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看来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现行宪法即使已被法国人民所接受,它的某些条款也仍然有待改进。我相信,仔细研究这部宪法将会发现,它的某些条款同那些维系人类交往和热爱自由的原则并不相容。把宪法中规定的权力交给当局,让他们去改进那些决定他们权限和确定他们相互关系的条款,仍然是有益和明智的。 我在很久以前就曾提出,因为宪法是人民自由的保障,任何有关自由的东西都是合宪的,同时任何与自由没有关系的东西都是不合宪的;把一切事务都推给宪法,意味着把一切事务都转化为对它的威胁,在它周围挖掘了一圈陷阱;有一些总的原则是不能指望某种单独的国家权力加以贯彻的,但是多种国家权力联合起来,就能够解决任何与那些原则互不相容的问题。[1] 因此,我认为,从总体上和细节上审视一下我们的宪法并不是多余的,因为,尽管它已被这个民族投票认可,但对它加以改进仍然是可能的。 对于我这里所发表的研究,读者将会经常发现,其中不仅有着和我以前的作品相同的思想,而且还有相同的语汇。从我开始有了思考政治问题的兴趣以来,已经过去快二十年了,而且我一直是抱着相同的主张,表达着相同的希望。那时我要求的是个人自由,出版自由,消除专横权力,尊重所有人的权利。现在这些仍是我满怀热情并抱着更大希望加以提倡的事情。 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只从表面上审视法国的处境,我们很容易相信她正处于险恶的威胁之中。大量的军队聚集起来反对我们。各民族就像他们的领袖一样,似乎被他们的记忆蒙蔽了双眼。两年前曾受着那场民族运动鼓舞的残余势力仍然试图把他们所要求的努力说成是民族的需要。但是,如果我们更密切地观察一下就会看到,这些让人惊恐的预言几乎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今天这些民族正在保卫的已不再是他们自己的故乡:他们正在攻击一个呆在自己疆界之内并且不想跨出疆界的民族;一个只是主张自己的内部独立,主张有权选择自己政府的民族,所采取的方式就像德国在选择哈布斯堡的鲁道夫时提出的要求一样,就像招降布伦瑞克王室时的英国一样,就像把王冠授予布拉甘萨公爵时的葡萄牙一样,就像选举古斯塔夫·瓦萨时的瑞典一样:一句话,就像每一个欧洲民族在某些时候做出的、通常是它历史上最辉煌的成就一样。 在人们的心灵中,有一种总是在最后才显出迹象的天然理智;如果人民是在为一项并非他们自己的事业而流血,他们很快就会对此感到厌倦。对我们来说,绝大多数法国人都有两种感情:渴望自由和痛恨外国统治。我们都知道,自由不可能从外国来到我们中间。我们都知道,一个出现在外国旗帜之下的政府,无论与我们的权利还是我们的利益都是对立的。充溢于所有人心中的这种信念,是和那些能够唤醒民族骄傲的全部记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黯然失色的荣耀,我们被侵占的省份,守卫巴黎门户的野蛮人和面目可憎、蛮横粗暴的胜利者,激起了每一个法国人的憎恶,每当他看到外国人的旗帜飘扬在我们的高塔之上,每当穿越我们的街道,进入我们的剧院,回到我们家中的时候,还要乞求一个俄罗斯人的宽容或者一个普鲁土人的节制,都会让他感到憎恶。到了今天,甚至就连这种宽容和节制都被弃置不顾了。现在没有一个人提起宪法或者自由。这是一个正在受到谴责的民族:它们打算惩罚那支军队的暴行。 当然,我们的敌人记忆力欠佳。他们现在恢复使用的语言,在二十三年前破坏了他们的王权。那时他们像现在一样进攻我们,因为我们想要我们自己的政府,因为我们从什一税中解放了农民,从偏执中解放了持异议者,从审查制度下解放了思想,从任意监禁和流放中解放了公民,从特权阶层的凌辱下解放了平民。然而,这两个时期之间存在着一个区别:那时他们和我们作战只是反对我们的原则,而现在他们和我们作战,反对的是我们的利益,即由时间、习俗及无数具体事务证明与我们的原则相一致的那些利益。我们那时的预感,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的经验。我们尝试过反革命。我们曾经试图把它同我们所需要的保障协调起来。我们曾经固执地相信(我本人比其他一些人相信的时间更长)一种其必要性十分明显的良好信仰。过去的日子已经证明,对自由的仇恨甚至比自我保护的本能还要强烈。我们不想侮辱苦难:我们尊重时代和不幸。但是试验已经做完,原则遭到反对,利益产生了分歧,联系已被打破。 1.论人民主权 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即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确实,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在我们的时代,有许多人都在试图把它弄得模糊不清;在强化普遍意志的借口下所产生的罪恶和犯下的罪行,使那些想为政府的权力指定一个不同来源的人更加理直气壮。然而那些论证却经不起对它们使用的语汇进行简单定义的考验。法律所表达的,要么是所有人的意志,要么是部分人的意志。如果你把排他性的特权授予少数人,那么这些特权的来源是什么呢?假如它是权力,那么权力属于掌握它的人。它没有构成一种权利,而如果你承认它是合法的,那么,无论是谁把手放在上面都将是合法的,每一个人都想在轮到自己时征服它。如果你假定少数人的权力是经过全体同意而被认可的,那么这种权力就变成了普遗意志。 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制度。神权政治,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只要它们还支配着人们的头脑,它们就都是普遍意志。另一方面,一旦它们对人们头脑的支配宣告失败,它们便只剩下了暴力。简单说,世界上只有两种权力:一种是非法的,那就是暴力;另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普遍意志。但是,一旦我们承认了那种意志的权利,即人民主权,我们就必须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 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会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丝毫不会提高给予个人的自由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那种主权具有它未必具有的广泛涵义,尽管有那个原则,或者正是因为那个原则,那么,自由可能就会丧失。 我们提出并且我们会记住的忠告,对于党派人土来说最不司缺少,不管他们的目的多么完美元缺,他们总是不愿意限制主权。他们自认为是主权的当然继承人,他们要管理他们未来的财产,即使它现在还掌握在他们敌人的手中。他们不信任这样那样的政府,不信任这样那样的统治阶级;但如果让他们以自己的方式组织权力,让他们把权力交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他们就会相信对它来说不存在限制。 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你会认为它是这种权力的掌握者的错误,根据情况的不同,你将逐个谴责君主政治、贵族政治、民主政治、混合型政府或者代议制度。你错了:事实上应受谴责的是暴力的程度,而不是暴力的掌握者。应当反对的是武器,而不是掌握武器的手臂,因为武器必然要做的事情就是残酷打击。对于人的手来说,有些东西的分量是过于沉重了。 那些真诚热爱自由却将无限权力授予人民主权的人们,他们的错误产生于他们的政治观念的形成方式。他们注意到历史上有过一小部分人、甚至某个个人掌握巨大权力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但他们愤怒地反对的是权力的掌握者,而不是权力本身。他们只想取代它而不是毁灭它。它过去是个祸根,但他们还是把它看作一种征服。他们把它授予整个社会。它必然从全社会转给大多数人,又从大多数人那里落人极少数人、经常是一个人的手中。它产生的罪恶和从前产生的罪恶一样多;于是,各种事例、缺陷、理由和证据会层出不穷地出来反对所有的政治制度。 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社会,当然没有任何个人、任何阶级应当屈从于其他人的特殊意志。但是,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可以对它的成员行使无限权力,却是错误的。 全体公民享有主权的含义是,除非得到授权,没有任何个人、任何派别、任何有偏向的联合体能够悟取主权。但是,也不能由此就认为,全体公民,或者那些被他们授予主权的人,对个人的存在能够全权处置。相反,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仍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这是独立与个人存在的起点,是主权管辖权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它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这是他惟一的称号——一样邪恶。没有篡夺,社会就不会超越它的权能,没有派别之争,社会也不会把多数忽略不计。无论如何,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无论某些权力何时作出这类行为,都与权力的来源没有多大关系;不管它自称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都没有用处。假如它是整个民族,那么,除了在它压迫下的公民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更合法的了。 卢梭忽视了这个真理,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他给契约下的定义留给社会及其成员的印象是,每个人应当把他的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全部让渡给共同体。为了某种抽象存在的利益而放弃我们的全部存在,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为了消除我们的疑虑,他告诉我们,主权者,即社会,既不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损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既然每个人都作出了完全的奉献,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因此,没人愿意让这种地位加重他人的负担。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献给了整体,他不会再把自己献给任何具体的个人。每个人都能从伙伴那里获得相同的权利,因为他已经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放弃了权利。因此,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这一切,这失去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然而,卢梭忘了,他赋予了所有上述专有属性的这个抽象存在——他称之为主权者——是产生于这一事实:它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必须使用他所拥有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一旦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组织,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由于以全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定——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是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支配的,因此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抽象的人,相反,他是让自己服从于那些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做出了全部奉献之后,并不能取得与全体平等的地位,因为某些人会从其他人的牺牲中获取独享的利益。认为没人愿意让别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这不是实情,因为有些社会成员的地位高于一般人的地位。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被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而且他们做出牺牲的结果是——或者说可能是——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 卢梭本人也被这些后果所震惊。他这样制作出来的巨大的社会权力对他产生了强烈刺激,他不知道该把这种令人恐怖的力量托付到谁的手中,除了设法让它不可能运转之外,他找不到其他办法去对付这种主权所必然造成的危险。他宣布主权不能被转让、被委托或被代表。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宣布它不可能被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他刚刚宣布的原则已被摧毁。 让我们再来看看,专制政治的信徒在根据同一原则出发时,对他们的目标是多么地直言不讳,因为那是一个有力支持着他们的原则。霍布斯极为聪明地把专制政治归纳为一种体制,接着,他又认为主权是没有限制的,以便肯定一个单独的个人实行专制统治的合法性。他说,主权是绝对的,这是一个在所有时代都得到承认的真理,甚至那些煽动叛乱或发动内战的人也给予了承认:他们的目的不是要消灭主权,而是要把它转移到别处去行使。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掌握绝对主权;贵族政体是某些人掌握绝对主权;君主政体是一个人掌握绝对主权。人民出于对君主的爱戴而交出了绝对主权,于是君主便成为它的绝对拥有者。 显然,霍布斯赋予人民主权的这种绝对性,是他整个体系的基础。绝对一词使整个问题走了样,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颖独特的含义。它是这位作者诡辩而离弃真理之路的出发点,是他在动身时给自己提出的目标。他要证明的是,由于人所制定的惯例并不足以保证能被人们遵守,因此需要有一种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去遵守。社会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侵略,因此需要一支共同的军队从事共同防卫。人们各有所求,因此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权利。霍布斯从第一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惩罚权;从第二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宣战权;从第三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是绝对的立法者。再也没有什么事情能比这些结论更为荒谬的了。君主确实有惩罚的权力,但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君主有宣战的权力,但只能用于社会受到攻击的时候。君主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只能用于这些法律需要制定并合乎正义要求的时候。因此,这些属性根本没有绝对或任意的含义。民主政体确实是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共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贵族政体授予少数人的也是同一种权力。君主政体是把同一种权力授予单独一个人。人民可能会出于对一个单独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爱戴而放弃自己的权力,但这些人的权力就像给他们授权的人民的权力一样也是有限的。由于让一个单词毫无道理地挤进句子结构,在它的压力下,霍布斯那令人心寒的整个体系便土崩瓦解了。反过来说,无论是什么制度——下面我们就要看到——只要使用绝对一词,那么,无论是自由、和平还是幸福,都是不可能的。平民统治只能是一种暴政,而君主的统治不过是更为集权的专制。 一旦主权不受限制,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即使你声称要让政府服从普遍意志,那也是徒劳。总是他们在支配着这种意志的内容,而你的所有戒备全都无济于事。 卢梭说,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但实际上这两种关系经常混淆不清。权力为了迫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表达权力命令它所要表达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压迫作为臣民的人民。 没有什么政治组织能够逃脱这种危险。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我们的权利不应在未经彼人同意的情况下受到此人的侵犯,而是任何权力对我们的任何侵犯均应受到禁止。行政机构应当诉诸立法者的权力,这还不够;立法者不可批准他们合法范围之外的行为。行政权没有法律的支持无权采取行动,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除非这种法律支持也受着限制,除非规定存在着一些立法者无权为之制定法律的对象,或者换句话说,主权是有限的,存在着无论人民还是它的代表都无权拥有的意志。 这就是我们必须阐明的;这是至关重要的真理,是我们必须确立的永恒原则。 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 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自己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对这些权利提出异议而又不会败坏自己的声誉。 人民的主权并非漫无边际,既然它的意志并不足以使它的随便什么愿望都能合法化,因此,真实或自以为真实地表达了那种 毫无疑问,仅有对主权的抽象限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为政治制度寻找基础,以此来组合不同掌权者的利益,这样,他们最明确、最持久、最稳定的利益就会保持在他们各自属性的限度之内。然而首要的问题仍然是主权的权能和界限的问题。在能够理清头绪之前,我们必须确定它的性质和范围。 其次,即使不像哲学家们经常做的那样,对真理的作用加以夸大,我们也可以确信,某些原则一旦得到清晰而完整的证明,它们就有可能成为自身的保障。普遍的看法是这些原则是在即将得到认可的证据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么任何时代都不会有人敢于要求这样的权力。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们不再会不加思索地认为生与死的权利属于整个社会,因而没有一个现代政府想要行使任何此类权利。古代共和国的暴君在我们看来远比现代历史上的统治者更肆无忌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这一特定的原因造成的。一个单独个人的专制,其绝大多数恶行的依据,往往就是全体的无限权力说。 因此,对主权加以限制既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使这一点得到保证的,首先是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舆论。其次,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将使它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 但是,你必须从承认这种有益的限制开始做起。如果没有这种基本的警觉,一切都是徒劳。 把人民主权置于正义的限度之内,你不必害怕什么。你可以依靠个人,也可以依靠集体,从专制政治那里收回它命令你同意给它的表面支持,因为你可以证明,就算这种同意千真万确,它仍然缺乏能给任何事物以支持的权力。 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据,人民没有权利攻击任何一个无辜者,也没有权利像对待罪犯一样对待任何一个被告。人民没有权利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司法保护及保护形式。因此,没有一个专制君主、没有一个议会能够声称已经得到人民授权去行使这种权利。因此,一切专制政治都是非法的。没有什么东西能支持它,更不用说它所求助的民意了。事实上,它以人民主权的名义所要求的权力,并不是那种主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现有权力的非法置换,而且是创造了一种根本就不应存在的权力。 2.论立宪君主制的王权的性质 我们的宪法在确定大臣的责任时,把大臣的权力与王权作了明确分离。君主不可侵犯、大臣各负其责的简单事实就表明了这一分离。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大臣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一些真正属于他们的权力。如果仅仅把他们看做被动而盲目的执行人,他们的责任就显得荒诞不经,那就不如干脆说他们只对君主负责并严格执行他的命令。但是,宪法要求他们对国民负责,而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君主的命令不能成为他们的借口。因此,他们显然不是被动的执行者。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却是与后者真正分离的存在,而负责任的权力和神授权力之间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区别。 由于这种区别业已得到我们宪法的支持,我想我必须根据另一些思想背景来谈谈它。其见解对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人们已经发现,我在1814年宪章颁布之前发表的一本著作中所作的概述,是清楚而有益的。我确实相信,它是一切政治组织的关键。 王权(我指的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无论他碰巧被冠以什么称号)是一种中立的权力。而大臣的权力却是能动的权力。为了解释这个区别,让我们给那些早已众所周知的政治权力作一下界定。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三种各领一方、但必须在整体运作中进行合作的权能。当这些权能的职责被混淆,以致相互交叉、抵触和妨碍的时候,你就需要一种能够使它们回到恰当位置上去的权力。这种力量不能寓于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之内,不然它会帮助一种权能而破坏其他两种权能。它必须外在于任一权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 立宪君主制在国家元首身上建立起了这种中立的权力。国家元首所真正关心的不是让这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推翻其他两种,而是让它们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协调行动。 迄今为止,只能在政治组织中看到这三种权力。 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中,我相信我能划分出五种不同的权力:(1)王权,(2)行政权,(3)长期代议权,(4)舆论代议权,(5)司法权。 长期代议权寓于世袭制议院中;舆论代议权寓于选举制议院中;行政权被授予大臣;司法权属于法庭。前两种权力制定法律,第三种权力负责法律的普遍实施,第四种权力在个案中运用法律。王权处于中间位置,而且高于其他四种权力,是一个上级权力,同时又是一项中介性权力,它无意打乱平衡,相反,它对保持平衡具有强烈的关切。 由于人们并不总是按照他们十分清楚的利益行事,因此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使国家元首不能在其他权力的位置上发挥作用。严格地说,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的区别就在于这项预防措施之中。 我们不妨看看英国的制度,因为从抽象观念转向事实总是有助于我们的思考。 没有世袭制的上议院和选举制的下议院的参与,就不可能制定任何法律;没有大臣的签字,就不可能实施任何法令;除了独立的法庭,没有任何人能够进行宣判。有了这些预防措施,就能看出英国制度使用王权的方式:它被用来结束其他权力之间任何危险的冲突并重建和谐。万一行政权的行为带来了危险,国王将会罢免他的大臣。万一上议院被证明有害,国王将会册封一批新贵族,以迫使它进入一个新方向。万一下议院被证明行为险恶,国王可以行使他的否决权解散下议院。最后,万一司法权因对个人行为过度使用严厉的普遍惩罚而造成破坏性后果,国王将使用他的赦免权以淡化它的决定。 以往的所有宪法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没能创造出一种中立的权力,并将本应成为能动权力的权力放在了权力之总和的位置上。一旦这些权力同立法权结为一体,那么,只应裁决案件的法律,就会裁决一切。如果没有限制,结果就是专横和暴政。于是就有了长期国会的滥用权力、意大利各共和国的国民议会的滥用权力,以及国民公会在其不同存在阶段的滥用权力。同样是这些权力,一旦和行政权结为一体,就会产生专制政治。因而就有了导致罗马的独裁统治的僭主政治。 总起来说,罗马史是一个必须有中立权力调节各种能动权力的良好范例。在这个共和国,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民和元老院的摩擦中,每一方都在寻求保护措施。但是,由于它一成不变地让这些措施站在自己一方,于是每一种保护措施都成了反对对方的武器。因为人民的起义使城邦面临毁灭的威胁,他们便创造出独裁者,即忠于贵族阶级的执政官。尽管那个阶级实施的压迫使平民感到绝望,但独裁并没有被废止。他们采用了保民官制度,一种不折不扣的大众权力。于是人们再次相互为敌,不过他们每一方都加强了自己的地位。百人团是贵族政治,部族则是民主政治。没有元老院的支持就颁布的平民表决,对贵族来说仍然具有强制性。元老院法令虽然只是出自贵族,对平民来说也仍然是个束缚。因此,每一方都在轮番攫取并滥用本应托付给一双中立之手的权力,只要能动的权力拒绝放弃它,拒绝使它成为一种分离的权力,上述后果就无法避免。 对迦太基人的情形也可以做如是观:你可以看到,他们先后创设了suffetes(迦太基的执政官)以确保对元老院权力的限制;创设了百户法庭以限制执政官;创设了五户法庭以限制百户法庭。孔狄亚克说,他们为了强行限制一种权力,便创设了另一种同样需要加以限制的权力,因此滥用权力的情况依然如故,而他们却认为他们正在克服权力的滥用。 我已经说过,君主立宪制为我们提供了对所有合法自由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中立权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国王是一个远离并高居纷坛众说之上的存在,除了保持秩序和自由以外没有其他关切。他绝对不能回到那种常见的地位,当然也就很难产生置身那种地位所能产生的~切激情,很难发觉能够再次置身那种地位的任何前景,因此必定会册封一些被授予临时权力的执行人。这种庄严雄伟的王权一定会使君主的精神趋于平静,使他的灵魂得到休养;像这样的感觉几乎是任何处于次等地位的人所无法体味的。可以说他是浮于人间忧虑之上。这的确是政治组织的一件杰作,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什么自由;它在纷乱的争斗中创造了一个安全、崇高、公正的神圣领域,给那些争斗留出了没有危险的活动空间,规定它们不能超越某种界限,如果某些危险变得显而易见,它就会以合法的宪政手段去消除危险,而且没有任何专横的痕迹。如果我们把君主的权力降低到行政权的水平,或者把行政权提高到王权的水平,我们就会失去这种巨大的好处。 如果你混淆了这些权力,有两个重大问题将会变得无法解决:一是行政权本身的罢免问题,二是责任问题。 行政权事实上要依赖于大臣们,但是,能够罢免行政权的权力,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却有可能成为它的盟友,在共和国那里则有可能成为它的敌人。只有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这种权力才能上升为行政权的法官。 例如,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我们可以看到,除了颠覆以外没有罢黜行政权的更好办法,而颠覆手段往往是一种更为可怕的罪恶。尽管共和国一直都在尝试采用更易为人接受的措施,但那些措施也经常产生同样暴烈无序的后果。 克里特人发明了一种合法的造反行动,由此可以废黜所有的执政官,有几位作者对此备加赞赏。在雅典,法律允许每一位公民杀死任何企图剥夺共和国自由的执政官。罗马的帕布利阿斯·瓦利略.帕布里克拉法也是为了同一目的。佛罗伦萨人有他们的执政团,或者说是为应急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它被授予了全权,拥有普遍罢免的权利。然而在所有这些制度下,罢免行政权的权利多少都有些放任自流,任凭掌权者的摆布,不管是谁抓住了它,实际上都不是用来摧毁暴政,而是用来实施暴政。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获胜的一方并不满足于罢免权,它还要诉诸暴力,由于它这样做的时候并不经过审判,结果往往是谋杀,而不是正义的行动。 在佛罗伦萨的暴风骤雨中诞生的执政团,把它的血统保持得太纯正了。它对受托掌握权力的人们作出的判决就是死刑、监禁、放逐,因为它没有其他手段剥夺他们的权力。于是,在把佛罗伦萨推入无政府状态之后,它成了美第奇家族权力的主要工具。 这里缺少的就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危险,却总能给执政团带来好处的宪政权力,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权力,它只限于剥夺议会成员的权力,而不能对他们进行指控、监禁、掠夺和放逐;他们虽然无法保住权力,却不致遇到危险。 立宪君主制解决了这个大难题。为了更明确地证实这些思想,我要请读者听听我对现实的看法。这种现实能够在英国的君主制那里找到。英国的君主制创造了这种中立的中介性权力: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王权。行政权可以被罢免,但没有人会受迫害。国王用不着为了罢免大臣而指控他们有什么过失、罪行或阴谋。他可以罢免他们,但不会惩罚他们。因此,所有必做的事情都能做得到,而没有什么非正义。此外,确凿无疑的是,由于这个办法是正义的,它在另一个方面也是有用的。无论什么制度,假如它给大权在握的人留下的选择余地,除了他们自己的权力就是断头台,那就堪称罪大恶极。 罢免行政权和惩罚其成员,同解散代议制议会和起诉它的成员,两者有着同样的区别。如果这些措施中的前者被后者所取代,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不仅议会的政治存在,而且它们的成员的生存,都会受到威胁,他们将被那种危亡感逼得发疯,国家也会面临滔天的罪恶。行政权的情况亦复如此。假如你用对它的控告权取代不加任何控告的罢免权,你将激起它的恐惧和愤怒。议会解散后的议员和罢官之后的大臣应当重返普通公民的位置,这两项反对滥用权力的重大保护措施,因其是和平的,因而也是有效的。 类似的考虑也可用来说明责任问题。 世袭的君主能够而且必须不对任何人负责。他是金字塔尖上一个独立的存在。他的权利既属于作为个人的他,也永远属于他的世系,从他的祖先到他的后裔,这使他有别于自己的所有臣民。当一个家族被授权统治一个庞大民族,排除其他所有家族,独自承受继承的风险时,把一个人说成神圣不可侵犯也就不足为怪了。 君主本人不是不愿接过其大臣们的责任。但是,与琐细的行政管理和局部的权力行使相比,他有更为珍贵的东西需要去保卫。他的尊严是一种家族世产,因此他可以放弃内阁,退出斗争。但是只有在权力由此而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时,你才能把它同责任相分离。 定期更换的共和制权力就不是一种超然的存在。它决不会激发想像力。它没有权利纵容自己的错误,因为它是靠游说得到了它所占据的位置,因而它没有比自己的权威更为珍贵的东西值得去保卫,内阁的组成与它的人相同,它总是要向其展示自己的团结,因此一旦内阁遭到攻击,它立刻就会妥协。 使最高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就要使大臣们对自己应当做出的服从加以判断。的确,他们要想拒绝服从,就只有辞职。但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就会成为最高权力和大臣之间的仲裁者,而且,舆论天生就同情那些看来是出于良知而牺牲了自身利益的人。世袭君主国不会出现这种棘手的问题。君主为崇拜气氛所包围,使人无法把他和他的大臣相提并论,而他那永恒的尊严也能阻止前任大臣的追随者反对新内阁的努力。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们就可以在最高权力和前大臣之间作出比较。这种比较会导致后者产生成为最高权力的欲望,而且这种打算不会遭到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反对。 在不承担责任的共和国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内阁之间,后者会总揽一切,而前者很快就会变得无足轻重。它不承担责任,这一事实将迫使政府只能通过其部长采取行为,否则就一事无成。那么,内阁之上的权力顶点是什么呢?君主政体能够防止其他人去侵占,因为它确立了一个牢固而无可争议的顶点,其他人无论怎么迷恋也够不着它。但共和国就根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那里的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接近最高权力。 试想一下1795年宪法推出的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督政府和一个能动而干劲十足的内阁。我们能够长时间容忍六个无所不为的人背后站着五个无所事事的人吗?共和制政府需要一种比世袭君主更绝对的权力用以驾驭它的部长,因为它面临的危险是,它手中的工具可能会变成它的敌人。但是,为了行使这样的权力,它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假如一个人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服从的后果的危害,他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服从。 结果是,共和国被迫让最高权力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接着会变得虚幻不实。 仅仅依靠那些一旦垮台就会造成对外关系中断、国家内部机制停止运转的人来履行的责任,将是永远得不到履行的责任。有谁愿意为了给某个人的权利平反,为了给十个、百个、千个分散在三万平方里格地域上的公民的权利平反,就把整个社会掀个底朝天?专横权力将一如既往,没有补救措施,因为那些补救措施总是让人感到,它比有节制的罪恶更令人厌恶。那些罪犯将会逃脱惩罚,或是因为他们让权力导致腐败所起的作用,或是因为那些准备控告他们的人不愿由于这样的控告而导致宪政结构毁于一旦。因为,对触犯个别法律的行为加以惩处,势必会危及为所有法律提供保障的东西。于是,弱者与智者,推利是图者与谨小慎微者都将发现——尽管出于不同原因——必须圆滑地对待那些不值得信任的行政权保管人。责任成了空谈,因为它被树得太高。最后,由权力的本质所定,只要可以不受惩罚地滥用,它就会受到更多地滥用,直到给人造成的烦扰逐渐积累到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责任才会得到落实,但它的矛头将直指政府首脑,其结局很可能是政府本身的毁灭。 我不想在这里讨论能否通过一种新的组织去补救共和制度中关于责任问题的缺陷。我推一想证明的是,要履行责任,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就是把行政权从最高权力中分离出来。立宪君主制完成了这一伟大目标。但是如果这两种权力混淆在一起,这一优点就会丧失殆尽。 毫无疑问,在自由的制度下,内阁权力是行政权的惟一所在,君主只能通过他的大臣这一中介提出动议。他决不能在大臣并未向国民承诺责任的事情上发号施令。 只有涉及到任命权的时候,才能由君主独自做出决定,这是他不容置疑的权利。但是,只要涉及直接行动,甚或只是提出一项动议,则应由大臣以其权力出面,以使争论或抵制不至危及国家元首的声誉。 有人宣称,英国的王权与臣权绝非如此截然分明。他们引用了一个偶发事件:君主的个人意志降服了大臣们的意志,拒不允许天主教徒与其他臣民分享同样的权利。然而,这里有两点被混淆了:一是维护现存事物的权利,那本来就属于王权,应当把它理解为——我已说过的——中立的专有权力;一是动议创设尚不存在的事物的权利,它是属于臣权的权利。 在这个事件中,只有一个维护现存事物的问题,因为反天主教徒的法律仍在全面实施,尽管人们对其执行不力。现在,没有王权的参与,哪一项法律也不可能被废除。我不想在此讨论在这个特例中行使这一权力是好是坏。我确实感到惋惜,那种出自良心的考虑虽然令人敬重,但它们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应用中是灾难性的,它可能促成英国国王采取令人难以忍受的粗暴措施。但是我们这里所要说明的只是,在维护现存事物时,王权并未超越它的限度。为了使这一点更有说服力,让我们颠倒一下前提:假设反天主教徒的法律从未存在过。这样,君主的个人意志将不可能强迫任何大臣提议颁布它们,而且我敢说,在我们的时代,英王很难找到一个准备提出这种建议的大臣。于是,同一个例子也证实了王权与臣权之间的区别,而这个例子一般是被用来混淆这一区别的。前者的中立性和完全专有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两者当中,只有后者是能动的:因为,如果后者拒绝行动,前者将找不到强迫它行动的手段,也不可能在没有后者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还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王权所带来的只有好处而没有弊端。事实上,英王会发现,如果他的内阎拒绝采取行动,他想提出违背国民精神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动议,会面临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同时,如果同一个内阁企图阻止王权提出符合国民精神和有利于宗教自由的法律动议,也不会起什么作用,国王可能将不得不撤换他的大臣,而此时没有人愿意挺身向舆论挑战并鼓动人们与开明观点对抗,但却会有许许多多的人自愿成为大众意志的代言人,并将得到全体国民的支持与赞同。[2] 我不想否认,在一幅更为活跃而能动的君权画面中,存在着一些颇具诱惑性的东西,但制度是更多地取决于时代,而不是取决于人。作为文明进步的结果,君主的直接行动不可避免地会变得更为微弱。放在其他时代能够使我们欣羡和感动的许多事物,放在今天就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试想一下法国国王在橡树下为自己的臣民主持正义的情景,你可能会被那个场面所打动,你可能会把威严而又无真地主持正义的慈父般行为视为神圣。但是,在今天,如果没有法庭的参与,我们在一次由国王主持的判决中会看到什么景象呢?对所有原则的侵犯,对所有权力的混淆,对所有等级都强烈盼望的司法独立的破坏。在记忆和诗歌中是不可能产生立宪君主制的。 在自由的制度下,君主们拥有高贵、完美而庄严的王权。赦免权属于他们,这几乎是一项神授性质的权力,它可以修正人间正义的失误,或者过分固执的苛刻,因为那同样也是错误。册封权属于他们,可以向功绩卓著的公民授予永久性荣誉,使他们跻身于集荣耀和最高政治职能的庄严于一身的世袭制地方显贵的行列。司法人员的任命权属于他们,以确保社会享有公共秩序,确保无辜公民的安全。解散立法议会的权力属于他们,以便在国民代表脱离正轨时保护国民,并要求他们做出新的选择。大臣的任命权属于他们,由于有了这项权力,只要大臣们恪尽君主赋予的职守,全体国民都会向君主表示感激。最后,恩德、恩宠、恩赐的分配权属于他们,在这里,王权可以用一言一瞥未酬谢某项报效国家的功绩,可以为君主国提供一座用之不竭的知识宝库,这个宝库能把所有的利己心转而为他所用,使他从其他人的雄心壮志中受益。 这当然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需要非凡的天赋和强烈而高贵的使命感。只有阴险狠毒的顾问们才会向一位立宪君主提出不受限制或不受束缚的专制权力的目标,使他心向往之,或者扼腕惜之;那将是含义不清的权力,因为它不受限制;那将是发发可危的权力,因为它滥用暴力;它将使君主和人民同样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前者必将误入歧途,后者或是忍受折磨,或是走向堕落。[3] 3.论解散代议制议会的权力 有些问题,所有的开明人士都认为早已得到解决,因而不愿再去谈论。但是,令他们大为吃惊的是,一旦需要从理论走向实践,这些问题就会再次引起争议。人们不禁要说,人类的头脑只因担心证据被实际运用,才会接受证据。 有些人反对解散代议制议会的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法案和英国宪章,那是授予最高权力拥有者的一项权力。然而,不管什么样的政治组织,只要不把这种权力授予国家元首,它一定会变成以蛊惑人心为能事的肆无忌惮的乱党;除非是专制政治,它以权力的行动取代合法的王权,使议会蜕化成一个又聋又哑的被动工具。 毫无疑问,大国如果没有众多强有力的独立的各级议会,就不可能存在自由。但是,那些议会并不是毫无危险,为了自由本身的利益,有必要采取一些万无一失的措施以防止议会的失误。 议会倾向于毫无节制地扩大法律的数量,这本身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缺陷,除非让他们面对无条件解散和以新成员重组议会,以此遏制他们鲁莽的冒进。 法律的扩张迎合了立法者的两种天然癖好:行动的需要,和自以为不可或缺引起的快感。只要你给一个人安排一项特殊任务,他很可能做得宁滥毋缺。负责在通衢大道上抓捕流浪汉的人,往往喜欢向任何旅行者寻衅滋事。当间谍一无所获时,他们会虚构情报。在一个国家设立一个部用来监视阴谋家、窃听他们不断的密谈也就够了。立法者们瓜分着人类的生活领域,其方式一如亚历山大的将领们根据征服者的权力瓜分世界。可以说,法律的扩张是代议制政府的通病,因为在那些国家,事事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决定;缺少法律则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国家的通病,因为在这些国家,事事都是由人来定夺。 法律的轻率扩张,在某些时期会使最高贵的东西——自由本身——丧失信誉,使人们只能在最悲惨、最低贱的奴役中寻求庇护。 确切地说,否决权是约束代议制议会轻率举动的直接手段,但是,过于频繁地使用这一手段会激怒仍然握有权力的他们。所以解散议会便是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 如果不对代议制权力施加限制,人民的代表将不再是自由的捍卫者,而是暴政的候选人,而且,一旦暴政得以建立,很可能会证实一切都更为可怕,因为暴君更为众多。只有在国民代表服从约束的制度下,包括国民代表在内的全体国民才是自由的。 一个既不受约束、也无人能控制的议会,是一切权力中最为盲目运作的权力,其后果是最无法预见的,甚至在它自己的成员看来也是如此。它那些仓促的越轨行为最初好像不那么值得重视。例如,我们目睹了对所有领域的入侵,即时法律的激增,让自已一味被冲动所左右,甚至故意强化这种冲动,讨好最为亢奋的那部分人民的欲望,对自己所遇到的抵抗或疑心的非难心怀怨恨:有时它反对国民精神.坚持自己的错误,有时党派精袖只留院并存但要离开上议院,而册封贵族只是为了生活?一个没有任何职责的世袭贵族阶层与身负重任的终身地方行政官并存,它会变成什么呢?这正是法国贵族在革命前最后几年的情形,也正是这一点为它的灭亡做好了准备。贵族身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高雅的装饰,没有任何明确的作用;拥有贵族身份的人沾沾自喜,没有这种身份的人们则脸上无光,但是他们共同失去的是实际的手段或力量。贵族显赫的地位几乎只有消极的作用:它所体现的与其说是既得利益阶层的明确优势,不如说是对平民百姓的排斥。它毫无节制地惹是生非。它不是一个能让人民遵守秩序、维护自由的中介机体。它是一个没有根基的团体,在社会机体中没有固定的位置。一切事物——甚至包括它自身成员的开明与个人优势——都在使它遭到削弱。观念的进步使它脱离了封建制度,这令人依稀感到,这是个已经坍塌大半的制度。 在我们的世纪,贵族需要紧紧抓住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权。这些特权对贵族以外的人们几乎无伤害,却给拥有特权者以更大的力量。如果我们使用贵族这一名称来指代上议院,那么它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项职责。它将更不易遭受攻击,更易于得到保护。 此外还要注意,如果上议院不是世袭的,则必须建立一些更新其成员的程序。它应当由国王任命吗?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上议院,能够证明在力量上足以平衡由大众选举而产生的另一个议院吗?在世袭贵族中,那些获得任命之后立即享有独立地位的贵族,将会由于这一地位而变得强劲有力。在人民的心目中,他们有着与仅仅是王权代表的人不同的特征。希望两院——一个由国王任命,一个由人民任命——没有根本差别(因为终身入选与其他性质的人选几无不同),这意味着让一种权力去抗衡另一种权力,而在这两种权力之间确确实实需要一个媒介:我指的是国王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 我们一定要相信经验。我们看到,在大不列颠,世袭贵族同高度的公民自由及政治自由和谐共存,所有出类拔革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它。它没有世袭制中那种惟一真正令人厌恶的特性:排他性。任何公民,从被授予贵族爵位那天起,都可以享受最古老的贵族世家所享受的同样权利。英国王室的非长子后裔要回到民众的行列,他们构成了贵族与国民之间的联系,就像贵族本身构成了国民与王室之间的联系一样。 有人还会说,为什么不限制世袭制议院成员的人数?那些提出这种限制的人,没有一个考虑到它可能产生的后果。 世袭制议院是一个人民无权选举、政府无权解散的机构。如果那个机构的成员人数受到限制,其内部就可能形成朋党,虽然它没有政府或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但却永远不可能被推翻,除非制度本身和它同时被推翻。 英国议会史中的一个非常时期可以用来说明这种看法的重要性。1783年,英国国王解散了他的顾问诺斯勋爵与福克斯的联盟。几乎整个议会都是那个联盟的同党,而英国人民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国王通过解散下议院求助于人民,绝大多数人民开始支持新内阁。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国王不能解散这个联盟会给上议院带来什么好处。显然,假如王权没有册封足够数量的新贵族的权力,这个联盟尽管遭到国王和国民的反对,也仍会保持对局面的控制。 限制贵族或者上院议员的数量,有可能创造出一个可以同时向君主和臣民挑战的可怕的特权阶层。但任何犯下这个错误的制度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必须相信,如果君主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保持一致,那就不应受到违抗;如果有些事情必定无法依靠制度措施来做到,也会通过置制度于不顾而做到。 有些人反感地认为,整个贵族阶层将会由于新贵族的激增而贬值。我的回答是,淮一符合君主利益的解决办法,就是不要贬低围绕在他身旁并给他以支持的这个整体的尊严。万一他背离了这一利益,经验将会使他迷途知返。 5.论代议制议会的选举 现行宪法保留了选举团,只有两项改进。其一是规定这些选举团要通过年度选举填补空额;其二是取消政府任命选举团主选官的权力。为国民及时提供代表机构的必要性不允许我们修订或更改《宪法法案》中这一至关重要的部分。但是,它无疑是法案中最不完善的部分。选举团虽然终身当选,但仍然面临着被解散的威胁,具有旧式选举议会的所有缺点,[3]却没有一点它们的优点。这些议会发源于平民大众,设立于应当进行任命之时,可以认为它大体上令人信服地代表了那些选举人的意见。但恰恰相反,这种意见只能缓慢而片面地渗入选举团内部。它从来不会打动多数,等到它成为选举团的意见时,已经逐渐变得不再是人民的意见了,因此,选举团中的少数成员能对它们的选择性质产生消极影响。选举国民代表的会议的人数,必须使其限于能够维持秩序的数量。在英国,候选人或是高居讲坛之上,或置身于公共广场之中,或是在聚集着一大群人的平地上,向围绕着他们的选民高谈阔论。我们的选举团则人数寥寥,形式拘谨,并且严格要求保持沉默。提不出任何激动人心的问题,甚至提不出能使个人私利受到片刻压抑的问题。任何热情都不可能存在。问题在于,庸人只是在身不由己时才会表现出公正,而除非让他们聚在一起相互作用,他们很难身不由己。一个人只能由于巨额财富或鼎鼎大名而吸引成千上万公民的注意。依靠几个至交,就能赢得两三百人集会上的多数。为了能被人民选中,一个人必须拥有其日常环境以外的支持者。若是想让几个选举人选自己,只要不去树敌就够了。优势被不利的一方占尽,机会甚至反对天才。因此,我们中间的那些国民代表经常证明,他们在许多事情上落后于舆论。[4] 如果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在法国充分享受代议制政府的好处,我们必须采纳直接选举制度。正是直接选举,从1788年起,给英国下议院送来了所有最开明的人士。人们很难找出一个英国人以政治天才著称却没有获得当选的荣誉——除非他不愿为此而游说。 只有直接选举才能赋予国民代表实实在在的力量,使其深深植根于舆论之中。用其他办法任命的代表,到处找不着认同他的声音,没有哪个阶层的人民会承认他的勇气,因为他们的选票在一系列迂回曲折的事件中,或是改变了性质或是没了踪影,已使他们丧失了信心。 对于那些担心法国人天性急躁,不愿受法律束缚的人,我的回答是,我们之所以那样,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养成控制自我的习惯。选举也就是支持一切与良好秩序有关的事物。正是由于毫无益处的防范措施,混乱才会发生和加剧。在法国,我们的大型场面,我们的节日庆典,总是士兵和刺刀林立。人们不禁会想,三位公民聚会,似乎也需要两个士兵隔在他们中间。在英国,两万人的集会中也不会出现一个士兵。他们每一个人的安全都托付给全体人的理智和利益,民众则感觉到肩负着社会稳定与个人安宁的重任,因而认真地履行着自己的责任。此外,有可能通过一种比英式选举更为复杂的体制,把更持久的平静注入人民权利的行使过程。在不止一个领域颇有名气的一位作者,即雄辩的作家、足智多谋的政治家、自由与道德的坚定支持者内克先生,曾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提出一种似乎得到普遍赞成的选举制度。在每个地区,由一百名被同类人指定的有产者,向全体有投票权的公民提出五个候选人,由公民在五个人中作出选择。这种办法将用来取代那些我们迄今一直在尝试的办法。所有公民将因此直接参与任命自己的代表。 不过,这种制度有一个缺陷:假如你给一百个人优先权,一些在他的地区享有显赫名声的个人,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排斥在名单之外。这一排斥将足以使投票人丧失信心,他们被召来在五个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可能会找不到他们实际需要并使他们称心如意的人物。 我希望,在给人民留下最后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要给予人民最初的主动权。我希望,在每个地区,享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应该先提出一个五十人的初选名单,然后,由一个一百人参加的会议负责从这五十人中推举出五个人,再由全体公民从这五个人中做出选择。 采用这种方式,被委以提名权的一百人就不能为他们对某个候选人的偏爱所左右,不能只为这位候选人提名一些不可能当选的竞争者。不要认为这种危险是想像出来的:我们已经见过五百人团采取这种紧急措施强行组成督政府。这样的提名权经常是与除名权相等的。 我建议作出修改以减少麻烦:(1)提名候选人的会议必须在已被大众认定的人们之中选择候选人,因为他们已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威望。(2)如果一个声望卓著的人在最初名单中获得了多数选票,百人选举团将很难做到对他不予提名;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自做主张地在人民出于忠诚或猜疑而表明自己的选择之前拟定一个名单,如果没有合法暴力支持这个名单,将有可能导致人民排斥它所提出的人选。 只是出于对普遍看法的尊重,我才准备对直接选举做出妥协。在英国见识过争夺选票的表面混乱之后,我才清楚这些混乱场面被夸张到什么程度。确实,我看到了伴随着辩论、骚动、激烈争吵的选举,但也看到当选的机会落在了家产殷实、才具超群的人身上;选举一旦结束,一切都恢复正常。来自下层社会的选举人,不久前还固执得难以驾驭,现在重新变得勤劳、驯顺乃至令人尊敬。他们满意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之后,更容易服从权力,服从社会地位优越者的行为准则,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选举结束之日,前一天的兴奋便荡然无存。人民继续他们的劳动,但是公益精神已经受了有益的震动,这对它的重新振奋是必要的。 有些开明人士出于同我的观点所依据的动机截然相反的动机,对保留选举团加以谴责。他们感到遗憾的是,选举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完成的,对他们用以支持这种遗憾心情的论点给予驳斥是有益的,因为它们看上去不无道理。“人民”,他们宣称,“完全没有能力向国家权力机构的各个部门指派那些品行和才具最为合适的人。没有必要让他们作出任何直接选择。一定不能在基层设立选举机构,选举机构必须从上层建起。选择不能从基层开始,那里的选择必定总是低劣不堪,但如果从上层开始,肯定总是适得其所。选举人最为关心的实际上永远是维护秩序、公共自由、制度稳定、思想进步、正确原则的恒定性以及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逐步改善。如果让人民指派公仆去从事某些工作,这样的选择通常都会很糟。[5]如果涉及到最高行政官,下级选举机构本身做出的选择确实有限。杰出人物不时被指派履行职责,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机遇。只有熟知所有立法的目标及一般目的的人,才有能力作出任命立法机构的决定,他们对局势和舆论的现状了如指掌,仅仅扫视一下国土的不同部分,就能肯定地指出那些才干、道德与知识的精华之所在。如果一个民族在没有中间环节的情况下任命其主要代表,而且众多人口散布在广表的疆域之内,这种做法必然迫使它把自己分区划片,这些区划相隔的距离不容它们相互之间进行交流或取得一致,结果就是局部的选择。所以必须从选举权的一致性中寻求选举的一致性。 这些推论的根据是一种极为夸张的普遍利益、普遍目标、普遍立法乃至什么东西都有普遍性的观念。如果在特殊利益之间没有协商可言,普遍利益究竟是什么东西呢?除了必须就其共同目标达成妥协的所有局部利益的代表之外,还有什么别的普遍利益吗?普遍利益当然与特殊利益不同,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反对特殊利益。常言道,一人有所得,他人必有所失,这不过是特殊利益相互结合的结果。普遍利益与它们的区别,恰如一个肌体和它的局部的区别一样。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有所关心的事情。局部利益就是同局部有关的事情。正是这些个人,这些局部,组成了政治肌体。所以,这些个人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它们全都得到了保护,人们将会由于这一事实而摒弃每一种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个人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只能从这里产生。这种公共利益无非就是在个人利益之间确定一种使彼此不相损害的互惠条件。由国家的一百个地区任命的一百名代表,带进议会的只是特殊利益,即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的一己之见。这一立场对他们是有用的。由于必须共同决策,他们很快就会意识到各自做出牺牲是不可避免的。他们会试图缩小这些牺牲的范围,而这正是他们的任命方式的优势。共同事务需要他们团结在一起,而局部的选择越多,实现普遍目标所需要的代表就越多。如果你颠倒了自然秩序,如果你把选举机构放在建筑物的顶端,它所任命的人将会发现,对于需要他们评判的公共利益问题,他们根本就茫然无知。你让他们代表有关各方进行协商,他们却对各方的需要不是无知,就是蔑视。一个局部的代表是那个局部的工具,这是适得其所;他不应在没有首先捍卫他的任何权利的时候就放弃它们,无论它们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他应该是他所代表的局部利益的保护人,因为,尽管每位代表都偏袒自己的选民,但是当他们每个人的偏袒行为协调一致时,却会使所有人享有公正的好处。 尽管议会是由各个局部的代表所构成,但已经过分倾向于发展一种脱离国民的合作精神。代表们住在首都,远离任命他们的那部分人民,与他们所代表的行政区的习俗、需求及生活方式失去了联系。他们对这些事情变得不屑一顾、漠不关心。如果像某些人希望的那样,把这些公共工具从所有的地方责任[8]中解脱出来,永远凌驾于他们公民同胞的选举权之上,被某个机构挑出来安置在宪政大厦之巅,那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国家越大,其中央权力越强,一个单独的选举机构就越是不可取,直接选举就越是必不可少。一个十万人的部落也许可以授予元老院任命其代表的权利;联邦制共和国也许仍然可以这样做;至少它们的内部管理没有任何风险。但是,任何倾向于统一、倾向于取消国家不同地区所任命的代言人的政府,都意味着创建这样的团体:它们的思虑大而无当,为了献身于普遍利益而对个人利益漠不关心。 这绝对不是由元老院任命人民代表的惟一害处。 这种制度首先破坏了代议制政府一个最大的长处,即政府在不同社会等级之间建立的经常联系。这种优势只能是直接选举的成果。正是这种选举,要求掌握权力的等级持续关注下层社会。它为财产拥有者中最贫穷者的选举权安排了一种正义和慷慨的回报,以及对压迫的惩罚,迫使财富掩饰其傲慢,迫使权力节制其行为。我们不应轻率地放弃这一幸福与和谐的日常源泉,也不应该鄙视善意背后的动机:它最初可能是出于私利,但结果却成为名副其实的美德。 有人抱怨说,富人们都集中在首都,农业地区却被没完没了的捐赋榨得民穷财尽,它们把这些捐税给了首都,却永远得不到任何回报。直接选举会驱使土地拥有者回到他们的土地上去,而如果没有直接选举,他们都想离开自己的土地。只要人民的选举权对他们没用,他们的精打细算就会全都用于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取尽可能高的收成。直接选举则建议他们进行某种更为高尚的精打细算,一种明显对依附于他们的人更有用处的精打细算。没有民众选举,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信任,这就使他们向中央权力周围集结。而民众选举则使他们需要民众中的声望,促使他们扎根于自己领地的政治生活,回到产生民众声望的发源地。 我们间或会听到有人赞扬封建制度的有益影响,因为它使领主保持着他在仆从中的地位,并能使他全部领地上的财富得到平等的再分配。民众选举有着同样的好处,却不会继承它的弊病。 人们经常谈论要鼓励和尊重农业劳动。他们想指望随兴而致的颁发奖赏和舆论认为是并不公正的各种勋章来做到这一点。如果给农业各阶层以重要地位,事情将会简单得多。但是,这种重要地位不是靠命令创造出来的。它必须以人民的愿望和抱负为依据,使人民从中能够看到回报。 再者,由元老院任命的代表职责倾向于引起腐败,或者至少会削弱那些追求这一显赫职责的人的声誉。 对于为了感动民众而必须进行的游说和努力,无论把它们说得多坏,这种行为的结果都不会比竭力巴结一小撮掌权者的行为更为有害。 孟德斯鸠说,“在元老院游说是危险的;在一个贵族团体内是危险的;但在人民中却不会这样,人民的本性就是感情用事。” 如果一个人率领一大群人做事,他只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羞耻心会使公开的行为有所节制。当我们在几个人面前折腰,向其中每个人请求一点好处时,我们就会匍匐在阴影里,而权贵们实在是太愿意享受我们卑贱的乞求和谄媚的央告了。 有时候,人们惧怕一切能够显示能量的事物。在暴政感到立足不稳时,受奴役的人仍然有望从中得到好处。这是文雅、恭顺、藏而不露的才华及个人品质备受赞扬的时候。但是,那实际上是道德启蒙的时期。它使藏而不露的才华扬名于世,使个人品质在家庭情感中找到回报,使文雅和恭顺获得要人的赞赏。那些引人注目、令人尊重的人,那些有资格得到人民的崇敬、忠诚与感激的人,会成为众望所归之所,而这些更有活力的人也会表现得很有节制。 人们总以为平庸就意味着平静。然而,平庸只有在不起作用的时候才意味着平静。当大批庸人有机会聚集在一起并得到一定的活力时,他们的平庸所到之处,甚至会表现得比天才本身在被激情冲昏头脑时还要狂躁,还要妒嫉,还要暴烈。惟有开明能够消除虚荣,从而平息激情,节制私情。 我提出的一些反对选举的理由,也被选举团用来同样强烈地反对直到最近还被我们的议会所使用的改选办法,幸好我们的现行宪法刚刚废除了它。我说的是定期引进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做法,因为在代议制机构中,新来者总是发现自己是一个少数。 议会的改选,目的不仅是防止国民代表形成一个与人民相隔离的阶层,而且还为可能出现在两次选举之间的舆论变化提供可信赖的解释者。假如选举组织得井然有序,新当选者将会比上次选举中的当选者更为忠实地代表舆论。 当前舆论的代言人处于少数地位,而代表过时舆论的人却处于多数地位,这难道不荒唐吗?稳定性无疑是必要的,更新期决不应当一次接一次过于频繁。过于频繁的选举是荒唐的,因为舆论根本无法在两次选举之间变得更为知情。再者,我们还有一个体现着恒定性的世袭制议院。我们不要把冲突因素引入体现改良的选举制议院。保守精神与进步精神的斗争发生在两个议会之间,要比发生在一个议会内部更有益处。这样就不会出现咄咄逼人的少数。它在一个议会内部形成的狂热,会在另一个可以批准或否决其决议的议会的冷静面前烟消云散。不正当的做法与威胁恫吓不再是控制多数的合适手段,在必须作出裁决的法官眼中,那只会让人名声扫地。 改选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做法,无论对于全体国民还是对议会本身来说,都有严重的弊端。 即使仅能提名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也仍然可以激发起一切希望。它并未带来多样性的机会,只是一个激发所有野心的机会。遇到的困难会引起这些野心更多的嫉妒与敌视。人民像为总改选而激动一样,也为这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选举而激动。新入选者在头一年受到压制,不久后他们就会成为压制者。这个真理已经被连续四次的经验所证实。[6] 我们这个缺少制衡机制的议会给我们留下的回忆,不断地使我们感到焦虑和困惑。我们认为自己看到了一个能在任何议会引起混乱的因素,在我们看来,在任何全部改选的议会中,这个因素会起到更强大的作用。然而,这种危险越真实,我们就越是要对自己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性质多加小心。我们只能采取那些已经证明有效,而且肯定成功的措施。 我们的现行宪法所允许的不受限制的连选连任,既充分体现了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改选的惟一好处,又消除了它的所有害处,而我们以前的所有宪法都犯下了排斥这一做法的错误。 无论从哪个方面说,不可能连选连任都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不间断地连选连任的机会,只会提供有价值的回报,在一个民族中产生大批令人难忘和肃然起敬的名字。任何个人的影响力都不会被令人反感的制度所破坏。在既定时刻,那种影响力无论以什么方式存在,对于这一时刻本身都是必要的。我们不要再用嫉贤妒能的律法排挤天才了。以这种方式疏远杰出人物,将得不到任何好处。大自然希望杰出人物在人类制度的首席就座。宪政的艺术恰恰就在于把他们安排到那个位置上去,无需他们为了得到它而扰乱公共安宁。 没有任何事情比人民代表在任期届满后遭到强行排斥更妨碍自由、同时更有利于混乱了。让议会中的人不能连选连任,就意味着让许多软弱之辈去取代他们,这些人为了在退休之后得到一些补偿或者安度余生,希望尽量少树敌。如果你为无限制的连选连任设置障碍,你就会挫伤他们理应施展的天赋和勇气,你就为懦夫和蠢货准备了慰藉和成功,你就把心口如一的人和厚颜无耻效力于宗派的人或自鸣得意地效力于专横权力的人,放在了同一条水平线上。孟德斯鸠认为,[11]终身制官员有这样的优点:他们用不着像那些注定要重返普通公民行列的人在权力终结之前那样,不时地表现出优柔寡断和软弱无力。如果重新当选并非必然的话,它也会提供同样的优点:树立道德形象符合政治家自身的利益。只有精打细算的人才能取得持久的成功,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需要时间。 此外,在公共事务中,诚实、勇敢、经验丰富的人真是多得数不胜数,以致我们可以任意拒绝那些已经受到普遍尊重的人们了吗?还会出现新的天才。人民的意向是欢迎他们。不要在这个方面给人民强加任何限制。不要在每次选举中强迫人民选择那些仍旧只关心自己的财产、只想为自己赢得名声的人。还是效仿伟大的榜样吧:看看美国,在那里,人民的选举一直围绕着国家独立的缔造者进行;看看英国,在那里,不间断的连选连任所造就的光辉灿烂的名字,已经成为一笔公共财富,这是忠诚的国民和那些有能力获得长期尊重的人们的幸福。 最后,我们的新宪法由于取消了一直向国民代表支付的薪俸,代之以适当的补贴,因而开始接近理想的原则。它使那些需要具备最高贵精神的职责摆脱了一切对个人利益的算计,从而会使下院的地位上升到我们的宪政体制所希望的高度。任何与代表职责有关的薪俸,很快就会成为代表们的首要目的。候选人把那些庄严的职责,仅仅理解为扩充或确定他们的财富、交通工具、金融利益的机会。选民本身则会沉洒于一种党派之爱,不由自主地去支持那些想要成家立业的新郎、想让儿子到首都受教育或想让女儿在首都出嫁但又手段有限的父亲。债权人选举他们的债务人,富人选举自己的亲属,他们更愿意用国家的而不是自己的开支来帮助他们。任命一旦颁布,人们必定维护已经到手的东西:手段变成了目的。思想在变通或沉默中终结。 向人民的代表支付报酬,并不意味着会使他们对认真履行职责感兴趣,而是仅仅意味着会使他们对继续担任这些职务感兴趣。 我还有其他一些考虑。 我不赞成履行公职要有雄厚的财产资格。事实上,允许赋闲的收入是相对的:只要一个人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那么他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升华的灵魂,其他均属多余。然而,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担任代表职务的人,一般而论即使不是来自富裕阶层,至少也应来自小康之家。他们的起点更好,他们受到的教育更完备,他们的精神更自由,他们的智力更有利于启蒙。贫困像无知一样怀有偏见。如果你们的代表得不到薪俸,你们就把权力交给财产,但也要给合法的例外留下一个公平的机会。亚里士多德说,以这样一种方式把你们的制度和法律结合起来,使官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目标,否则大众将会嫉妒这种荣誉和利益——本来他们几乎感受不到显要职位对他们的排斥,因为他们更喜欢专注于自己的事情。如果所有的预防措施同时发挥作用,执政官们就不会受到贪欲的诱惑。穷人将会感到,更为可取的还是赚钱的职业,而不是难以胜任且没有报酬的职位。富人将会担任官员,因为他们不需要物质回报。 这些原则并不是对现代国家的所有事务都适用:有些事务要求超出一种任何个人财富的财富;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它们对代表职责的适用性。 迦太基人早已划分了这种区别:所有民选官员都没有报酬,但其他官员都有薪俸。 我认为,在无财产者没有政治权利的政体下,国民代表没有任何薪俸是合乎自然的。如果把穷人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只有富人有权代表国民,却又把他们作为穷人对待,为他们支付薪俸,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憎恶的荒唐矛盾吗? 野心引起的腐败,远不如卑劣的自私自利产生的腐败那么议恶。野心可以同许多襟怀坦白的品质并行不悻,如忠诚、勇敢、无私、主见。贪婪却不能与这些品质中的任何一种并存。让有囵心的人远离官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他们中间清除那些贪得无厌之徒。这样,我们就会使竞争者大量减少,那些被打除的人将真正是最不值得尊重的人。 但是,有一个条件对于无报酬的代表职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职位。没有人希望履行轻微得无足挂齿、而一旦他们停止履行这种轻微职责反而会蒙受耻辱的无薪职责。确实,在这样一种政体下,根本没有代表职务也许会更好一些。 6.论财产条件 我们的宪法没有就行使政治权利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授予了选举团,因此它们已被掌握在有产者手中。但是,如果这些选举团被直接选举所取代,那么一定的财产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我在这里谈论的不是古代世界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也不是现代国家贵族与平民的划分。最纯粹的民主政体规定了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包括外国人和没有达到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定年龄的人;一个阶级由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并出生于该国的人组成。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则,它可以认定那些聚居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是不是国家的成员。 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低于法定年龄的人被认为不具备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外国人被认为不会被那种利益所左右。证据就是,前者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才能成为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后者可以因为居住、财产或他们亲戚的原因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假设上述两个条件能够给前者提供必需的思维能力,给后者提供规定的利益。 不过,这项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在本国出生和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对行使公民权的资格给予认可的充分理由。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对国家的繁荣也不会比外国人更为关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只是间接分享着它们的好处。 我不想以任何方式非难劳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它的爱国心绝不逊于其他阶级。它经常准备做出最光荣的牺牲,而且它的贡献更令人钦佩,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财富或荣誉的回报。不过我相信,激励一个人勇敢地为国捐躯的爱国主义,和能够使一个人充分理解国家利益的爱国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出生地和年龄的条件,必须用进一步的条件加以补充。这个条件就是获得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不可缺少的闲暇。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有人会说,社会的现状是,由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以无数不同的方式混杂在一起,分不清彼此,这就至少给后者提供了一部分与前者相同的利益和财产;工人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并不比有产者更少;从权利和实践上说,有产者不过是所有个人中间的那些共同财富的分配者,秩序与和平将有利于一切才能和资源以及一切个人财产的发展,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这些说法的缺陷是它证明得太过头了。如果这就是结论,那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予外国人公民权。欧洲的商业往来使得让和平与幸福主宰所有国家成了绝大多数欧洲人的利益所在。推翻一个帝国,不管多么理所当然,都会损害那些通过金融投机把自己的命运与那个帝国绑在一起的外国人,就像损害它自己的居民——无论他们是不是有产者——一样。这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在最残酷的战争中,一个国家的店主们却会经常表现出这样的愿望——敌对民族不要遭到毁灭,有时甚至还为这个目标做出努力。然而这种不明确的考虑,并不足以把外国人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产者的目标只是想得到一些财产:一切你能允许的手段都会被用于这个目标。如果除了你应当给予他们的运用其才能与勤奋的自由之外,你再给他们加上你不该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操在绝大多数人手中的这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于侵占财产。他们将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遵循人间正道——劳动——去追逐财产。这将成为他们堕落的根源,对国家来说则是动乱的根源。一位著名作者早已无懈可击地指出,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他们可能会完全随心所欲,从而对社会造成破坏;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个或一群掌权者的操纵,从而成为暴政的工具。最后,他们可能会在权力追逐者的率领下,一起成为宗派工具。所以,你需要财产资格,而且,你既需要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也需要那些符合条件的被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 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凭他的突出业绩感召大众;但是,政治团体为了维持大众的信任,需要享有与他们自身责任明显一致的利益。一个民族总是期望汇集在一起的人们接受他们自身利益的引导。无疑,多数有产者是热爱秩序、正义和保守的。所以这些人会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真正属于他们的品质,更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品质确实属于他们,人们认为他们深谋远虑,以及他们唤起的对自己有利的先人之见。在立法者当中安排无产者——尽管用心良好——引起的有产者的焦虑,会使其阻挠他们的所有议案,会使最贤明的法律也受到怀疑并因此而遭到违抗,而与此相反的制度却会赢得大众的舆论,即使它是处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统治之下。 在我们的革命时期,有产者确曾与无产者沆瀣一气,制定了一些荒谬的破坏性法律,原因是有产者害怕无产者被授予权力。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宽恕。他们还担心会失去曾使人们唯唯诺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那些想要得到却从未得到过任何东西的人们的暴戾。有产者的错误或罪行是无产者的影响造成的后果。 但是,如何规定财产资格才算公平呢? 在财产上可以做这样的限制,使拥有者只是表面上的有产者。有位作者曾对这个问题作过令人赞赏的论述,他说,不管是谁,只要土地收成的总量不足以维持一年的生计,而且并非被迫地去为别人扛活,他就不是一个地道的有产者。由于他的财产数量不足,他发现自己仍然处于靠薪金维持生活的阶层。有产者主宰着他的生活,因为他们可以不让他干活。只有当他拥有了能够摆脱外部意志而独立生存的必要收人时,他才能够行使公民权。降低财产条件是虚幻不实之策,提高财产条件则是不公正的。 不过我认为,任何一个在一块长期租借的农场上拥有足够收入的人,都应被视为有产者。就目前法国的财产状况来说,不可能被驱逐的农民与仅仅吃地租的公民——表面上的地主——相比,更算得上真正的地主。保证前者拥有与后者相同的权利是公正的。有人会反对说,一旦租期结束,农民就会失去地主的地位;对此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有产者,随时都可能由于什么意外而丧失他的财产。 有人会注意到我讲的只是地产,大概他们还会争辩说,还有其他几类财产,地产只不过是其中之一。宪法本身承认这个原则,因为它为之授权的代表不仅来自土地,也来自工业。 我必须承认,如果这项条款带来的结果是让地产和工业财产平起平坐,我将毫不犹豫地谴责它。 工业财产缺乏地产的若干优点,而恰恰是它们构成了保守精神——此为政治联合体所必需——的那些优点。 土地使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影响着人类的品德与命运。耕作者献身于这项稳定而进步的职业,由此养成了规律性的习惯。冒险活动是道德混乱的主要根源,但它从未影响过耕作者的生活。任何中断对他来说都是毁灭性的;任何冒失行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他的成就是缓慢的。他不能靠鲁莽的碰运气的行为加速或增进成就。他靠天而不是靠人吃饭。所有这些因素赋予了他冷静的品质,给了他安全感与秩序感,使他依恋于这份同他的生计与安宁息息相关的职业。 工业财产只能靠它带来的实际收益或收益前景影响人类。它很少为人类生活注入稳定性。与土地相比,它的人为因素多而恒定因素少。它常常是由偶然成交的行为所构成。它的成就来得快,但是冒险活动在其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工业财产缺乏一种必要的成分,即培养习惯和很快需要一致性的缓慢而稳健的进步。它不会让一个人独立于其他人,恰恰相反,它把他置于对其他人的依赖之中。虚荣,这个盛产政治骚乱的因素,经常对工业家造成伤害,却几乎从未给农民带来烦恼。后者平心静气地算计着四季的流转、土壤的禀性、气候的特征。前者算计的是富人的幻想、傲慢与奢侈。一个农场就是一个微型的祖国。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在围绕着农庄的树木中得到养育。从人的想像、回忆和道德的角度看,工业财产根本不值一提。人们会说,我祖先的牧场、我父亲的小屋如何如何,但决不会说我父亲的铺子和作坊如何如何。地产的各种改进离不开接受改进的土壤,它们是它的一部分。工业财产则不在乎改进,它需要的是增长,而这种增长可以随人们的兴致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他们的知识素养,耕作者远比工匠优越。农业需要的是能够使人据以作出判断的一系列观察与经验,因此,农民那种准确可靠的判断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工业职业则往往受劳动分工所限,都是些纯粹的机械操作。 土地把人和他所生活的故乡连结在一起,在他周围设置了屏障,通过利益培养了他的爱国精神。在政治关系上,一旦财产权的价值降低,土地的优点和工业的缺点便会同时增强。工匠如果流离迁徙,他几乎一无所失,小土地所有者却可能由于背井离乡而倾家荡产。不同类型的财产对有产者下层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正是这些阶层构成了真正的多数。 先不论地产有什么卓越的道德意义,仅仅是它为所有者带来的地位,就足以使它有利于公共秩序。拥挤在城镇的工匠们会受到各种帮派的摆布,而把农民召集到一起对他们进行煽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亚里土多德认识到了这些真理,他着重强调了农业阶级和商业阶级各自具有的特点,他的选择是偏爱前者。 毫无疑问,工业财产提供了巨大的好处。工商业利用信用,创造了一个捍卫自由的新手段。地产保证制度的稳定,工业财产则能确保个人的独立。 因此,商人的活动和财富使他们所居住的国家备加繁荣,拒绝给予他们政治权利,既不公正,也是一种轻率行为,因为这样做会促使财富对抗权力。 而且,只要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很容易看出,这种排斥的做法不会影响那些难以排斥的工业家。实际上几乎所有这些工业家同时也是地主。至于那些除了勤劳便一无所有的人,他们由于任何制度都无法克服的必然性,注定要去从事机器般的劳动,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自我教育的手段,而且能够出于最纯洁的意图,让国家去承受他们不可避免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这些人必须受到尊重;他们必须得到保护以反抗一切由富人带给他们的不幸,使他们摆脱一切强加于他们的劳动的障碍,使他们尽可能从自己的勤奋劳动中获得好处。但是,一定不能带领他们进入一个命运并未向他们发出召唤的新领域,他们在那里的参与是毫无价值的,他们的热情预兆不祥,他们的无知充满危险。 然而,我们的宪法决意要表明它对工业的过分关切,为其设立了特别代表。不过,它明智地把那个阶级的代表数额限定为代表总数的约二十七分之一。 有些作者以为他们能够划分出第三种财产。他们把它叫做知识,并且煞费苦心地捍卫这一主张。他们争辩说,一个在自由职业界出类拔苹的人,比如一位律师,他对自己栖身的故乡的强烈依恋,一点也不逊于地主。后者转让家产要比前者出让名声容易得多。前者的财富寓于他所赢得的信任之中。那种信任的基础就是他多年的工作、见识、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就是人们在困境中养成的向他求助的习惯,就是他对当地情况的了解,那是他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迁徙他乡会使他们丧失这些优势。他会因为身处异乡不为人知这一事实而变得一无所有。 不过,被称为财产的知识,只是一些意见而已。如果允许任何人把它分配给自己,无疑人人都会声称拥有这种财产,由此政治权利将不仅会变成一种社会特权,而且会成为一种才华的证明,而否认自己有这样的才华,确实是一种罕见的无私与谦逊。如果必须授予这种知识财产是别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意见就必须靠它的必然结果——成功与财富——来证明自己。拥有财产将是任何杰出人物的天然命运。 此外,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自由职业如果想证明自己对政治讨论的影响不具破坏性,它可能比任何其他职业更有必要与财产联系在一起。这种职业在许多方面都值得称道,但在它们的优点中,未必总是包含着将切实可行的公正同观念相结合的优点,而这种公正原则是评价人们的实际利益所必需的。在我们的革命中,我们曾看到文学家、数学家、化学家沉湎于夸夸其谈的见解之中。人们很难否认,他们在其他方面确实见多识广,值得尊敬。但他们一直离群索居。有些人已经习惯于想入非非;另一些人则只关心精确的证据;第三种人通过观察再生与死亡的自然规律,对事物采取了超然的立场。他们殊途同归,全都鄙视对事实的思考,鄙视触手可及的真实世界,像空想者一样分析社会状况、像几何学家一样分析激情、像物理学家一样分析人类的苦难。 如果连上等人都难逃这些错误,那么,等而下之的候选人。失败的妄想者还有什么过失会出乎我们的预料呢?遏制受到伤害的自尊、遏制令人痛苦的虚荣、遏制那些怨恨、焦虑和因发觉自己被遗弃而对社会不满的原因、遏制所有那些对似乎没有公正鉴别力的人加以仇视的原因,是多么刻不容缓!一切知识活动无疑都是高尚体面的。它们都应受到尊重。我们的第一特性,我们特有的品质,就是思想。谁能运用思想,谁就有资格得到我们的尊敬,这同成功与否完全无关。谁侮辱或拒绝思想,谁就是放弃了人的称号,自外于人类。然而,每一门科学都赋予探索者的个人精神一种偏执的方向,事实证明这在政治事务中是危险的——除非它能受到制衡。这种制衡的力量只能在财产中找得到。惟有财产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财产能防止他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因为他们要为自己考虑。财产将重新确立他们和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的众多关系和共同利益,迫使他们从完全异想天开的理论和完全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中走出来。 我们不应认为这种预防措施仅仅有助于维护秩序;事实上它对于保护自由也至关重要。有些科学有时候会稀奇古怪地结合在一起,在政治动乱时期能使人们着迷于一些不可能兑现的自由观,在另一些时期则使人们对专制统治逆来顺受。学究们很少受到非正义权力的折磨。权力所憎恨的只是思想。它非常喜欢把科学当成统治的工具,把精湛的技艺看作被统治者的娱乐方式。因此,有些人从事的研究事业同生活的实际利益毫无关系,这使他们免遭权力的压迫,权力从不把他们视为敌人;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遭受压在其他阶级身上的滥用权力之害。 7.论代议制议会的辩论 我们应该把一项重要改进归功于现行宪法:恢复议会中的公开辩论。 共和八年(1799)的宪法禁止议会中的公开辩论;《钦定宪章》开了禁,但施加了许多限制,只许两院中的一个进行公开辩论,同时用一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神秘气氛笼罩着另一个议院的所有审议。我们又回到了简单的观念。我们知道,我们集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要做到相互理解就必须说话,而且,代表们无权与他们的选举人争长论短,因为选举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利益正在如何被处置。 在即将对我们发生效力的宪法中,有一条用心良苦但却受到批评的详细规定,它极有助于保证使公开辩论产生有益的结果。这就是禁止书面发言的规定。我同意,这更像是一条行政规定而不是宪法条文。滥用书面发言已经对我们议会程序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扭曲,令人感到幸运的是,它终于得到了矫正。 只有当演说者不得不大发议论时,才能产生真正的辩论。被刚刚听到的论证所打动的每一个人,自然会对它们做出评价。那些论证甚至会在他不知不觉中刻入他的脑海。他无法把它们从自己的记忆中消除。他现在遇到的看法,将会融入并修改他已经持有的看法,促使他回答从不同观点提出的同一问题。 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他们会等着发言者结束发言,然后再去占据他的位置。他们不会评价发言者所捍卫的观点,他们计算着他占用的时间,认为那是有意拖延。这样就没有了讨论;每个人都在重复着已经遭到驳斥的反对意见。每个人都把他并未预期的事情搁置起来,所有可能打破局面的事情都已提前完成。发言者接遗而至,但没有交流;即使他们还有相互辩驳,也是偶然现象。他们好像是行进方向相反的两支军队,擦身而过却难得相互看上一眼,甚至不愿抬眼相望,因为害怕偏离已经不可改变的既定路线。 在仅由书面发言构成的辩论中,这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令人忧虑的缺陷。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 在我们中间对井井有条的秩序和自由最具威胁性的事情,既不是夸大其辞或者谬误,甚至也不是无知,尽管我们并不缺乏这些毛病。毋宁说,它是哗众取宠的需要。这种需要堕落成一种暴戾,是更加危险的毛病,因为它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本性,而是一种社会产物,是一种古文明和一个大都市留下的人工产品。所以,它不会自我约束,不像那些天然的激情一样能够自行消耗殆尽。情操阻止不了它,因为它与情操毫不沾边。理性对它一筹莫展,因为它并不打算被人说服,而是要去说服别人。甚至疲劳也不能使它平静下来,因为身体力行的人注意不到自己的感觉,只想看到它在其他人身上产生的作用。见解、雄辩、情感,一切都变成了手段,人本身则转化为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在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中,必须以力所能及的手段,尽可能地剥夺使属人拥有产生任何影响的机会。我说任何影响,是因为我们的虚荣心很低贱,而且无拘无束:它渴望一切,但又能被一点点东西所满足。看看它提出来的要求,你会认为它贪得无厌。但是,看到它墨守着最微小的成就,你又会羡慕它的俭朴。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真理应用于我们的正题。你希望我们的代议制议会保持理性吗?那就让那些想在议会中出人头地的人拿出天赋来。多数人都会寻求理性的庇护,这倒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向那个多数开放了一种任何人都能有所斩获的行当,那就没有人会打算放弃那个好处。每个人都将纵情于雄辩滔滔的时刻,陶醉在名扬遐迩的关头。任何能够制作或者能够捉刀制作书面发言的人,都是想要表明他的合法存在。议会变成了学院,但区别在于,那种学究式的夸夸其谈却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财产甚至生命。 我实在不愿列举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证据,以展示这种出现在我们革命最悲惨时期的欲望。我看见代表们到处寻找发言的题目,以便他们的名字不至于在方兴未艾的伟大运动中被淹没。一旦找到题目,写好发言,那么,结果如何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禁止书面发言,我们将在我们的议会中开创原来一直缺乏的局面,就是说,沉默的多数为出类拔苹之辈的优势所倾倒,不得不在一种无力进行交流的地位上聆听他们的发言,而且变得更为开明,因为谦恭已不起作用;也变得更为理性,因为它保持了沉默。 大臣们出席议会,极有助于表明他们参加辩论是多么具有合理性。大臣们自己也要讨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法令。他们将提供惟有通过实际统治才能积累起来的实际知识。反对党看上去将不再势同寇仇,坚持己见将不会演变为冥顽不化。政府会听从理性的反对意见,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议,解释含糊不清的构想。权力将能够恰如其分地向理性表示敬意而不致受到危害,并能运用理性的武器保护自己。 然而,当大臣们不是以大臣的身份参加议会,而只有经国民选举才能成为议会成员的时候,我们的议会是不可能达到代议制度能够达到的完美程度的。使内阁与代表互不相容,是我们过去的宪法所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 如果人民的代表经常被排除在权力运作之外,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们会把权力看作自己的天敌。反过来说,如果大臣们能被接纳进议会当中,那么,雄心壮志将会引导他们只反对人,而尊重制度。因为他们的攻击目标是个人,他们对整个议会并没有多少危险。没有一个人想要打碎一件他有望加以利用的工具。对同一个人来说,如果行政权总是让他难以企及,他就会试图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有可能在某一天为他所有,他反而会善待它。 我们在英国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内阁的敌人在内阁的权势中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权力和力量:反对党对待政府的特权一如对待自己的遗产,而且尊重目前仍被敌人使用的手段,因为将来自己也可能去使用。如果宪法使各党派生出这样的认识,即每一派只有无视宪法才能得到另一派的地位,那就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不过,只要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对立法者来说行政权总是象征着障碍而决不象征着希望,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在一个我们指望能够保护自由利益的政治组织中消除党派之争。因此,重要的是尽力使那些党争不至于变成祸害,而且,由于它们必定时有获胜的机会,所以必须事先预测并削减它们胜利的后果。 如果大臣也是议会成员,那么一旦犯了过失,他们更容易受到抨击。无需控告他们,只需质问他们就够了。同样,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辩护也更为容易,因为他们随时都能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在无需把权力联合起来的情况下,也能把个人联合起来,那我们就能组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政府,而不是组成两个武装起来的兵营。 另一个结果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被信任的大臣不可能保住他的权力。在英国,如果大臣发现自己处于少数地位,实际上就等于丢掉了他的位子。 8.论立法创制权 我相信,关于立法创制权的宪法规定,其含义一直受到普遍的误解。《钦定宪章》几乎否定了曾经授予两院的全部立法创制权。后来又出现了多少有点非法的进展:代表们自称有权公开提出议案,而大臣们则宣称他们才应当拥有这一特权。当某个议案得到接受时,笨拙而繁琐的规则又在阻碍它的进展。总而言之,在1814年宪法中,创制权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手段,而且与宪法的本意相反,它总是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被某些更为严苛的宪法解释排挤掉。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宪法法案》中,两院的创制权同英国国会被授予的创制权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国家元首不必行使否决权:它被代之以沉默。然而,当舆论要求采纳人心所向的措施时,一个代议制政府能够仅以长久的沉默来作出反应吗?难道这就是一个接受舆论监督的政府的特征吗?因此,创制权实际上正在全面归还给国民的代表,因为每当他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他们就会重新提出议案,这是他们曾经拥有、却被《钦定宪章》第21条剥夺了的权力。 我对立法创制权的看法丝毫未变:在我看来——一年前我就这样看——它是国民代表的权力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不能不把它给予大臣们。它确实是他们表达政府意愿的特权,正如它是代表们表达人民意志的特权一样。但是,必然要发生的是,政府几乎永远不会去使用这种特权。占有两院席位、跻身于代表行列的大臣们,将会以这种身份根据国家的形势和需要提出议案。政府会感到,对于自己的尊严来说,等待要比抢先行动更得体。只要它提出立法动议,实际上是在听候两院的裁决。而等待两院的动议,它则会成为两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化。在预测这些惯例和习俗方面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悬而不决一旦引起不满,它们就能被制造出来。我们应当坚信现行宪法会尽到作用。不能让它毁于轻率的修改,我们应当看一下已有的事物是否真的没有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宪法在接受实践检验之前,其形式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实践能够显示它们的作用,确定它们的意义。我们不止一次地借口重建而拆毁建筑。从今以后,我们应当利用那种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知识,遵循中庸之道,调动聪明才智,在那位最慷慨、最强大的同盟——时间——的帮助下,循序渐进地满足我们所有的局部需要。 9论大臣的责任 关于大臣的责任问题,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既完全适用又十分全面,它也许是惟一一部做到这一点的宪法。 大臣们能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受到控告,并应受到起诉:(1)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2)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3)由于侵犯个人的自由、安全与财产。 我在三个月前出版的一部著作[2]中谈到,由于最后这项罪行与大臣们被合法授予的权力无关,因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应与普通公民同等对待,交由普通法庭判决。 毫无疑问,一个大臣由于一时冲动而夺去一位妇女的生命,或者盛怒之下杀死了一个男人,就不应把他作为大臣,采取任何特殊的方式予以起诉,而应作为普通法的一名触犯者,接受他的罪行所适用的普通法的惩罚,而且要采取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被法律宣告有罪的任何案件,与绑架案或谋杀案毫无二致。大臣犯有非法侵犯公民自由或财产的罪行,这并非他的大臣职务的错误,因为他的权力没有给他非法侵犯任何个人自由或财产的丝毫权利。他是所有其他罪犯的同类,必须像其他罪犯一样受到起诉和惩办。 必须指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如果我愿意,我可以雇上四个人在街角等着我的仇人,把他拖进某个隐秘的藏身之处,使他成为我的囚犯而不为人知。大臣未经法律授权而杀死公民,犯下的是同样的罪行。他的大臣职务与他的这种行为毫不相干,而且绝对改变不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另外,他的大臣职务也没有授予他无视法律并违反正规程序逮捕公民的权利,如果他犯下这种罪行,那就和谋杀、绑架或者任何其他个人犯罪没有什么两样。 毫无疑问,大臣的合法权力为他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手段。但是,他的权力的这种用途不过是一种附加的罪行,就像某个人伪造对大臣的任命,以便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后者的助手一样。这样的人事实上是在模仿一种职责,行使他并不拥有的权力。同样,决定采取非法行动的大臣也是在装成得到授权的样子,其实他从来没有被授予这个权力。因此,就所有那些使平民个人成为牺牲品的罪行而言,他们必须能够采取合法行动反对那些大臣。 普通法庭就这种性质的控告进行判决的权利一直受到质疑。人们各持一端、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庭慑于权贵的淫威而缩头缩脑,有的认为把所谓的国家机密交给这些法庭会有诸多不便。 最后这个问题产生于过时的观念。它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残余:在这个制度下,人们认为国家安全有赖于专横措施。由于无法证明权力的专横干预具有正当性——因为它完全缺乏法律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于是,保密被说成是必不可少的。当一名大臣下令非法逮捕和拘禁一位公民时,如果他的辩护土推说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是只有大臣本人才知道的秘密,即使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能透露,那真是太容易了。在我看来,我不知道有什么公共安全会不保护个人。我相信,如果公民看到权力带来的是威胁而不是保护的话,公共安全才会格外遭受损害。我相信,专横权力才是公共安全的真正敌人;如果专横权力是包藏在朦胧气氛中,那只能加剧这种危险;公共安全只能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法律只能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之中。我相信,任何公民的自由对整个社会机体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他采取任何制裁措施的理由,均应告知他的天良。我相信,这是所有政治制度的主要的、乃至神圣的目标;由于没有一部宪法能够在其他目标中找到它的完全合法性,因此到其他目标中去寻求可靠的力量和持久性是徒劳的。 当有人说法庭对罪犯过于宽大时,可以认为那是由于革命曾把它们推进了一种变动不居、俯仰由人和惊恐不安的状态。政府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使自己成为党争的不幸产物和党争激起的仇恨情绪的可悲的继承人。这样的政府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忍受独立的法庭。 我们的宪法规定,从现在开始任命的所有法官今后一律不得罢免,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已被剥夺了太久的独立地位。他们将会发现,对大臣进行审判就像审判其他被告一样,不会遇到任何宪法障碍,不会受到任何威胁。而且,从他们的安全感中将会同时产生公正、温和以及勇气。 这并不意味着在大臣们可能侵犯自由的时候,在公民们成了牺牲品却又不敢发出抱怨的时候,国民的代表们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做出反应。允许指控大臣危害国家安全或荣誉的同一规定,使我们的代表也有权在大臣们企图实行专横统治时对他们提出指控,因为专横统治与任何政府的安全和荣誉都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公民有权要求纠正使他成为牺牲品的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否定他的这项权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所信任的人们应当能够接手他的案情。这种双重保证既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的宪法默认了这一点。有待解决的只是把它和大臣本身也应得到的保障合法地融为一体,因为大臣们比普通平民更容易受到攻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否受到伤害,都应得到法律及其形式的公正而充分的保护。 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危害公共利益——这与平民个人没有直接关系——的非法行为,也完全不同于大臣们滥用被合法授予的权力。 许多非法行为只对普遍利益有害。显然,只有立法议会才能控告并起诉这种行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从对它们的起诉中获得好处,也没有权利那样做。 更为显而易见的是,大臣们是否滥用了授予他们的合法权力,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去判定;同时,只有一个被授予特别权力的特别法庭,有权宣布滥用权力的严重程度。 此外,我们的宪法十分明智,它允许我们的代表可以就所有方面的问题提出控告,并且给予了应当宣布判决的迭庭以自由载量权。 从事一场非正义的或毫无意义的战争,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方式:莽莽撞撞、三心二意或粗枝大叶地进行指挥;谈判时要么毫不通融,要么弱不禁风;用披着各种名义的冒险行动、居心叵测的算计或者欺瞒诈骗去破坏信誉。如果这些危害国家的方式都要由法律—一载明或者详加说明的话,有关责任的法规将会变成一部历史和政治专著,即使如此,它的法律规定也只能适用于过去,大臣们很容易为规避未来的责任找到新的途径。 即使在普通法领域一丝不苟地忠实于对法律的字面解释的英国人,难道不是也没有把要由大臣们承担责任的罪行标示得一清二楚,而是仅仅含糊其辞地使用了一些既不能指明罪行的程度。也不能指明罪行的性质——诸如“重罪”或“轻罪”之类的字眼吗?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把大臣们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危险地位。当我们为普通公民要求最细致人微的保护和法律条文的保证时,大臣们却面临着一种由起诉人和法官行使的专横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是不可避免的;它的缺陷必须由庄重的程序、法官的威严和适度的惩罚加以弥补。但是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最好在理论上承认那些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事情。 一个大臣拥有的权力,可以使他无需背离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能犯下重大罪行,以致你都来不及事先准备好宪法手段去制止罪行并惩办和罢免罪犯(因为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只有到宪法之外去寻求那些手段。不得不强词夺理或藐视程序的人们将会变得恶毒、狡诈而狂暴。如果他们看不到任何出路,他们就会另辟暖径,那将更加便捷,但也更加混乱、更加危险。现实中有一种你用尽浑身解数也难以逃避的力量。假如你只把特定的法律适用于大臣们,而这些法律又根本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行为和他们的一般行政意向,实际上你就是掩护他们避开了所有法律,由于你那些法律规定拘谨呆板又不切实际,他们将再也不会受到审判。他们将会受到无情的对待,因为他们令人忧虑,因为他们会犯下罪行,会引起怨恨。 有关责任的法律不可能像普通法一样详尽无遗,那是一种政治法律,它的性质和应用方式会不可避免地包含自由载量的成分。我认为这是一条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我是专横权力的支持者,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英国人的例子。不仅自由在他们中间已经持续了一百三十四年而没有引起灾难或风暴,而且他们所有的大臣,虽然面对着一种不确定的责任,不断受到反对派的谴责,却只有极少数人被送上法庭,而且根本没有一个人被判处刑罚。 我们的记忆想必不会误导我们。我们一直像挣脱了镣铐的奴隶一样狂乱而暴烈。但是我们今天已经成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如果我们想继续做这样的民族,如果我们勇敢而真诚地组织起自由的制度,我们很快就会像一个自由的民族一样平静而明智。 我要继续表明,正如宪法要求的那样,对大臣的起诉必须委托国民代表进行。但是,我想强调指出现行宪法对先前所有宪法的一个优势:控告、起诉、听证及裁决都可以公开进行。而在过去,这些庄严的程序都是——尽管没有规定,但至少是允许——秘密进行的。 我们在得到授权的人们身上能够发现,他们始终想把自己包裹在神秘气氛之中,在他们看来,这种神秘气氛能够增强他们的重要性。因此,我将重申我在另一部著作中提出的赞成公开控告的观点。 有人宣称,这样的公开会使国家机密任由鲁莽的原告处置,大臣的荣誉会由于不顾后果的控告而频频受害,最后,即便这些控告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仍会给舆论造成危险的震荡。 然而,国家机密并不像骗子们喜欢宣称的那样丰富,只有无知的人才会相信这种事情。保密只在一些并不多见的临时环境下——例如一场特殊的军事远征,或者危机时期加入某种决定性的联盟——才是必需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当局希望保密只是为了采取行动时不至遭到反对,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在采取行动之后会后悔没有听听可能富有启发意义的反对意见。 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保密的事情,涉及责任问题的讨论并不会导致泄密。事实上只有在引起争议的目标已经公开之后,才会发生这样的讨论。 媾和与宣战的权利,部署军事行动的权利,谈判的权利,缔约的权利,都属于行政权。只有在战争实际发生的时候,大臣们才能开始对那场战争的合法性负责。只有在远征成功或失败之后,大臣们才能就此奉召答辩。只有在签订了条约之后,条约的内容才可以受到检验。 因此,讨论只会出现在已经公开的问题上。它们并未泄露任何事实。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已经公开的事实。 大臣的荣誉完全不需要把针对他们的控告笼罩在神秘气氛之中,恰恰相反,调查绝对应该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一个在秘密状态中为自己辩护的大臣从来不能完全辩明自己无罪。控告也不可能始终不为人知。传播控告内容的冲动必然会导致那些提出控告的人透露控告内容。但是,以这种语焉不详的谈话方式透露控告内容,必定会使人受激情的推动,想当然地认为事情极为重大。真相没有机会反驳。你不能制止控告者讲话,你只能做到对他置之不理。大臣们的敌人以保密为借口掩盖真相,目的是提出他们想要提出的任何不诚实的控告。如果国民的代表机构针对受到指控的大臣的行为作出全面而公开的说明,使全体国民消除偏见,也许会证明国民代表机构的节制与大臣的清白。秘密讨论将会听任控告悬而不决,如果控告只是被某种诡秘的调查所否定,国民代表机构恐怕就会背上纵容、软弱甚至同谋的名声。 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你担心将给舆论造成的震荡。一个权势人物受到控告,不可能不唤醒舆论和激起好奇心。要避免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给舆论以信心,但不满足好奇心,就不可能使舆论有信心。遮挡公众的目光以使他们看不到危险,并不能驱除危险,完全不能:危险正是在夜幕笼罩之下发展起来的。目标在黑暗中看上去会更大。在阴影里,万物似乎都是那么巨大而又充满敌意。 空洞的演说,虚幻的控告,自会感到厌倦;只有靠舆论的审判和打击,它们才能自惭形秽并最终消失。只有在专制统治下,或在不受宪法制约的煽动行为中,它们才会引起危险。在专制统治下,尽管专制,它们仍不停地流传,为每一个反对派所采用;在煽动行为中,无论谁控制了它们,以其如簧之舌征服了群众,谁就会成为绝对的主人,因为就像在专制统治下一样,那里的所有权力都被联合并混淆在一起。它是另一种名义下的专制统治。但是,当权力得到平衡并且相互制约的时候,话语就不可能产生这样迅速而极端的影响。 在英国,下议院里也有这种大吵大闹、惹是生非的人。怎么样呢?他们喋喋不休,却没有人听,他们只好闭嘴。使议会保持自身尊严的共同利益,也教会了它不用扼杀自己成员的声音就能约束他们。公众本身也知道如何判断激烈的夸夸其谈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控告。让它自己教育自己。它必须那样做。打断它只会阻碍它的进步。如果你非要那样做,就请看看它的直接后果吧。让法律去制止混乱。但是显而易见,公开性是预防混乱的绝对可靠的手段。它将把多数国民争取到你这一边,否则你就只能去压制他们,甚至要和他们对抗。这个多数会帮助你。你有理由接受帮助,但是为了获得这种帮助,你不应让它傅然无知。你必须使它开明起来。 你真的希望一个民族保持安宁吗?那就尽你所能向它阐明它的自身利益之所在。它知道得越多,它就越会准确而平静地进行判断。它会由于受蒙蔽而震惊,会被自己的担心所激怒。 宪法准予为大臣们提供一个特别法庭。它利用贵族制度,在那些没有受害者个人到场控告大臣的案件中,让贵族充当大臣的法官。事实上贵族是惟一的法官,他们的判断力是充分的,他们的公正性是可以信赖的。 起诉大臣实际上是行政权与人民权力之间的一场审判。为了解决这种审判,必须求助于一个法庭,它的利益不同于人民和政府两者的利益,但又通过其他利益和两者统一在一起。 贵族兼备了这两项条件。它的特权使享有这些特权的个人从人民中分离了出来。他们不必重返普通人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利益不同于人民的利益。但是,贵族的人数之多,成了他们大多数人参政的永久性障碍,因此,多数贵族的利益也不同于政府本身的利益。同时,贵族关心人民的自由,因为,一旦这种自由遭到剥夺,贵族本身的自由与尊严也会荡然无存。同样,他们也关心维护政府,因为,一旦政府被推翻,贵族本身的地位也将随之土崩瓦解。 由于这种独立和中立的特性,贵族院便恰到好处地成了大臣们的法官。贵族们所处的地位自然会使身居此位的人们产生一种保守精神,他们深知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能够通过自己的职务接触大多数行政秘密,另外,他们从自己的社会地位中得到了一种严肃感,这都会使他们的调查完备无缺,使他们的态度温和舒缓,使他们早就具备一种关切,要让成文法得到精巧的衡平法的协助。 国民代表受命监督权力的使用,监督公共行政的行为,多少了解一些谈判的细节,因为大臣们在谈判结束时有义务向他们作出报告。他们在决定大臣们应予褒扬还是贬斥、宽容还是惩罚时,可能也会像贵族那样堪当其任。但是,国民代表仅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任职,而且需要取悦他们的选举人,总是不满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和不稳定的地位。这种境况使他们处于既要建立声望又要寻求支持的双重依赖状态。此外,他们经常被要求成为大臣们的反对派,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可能会成为大臣们的控告者,但却不知道怎样成为大臣们的法官。 至于普通法庭,它们能够而且可以审判大臣们针对个人的伤害罪,但是,他们的成员更适于审判司法案件,几乎不适于审判政治案件。他们对外交、军事联盟、财政运作等方面的事务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他们对欧洲的形势也只有残缺不全的了解,他们的研究仅限于成文法法典,他们在习惯性责任心的驱使下,只是死抠这些法典的文字,只要求把它们最刻板地付诸实施。法律体系的续密精神同那些重大问题的性质大相径庭,因为那些问题必须从公共的、民族的、有时甚至是欧洲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贵族有理由宣布他们的裁决是合乎他们的教养、他们的荣誉和他们的良心的最高裁决。 因为事实上,宪法授予贵族的酌处权不仅是为了确定罪行,而且还要进行惩处。事实上,可以证实大臣们有罪的罪行,既不是由一项单独行为、也不是由一系列积极行为所构成,其中每一项都可能需要一部精密的法律。那些难以言传、法律根本无从把握的微妙之处,可能会加重或减轻这些罪行。任何要为大臣的责任制订一部像刑法那样精确而详尽的法典的企图,必然都是异想天开。贵族的良心就是能够胜任的法官,而这种良心应该有能力自由地宣示罪行以及对罪行的惩罚。 我一直希望宪法能够规定,永远不让令人耻辱的惩罚落在大臣们头上。带来耻辱的惩罚具有普遍的缺陷,如果让它们落在先前地位显赫的人们头上,甚至会让人感到更加遗憾。如果法律妄称自己有权分配荣耀与耻辱,它就是在愚蠢地侵犯舆论的领地,而后者也倾向于宣布自己为至高无上。总会使法律受到损害的斗争就会出现。特别是在必然使舆论产生分裂的政治罪行的案件中,这种斗争必定发生。当我们命令人们受权威的指使去表示尊重或蔑视时,他们的道德感就会削弱。这种敏感而微妙的感情如果受到暴力的戕害而屈服,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将不再知道什么是蔑视,什么是尊重。 把令人耻辱的惩罚施于那些身居官位时受到尊重的人,将会预先降低几分他们的身份。大臣受到有辱身份的惩罚这种景象,在人民看来是对仍然掌权的大臣的贬低。 最后,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迫不急待地践踏垮台的大人物。切莫怂恿这种倾向!一个大臣倒台之后,对他的罪行的所谓仇恨,往往不过只是一种对不幸者的残存的嫉妒和蔑视。 宪法没有限制属于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因此他可以为受到指控的大臣行使这一权利。 我知道,这句话在不止一个敏感的心灵中引起了警觉。有人认为,君主在命令他的大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接着又给予赦免,这是以免于惩罚的保证来鼓励奴颜卑膝的大臣焕发热情,鼓励野心勃勃的大臣肆意妄为。 为了评价这个反对意见,有必要返回立宪君主制的首要原则: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的前提是君主不可能错误行事。很明显,这个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构,它并不认为高居王位上的那个个人真正摆脱了人的特性与弱点。然而,人们感到,这个法律上的虚构既有利于秩序,也有利于自由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它,君主和党派之间就可能出现长期的混乱与冲突。所以,人们必须尊重这个虚构的全部意义。如果你一时放弃了它,你会再次陷入所有那些你力求避免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你以君主的意图为借口,限制他的这项特权,你肯定就是放弃了这个虚构。因为这等于承认他有可能希望去作些什么恶行。由此你就摧毁了使他在舆论看来具有不可侵犯性的那个前提。立宪君主制的根本原则将会受到攻击。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只面对正在掌权的大臣本身。他们在那里对这一原则负责。君主则处在与世无争的神圣境界。你的关切,你的疑虑,绝对不会触及到他。他没有针对大臣的目的,无需对他们示弱,也不存在对他们的纵容,因为他实际上不是一个人,[7]而是一个超然于风暴之上的抽象而中立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把我据以考虑这个问题的宪政观点指责为形而上学,替他们着想,我很乐意回到实际应用和道德规范的地面上来,我将进一步指出,拒绝给予国家元首赦免被指控的大臣的权利,还会造成另外一个麻烦,一个由这种限制王权的动机所产生的更为严重的大麻烦。 君主确实有可能由于爱好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唆使他的大臣密谋反对宪法或自由。结果,密谋被揭露,罪犯被起诉和判刑,判决被公诸于众。如果你否认君主有权阻止人们去打击为他施展其野心的人,如果份迫使他批准对他们的惩罚,你是在做什么呢?你是在迫使他在政治责任与最神圣的感恩图报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热忱虽然不合常理,但仍然是热忱,没有一个人可以忘恩负义地惩罚他已经接受的忠诚。因此,你是在迫使君主采取怯懦而不光彩的行动。你使他陷入了良心的自责,你使他自惭形秽,你使他的人民看不起他。这就是英国人强迫查理一世签署斯特拉特福的死刑判决时做的事情,不久,名声扫地的王权毁于一旦。 如果你想同时维护君主制和自由,那就勇敢地和大臣们进行斗争以促成对他们的罢免。但是对于君主,不仅要把他奉为至尊,还要尊重他这个人。要尊重他的内心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总是值得尊重的。他的一些错误,宪法要求你忽略不计,你就不必疑神疑鬼。尤其不要迫使君主苛待盲目信从的仆人以补救错误,因为这可能会变成罪行。 请注意,如果我们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有自由选举,这些错误就不会带来危险。大臣们即使不受惩罚,也将被解除武装。要允许君主为了大臣们而行使他的特权。赦免将得到保证,但罪行也要公布。罪犯将失去他的权力,因为当多数人要控告他的时候,他很难再继续管理国家;他也不可能通过新的选举为自己找到一个新的多数,因为在那种选举中,舆论将会取代议会中提出控告的多数。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不能进行自由选举,我们的所有预防措施都将是徒劳的。我们将永远用不上已经准备好了的宪法手段。当然,我们可以继续以恐怖时代的残酷暴力来夺取胜利。但是,我们绝对不会对大臣进行监督、控告或判决。一旦他们被罢免,我们只会急匆匆地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一个大臣被宣告有罪,不管他是否服从判决,也无论他是否受益于君主的赦免,他都必须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所有那些由胜利的各方以各种借口对失败者发出的各种迫害。那些党派为了证明他们的迫害措施有理有据,总是喜欢显得极度焦虑。他们十分清楚,这些焦虑毫无根据,而且,由于人们会由衷地怀念垮台的权力,这会使人更受敬仰。然而,怯懦的后面隐藏着仇恨,人们为了无耻地迫害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个人,会把他当做恐怖活动的目标。但愿法律能给所有这些过时的严酷行为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在判决罪犯之后把他保护起来。我希望能够做出规定,不使一个大臣在接受了处罚之后还要被流放、监禁或被赶出家门。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事情比长期放逐更加令人屈辱。它们既贬损了国民,又腐蚀了国民。任何具有高尚情感的人都会同情受害者。对大臣的处罚受到舆论的赞许之后,如果合法的处罚被任意加重,大臣会发现公众对他充满同情。 有了这些安排,大臣们可能会常被谴责,有时被控告,但却很少能被宣告有罪,而且几乎不会有人受到惩处。乍一看,这个结局会使有些人感到不足为训,他们认为,对大臣的罪行要和对个人的罪行一样,应当给予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这是严明的正义要求,有着绝对的必要性。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在我看来,责任必须首先保证两个目标: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通过国民代表的监督,通过适用于分析所有行政行为的公开辩论和出版自由,使国民保持活力,即保持一种为了维护国家宪法而追根究底的精神和习惯性的关切,一种对公共事务的不断参与,总而言之,一种政治生活的生机感。 因此,这里的责任问题并不像在日常环境中那样,不是为了确保无辜者永远不受威胁和罪行决不能不受惩罚。在这种性质的问题中,罪与非罪很少是截然分明的。重要的是对大臣的行为必须能够很容易地展开严谨的调查,同时,如果证明他们的罪行并非十分可憎,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宽恕,而且不应得到比成文法更为宽容的普遍良知与衡平法的宽恕,那就应该允许他们采取足够的措施以避免这种调查的后果。 把这种温和态度实际应用于责任问题是完全必要的,它也正是我的整个理论所依据的那项原则的必然结论。 我说过,责任永远不可能摆脱一定程度的专横。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专横权力都是一种缺陷。 如果专横权力波及到了普通公民,没有任何东西能使它合法化。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明确而郑重的。公民承诺尊重社会的法律,而社会则承诺让他们了解这些法律。只要他们信守承诺,社会不会强求更多的东西。他们有权明确知道他们行为的后果是什么,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应当根据一种精确的因果关系去分别加以看待和判断。 大臣们和社会签订的契约则不同。他们怀着得到荣耀、权力或财富的希望,自愿接受了显赫而复杂的职位,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又无形的整体。他们行政行为的任何举动都不能孤立地加以看待。因而,他们赞成把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判断。但是,任何一部特定的法律都做不到这一点。所以就出现了那种必须在他们之上行使的酌处权。 的确,审慎从事的衡平法所要求的,就是把一切与国家安全相一致的缓和措施纳入这种权力的运作之中,这是一种严格的社会责任。因此,按照这种要求组成的特别法庭,可以保护其成员不受大众情绪的干扰。因此,授予那个法庭的宣判、选择或减轻刑罚的权力,只能根据它的良心行事。因此最后,就要吁请国王的宽宏,这是惠及全体臣民的资源,但是对大臣们比对其他任何人更为有利,因为这同他们个人有关。 是的,大臣们将很少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宪法是自由的,国民是富有活力的,那么,一名大臣受到严正审判的打击,重新回到普通公民的行列,实际上比最底层的公民还要地位低下,因为非难一直伴随和追击着他,这时再对他进行处罚还有什么重要意义呢?自由得到了保护,不会受到他的攻击,大众精神接受了使它获得生气和净化的有益震动,权力被传唤到法庭并受到法庭判决的打击,已使公共道德得到了权力的尊敬。 黑斯廷斯先生没有受到惩罚:但是这位印度的压迫者却跪着出现在上议院面前,而福克斯的声音、谢里丹的声音、伯克的声音,在为长期遭受践踏的人性雪耻,在唤醒英国人民灵魂中的慷慨情怀和正义情感,使淮利是图的动机不得不掩饰一下它们的贪婪与狂暴。 梅尔维尔爵士没有受到惩罚,我不想探究他是否清白。但是,这个一生老谋深算的人物,尽管机敏却依然受到了谴责,尽管关系众多却依然受到了指控,他的例子可以提醒那些有着相同经历的人们,公正才有价值,正直才有安全。 甚至诺斯爵士也没有受到指控。但他的对手却以指控的威胁而强化了宪法的自由原则,并且申明了国家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权承担它同意承担的责任。最后,在较早的年代,威尔克斯的迫害者们只是被判罚款,但是对他们的起诉和判决加强了对个人自由的保证,使“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一原则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这些就是责任的好处,不是仅仅监禁和处死几个人就能带来的好处。 一个人的死亡或者把他监禁起来,从来不是人民的安全所必需,因为那种安全应当依靠人民自身。一个对已被剥夺权力的大臣的自由或生命也感到害怕的民族,确实是一个不幸的民族。他们就像那些因为担心主人会拿着马鞭重新出现而将他杀死的奴隶一样。 如果我们希望被宣布有罪的大臣受到严厉对待,给未来的大臣一个儆戒,那么我认为,一次传遍欧洲的控告所带来的痛苦,被赶下高位、接受审判所带来的耻辱,以及茕茕孑立、悔恨不已、丢尽脸面,这些对于野心和傲慢来说,就是足够严厉的惩罚,就是足够沉重的教训。 应当看到,考虑到大臣们的责任而给予他们这种宽容,并不等于损害个人的权利和安全,因为侵犯权利和威胁安全的罪行,将会按照其他程序,由其他法官作出判决。一位大臣可能会在一场战争的合法性和功效问题上犯错误;也可能由于不得不对一项条约作出让步而犯错误;还可能在一项财政事务中犯错误。因此,他的动机必需交由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评价,就是说,由自由裁量权来评价那些不确定的可能性因素。但是,一位大臣在非法侵害一位公民的自由时,他不可能被人误解。他知道他正在犯罪。他知道他和犯有同样伤害罪的个人毫无区别。所以,调查政治问题时的宽容,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对付非法或专横行为时将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案件中,普通法就会发挥其全部威力,判决必须由普通法庭宣布,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一丝不苟。 无疑,国王可能会免除处罚。他可以像对待其他案件那样给予豁免。但是他对罪犯的仁慈,不能使受害者丧失由法庭给予的补偿[8]。 10.论申吿大臣不值得公众信任 在去年提出的有关责任问题的方案中,有一项动议认为,如果大臣的管理失误使国家安全、王室尊严或人民自由受到威胁,但又没有直接触犯任何成文法,那就应当用一种外表较为温和的程序来取代正式控告。这个动议就是授予代议制议会申告大臣们不值得公众信任的权利。 我要首先指出,事实上,只有在大臣们失去议会多数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申告。如果我们有了我们所需要的、而且是任何立宪君主制都必不可少的东西——我指的是一个步调一致的内阁,一个稳定的多数和一个独立于那个多数的反对派,那么,任何大臣都不可能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选票的情况下保住他的位置,除非要求人民进行新的选举。此时,新的选举将会成为那位大臣所受信任的试金石。因此,我在用以取代控告的这种申告里面,只看到对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的陈述,舍此无它。另外,我相信,这种申告很可能被经常采用,因为它不像正式控告那么庄严,看上去也没有那么严厉。如果你担心控告本身可能被用得太多,那是因为你假定议会喜欢宗派活动。但是,如果议会确实喜欢宗派活动,它更有可能去诽谤大臣,而不是控告他们,就像不必申告——其实这对他们毫无损害——也能诽谤他们一样,而诽谤既不需要什么调查,也不需要什么证据,简言之,那纯粹是在发泄报复欲。如果议会不喜欢宗派活动,为什么我们应该发明这样一个在此处无用、用在别处又充满危险的办法呢? 其次,如果大臣受到控告,一个法庭就要受命进行审判。这个法庭将通过它作出的无论什么判决,在政府与人民代表之间重建和谐。但是,没有哪个法庭能够对那种令人生疑的申告作出判决。这种申告是一种敌对行为,由于没有确定无疑的必然结果,它的潜在影响会更可悲。这等于是国王与人民代表迎面相对,而你却失去了一个巨大优势——拥有中立权力在他们之间进行仲裁。 再者,这种申告是对王室特权的直接攻击。它对国王的选择自由提出质疑。控告就不是这样。大臣们可能成为罪人,但不能说在他们成为罪人之前,国王任命他们是犯了错误。当你控告大臣时,你攻击的只是大臣本身,而当你申告他们不值得公众信任时,等于是君主也受到了控告——既包括他的意图,也包括他的判断力;这是在立宪制政府中绝对不能发生的事情。 立宪君主制中的王权,其本质就是归它所有的任命权的独立性。国王决不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事。他被置于一切权力的顶峰,又创造了一些权力,节制了一些权力,以这种方式指导政治生活,调整政治生活,但不参与政治生活。他的不可侵犯性正是派生于此。因此,我们必须使这个特权保持完整和受到尊重。他的选择权决不能受到挑战。议会决不能自称有权拒绝,如果它一意孤行,那就意味着任命权的结束。 但愿我不会被人指责为热衷于绝对权力。我希望王权拥有无尽的活力,受到无上的崇敬,这对人民的安宁和王权的尊严都是不可或缺的。 让议会的审议保持充分的自由。让新闻摆脱一切障碍,给它们以帮助、鼓励和启蒙。让反对派享有毫无顾忌地进行讨论的权利。不允许使用违宪手段剥夺内阁享有的多数。但是,不要为它规定一条一旦开放就会使它一意孤行的道路。得到提议的申告权,根据情况的不同,或是会成为没有结果的手段,或是成为一件党争的武器。 我还要补充的是,对于大臣本身来说,尽管有时会受到控告——或许是轻描淡写的控告——但也比随时面对含糊其辞的申告要好得多,在申告面前保护他们将会难乎其难。大臣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的一个重大理由,就是这样一个简明的短语:控告他! 我已经说过,但我再重复一遍:大臣是否享有信任或是否引起了怀疑,要看多数人是支持还是抛弃他。这就是合法的途径,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寻求其他途径是毫无意义的。 注释:[1]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不一定会由于所有权力联合在一起而受到公开侵犯。但这些权力的联合必将能够支配与那些不容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相违逆的一切。因此,在英国,国王与两院的联合能够导致他们认为必须由政府和行政当局进行合法干预的一切变革。……英国贵族有一句格言,“我们不想改变英国法律”,这要比“我们不能改变英国法律”——假如他们真这样说的话——更为合理。人们由于不想改变法律而拒绝这样做,那可能说明它们有着内在的好处,或是不宜进行直接的变革。但是,如果出于我所无从理解的神秘的不可能性而加以拒绝,那就令人不可思议了。 宪政很少产生于人们的意志。是时间产生了它们。它们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情况使制定宪法变得必不可少,但此后便没有什么必不可少的事情了。应当给时间和经验留出余地,这两种改革的力量将会指引你运用业已合法掌握的权力,去改善已经做到的事情,并完成尚未完成的事情。《宪政反思》,159-l66页。 [2]我这里谈到的英国大臣对国民舆论的尊重或关切,不幸仅适用于他们的内政。如果战事再起,他们就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对那些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最明确、最真挚的和平意愿作出反应,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证明,只要涉及大陆事务,这个内阁既不会征求人民的意见,也不会顾及人民的理性和利益。 [3]非常奇怪的是,一种有点混乱的直觉总是在提醒人们注意我在本章阐述的这个真理,尽管这种直觉从未得到明确表达;而正是因为从未得到明确表达,它才容易导致危险的错误。 因为许多人都模糊地感到王权实际上是一种中立的权力,权限受到约束,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特权,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认为,授予它这些特权并无害处。由此,中立便遭到了破坏。 如果有人建议授予大臣们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专横权力,那么人人都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臣权的性质总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授予他们这种专横权力,则危害立见。不过人们却习惯于把这种权力授予国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公正无私的,正是由于这种让步,他们就会以公正为借口去摧毁公正。 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要么专横权力成为臣权的特性,要么国王本身不再保持中立而变成一个更为可怕的大臣,因为他把他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同那些他决不应当具有的特性融为了一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特性将会打破一切和平的前景和一切自由的希望。 [4]我这里指的不是党派问题,在这方面,在动荡时期,学问并没有力量。我这里谈论的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5]显然,我在这里使用责任一词并不是指法律责任,而是指意见的责任。 [6]共和四年(1796)有三分之一被清除。共和五年(1797)有三分之一被驱逐。共和六年(1798)有三分之一遭否定。共和七年(1799)有三分之一获胜并造成破坏。 [7]专制政治的信徒也会宣称国王并不仅仅是个人。但他们却由此推断说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他的意志可以替代法律。我认为,一位立宪国王不仅仅是个人,但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大臣,国王不可能做任何事情,而他的大臣如果撇开法律,也同样不能做任何事情。
[8]有人责难宪法规定的控告与审判大臣的形式太费时间,我想,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这种责难。如果有人发现审理那些最为复杂的案件并宣布那些掌握着国家命运的人们的去留荣辱,40天的时间间隔还算太长,那他肯定是个草率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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