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探讨各种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及其理论基础的著作,是没有真正的结论可言的。只要对我们时代的强硬的或“左”或“右”的集体主义倾向存在着一种个人至上的回答,那么前几章里探讨过的一些争论仍会继续下去。虽然自由思想中的一些细微差别和确实存在的一些根本差异在公开的政治争论中是无关紧要的,但它们显然对社会理论具有一种非常深远的意义。我们已经讨论过的与自由主义有关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权利与功利主义等之间不停的对话,是政治思想史中一些人们熟悉的话题。这些与自由思想有关的问题之所以被广泛深入地讨论,其合理性是在于,这些问题以前很少在标准的这一主题史中被提及。 贯穿本书的是断断续续地涉及古典的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间的区别,然而,在最后的一些段落中重复和澄清这一问题的某些方面,或许是有裨益的。作者并不清楚,是否可以把任何哲学原理作为区分两种不同的自由主义的分界线来使用。虽然我们习惯于将权利理论家看作是严格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和结果至上者,而把功利主义者看作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但这显然是一种不充分的区分。例如,不管戴维·弗里德曼显而易见的功利主义如何(其父亲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是如此),把他说成只是个自由至上论者,这显然是不准确的。 这不只是与政策建议有关的一种极端主义的事,而是一个各种不同的个人主义立场如何在智力上被明确表达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者(从休谟、斯密到海耶克)关注的是建设一种个人自由在其中可以被最大化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和自由确实是连带确立起来的。原则和过程(几乎偶然地)来自个人的行动,但个人决不是从社会过程中抽象出来的,不管是作为权利的承担者,还是作为功利的承担者。这样,顺理成章的是,政治权威不是作为一种先验而被拒绝的,它确实有一种不能简化为清白的个人主义原则的原理。值得重复一下海耶克对那些以一种抽象的个人主义标准对每一机构提出疑问的人所作的令人疑惑的评论。他说,这“不仅与真正的个人主义无关,而且还确实证明是一种对个人至上体制运作的巨大障碍”。海耶克教条主义地反理性主义,并未得到所有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赞同,但不管怎样,它毕竟代表了与这一学说一直表明的整体社会变革有关的谨慎(如果不是保守主义的话)。 一丝不苟的自由至上论者也坚持认为,自由和秩序最终是互相和谐的,与由反复无常的政治行动者武断的干预所带来的不确定和恐惧相比,自由的个体之间的交换则产生了和平和可预见性。但是,这一假设——社会的持继性无需政治——常常是一种先验的假设,是一种概念性定义而不是理论分析或历史事实的产物。自由至上论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没有哪一个政治权威可以拥有比归于个人的权力大得多的权力。这一格言式的要求看上去是不受社会秩序的要求的约束的。这一立场是真正的诺齐克提出的“最小国家”。他的观点旨在特地表明可以有一个满足这一道德要求的国家。这样,虽然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会坚持认为诺齐克的这一努力失败了,但双方都在这一概念篱笆的同一边上。 Ⅱ 简单地考虑这一问题(此刻是假设性的)——从一个统制的或一个“温和的国家至上”的共同体过渡到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并作出结论,而不是继续这场无休止的讨论,也许是恰当的。这里不仅涉及巨大的实际困难,而且也涉及与以上问题密切相关的理论难题。我将讨论主要与自由至上主义(而不是古典自由主义较温和的学说)相关的问题,并对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些令人沮丧的含义谈一些看法。 主要的问题在于,只有在某些状况下(举其要者有有限政府,严格地执行法治),自我利益的伦理学才与那种表明市场经济是如何比所知的其他选择更好地产生一种有利于芸芸众生的理论相一致。虽然这些问题得到公认,但这一主张——自由至上主义优于其他的学说,因为它不需要个人牺牲和实现人性的变革——似乎更有理。不幸的是,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在福利主义和集体主义的道路上走得如此之远,以致对许多不喜欢受惠于一个自由至上的经济和社会(理论上)创造的繁荣的人来说,向自由至上秩序的过渡代价太昂贵了。即使罗斯巴德防务可由私人提供的观点是健全的,也不能否认,几乎所有通向一个自由社会的主要运动涉及了一个占有极大比例的“公共物品”问题。 事实上,在当前的自由民主国家中,公共选择理论可被用来表示自由至上主义的不可能性。人们已经发现,在缺乏一个顶峰的情况下,一种民主体制是不稳定的,各种利益的联盟会形成,这一联盟将满足多数规则程序,但并不必然代表大多数的利益(当然,即便偏好的秩序被单独列出,这也只能产生一种自由至上的结果,如果居于中间的选民的偏好是自由至上的话)。由于联盟通常是通过只有政府才赋予的特权,以及通过战略上“贿赂”选民建立起来的,因此,竞争性的政党民主必须系统地破坏公共利益。强劲的“临界效应”将保证选民继续支持那些有利于其团体利益的联盟,而不是那些“无名”的公众组成的联盟。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含义是,一个利益集团联盟只有通过机遇才能出现,并满足自由意志理性的规定。 为什么有利于自由至上主义的大规模公众舆论不可能产生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大多数民主社会中,个人在持续一种国家至上的福利主义系统中都有一种既得利益,不管他们认为这一系统如何无效。由于他们一生的大部分都被迫为他人支付福利,他们不可能要求取消这一体系,因为他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们也有“资格”得到他人的好处。“未备基金”的国家退休养老金计划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在这一计划中,一代工作者缴税支付给现有的退休者,其假设是这一代工作者也会受到后一代人同样慷慨的对待。这样的安排不只是一个计算或保险统计的问题。它们涉及政治哲学的一些终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几代人之间契约的“有效性”问题。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声称,由于最初的养老金“协议”是不道德的,因此它必须被立即取消,即使它会造成不公正地对待一代人(差不多肯定是这样)也罢。毫无疑问,这一说法未免太过于随便了。同样的问题在福利体系的其他方面也发生了。 公共选择的悲观结论是建立在这一观点上——利益而非思想是社会事务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这与持相反观点(包括凯恩斯)的米斯-海耶克-罗斯巴德的传统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罗斯巴德的社会哲学的含义是,一个自由社会将通过知识精英扩散自由至上的思想而得以出现(这是其系统中道德重要性的理由之一)。这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较“现实”的自由至上的社会科学理论预测,在道德自由至上主义者为行将失败的国家至上要求改变人类的本质时,一个自由社会是不可能出现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有一种准革命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至上的福利主义体制将不可避免地建立在人类行为学的规律之上。除了这种体制表现了一种不同寻常的生存能力之外,在当前不能认为这些体制在一种自由至上的秩序崩溃之后的前景是好的。很明显,存在着一些解释持续性和间断性(这是人类行为学分析的准确逻辑所抓不住的)的历史因素和社会学因素。 自由至上主义内部的争论很可能集中在“最小国家”论者和无政府-资本主义者的主张上。有限政府的拥护者会认为,他们的观点是与公共选择理论的结果相一致的,因为他们坚持认为设计一些宪法规则(这些规则将竞争的民主体制造成的外在性花费减少到国家的活动仅局限在执行自然法)是可能的。无政府-资本主义者认为此路不通,他们对国家所作的本质定义排斥了它受任何一般规则的制约。因此,赞成有限政府的人强调无政府-资本主义确实需要改变人类的本性,如果取消法律规则、宪政主义和法的公共宣讲不会被无法无天和帮派火并取代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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