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英]霍布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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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论《圣经》篇章的数目、年代、范围、根据和注疏家

  


  所谓《圣经》的篇章,指的是应成为正典的篇章,也就是应成为基督徒生活法则的篇章。

  由于人们在良心中必须遵守的一切生活法则都是法律,所以关于《圣经》的问题就是整个基督教世界中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其中包括自然法与世俗法。因为圣经中虽没有规定每一个基督徒国王在自己的领域内应当制定什么法律,但却规定了什么法律是不应当制定的。我在前面已经证明,主权者在自己的领域中是唯一的立法者;既然如此,在每一个国家中,唯有经过主权当局确定为正典的篇章才能算是法律。诚然,上帝是一切主权者的主权者,所以他对任何臣民降谕时,不论人间的君主发布了什么相反的命令,臣民都必须服从。但问题并不在于服从上帝,而在于上帝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话。

  这一点对没有获得超自然天平的臣民说来,除开通过自然理性以外是没有其他的方法知道的。这种自然理性就是指导着他们为了求得和平与正义而去服从其国家中的权力当局、也就是去服从其合法的主权者的自然理性。根据这一义务,我在旧约的各章中,除开英国国教当局下令规定承认的篇章以外,便不能承认其他篇章是圣经。这些篇章是哪几篇,大家都清楚,这儿无需列出目录来,它们就是圣热罗尼姆所承认的那些篇章。

  他把其余各篇都当成伪经,其中有《智慧书》、《传道篇》、《犹达德记》、《多比亚记》、《马加伯记》上下两篇(虽然他曾见到上篇的希伯莱文本)和《以斯拉记》第三和第四两篇。在多密善大帝时代写出的犹太学者约瑟夫承认为正典的有二十二篇,这样就使票数刚好等于希伯莱文的字母数。

  圣热罗尼姆所承认的也是这样,但算法不同。因为约瑟夫所举出的是摩西五书、写自己那一时代的历史的先知书十三篇(这些和圣经中所包含的先知书符合到什么程度,在下面可以看到)、以及诗篇和箴言四篇。但圣热罗尼姆所举的则是摩西五书、先知八书和九篇其他的圣书,后者他称之为外经。埃及王托勒密请去把犹太法律从希伯莱文翻成希腊文的七十个犹太学者给我们译成希腊文的圣经就是英国国教教会所接受的那一些,此外就没有了。

  至于新约各篇,则基督教各教会和教派只要承认任何篇章是正典,便都同样承认这些是正典。

  关于圣经各篇章的原作者为谁,其他历史并没有任何充分的证据说明,而其他历史则是证明事实的唯一根据。同时,这一问题也不能用任何自然推理的论据来证明,因为推理只能使人相信推断的真理,而不能使人相信事实的真相。因此,我们在这一问题中必须用作指南的线索便只是各篇章本身所提供的那些。这种线索虽然不能告诉我们每一篇章的作者是谁,但在认识其写作时代方面却不无用处。

  首先让我们讨论一下《摩西五书》。这五书称为《摩西五书》并不足以说明它们是摩西写的。正好象《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和《列王记》不能作为充分的论据说明它们是约书亚、各士师、路得和列王所写的一样。因为篇章的名称标明主题的和标明作者同样常见。比如说,《利未书》所标明的是作者,而《斯堪德伯书》则是根据主题取名的。我们在《申命记》后一章第六节中读到关于摩西的坟墓有这样一段话:“只是到今日没有人知道他的坟墓”。所谓到今日,指的是到写这句话的时候。因此就可以明显的看出,这话是在他埋葬以后写的。因为我们如果说摩西谈到自己的坟墓时竟然讲:到他还活着的时候仍然没有找到,这话即使是用预言的方式讲的,也是一种奇怪的解释。但人们也许会说,并非全部五书、而只有最后一章是别人写的,其余的都不是。

  这样说来,我们就不妨看看《创世记》第xii 章第6 节中所找到的一段话,“亚伯兰经过那地到了示剑地方摩利橡树那里,那时迦南人住在那地。”这必然是当迦南人不在那地的时候写书的人的话,因之也就不是摩西的话,他还没有到迦南地方就死去了。同样的情形,在《民数记》第xxi 章第14节中,作者引了一部更古的书,名为“耶和华的战记”,其中记载了摩西在红海和亚嫩河谷的行迹。所以我们就可以看得十分明白,《摩西五书》是在他的时代以后写的,只是以后多久却不那么清楚。

  摩西虽然没有全部编写这五书,也没有写成我们现有的这种形式,然其中说明是他写的那些地方却全都是他写的。比方说,律法篇看来是包含在《申命记》第xi章以及往下一直到第xxvii 章的各章中,同时也曾下令刻在迦南福地入口的石头上。这一篇的确是摩西本人写的(见《申命记》第xxxi章,第9 、10两节),同时还把它交给以色列的祭司和长老,叫他们每逢七年的末一年当以色列人在定期的住棚节聚在一处时,口念给以色列众人听。这律法就是上帝命令他们的国王在建立王国形式的政府时应当到祭司和利未人那里去取分抄本的诫律,摩西也曾吩咐祭司和利未人把它放在约柜旁边(见《申命记》第xxxi章第26节)。这诫律曾经遗失,过了很久以后又被希勒家找到并送到约西亚王那里(见《列王记》下第xxii章第8 节),约西亚命人向人民宣读(见《列王记下》第xxiii 章第1 、2 、3 节),重订了上帝和他们之间所立的约。

  《约书亚记》也是在约书亚的时代以后很久才写的,这一点可以从该篇本身许多地方推论出来。约书亚曾把十二块石头立在约旦河中来纪念他们通过该河,关于这件事作者写道:“直到今日、那石头还在那里”(见《约书亚记》第iv章第9 节)。直到今日这话所表示的是人们记忆所不及的过去时代。

  同样的情形,作者关于上帝所说的“我今日将埃及的羞辱从你们身上辊去了”这句话曾写道:“因此那地方名叫吉甲、直到今日。”(见《约书亚记》第v 章第9 节)这话如果也是在约书亚时代说的便不对头了。关于亚割谷由于亚干在帐棚内引起的麻烦而得名的问题,作者也说:“直到今日”(见《约书亚记》第vii章,第26节),因之也就必然是在约书亚以后很久说的。这类的证据其他还有许多,比如《约书记》第viii章第29节、第xiii章第13节、第xiv 章14节、xv章63节等处都有。

  同样的情形从《士师记》第i 章第21节、26节;第vi章第24节;第x 章第4节;第xv章第19节;第xvii章第6 节以及《路德记》第i 章第1 节等处一些相同的论据中都可以明显地看出;尤其是在《士师记》第xviii 章第30节更为明显,其中说:“约拿单和他的子孙作但支派的祭司,直到那地遭掳掠的日子。”

  有类似的证据说明《撒母耳记》上下两篇也是在他自己的时代以后写的。《撒母耳记上》第v 章5 节、第vii 章13节与15节、第xxvii 章6 节、第xxx 章第25节中说过,大卫裁定上阵的得多少掳物,看守器具的也得多少之后,接着作者便说:“定此为以色列的律列典章,从那日直到今日。”此外,乌撒由于伸手扶住神的约柜被神击杀后,大卫因耶和华击杀他而心里愁烦、就称那地为贝列斯乌撒、关于这一点作者也说:“直到今日”(见《撒母耳记下》第vi章第8 节)。因此,写这一篇的时间必然是在事实发生以后很久,也就是在大卫的时代以后很久。

  关于《列王记》上下两篇和“历代志”上下两篇,除开提到这些遗迹,像作者所说的那样一直保留到他那一时代的地方(如《列王记上》第ix章、13节;ix章、21节;x 章、12节;xii 章19节;《列王记下》第ii章、22节;第viii章、22节;x 章,27节;xiv 章、7 节;xvi 章、6 节;xvii章、23节;xvii章、34节;xvii章、41节;以及《历代志》第i v 章、41节;v 章、26节)等都是以外,其中所载史迹一直继续到那个时代也充分证明这两部分是在巴比伦被掳以后写的。因为所记录的事实总是比记录本身早,比提到和引证这种记录的篇章就更要早得多,因为这些篇章在许多不同的地方就让读者参看犹太《列王记》、以色列《列王记》、《撒母耳先知书》、《拿单先知书》、《亚希亚先知书》、耶多的异象、塞尔维亚《先知书》和阿多《先知书》等。

  《以斯拉记》和《尼希米记》两书肯定地说是在他们从巴比伦被掳回来以后写的。

  因为他们回来的情形、耶路撒冷城墙与圣殿重建的情形、重新立约的情形和规定办法的情形都在里面有记载。

  皇后以斯帖的经历是被掳时期的事,所以作者一定是同时或者以后的人。

  《约伯书》中没有迹象说明写作的时代。虽然可以明显地看出约伯不是假想的人物(参看《以西结书》第xiv 章、14节;《雅各书》第v 章、11节),但这一篇本身似乎不是历史记载,而是关于古代争论极多的一个问题的讨论,那便是:“为什么恶人往往在今世昌盛而好人却受苦”。此外,据热罗尼姆证实,该篇从最初到第iii 章、第3 节约伯开始抱怨的地方止,希伯莱文都是用散文写的,接着往下到最后一章第6 节则是用六步韵诗写的,而该章其余部分又是用散文写的,照这样看来,上述情形就更加可能了。所以争论的话都呈用韵文写成的,而散文则只是作为一个弁言加在前面和一个跋加在后面。但象约伯这样本身遭到极大痛苦的人自己、或者是来安慰他的朋友,一般都不会用韵文体裁,而古时的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却常用这种体裁。

  《诗篇》大部分是大卫写来给唱诗班用的,此外还加上了摩西和其他圣者的诗歌。

  其中有些篇,如第一百三十七篇、第一百二十六平等是被俘回来以后的;根据这些看来,诗篇显然是犹太人从巴比伦被掳回来以后才编撰和写成现有形式的。

  《箴言》是一篇哲言与真言集,其中一部分出自所罗门,一部分出自雅基的儿子亚古珥,还有一部分出自利幕伊勒的母亲,我们不可能认为这是所罗门搜集的,同样也不可能认为是亚古珥或利幕伊勒的母亲搜集的。这些话虽然是出自于他们,但搜集或编撰成这一篇则是比他们全都晚的另一个信徒所作的工作。

  《传道书》与《雅歌》中没有任何东西不是出自所罗门的,只有标题或内容简述不是。因为,“在耶路撒冷作国王、大卫的儿子、传道者的言语”以及“所罗门的歌是歌中的《雅歌》”这两个标题似乎都只是在《圣经》各篇章编成整个一部旧约时为了扬名后世的原故才写下的,目的是不但使教义、而且使这两篇的编者都能万古常青。

  先知中最早的是西番雅、约拿、阿摩斯、何西阿、以赛亚、米迦,这些人都生活在犹太王亚玛谢和亚查利亚(亦名俄西亚)时代。但《约拿书》并不是这位先知的预言的正式记录,因为其中他的预言只有寥寥数语:“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倾覆了”(见《约拿书》第iii 章,第4 节)。这一篇不过是他的刚愎自用和违抗神命的作法的经过或叙述。他本人既然是该书的主题,所以就不可能是该书的作者。但《阿摩斯书》却是他的预言。

  耶利米、俄巴底亚、那鸿和哈巴谷都是在约书亚时代作预言的先知。

  以西结、但以理、哈该、撒迦利亚等则在巴比伦被掳时作预言。

  约珥和玛拉基究竟在什么时候作预言,从他们写作的篇章中看不出来。不过从他们那两篇的内容简述或标题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整个的《旧约圣经》写成现在的形式是在犹太人从巴比伦被掳回来以后,和那位从犹太请去七十人把《旧约》译成希腊文的埃及王托勒密、斐拉德尔斐斯的时代之前。

  教会向我们推荐的《外经》(虽然不是作为正典推荐,但却认为是对我们的启迪有好处的书)在这一问题上如果可以信赖的话,那么《圣经》便是由以斯拉编成现在这种形式的,这一点可以从他自己在《以斯拉记下》(第xiv ,第21、22两节)中所说的话里看清楚。在那儿他对上帝这样说:“你的律法已被焚烧,没有人知道你所成的或将要作的。但我如果在你之前蒙恩,就求你降圣灵于我,我将写出从创世以来你律法中所载的世上成就的一切,使人能找出你的道、使后世的人能生活。”第45节中又说:“四十天住满后,至尊的耶和华吩咐说:你写的第一部可示与公众、使那有德的和无德的都能读到、最后七十节却只可传示与民中贤知的人”关于《旧约》各篇写作的时代就写到这里为止。

  《新约》作者全都生活在基督升天后一个世代之内,除了圣保罗和圣路加外他们全都见过救主或者作过他的门徒。所以他们所写的著作便和使徒们的时代同样久远。但《新约》各篇被教会接受并承认为他们的著作的时间则决没有那样古。

  因为正如《旧约》各篇是从以斯拉时代(当各篇已散佚时,他受圣灵指引将其找回)起流传下来的,《新约》各篇则因抄本不多,又不容易全部保存在一个私人手中,是后来由教会的主管人加以搜集、批准并以作为那些篇章的书名的使徒与门徒的著作向我们推荐的,因此全部《新约》起源的时代不可能早于这一时代。第一个全部举出《新、旧约》各篇的地方是使徒法典,人们认为该法典是继圣彼得之后任罗马第一任主教的革利免所搜集的。但由于这只是人们的假设,同时又有许多人提出怀疑;所以据我们所知,首先将圣经作为先知与使徒著作推荐给当时的教会的是劳地西亚宗教会议,而该宗教会议则是在基督纪元后364年举行的。当时教会诸大圣师的野心十分猖獗,皇帝虽然是基督徒也不再被他们看成是人民的牧者而被看成是羔羊、非基督徒国王则被当成是狼;他们竭力不像布道者那样把自己的说法当成建议和参考意见,而要像专制统治者一样把它当成法律看待,并且认为使人民更加服从基督教教义的欺骗是虔诚的。但我相信虽然《新约》各篇的抄本只存在于教士手中,他们却并没有因此而窜改圣经。因为他们如果有意这样做的话,就一定会使这些篇章比现存情形更有利于他们控制基督徒国王和世俗主权的权力。因此,我便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怀疑我们现在所见到的《新旧约》是先知和使徒言行的真实记录。被称为外经的某些篇章也可能属于这一情况,他们被列于正典之外,并不是由于和正典其余部分的教义不符、而只是由于不见于希伯莱文之故。因为在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亚洲以后,有学问的犹太人很少不精通希腊语的。我们不妨看看将《圣经》译成希腊文的七十个译者全都是希伯莱人,而我们现在还有斐罗和约瑟夫两个犹太人所写的书,他们都是用流利的希腊文写的。然而使一篇《圣经》成为正典的不是作者,而是教会的权威。

  各篇虽然是由不同的人写成的,但各作者则显然具有同一种精神,那便是他们都想要达到同一目的,这就是说明圣父、圣子、圣灵的王国的权力。因为《创世记》将上帝子民的世系追溯到创世之时,往下一直叙述到进入埃及的时候,另外的摩西四书所载的则是以色列人选上帝为王的事以及上帝为他们的政府规定的律法。《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和《撒母耳记》则接到扫罗的时代,记述上帝的子民直到摆脱上帝的统治、要求为他们像列国一样立王时为止的事迹。旧约其余部分所载的历史将大卫的世系一直追溯到巴比伦被掳时,从这一世系中,往后将要产生上帝王国的恢复者——我们的救主本身,他的降临在先知书中已经预言;在这些先知之后《福音书》作者们则描写他在人世的生活、行迹以及他认天国为属于自己的权利。最后,使徒行传和使徒书信则宣告上帝圣灵的降临,以及他留给使徒及其继承者们让他们领导犹太人和召劝外邦人的权力。总起来说,《旧约》所载的史实和预言以及《新约》所载的福音与使徒书信都是具有同一见地,那便是使人皈依上帝,这就是Ⅰ.服从摩西和诸祭司,Ⅱ.服从降生为人的基督,Ⅲ.服从使徒以及其后教权的继任者。因为以上三者在不同的时期代表着上帝的人格:——在《旧约》时期是摩西及其继任者大祭司与犹太人的国王,基督身在地上时则为基督本身,从圣灵降临节(灵降在使徒及其继任者身上的时候)以后一直到现在则是使徒及其继任者。

  《圣经》的权威来自何处乃是基督教各教派争论得很多的问题。这一问题有时也用其他方式提出,比如:我们怎么能知道《圣经》各篇是上帝的话;或我们为什么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困难主要来自表达问题所用的字眼不恰当。

  因为大家都相信,圣经的原始作者是上帝,所以争论的问题便不是在这里。其次,还有一点也很清楚,虽然所有真正的基督徒都相信,但除开由上帝亲自以超自然的方式对其启示过《圣经》的人以外,谁也不知道《圣经》是上帝的话。所以我们怎样能知道《圣经》的问题便提得不正确。最后,如果问题是作为我们怎样能相信《圣经》的问题提出的,那么由于某些人是由于某一种理由而相信的、另一些人则是又由于另一种理由而相信的,所以对于他们不可能提出一个总的答复。真正说来,问题应该是这样:圣经各篇究竟是根据什么权威而成为律法的。

  就其不异于自然法这一点而言,《圣经》各篇无疑是神律,于是便也具有权威,一切能运用自然理性的人都可以理解它们。但这种权威不过是所有其他符合于理性的道德原理的权威,其指令是永恒的法律,而不是制定的法律。

  如果他们是由上帝本身制定为律法的,那么它们就具有成文法的性质。这种律法只对于一种人说来才是法律,那便是得到上帝充分的晓谕的人、其中任何人都无法借口不知道它们是上帝的法律而予以规避。

  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此外,如果不是国家的立法当局使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就必然是来自上帝的某种其他公众或私人的权威使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是私人的,便只有上帝特别降宠、单独向其启示这种法律的人才受约束。

  因为如果在一群由于骄傲和无知而把自己的梦境、狂妄的幻想和疯狂状态当成圣灵的证明的人之中,或是在那些出自野心而违背良知地假充具有这种神迹证明的人之中,每一个人都要把个别的人借口得到了亲授的神感或天启而强加在他身上的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那么任何神律便都不可能得到承认了。如果这权威是公众的,那便是国家或者教会的权威。但教会如果是一个统一的人格的话,那便和基督徒组成的国家是同一回事;称它是一个国家,因为它是由结合在主权者一个人身上的人们组成的,同时又由于它是由结合在一个信基督的主权者身上的基督徒组成的,所以便也称为教会。但教会如果不是一个统一的人格,它就不具有任何权威;它既不能下命令、也不能有任何行为、对任何事物也不可能具有任何权力或权利;它不会具有任何意志、理性和声音,因为所有这些性质都是人的性质。如果全体基督徒不存在于一个国家中,他们就不能成为一个统一的人格,而且也没有任何普遍的教会具有任何权力统辖他们。因之,圣经便不是普遍教会制定的法律。相反,如果教会是一个国家的话,那么所有的基督徒国王与统治者便都成了平民,可以由全基督教世界的普遍主权者加以审判、废黜和惩罚。所以圣经的权威问题便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基督徒国王和基督教国家的主权议会在自己的领土内究竟是直接处于上帝之下的绝对的主权者,还是要服从于一个属于普遍教会之上的教皇,并可由这教皇在自己认为有好处或公共利益有必要时,予以审判、定罪、废黜或处死。

  这一问题不更详细地讨论一下上帝国是无法解决的,同时关于解释圣经的权限问题我们也要根据上帝国来评断。因为任何人要是对任何文字具有合法的权力,将它制定为法律,那么他便也有权力批准或否定这种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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