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

[英]霍布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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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论自然的上帝国(天国)

  


  单纯自然状况——也就是既非主权者、又非臣民的人所具有的那种绝对自由的状况,是一种无政府状况和战争状况;引导人们摆脱这种状况的法则是自然法;国家没有主权便是没有实质内容的空话,不能立足;臣民在一切不违反神律的事情上应当绝对服从主权者。以上各点我在前面都已经充分证明了。在一套完整的有关民约义务的知识中,现在我们所缺的只是认识什么是神律。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知识的话,当世俗权力当局命令一个人作任何事情时,他便会不知道是否违反神律。这样一来,要不是过多地服从世俗方面而冒犯上帝吾王,便是由于惧怕冒犯上帝而违反国家的命令。为了避免这两个暗礁,就必须知道神律是什么。

  由于所有关于法律的知识都取决于关于主权的知识,所以往下我将讨论一下上帝的王国(天国)。

  诗篇中说:“耶和华作王,愿地快乐。”(见《旧约诗篇》第xcvii篇1节),又说:“耶和华作王、万民当战抖。他坐在天上、地当动摇。”见同处第xcix章,第1节)。

  不论人们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永远服从神的权力。人们并不能由于否认上帝的存在或神的安排而摆脱这种束缚,反倒只能失去其平安。但把这种不仅及于人类、而且及于禽兽、植物和无生物的统辖权称为王国,却不过是一种比喻的用法而已。

  正式说来,只有通过言词(降谕之道)、通过奖赏服从者的诺言、并通过惩办不服从者的儆诫等方式管辖其臣民的人才说得上是在进行统治。因此,无生物或无理性的生物便不能成为上帝王国中的臣民,因为它们不能理解神的诫命,无神论者以及不相信上帝对人类行为有任何管理的人也不是,因为他们不承认上帝的道(言词),对他的报赏不存希望、对他的威慑也不惧怕。这样说来,唯有那些相信有上帝统治世界、而且相信他为人类提出了诫命、设置了赏罚的人才是上帝的臣民,其余的都应当理解为敌人。

  通过言词来进行统治就要求这种言词能使人明确地知悉,否则就不成为法律。因为法律的本质中有一条是要充分而明确地公布,以便消除不明法禁的借口。这一点在人类的法律方面只有一种办法,那便是用人的声音予以宣布或公布。

  但上帝谕知其神律的方式却有三种:一种是通过自然理性的指令,一种是通过神启,还有一种是通过某一个依靠奇迹的作用取得他人信仰的人的声音。由此可见,上帝的降谕之道(言词)便有三种,那就是理性的、意识的和先知的。与此相应的听取方法也有三种——正确的理性、超自然的意识和信仰。从来没有任何普遍法则是通过超自然意识(即神启或灵感)提出的,因为上帝用这种方式降谕时只是对个别的人说的,并且对不同的人所说的事情也不同。

  根据上帝其余两种降谕之道之间的区别,也就是根据理性的降谕之道和预言的降谕之道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说上帝的王国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的,另一种是先知的。在自然的上帝王国中,所有根据正确理性的自然指令而承认天意安排的人都归他统治。在先知的上帝王国中,他选定了一个特殊的民族——犹太民族作为自己的臣民,他不但以自然理性统治他们,而且通过圣者先知的口颁布制定的法律统治他们,同时也唯有他们才受到这种统治。在本章中我想要讲一讲自然的上帝王国。

  上帝用以统治人类并惩罚违犯神律的人的自然权利不能溯源于他创造人类这一点,那样就好象是说上帝要求人们服从以报答他的恩德似的;这一权利我们只能溯源于他的不可抗的力量。在前面我已经说明了主权者的权利是怎样从信约中产生的,如果要说明这种权利怎样从自然中产生,我们只要说明它在什么情形下从来不会被取消就够了。由于所有的人根据自然之理说来对一切的事物都具有权利,所以每一个人便都有权利统治所有其他的人。但由于这一权利不能以暴力取得,所以放弃这种权利,并通过共通的同意使一些人具有主权来统治和保卫自己便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安全。然而如果有任何一个人具有无以抵抗的力量,那他就没有理由不根据自己的意思用这种力量来统治和保卫自己与这些人。所以对一切人的统治权便自然而然地由于权力无以抵抗的人的力量的优越而归属于他们。这样说来,正是由于这一权力,统治人类的王国和任意使人类遭受苦难的权利便自然而然地属于无所不能的上帝,——这不是作为仁慈的造物主而属于他,乃是作为全能的主而属于他。虽然我们说惩罚只是由于罪而遭受的,因为这个字的含意就是由于罪而受的苦;不过使人遭受苦难的权利却并不永远来自人们的罪,而是来自上帝的权力。

  关于为什么恶人往往得福而好人反倒遭祸的问题,古人讨论得很多。这问题正和我们关于上帝究竟是根据什么权利降祸福于今世的问题相同。这一问题非常困难,不但动摇了一般人对天意的信仰,而且也动摇了哲人以至圣者的这种信仰。比如大卫就曾说:“神实在恩待以色列那些清心的人。至于我、我的脚几乎失闪。我的脚险些滑跌。我见恶人和狂傲人享平安就心怀不平。”(见旧约《诗篇》第lxxiii章,第1、2、3节)。约伯自己虽然守正不阿,但却遭受了许多苦难,他是怎样急切地和上帝争议啊?在约伯的问题上,这一问题是由上帝自己决定的;其理由不是根据约伯的罪,而是根据自己的权力提出的。因为当约伯的朋友把他受苦难的理由都归之于他的罪、而他却为自己辩护说他知道自己无罪时,上帝便亲自来答复这一点,并以“我立大地根基的时候你在哪里呢。”

  (见旧约《约伯书》第xxxviii章第4节)等等的话来解释他根据自己的权力使约伯受苦的理由;这样便一方面证明了约伯无罪,同时也斥责了他那些朋友的错误说法。我们的救主在下列的话中所说的关于天生的瞎子的看法也和这一说法相符:“也不是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的身上显出神的作为来。”(见新约《约翰福音》第ix章第3节)。我们虽然可以说:死是因罪进入了世界(这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亚当没有犯罪,他就决不会死,也就是他的灵魂决不会和他的躯体脱离),但却不能根据这一点推论说:上帝没有理由像他对其他不能犯罪的生物那样使没有罪的人受苦。

  上面已经说明,上帝主权存在的理由只是以自然之道为根据的,往下我们就要讨论神律或自然理性的指令是什么,神律所规定的不是人伦之间的自然义务,便是我们对主权者上帝自然应有的崇敬之道。前者就是我在本书第十四、十五两章中已经讲过的那些自然法,如公平、正义、仁慈、谦卑等以及其他的道德。因此,剩下要讨论的便是人们光从自然理性的指令、而不从其他上帝的降谕之道中所得到的有关敬拜和崇敬上帝吾王的准则是什么。

  崇敬是对他人的权力与善的内在认识和看法。因此,崇敬上帝便是对他的权力与善的尽可能高的认识。人们的这种看法形之于言语的外在表示便称为崇拜(Worship)。这是拉丁人对“培植”一词所理解的意义的一方面。“培植”就其常用的本意来说,是一个人为了获得利益而对任何对象投下的劳力。能从其中获得利益的对象要不是从属于我们,便是不从属于我们;前者所提供的利益是作为随着我们所投下的劳动力而产生的一种自然结果,后者则是只根据其自己的志愿酬报我们的劳力。在前一种意义下,投在土地上的劳动谓之培育,而对子女的教育则称为对他们的心灵的培育。在第二种意义下,我们不是以强力、而是以殷勤顺从的方式使他人的意志服从于我们的目的;其涵义相当于讨好,也就是以迎合的方式博取宠惠;诸如以称颂、承认其权势、或以任何其他取悦于自己所讨好的人的方式博取宠惠等都是。这就是敬拜的本义。在这种意义下哗众取宠者就是敬拜民众的人,而神的培育就是敬拜上帝。

  内心的崇敬是对权力与善的看法,从这里就产生三种激情:第一是爱慕,这是相对于善的激情,第二是希望,第三是畏惧,两者都是相对于权力的激情。此外,从这种内在的崇敬中,还产生出三种外在的敬拜方式:一种是颂扬、一种是夸耀,还有一种是推崇。颂扬的主题是善。夸耀和推崇的主题则是权力,其所得到的结果则为福祉。颂扬和夸耀一方面是以言辞、再方面是以行动来表示的;当我们说某人好或者伟大,便是用言辞来表示,当我们感谢某人的恩惠而服从他的权力时便是以行动来表示。对于另一人的幸福的看法则只能以言辞来表示。

  在品质和行为方面有关崇敬的表现象征有些是自然的,其他的则是根据人们的制度或习惯而来的。前者在品质方面如善、义、大度等都是,在行为方面则有祷告、感谢、服从等;后者在某些时间和地点上是崇敬,在某些时间和地点上是不崇敬,在另一些时间和地点上则是无所谓的。如行礼、祈祷和感恩的姿式便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用法。

  前一类敬拜方式是自然的敬拜方式,后一类敬拜方式则是人意规定的敬拜方式。

  在人意规定的敬拜方式方面有两种不同的情形,因为这种敬拜有时是遵命而行的,有时是自由的。前者就是按被敬拜者的要求而行的。后者则是按敬拜者认为合适的方式而行的。遵命而行的敬拜,其崇敬在于服从而不在于其言辞或姿式。但如果是自由的敬拜,其崇敬则在于旁观者的看法;原意是崇敬的言辞或行动在旁观者看来如果是可笑的,含有轻蔑的意思,便不能成为敬拜,因为这不是崇敬的表现。其所以不能成为崇敬的表现方式,原因在于:表现对于表现者本人而言,并不能成为表现;这表现是做给谁看的、对谁而言就能成为表现,也就是只有对于旁观者而言才能成为表现。

  此外,敬拜也有公众的和私人的两种。前者是国家作为一个人而进行的敬拜,后者则是个人所表示的敬拜。前者对整个国家说来是自由的,但对每一个人说来则不如此。

  后者在私自举行时是自由的,在大众之前举行则决不可能没有一些限制;这种限制要不是来自法律,便是来自舆论,这和自由的性质是相冲突的。

  人对人的恭敬目标是权力,因为一个人看到旁人受恭敬时就会认为这人有权力,而且也就更容易服从他,这样就会使他的权力更大。但上帝身上不存在目标,我们对上帝的敬拜是出自于义务,而且是根据我们的身分、按照某些敬拜的法则举行的,这就是按照理性指令弱者为了希图利益、畏惧伤害、或感谢已得到的好处而恭敬强者的崇敬法则举行的。

  为了认识自然指示给我们的对上帝的敬拜是什么,我将从上帝的属性开始讨论。第一,我们显然必须认为存在是他的属性,因为一个人对自己认为根本不存在的对象就不会愿意去崇敬。

  第二,有些哲学家说世界或世界的灵魂是上帝,这是贬低了上帝,并否认了上帝的存在。因为上帝应理解为世界的原因,如果说上帝就是世界,那便等于说世界没有原因,也就是说没有上帝。

  第三,如果说世界不是创造的而是永恒的;而永恒的东西又是不具有原因的,这便等于否认有上帝存在。

  第四,有些人根据自己的想法赋与上帝以安闲的属性,这就是认为上帝不关心人类,也就是使上帝不受到崇敬;因为这样就是使人们不敬爱上帝,而敬与爱则是崇敬的根源。

  第五,在表示伟大和权力的事物之中,说上帝是有限的,便不是崇敬上帝。因为赋与上帝以属性而不尽其极至便不是愿意崇拜上帝的表现,而有限便是没有尽到极至,道理是我们在有限之上不难增加更多的东西。

  这样说来,将形象赋与上帝便不是崇敬上帝,因为所有的形象都是有限的。

  如果说我们在心中想像出上帝、构想出上帝或对上帝具有一个概念,也不是崇敬上帝,因为我们所想像出的任何东西都是有限的。

  认为上帝具有部分或全体的属性也不是崇拜上帝,因为这些都只是有限事物的属性。

  如果说上帝在这个或那个地方也不是崇敬上帝,因为在某个地方的任何东西都是有一定范围的和有限的。

  说他运动或静止也是这样,因为这两种属性都将空间赋与了上帝。

  说上帝不止一个也不是崇敬他,因为这样就是暗指他们全是有限的,道理是不可能有一个以上的无限。

  认为他具有忏悔、愤怒、怜悯等带着内心不安这种性质的激情、则除非是一种隐喻,所指的不是激情而是效果,否则便不是崇敬上帝:认为他具有机体欲望、希望、欲念等或属于任何消极的官能都是这样,因为激情是受到其他东西限制的力量。

  这样说来,当我们认为上帝有意志时,便不应当理解为象人的意志那样,是一种理性的欲望,而应当理解为他实现每一种事情的力量。

  当我们认为他有视觉等感觉活动时也是这样,认为他有知识和理解力时情形亦是如此。这些在我们身上不是别的、就是外物压在人体的各部分歧官上所造成的心理扰动。

  上帝身上没有这类东西存在,这类东西既然是取决于自然原因的东西,所以就不能认为是他的属性。

  一个人如果只打算把那些有自然理性作根据的属性归与上帝,便必然只能用无限、永恒、不可思议等否定的属性形容词或至高、至大等最高级的属性形容词,或者是用善、公正、神圣、造物主等无定属性形容词,而用时意义又象是不为了说明上帝是什么(因为这样就是把他限制在我们的幻象限度之内),而只为了说明我们怎样赞美他、怎样随时准备服从他;这就是谦敬以及立意尽最大可能崇敬他的表现。因为只有一个名词可以说明我们对他的性质的概念,那便是我存在,而且只有一个名词可以说明他对我们的关系,那便是上帝,后一名词中包含着天父、王和主的意思。

  关于崇敬神的行为,理性有一条最普遍的准则,那便是它们应当是崇敬上帝的意念的表现,其中首先可以举出的便是祈祷。因为雕偶像的人在雕制时人们并不认为他们能使那些偶像成为神,而是向偶像祈祷的人使之成为神。

  第二,感恩:在敬神方面,这种方式和祈祷只有一点区别,那便是祈祷出现在恩赐之前,而感恩则出现在恩赐之后,两者的目的都是承认上帝是过去和未来一切恩惠的缔造者。

  第三,祭礼,也就是牺牲与贡品。这些如果是最好的,便是崇敬的表现,因为它们是表示感恩的东西。

  第四,除上帝之名以外,不以他名起誓,这自然是一种崇敬的表现。因为这是承认唯有上帝知道我们的心,并承认任何人的智慧或力量都无法庇护一个人,让他不遭受上帝对作伪证者的报复。

  第五,不妄谈上帝是理性的敬拜的一部分,因为这说明我们畏惧上帝,而畏惧就是承认他的权力。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上帝之名不可轻用,也不可无目的地用,因为那样就等于是滥用了。同时,除非是为了起誓、国家下令肯定判决、或在国际间避免战争而用上帝之名,否则便是无目的地用。争论上帝的本质的做法跟他的尊荣是相冲突的。因为人们认为,在我们这自然的上帝王国之中,除开通过自然理性而外,也就是除开根据自然科学的原理而外,就没有任何其他方法能认识任何事物;这种原理根本不能向我们说明我们自己的本质是什么,也不能说明最微小的生物本质是什么,更不用说让我们知道上帝的本质中的任何东西了。这样说来,人们根据自然理性的原理来辩论上帝的本质便是对上帝的不敬。因为我们不应当考虑自己归与上帝的属性的哲理意义,而只应当考虑对他作最大的崇敬的虔诚心意的意义。由于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人们才会一卷又一卷地写出不是为了崇敬上帝、而是为了崇敬自己的智慧和学识的书籍来辩论上帝的本质。这只是妄用和滥用神圣的上帝之名。

  第六,自然理性指令我们每一祈祷、感恩、祭献、牺牲,都应当各就其类别拣选最好的和最能表示崇敬的。比方说,祈祷和感恩的词句便不应当是仓促拟就的、轻浮的和庸俗的,而应当是辞藻华丽,结构良好的。否则我们就没有尽最大可能崇敬上帝。因此,异教徒把偶像敬奉为神便是荒谬的。但他们以诗歌、韵文、器乐与声乐等敬神则是合理的。同时,他们用作牺牲品的牲畜,他们所贡献的祭礼、以及他们敬神的行为都充满着敬服和不忘所得恩赐之感,用这一切敬神由于是出自崇敬神的意愿,所以便也是合乎理性的。

  第七,理性指令我们不但要私自敬神,而且特别要公开地在人们面前敬神。因为不这样的话,敬神中最值得嘉许的一点,也就是使他人敬神这一点便失去了。

  最后,服从神律(在这种情形下就是服从自然法)乃是最大的崇敬。由于敬服对上帝说来比牺牲更值得嘉许,所以轻视上帝的诫命也就是最大的不敬。这些都是理性昭示一般平民的敬神准则。

  国家既然只是一个人格,敬拜上帝也只应当只有一种方式。当它命令个人公开地敬拜时便是实行了这一点。这就是公共敬拜方式,其特性在于一律,因为因人而异的行为不能谓之公共敬拜方式。由此看来,一个地方如果允许各种私人宗教所产生的许多不同敬拜方式存在,就不能说是具有任何公共敬拜方式,这个国家也不能说信奉了任何宗教。

  由于言词的意义是根据人们一致的协议和规定而来的,所以神的属性形容词便也是这样。这些属性形容词之所以应认为是尊敬的,是因为人们有意让它们成为这样。个人在没有法律而只有理性的地方可以通过意志作出的事情,国家也可以根据世俗法通过意志作出。同时又由于国家没有意志,除开具有主权的某一个人或多人的意志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也不可能制定任何法律,所以我们便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主权者在上帝的敬拜中规定为表示尊敬的属性形容词,私人在公共敬拜中应当依式加以使用。

  但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根据规定而来的表现方式,其中有些自然而然地是尊敬的表现,另一些则自然而然地是轻蔑的表现,因此后一类行为(也就是人们耻于在自己崇拜的人之前做出的行为),便不能由人的力量使之成为敬神方式的一部分。庄重、谨慎和谦恭等等属于前一类的行为也决不可能和敬神的方式分开。但有无数行为和姿式的性质是无所谓的,其中由国家规定公开普遍用作崇敬的表现和敬神方式的那一部分臣民就应当如式加以采用。圣经上说:“服从上帝比服从人好”,这句话在按约建立的上帝王国中可以成立,但在自然的上帝王国中却不能成立。

  以上简短地讨论了自然的上帝王国和上帝的自然法,我在本章之后只打算再简短地补充说明一下上帝的自然惩罚。

  人类今世生活中的行为每一种都是一长列后果之链的开端。

  对于这种后果之链说来,人类的思虑都不够高明,不能使人瞻望到它的尽头。在这个链中,苦事与乐事连接在一起,其方式使想要作出任何纵乐行为的人必将遭受与之相连的一切痛苦。这些痛苦就是这些行为的自然惩罚,而这些行为则是害多于利的景况的开端。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行为放荡会自然地招致疾病之罚、轻率则招致灾祸之罚、不义招致仇敌的暴行之罚、骄傲招致失败之罚、懦弱招致压迫之罚、王国疏于执政招致叛乱之罚,而叛乱则会招致杀戮之罚。惩罚既然是由于破坏法律而来的,自然的惩罚就自然而然地是由于破坏自然法而来的,因之也就是作为自然而非人意的结果而随之出现的。

  本书直到这儿为止所谈的是主权者怎样建立及其权利和性质,以及根据自然理性的原则推论出来的臣民的义务。这种学说跟世界大部地区的实践相去很远,尤其是跟我们这接受罗马与雅典的伦理学的西方世界的实践相去很远,同时掌管主权的人所需要的伦理哲学又极深;考虑到这一切之后,我几乎认为自己费这一番力就象柏拉图搞出他那共和国一样没有用处了。因为他也认为在主权者由哲人担任以前,国家的骚乱和内战所造成的政权递嬗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但当我再考虑到:主权者和他的主要大臣唯一必需具有的学识就是关于自然正义的学识,他们所需要学的数学不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多,而只要学习到能通过良法鼓励人们学习这种学问的程度就够了;同时柏拉图和迄今为止的任何其他哲学家都没有整理就绪并充分或大概地证明伦理学说中的全部公理,使人们能因此而学习到治人与治于人之道;这样一来我又恢复了一些希望,认为我这本书终有一日会落到一个主权者手里;由于它很短,而且在我看来也很清楚,所以他便会亲自加以研究,而不会叫任何有利害关系或心怀嫉妒的解释者帮忙;同时他也会运用全部权力来保护此书的公开讲授,从而把这一思维的真理化为实践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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