”。
    (38) 《辛亥革命回忆录》二,页三九八。
    (42) 《惠州府志》卷五,《容县志》卷八。
    (43) 《浙江潮》第二期,页八。
    (44) (49) 石成金:《官绅约》。
    (46) (62) (65) 《清续文献通考》卷一三五,职役二一,考八九五四;卷九七,学校四,考八五六九、八五七一。
    (47) 惠庆:《奏陈粤西团练日坏亟宜挽救疏》,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二,页四五。
    (48) 《樊山政书》,卷一五。
    (50) 李燕光:《清代的政治制度》《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页二五七。
    (51) 金镜蓉:《复抚军密查地方吏治文》《痰气集》卷七。
    (53) 姚莹:《复方本府求言札子》《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三,“吏政”。
    (54) 《大清宣统新法令》第二册,页二○。
    (56) (67) (84) 胡庆钧:《论绅权》,《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八年,页一一九、一二四、一二○。
    (57) 《福惠全书》,卷二三,保甲。
    (58) 李輈:《牧沔纪略》卷下。
    (60) 冯桂芬:《显志堂稿》卷九,页二三——二六。
    (61) 《便览》卷一一,页八。
    (69) (70) 《东华录》顺治三年、十七年。
    (72) 《郭嵩焘奏稿》,岳麓书社一九八三年,页三三八。
    (75) (76) 吴晗:《论绅权》,《皇权与绅权》页五○。
    (78)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页一六、二六。
    (80) 参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一九期,页三二七。
    (82) 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宦海指南五种》,页八。
    (83)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一,考五○四七。
    (85) 【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一九八二年,页二三○——二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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