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

上一页下一页

范畴篇

   【l】当事物只有一个共同名称,而和名称相应的实体的定义则有所区别时,事物的名称就是“同名异义的”;例如,“人”和“肖像”都可以叫做“动物”,因为这只是它们的共同名称,而和名称相当的实体的定义则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如若要定义,指出人和肖像作为动物是什么,那么就得对每一种情况加以适当的定义。

   当事物不仅具有一个共同名称,而且与名称相应的实体的定义也是同一的,那么事物的名称就是“同名同义的”。例如,“人”和“牛”都可以叫做“动物”,这个名称对于人和牛来说是共同的,而且其实体的定义也是同一的。因为如若要定义这两者作为“动物”,各是指什么,那么就得给这两个特殊的名称以同样的定义。

   当事物自身的名称是由某些其他的名称而来,但词尾有所不同,那么这种名称就是派生的。如“语法家”从“语法”一词而来,“勇士”从“勇敢”一词而来。

   【2】语言的表达,或者是复合的,或者是简单的。复合的表达,如“人跑”,“人得胜”;简单的表达,如“人”、“牛”、“跑”、“得胜”。

   其中,有些事物能述说一个主体,但并不依存于一个主体,例如,“人”能述说某一个别的人这一主体,但并不存在于这一主体之中。有些事物则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但并不能述说一个主体(所谓“依存于一个主体”,我并非指像部分依存于整体那样,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它便不能存在);例如,某种语法知识就存在于心灵这种主体中,但并不述说一个主体。再如,“白”存在于身体这一主体中(因为所有的颜色都存在于身体表面),但并不能述说一个主体。有些事物不仅述说一个主体,而且还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如“知识”既存在于心灵这个主体中,而且还述说“语法”这个主体。有些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如某一个别的人和个别的马。这样的事物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一般说来,个体和在数目上单一的事物决不可能述说一个主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妨碍它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某种个别的语法知识就存在于心灵这个主体中。

   【3】当用一事物来表述作为主体的另一事物时。一切可以表述宾词的事物,也可以被用来表述主体。例如,“人”可以表述某一个别的人,“动物”可以表述人;所以“动物”也可以被用来表述某一个别的人,因为这个个别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

   当一些种是并列的并且有所不同时,属差在种类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动物”和“知识”这两个种。动物的属差是“有脚的”、“两脚的”、“有翼的”、“水栖的”。但这些并不是知识的属差,因为一种知识和另一种知识的区别并不是以“两脚的”来确定。

   但如若有些种隶属于另一些种,那么就没有什么妨碍它们具有相同的属差。因为较大的种可以表述较小的种。所以,宾词的所有属差也将是主词的属差。

   【4】一切非复合词包括:实体、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举个例子来说,实体,如人和马;数量,如“两肘长”、“三肘长”;性质,如“白色的”、“有教养的”;关系,如“一半”、“二倍”、“大于”;何地,如“在吕克昂”、“在市场”;何时,如“昨天”、“去年”;所处,如“躺着”、“坐着”;所有,如“穿鞋的”、“贯甲的”;动作,如“分割”、“点燃”;承受,如“被分割”、“被点燃”。

   这些词自身并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或否定,只有把这样的词结合起来时,才能产生肯定和否定。因为,所有的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必然被看作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而非复合词既没有真实,也没有虚假,如人、白、跑、得胜等等。

   【5】实体,在最严格、最原始、最根本的意义上说,是既不述说一个主体,也不存在一个主体之中,如“个别的人”、“个别的马”。而人们所说的第二实体,是指作为属而包含第一实体的东西,就像种包含属一样,如某个具体的人被包含在“人”这个属之中,而“人”这个属自身又被包含在“动物”这个种之中。所以,这些是第二实体,如“人”、“动物”。

   从上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述说一个主体的名称和定义,也一定能表述一个主体,如“人”能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也能表述其名称。因为人乃是某个具体的人的表语,人的定义可以用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某个具体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而属的名称和定义都能够表述一个主体。

   大多数存在于一个主体中的事物,无论其名称,还是其定义,都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是,虽然其定义不能表述一个主体,但有时却没有什么能妨碍其名称能表述一个主体。例如,“白”就依存于身体这个主体,并被用来表述身体这个主体(因为身体被说成是白的),但白的定义却不能被用来表述身体。

   除了第一实体,所有其他事物,或者都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这从一些个别的情况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例如,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表述人,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动物”来表述某个具体的人。因为如果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个别的人,那么就不存在可用“动物”来表述的一般的人。其次,颜色存在于身体中,那么也存在于某一具体的身体中,因为如果它不存在于某个具体的身体中,它也就不存在于一般的身体中。所以,所有其他事物,除了第一实体,或者可以被用来述说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或者存在于作为主体的第一实体中。如果第一实体不存在,那么其他一切都不可能存在。

   属比种更能被称为第二实体,因为它更接近于第一实体,因为如果要说明第一实体是什么,那么,用属去说明就比用种去说明更明白,更恰当。例如,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用人说明就比用动物说明来得更明白。因为前者更接近于某个具体的人,而后者过于宽泛。要说明某棵树是什么,用树说明就要比用植物说明更明白。

   而且,第一实体之所以被认为比其他事物更是实体,就在于第一实体是支撑着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其他事物或被用来表达它们,或存在于它们中。属和种的关系,就如第一实体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属支撑着种,人们是用种来表述属,而决不会反过来用属来表述种。所以,根据这些理由,可以说属比种更是实体。

   属自身,如果没有一个属还兼为种,就不会有一个属比另一个属更是实体,因为并不存在用人来说明个别的人比用马来说明个别的马更为恰当的问题。正如那些第一实体自身一样,不会有某个第一实体比另一个第一实体更是实体,因为不会有某个人比某头牛更是实体。

   除了第一实体,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作第二实体,因为在所有的表语中,只有它们能够清楚他说明第一实体。如果要说明某个具体的人是什么,或者用属说明,或者用种说明,而且,用“人”比用“动物”说明更加恰当。但是,如果用别的东西来说明,如用“白”、“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来说明,这对于要说明的事物就不合适了。所以,在其他事物中,只有属和种可以被称为实体。

   由于第一实体乃是其他一切事物的载体,所以,第一实体乃是在最主要意义上的实体,第一实体和其他一切事物的关系,正如第一实体的属与种和其他事物的关系一样,因为其他所有的东西都是被用来表述它们的,你可以说某个具体的人是有教养的,同样也可以说人和动物是有教养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所有的实体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第一实体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也不述说一个主体。第二实体显然也是如此: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我们可以用“人”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具体的人,但它并不存在于主体中。因为“人”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同样,我们可以用“动物”来述说作为主体的某个人,但动物并不存在于某个人中。一事物依存于一个主体,并不妨碍我们可以用这一事物的名称来表述一个主体,但是,它的定义不能用来表述一个主体。第二实体的定义和名称都可以用来表述主体。人的定义就可以用来表述某个特殊的人,动物的定义也是如此。所以,实体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

   但这种特性并不为实体所独有,属差也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中。因为我们可以用“有足的”、“两足的”来述说作为主体的人,但它们并不在主体中,“有足的”、“两足的”并不在人中。用属差来述说的东西,也可以用属差的定义来表述,如,我们可以用“有足的”述说“人”,也可以用“两足的”定义来表述“人”,因为人是“有足的”。

   实体的部分存在于作为主体的整体中,这个事实不必令人担心,这样的部分不是实体。因为当我们说。某物存在于主体中时,并不意味着这些东西是作为部分依存于某物。实体和属差都有这样的特性,全部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都是同名同义的。所有由它们所表述的东西,既有个体,也有属。第一实体从来不表述任何事物,因为它并不述说任何主体,在第二实体中,则可以用来表述个体,而种既可以用来表述属,也可以用来表述个体。同样,属差也可以用来表述属和个体。属和种的定义都适用于第一实体,种的定义适用于属。因为被用来述说表语的,全都可以用来述说主语。同样,属差的定义也能够适用于属和个体。“同名同义的”这个词可用于既有相同名称,又有同样定义的事物。正如在由实体和属差所表述的全部命题中,都是被同名同义地表述着的。

   所有的实体,似乎都在表示某一“这个”,而相对于第一实体来说,它所表明的是一“这个”,更是无可争辩的真理。因为它所表明的东西是不可分割的,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从表面上看来,第二实体似乎也同样表明的是某一这个,例如,当我们说到“人”或“动物”时就是这样,但这并不是真的。它更多地表明的是某种性质,它不像第一实体那样,是单一的主体,我们说“人”和“动物”,并不是一件事物而是多种事物。但它们所表明的不是某种笼统的性质,如“白的”。因为“白的”除了表明性质以外,别无所指。而属和种决定了实体的性质,这些性质表明它是什么实体,而且,种所确定的性质的范围要比属所确定的更宽泛。因为说“动物”,就要比说到“人”包含得更多。

   实体自身没有相反者。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和第一实体相对立呢?例如,某个具体的人或某一具体的动物,它们是不会有相反者的。不仅实体无相反者,而且其他许多事物也没有,如数量,“两肘长”或“三肘长”是不会有相反者的,“10”和其他同类数目也都没有相反者,除非有人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确定的量是决不会有相反者的。实体似乎不具有更多、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我说的意思,并非指实体之间没有更是实体,以及较远于实体的实体(因为这点已经说过了,是有的),我是说,实体自身不容许有程度上的不同,例如,人这同一个实体,就不可能会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无论是和他自己比较,还是和别人比较,这个人也不会比另一个人更多地或更少地是一个人,正如一个白色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白色的东西更多地或更少地是白色的东西,就好像一个美的东西不会比另一个美的东西更是一个美的东西。也许同一事物的同一种性质,在不同的时间里,会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例如,身体的白净,现在就可能比过去更白净;热的东西,在不同的时间里可能会显得或者更热,或者不太热。所以,实体不能被说成更多地或更少地是实体。因为现在的某人不会比从前更是人,其他的所有实体也是如此。所以,实体没有更多或更少的问题。

   实体独有的特征似乎是,在数目上保持单一,在性质上可以有相反的性质。除实体外,其他事物并不具有这种特点:在数目上保持同一,又可容受相反的性质。如“颜色”,虽然在数目上保持同一,但同一种颜色不可能既白又黑,某一行为自身,在数目上是单一的,但不可能同时既是善的又是恶的。除实体以外的一切事物都是这样。实体不仅能在数目上保持单一,而且能容受相反的性质,如某个人,在数目上始终是同一个人,但他有时白,有时黑,有时发热,有时发冷,有时行善,有时行恶。而其他的事物则不会这样。虽然人们可能会认为,命题和意见有相反者,因为同一个命题可能会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如“他坐着”,当他坐着时,这句话是真实的,但他一旦站起来了,这句话就是虚假的;意见也是一样,当有人坐着时,认为他坐着的意见就是真实的,当他站起来后,如果还坚持这个意见,那么这个意见就是虚假的了。即使承认这一点,但在发生变化的方式上还是有差别的。实体有相反的性质仍是在它自身中发生变化,一事物由热变冷(是发生了性质变化),由白变黑,由善变恶,都是在自身之内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每一可接受相反者的实体都要经历自身变化。而命题和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它们自身都是保持不变的,如果它们有了相反的性质,那是因为事实本身发生了变化。因为“他坐着”这句话始终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事实发生了变化,才变得有真实和虚假之分。意见也是如此。因此,就实体在自身之中发生变化的方式来说,具有相反的性质,乃是实体的特点。

   即或有人坚持说,命题和意见是个例外,它们具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看法也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命题和意见如果有了这种相反的性质,事实上并不是命题和意见自身,而是某些别的东西发生了变化。因为人们是根据事实自身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判别命题的真实和虚假的。命题自身并没有相反的性质,因为绝对不会有什么东西能改变命题和意见的性质,它们自身不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它们不可能有相反的性质。但实体自身则允许有相反的性质,这种相反的性质是在它们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变得健康以及害了疾病,白以及黑,诸如此类的相反的性质,都是在实体自身的意义上被述说的。所以,实体具有这样的特点,它既在数目上保持同一,而且通过自身变化而具有相反的性质。关于实体我就说到这里。

   【6】有的数量是间断的,有的是连续的,而且有些数量,其构成部分相互之间具有相对的位置,而有些数量则没有这样的位置。间断的量,如数目、语言,连续的量,如线、面、体,此外还有时间和地点。因为数目的各部分之间乃并不存在一个由数目的各部分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如两个5等于10,但并没有一个使5和5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它们是分离的。也没有一个使3和7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一般地,就数目来说,在它们的各部分之中不可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边界,它们总是分离的,所以,数目是间断的数量。同样,语言也是间断的数量。语言显然是数量,因为它可以用长音节和短音节来度量。我所说的是能产生声音的语言。

   并不存在一个使语言的各个部分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因为并不存在一个使各个音节连接起来的共同边界,它的每一个音节与其他音节都是分离的。

   线是连续的,因为我们发现存在着一个连接其各部分的共同边界。就线而言,这个界限就是点,就面而言,乃是线,因为面的各部分有一个连接的共同界限。相对于体也是一样,体也有一个共同的边界,即线或面。时间和空间也是这样的数量。因为时间的过去、现在与将来是一个连续性的整体。空间是连续性的数量。因为体的各部分占据着空间,而且这些部分具有连接它们的共同边界,空间的部分也是如此。体的每个部分都占据着空间,和体的各部分一样,空间有连接它的各部分的同样界限。所以,不仅时间,而且空间也都是连续的数量,因为它们有连接其部分的共同界限。

   数量由部分构成,这些部分之间或者有着相对的位置,或者没有这样的位置。如线的各部分之间就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每条线都位于某处,可以与某条线加以区别,而且可以说出每一条线位于面的位置以及它与哪一部分相连接。同样,面的部分也具有位置,因为可以说出面的每个部分处于哪种位置以及每个部分和哪一部分相连接。对于体和空间也是如此。但数目的各部分之间则不可能有相对的位置或某一特殊的位置,也不可能确定哪些部分是连续的。时间的部分也没有这样的位置,因为时间的部分不能维持住,而不能维持住的东西,又怎么能够有其位置呢?但说时间的部分具有相对秩序倒更合适一些,时间的部分有先后之分。数目也是一样,在计数中,有的数目就是在先的,如1先于2,2先于3,所以,数目的部分也具有相对的秩序,但没有位置。

   语言也是这样,因为语言的部分不能持久存在,人们一旦把它说出来,它也就不能再维持其存在了。所以,语言的部分没有位置,它不能持久存在。因此,有些数量,其部分具有位置,而有些数量,其部分则没有位置。

   只有我们说到的这些事物,才能在严格的意义上叫做数量,其他所有事物被称为数量则是在偶性的意义上说的。当我们注意到某一真正的数量时,我们才把其他事物也叫做数量。如某一白的物体所以被说成是“大的”,乃是因为白色所覆盖的“面”是大的,某一行为或某一运动过程被说成是“很长久的”,乃是因为它们所费的“时间”很长久,因为这些事物就自身而言不能被称为数量。例如,有人会问“这一行为有多长”,而回答所指出的时间乃是行为所费的时间,如“它持续了一年”等等。有人会问“这个白色的东西有多大”,回答所指的是白色所覆盖的面。白色所覆盖的面积有多大,你就会说白色的物体有多大。所以,只有那些我们说过的事物才能就其自身被称为真正的数量。其他事物都不是就其自身被称作数量,而是在偶性的意义上说的。

   数量不会有相反者。所有确定的数量都显然不会有相反者,如。‘两肘长”或“三肘长”,或“面”等类似的事物,就不会有相反者。但有人也许会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者,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数量,而是关系。这些事物并不是就其自身被说成“大”或“小”,人之所以这样称它们,乃是相比较而言的。如一座山被说成是小的,而一颗谷粒被说成是大的,这不过是说,这颗谷粒比其他谷粒更大,这座山比其他山更小而已。所以,这里就涉及至到一个外部标准,如果是就自身而言的大或小,那么,一座山就不可能被说成是小,一颗谷粒也不会被说成是大。再者,我们説,在某个村子里有很多人,而在雅典则人很少,虽然雅典的人比村子里的人多出许多倍;我们说,在屋子里有很多人,而在剧场里则人很少,虽然剧场里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屋子里的人数。“两肘长”、“三肘长”以及其他同类的东西表示的是数量,而“大”或“小”,并不表示数量而主要是表示关系,因为“大”和“小”与外在的标准相关,所以,它们显然是一种关系。

   无论是否把它们确定为数量,它们都没有相反者。因为要知道,它们并不是在自身意义上说的,而是相对于某种外在的东西来说的,所以,它们怎么可能有相反者呢?如若“大”和“小”是相反者,那么,同一主体就会在同一时间具有相反的性质,这些事物就会同它们自身相反。有时会产生同一事物既是大又是小。因为和一事物相比较它是小的,而和另一事物相比较它又是大的,所以,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既是大又是小,因此它在同时就具有相反的性质。但有些事物似乎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者,如实体。虽然实体能接受相反的性质,但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有疾病又很健康,一事物也不可能同时既是白的又是黑的。其他事物也都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的性质。如若“大”和“小”是相反的,那么它们应当对自身就是相反的,同一事物在同时就应当既是大又是小,这样它对自身就成为相反的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它不可能对自身是相反的。所以,大和小、多和少并不相反。虽然有人并不把它们叫做关系,而是称为数量,但它们并没有相反者。

   对空间,说它作为数量似乎具有相反者,好像是很有道理。因为人们把“在上”称作是“在下”的相反者。“在下”乃是指在中心的地方,这是由于人们认为,没有什么比从宇宙的极端到中心更远的了。的确,我们在限定所有其他相反者时,都会想到空间。因为我们把那种属于同一种,而且相互之间距离最远的东西叫做相反者。

   数量似乎不允许有更大或更小,如“两肘长”,一个“两肘长”就不会比另一个“两肘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两肘长”。数目也是如此。如没有一个3比另一个3在更大的程度上是3,也不会有一个5比另一个5在更大的程度上是5。不会有一段时间比另一段时间在更大程度上是时间。我们所说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更大或更小,所以,数量不可能有更大或更小。

   数量最突出的特点,是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因为我们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指所有的数量。如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物体,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时间,同样,我们所提到过的其他数量,都可以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

   不是数量的东西,就不能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例如,两种气质之间就不能说“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是否“相同”,白也不能说成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成是否“相同”。所以,数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

   【7】这样一些事物被称作关系、它们或者通过别的事物、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而被述说。如“较大的”就是与别的事物比较而被说成是较大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较大时,就是指它比别的事物大。我们说某物是“两倍”的,乃是说它是其他某物的两倍。其他同类的事物也是一样。还存在着一些属于关系的事物,如习性、状况、感觉、知识、姿态,因为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别的事物来加以说明,而不可能用任何其他方法来说明,一种状况得用另一种状况来说明,一种知识得用另一种知识来解释,一位置得用另一位置来述说,其他属于关系的事物也都是如此。通过别的事物来说明自身的、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都属于关系。如一座山乃是与另一座山相比较而是大的,因此山的“大”就可以说属于关系。“相似”也是通过与其他相同事物的比较而相似,其他一些类似的事物也都可以同样地被说成是关系。躺着、站着、坐着,乃是某种特殊的姿态,而姿态自身是相对而言的,躺、站、坐,它们自身并不是姿态,但它们的名称则是从我们刚才所说到的这些姿态而来的。

   关系有时有相反者,如德性和邪恶就是相反的,这两个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知识和无知是相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关系都有相反者。“两倍”和“三倍”就没有相反者,而且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没有相反者。

   关系似乎有时可以允许有更多或更少。“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相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相同”,“不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不同”。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都可以具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的不同,因为“两倍”就不能被说成“更多的”或“更少的”两倍。诸如此类事物都是如此。

   所有的关系都有和它们相互相关的东西。如“奴隶”乃是“主人”的奴隶,“主人”乃是奴隶的主人。“两倍”是指一半的两倍,“一半”是指两倍的一半。“大”是指比某一较小的事物大,“小”是指比某一较大的事物小。所有的关系都是这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系词的格或语法的复杂变化会有所不同。例如,知识乃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是被知识所认知的东西,感觉乃是被感觉对象的感觉,而被感觉对象乃是通过感觉而被感觉到的东西。

   但有时这种相互关系似乎并不存在。一旦出了差错,这种相互关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表达出来。例如,如若说羽翼是鸟的羽翼,那么这里便没有相互关系,羽翼和鸟并不是相互关系。把羽翼规定为鸟的羽翼,这开头就是用词不当。因为只有在作为有羽翼的生物,而不是作为鸟时,才能说它是有翼的,许多其他的东西并不是鸟,但有羽翼。如若我们使用了恰当的词,相互关系就会马上出现。例如,羽翼乃是有羽翼生物的羽翼,有羽翼生物乃是因为羽翼而成为有羽翼的生物。

   有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正确他说明相互关系,这时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新词。例如,“船的舵”,而“船的”一同不宜于说明相互关系,因为舵并不必然属于作为船的船,有些船就没有舵,所以,舵和船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关系,“船”并不是“舵的船”,虽然舵是船的舵。因为这里并没有适当的词,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词,以适应这种情况,并且以便说得更精确一些,舵乃是“有舵之物”的舵。如若我们有了恰当的表达,那么这两个同之间便有了相互关系。有舵之物乃是由于它的舵而成为有舵之物。一切其他的类似情况也是如此,例如,规定“头”和“有头的东西”有相互关系,要比规定“头”和“一个动物”有相互关系来得更为恰当。作为动物的动物并非必然有头,许多动物就没有头。理解那些没有适当名称之事物的最佳方法,是把从与原来相关事物得来的名称,应用到与它们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上,就像上面的例子,“有羽翼的东西”一词就是从”羽翼”一词而来,“有舵之物”就是从“舵”一词而来。

   所以,所有的关系,都有与它们相关的事物,如若对它们加以正确地规定的话。我必须增加这个附加条件,因为,如若相互关联的事物碰巧是以随便的不精确的方式被说出来的,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相互关系了。我是说,只要有适当的名称,事物便会存在相互关系。如若我们从两个并不能说明关系,而且其意义不相于的名称中,拿出一个名称,便不会有相互关系。例如,我们规定“奴隶”和“人”、“两足的动物”或其他这一类的东西相联系,而不是规定它和“主人”相联系,那么便不会有相互关系,因为这里所关联的事物是不确切的。再者,如若两件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为了说明另一事物使用了适当的词,即便我们撇开它的所有不相干的属性,只要剩下相关联的属性,那么所说的相互关系也会存在。例如,和“奴隶”相关的是“主人”,假如我们撇开他的所有其他不相干的属性,诸如他是“两足的”、“能获取知识的”、或者“人”,而只剩下他作为“主人”的属性,那么,“奴隶”便会有相互关联的事物,“奴隶”意味着是“主人”的奴隶。

   但如若用一个不正确的名称来说明相互关联的事物中的一事物,即便我们除去它的其他属性,只剩下相互关联的属性,那么也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奴隶”规定为和“人”相关,并把“主人”这一属性从“人”那里拿开,那么在“人”和“奴隶”之间就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羽翼”规定为和“鸟”相关,并把“有羽翼的东西”的属性从鸟这里拿开,则羽翼便没有相互关联的东西,那么羽翼便不可能有相互关联的东西了。

   所以,应该对相互关系的词作确切的说明,如若已经有了名称,那么便会轻而易举,如若没有适当的名称,我们就得制造一个名称。很清楚,一旦有了适当的名称,所有的关系词都会有相关的事物。

   相关的事物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总的说来这是对的,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一半”存在也就同时意味着“两倍”存在,“主人”的存在也就蕴含了“奴隶”的存在,如若“奴隶”存在,“主人”也必然存在。在所有同类的情况下都是如此。而且,一个不存在了,另一个也必然不存在,例如,没有,‘两倍”便没有“一半”;反之,没有“一半”也就没有“两倍”。在所有同样情况下都是如此。认为相互关系的两个事物同时存在的观点,似乎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正确。因为知识的对象似乎就先于知识而存在,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获得事物的知识之前,事物就已经存在了。因为,我们的知识与知识的对象同时存在只是极个别的情况,或者说绝无仅有。

   如若知识的对象一旦被取消,那么知识自身便不复存在了,但相反的情况则不会出现,如若知识的对象不再存在,也就不可能再有任何知识了,就不会有任何东西可以认知了。但是,即使我们还没有关于某一特殊对象的知识,对象自身也依然存在。例如,使圆的面积等于正方形的面积,如若这也可以被称为知识的对象的话,虽然它作为知识的对象是存在的,但还没有关于它的知识。如若所有的动物都不存在,则根本不可能存在知识,尽管这样,知识的对象却依然存在。

   对于感觉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感觉的对象似乎先于感觉活动。如若感觉对象消失了,那么感觉便也会消失。而感觉消失了,则感觉的对象仍然存在,因为感觉首先涉及的乃是被感觉到的物体,然后是感觉在其中发生的物体,所以,如若取消了感觉对象,那么也就取消了物体自身,因为物体自身就是感觉对象。物体不存在了,感觉也会随之而消失。取消了感觉对象,也就取消了感觉。但取消了感觉却不会取消感觉对象。如若动物自身被消灭了,感觉也就会被消灭,但感觉对象仍然存在,诸如物体、热、甜、苦以及其他所有能被感觉到的东西。

   而且,感觉乃是和进行感觉的主体同时存在的,因为动物是和感觉同时存在的。但感觉对象则先于动物和感觉。这样的东西如水、火(动物就是以这些东西为质料结合而成的),在所有这些东西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且先于所有的感觉活动。所以我们认为,感觉对象似乎是先于感觉的。

   实体是否像人们所看到的那样,不能被说成是相关的,这尚是一个难题。也许对第二实体来说可能会有例外,关于第一实体,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无论是它的整体还是部分,都不可能是相对的。某一个人或某一头牛决不可能是相对于任何其他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或牛。相对于第一实体的部分来说也是如此。某只手并不是相对于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只手,某个头也不是因为其他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一个头,我们把它们叫做某个人的手和头。相对于第二实体也是如此,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例如,“人”并不是相对于某个外在的东西而被说成是“人”,“牛”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牛”,“木头”并不是相对于其他东西而被说成是“木头”,但木头作为某人的财产而不是在木头自身的特性上,可以被认为是相对的。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实体几乎不可能是相对的。但有时某些第二实体则可能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头”指的是某个人的头,“手”是指的某个人的手,这些似乎是相对的。

   如若我们充分地定义了关系的含义,那么要证明没有任何实体是相对的,虽然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但的确也是极其困难的。相反,如若我们定义并不充分,如若只有这些事物是相对的(这些事物的存在就在于与其他对象相关),也许便可以找到某个答案。前面的定义无疑地可以适用于所有关系。但事实上,一事物要相对于其他事物来述说,并不等于它就必然是相对的。

   从以上所说,可以看得很清楚,如若有人确切知道某物是相对的,那么他也一定确切知道它是和什么相关。这从事物的表面上就可以看清楚,假如有人知道某一这个是相对的,作为相对的东西和相对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东西是同一的,所以他也一定知道和这一事物所相对的其他事物是什么,因为他如若根本不知道它相对的事物是什么,那么他也不可能知道它是不是相对的。这可以用一些个别事例说明。

   假如有人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是“两倍”,那么他也一定同时知道它是什么的两倍。假如他不知道它是某个确定事物的两倍,他也就不可能知道它是“两倍”。再者,如若他确切地知道某一这个更美丽,那么他也就必然同时知道,它比什么东西更美丽。所以他不会含糊他说,这东西比不大美丽的事物更美丽。这根本就不是知识,而只是一种假设,只是知道它比不太美丽的东西更美丽乃是不确切的,因为可能并没有什么东西不如它美丽。由此显然可见,确切地知道一事物为关系的人,也一。定会知道和它相关的事物是什么。

   头和手,以及其他这类的东西都是实体,人们不需要必然知道它们和什么东西相关,也能够确切地知道,这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什么。因为人们并不必确切地知道这个头或这只手是谁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些东西以及类似的东西并不是相对的,既然这样,那么肯定实体不是相对的也就是正确的了。对于这样的问题,如若不作出更为详尽的研究便要简述出来,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详细地提出这些观点并不是完全无用的。

   【8】 所谓“性质”,我是指决定某一事物如此这般的原因。性质可以在多种意义上被述说。有一类性质我们叫做状况和习性。状况与习性又有不同,前者比后者更持久、更稳定。各种知识和德性就是状况或品质。因为知识似乎很能持久,而且难以忘记(虽然人们可能只是在中等程度上掌握了知识),除非发生极大的变故,如疾病或其他类似的事情。德性也是一样,如公正、节制以及所有类似的事情,这些德性似乎难以被取代,难以发生变化。而习性则是易于动变的性质,如热和冷、疾病和健原以及诸如此类的事情。一个人就是由这些而处于某种特殊的状态,但他很快就会由热变冷,由健康变为疾病缠身。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除非某习性由于经年累月偶然成为人的本性,它已经根深蒂固,难以改变,那么我们也许就可以把它叫做状况或品质了。很显然,人们倾向于把这样一些更为持久、更不易变化的性质叫做状况。因为那些不能握有知识而且易于变化的人,就不能说他们具有品质,虽然他们在知识方面处于某种坏的或好的习性。状况和习性的差别就在于,后者易于变化,而前者则更持久更稳定。所有的状况、品质也是状态,而所有的习性并不一定是品质,因为有某种品质的人同时就有某种习性,具有某种习性并不拥有某种品质。

   另一种性质是,由于具有这种性质,我们说某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或健康,或有疾病,简单他说,人们用这种性质未述说所有天生的能力或无能。我们说某人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不是由于某人具有某种习性,而是由于他具有某种天生的能力或无能,使他善于做某种事情或不受某种事物的影响。比如我们说有些人善于拳击或善于奔跑,并不是由于他们具有某种习性,而是指他们拥有一种易于从事某种事情的天生能力,我们说某些人是健康人,是由于他们具有抵抗一般疾病的天生能力,说有些人是多病的人,乃是由于他们不具有这种抵抗疾病的天生能力。硬的东西和软的东西也是一样,说一个东西硬就是由于它具有某种不易被击碎的能力,说它软是由于它不具有这种能力。

   第三种性质指感受的性质和承受。这一类事物如甜、苦、酸,以及所有诸如此类的事物。冷与热以及白与黑也属于这一类事物,这些事物显然是性质。因为拥有它们的事物乃是由于它们而被说成是如此的,如蜂蜜自身即包含有甜,所以被说成是甜的;身体自身即包含着白色,所以被说成是白的,其他同类情况也是如此。

   但是,这类事物被称为感受的性质,并不是因为拥有这些性质的事物以任何方式受到了作用。蜂蜜并不是因为受到了某种方式的作用而被称为甜的。对这一类的其他事物也是如此。同样,热和冷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也不是因为拥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受到了任何方式的作用,而毋宁是我们所说的这种性质对感觉产生了某种作用,因为味觉就是受到了甜或酸的的影响,触觉是受到冷或热的影响,其他同类事物也是一样。

   白色、黑色以及其他颜色虽然被说成是感受的性质,但与我们以上所说过的那些事物并不是在同一意义上说的,它们作为感受的性质主要因为它们是作为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很显然,颜色的多种变化,事实上就是作为某种感受的结果而产生的,因为当人们害羞时就会脸红,恐惧时脸就会变得苍白,如此等等。一个天性羞涩或天生胆怯的人就更是如此,一旦他的身体有了某种习性,他的脸上就会出现相应的颜色。伴随着羞怯所发生的这种身体变化也是由于他的体质构造所造成的,所以说,类似颜色的产生是自然的。所有这一类情况,如果是由于某种经常的持久的作用所引起的,就叫做感受的性质,如果某人皮肤白或黑属于天生的构造,那么它就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它,我们才被说成是如此这般的人。如若由于长期的疾病或日光暴晒而产生了同样的白或黑,而且将不会轻易改变颜色,甚至终生不变,那么它也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我们也是由于它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但是,那些容易毁坏而且很快就会消失掉的、作为事物结果的状态,却只能被说成是承受,因为人们并不是由于这些状态而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一个由于害羞而变得脸红的人,就不能被说成是红皮肤,一个由于恐惧而变得脸色苍白的人,就不能说他是白皮肤,而毋宁说它们是受了某种方式的作用,所以,这样的事物只能被说成是影响,而不是性质。

   同样地,灵魂也存在着感受的性质和承受,那种作为作用的结果而与生俱来的事物,诸如疯狂或性情暴躁,可以被说成是性质,因为正是由于这些,人们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一类人,如脾气暴躁的人或疯八而且,那些并非天生、而是由于某种变故引起的疯癫,如若难以根除,或者完全无法治疗,那么我们就说它们是性质,因为人们被说成是这样一类人就是由于它们。但作为变化很快的偶然事件之结果的事物,则只能是感受。例如,若某人因烦恼而发怒,就不能说他是脾气暴躁的人,我们说,他是受了某种事情的影响。所以,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感受,而不是性质。

   第四种性质是所有事物的形状和外表形式,除此以外,还有直和曲,以及所有这一类事物。正是由于这样的性质,事物才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比如,由于三角或四角,由于直或曲,事物才具有一定的性质。的确,事物的性质正是由于它的形状或形式而获得的。“疏松”和“稠密”、“粗糙”和“光滑”,似乎也表明事物性质,但这些词显得并不属于性质,事实上,这些词毋宁说表明的是部分的位置:一件事物各部分相互问如果排列很紧凑,那么它就是“稠密”的,如若事物各部分离得较远,就是“疏松”的,如若某事物的各部分沿直线排列,就是光滑的,如若它的各部分有些部分竖起,而有些部分则竖得更高,就是粗糙的。

   也许还有其他性质,但主要意义上的性质我们都已经说我们说到的这些都是性质,那些或者因它们而得名,或依赖于它们的事物便在某些方面被说成是这样的事物,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几乎在所有情况厂,事物的名称都是从其性质的名称而取得的。比如,一个人由于“白”的性质,就被说成是白净的;由于“有教养”而被叫做有教养的;由于“公正”而被称为公正的,在其他同类情况下也是如此。

   但是,有时有些性质本身就没有名称,因此也就不可能从它们产生出派生词来,比如善跑者、拳击家的名称就不是从性质而来,而是从其天生的能力获得的。因为这些能力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名称,但各种关于它们的知识有名称,我们就根据这些知识的名称而把某人称作拳击家或角斗士。我们用知识的名称来表示习性,每种知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拳击术、角斗术,而那些具有这种习性的人就是从这种知识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的。有时,虽然某一性质具有十分确定的名称,但具有这种性质的事物却并非从这种性质的名称而得到自己的名称,比如作为德性的结果,我们说某人是善良的,我们说他善良乃是因为他有德性,善良这个同并不是从德性这个词派生出来的。不过,这一类的事情并不常有。所以,那些所谓有性质的事物,或者是从所说的性质而获得名称,或者在其他方面出之于它们。

   性质具有相反者,此如公正和非公正是相反的,白与黑是相反的,等等。那些由此而具有性质的事物也是这样,比如公正的事物和不公正的事物是相反的,白的东西和黑的东西是相反的。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如此,比如红的或黄的,或任何这一类的颜色,就没有相反者,虽然它们都是性质。

   两个相反者中,如若其一是性质,那么另一也是性质。只要我们比照一下其他的范畴就会十分清楚:不公正和公正是相反的,公正自身是性质,所以不公正也是性质。因为不公正并不属于其他范畴,如数量、关系、地点,或者任何其他范畴,一切属于性质范畴的其他相反者也都是这样。

   性质可以有更多或更少。因为,一个东西可以被说成比另一个东西更白或没有另一东西白,一事物比另一事物更公正;某一个别事物可以更多地具有某种性质,白的东西可以变得更白。但并非所有的性质都是这样,只有大多数的性质是如此。如若说公正自身或任何其他刁性有程度上的不同,那么困难就会产生出来,并引起争论,有的人认为公正自身或健康自身毫无疑间是存在着程度上的不同的。他们说,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健康或公正,对于有教养或其他习性也是如此。但无论如何,这些具有性质的事物有程度上的差别乃是无可置疑的。一个人可以比另一个人更有教养或更公正、更健康,对于其他的情况也是如此。

   但三角形和正方形似乎没有程度的差别,其他的任何形状也不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因为,所有的三角形或圆形都符合“三角形”或“圆形”的定义。那些不符合其定义的事物也没有一个比另一个更多或更少地是“三角形”或“圆形”,一个正方形不会比另一个长方形更是一个圆形,因为它们都不符合圆形的定义。简单他说,如若两件事物都不符合某一确定的定义,那它们根本就不能进行比较。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性质都允许有程度上的不同。

   以上所说的这些特性并不为“性质”范畴所独有;但只有“性质”范畴可以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因为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相同只是就某种性质而言的。所以,性质的独特之点就在于它能使用“相同”或“不同”这样的词。

   如若有人说,在说明性质时,事实上我们列举了许多属于关系的词,对此我们不必担心。因为我们把状况和习性说成是关系词。事实上,在几乎所有情况下,“种”都是相对于某事物来说的;但个别事物并不是这样,因为知识作为种在本性上是相对于某一外在于它的事物而说的,因为知识乃是某事物的知识。但个别的知识并不能这样加以说明,例如,我们就不能用某种事物来述说语法的知识或音乐的知识。因为如若它们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关系,那么只能相对于它们的种或知识而被看作是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把语法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语法;把音乐叫做某事物的知识,而不是某事物的音乐。

   所以,个别知识并不属于关系范畴,人们由于拥有这些个别的知识而被看作是这样的人。这些个别知识是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而不是“种”或一般的知识,所以人们被称为“熟练的”或“老练的”。由于这些个别的情况我们便被认为有这样的性质,所以,这些个别的知识自身当然属于性质范畴,而不属于关系范畴。而且,如若某事物碰巧既是关系又是性质,那么把它归属到这两类范畴就完全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了。

   【9】动作与承受,既有相反者,也有更多或更少。例如,加热与冷却相反,被加热与被冷却相反,令人快乐与令人痛苦相反。所以它们可以有相反者。而且,它们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上的不同,因此可以更热或不太热,或被弄得更热或不太热。所以动作与承受都可以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上的差别。

   关于这两个范畴就说到这里。我们在前面谈到关系范畴时,谈到过所处范畴,这样的词是从与它们相关的属性获得其名称的。而何时、何地、所有这样的范畴很容易说明白,所以,我除了在开头说过的话外,就不再多说什么了。“穿鞋的”、“贯甲的”表示“所有”,“在吕克昂”表示地点,如此等等。

   【10】关于所提出的这些范畴,我们已经说得够多的了,接下来我们必须讨论对立,以及对立这个同的多种意义。对立有四种意义:1、有相互关系的两事物是对立的。2、两个相反者是对立的。3、缺乏与具有是对立的。4、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是对立的。概括他说,有相互关系的事物的对立,如“两倍”和“一半”,相反者的对立,如“好”和“坏”,缺乏与具有的对立,如“盲”和“视力”,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的对立,如“他坐着”和“他没坐”。

   相关事物的对立者就是以所属表示的对立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与之相关的事物。例如,“两倍”正好是一半的两倍;再者知识和知识的对象也是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者,所以知识正好就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也正好是与它相对立的知识的知识对象,因为知识对象是通过知识而被称为知识对象的。所以,属于关系范畴的对立物正好是与它相对立事物的对立物。

   但是,属于相反事物的对立物,则决不可能是与它们相反事物的对立物,虽然它们是另一事物的相反者。因为好不是坏的“好”,而是坏的相反者;白不是黑的“白”,而是黑的相反者。所以这两种对立完全是互不相同的。但是,如若两个相反者的某一个必然在本性上属于它们在其中生成的事物,或者它们所表述的事物,那么就不可能有中间物介乎于这两个相反者之间。例如,疾病和健康在本性上存在于动物的身体之中,两者必有其一属于某一动物的身体,或者是疾病,或者是健康;另外,奇数和偶数在本性上表述数,两者必有其一属于数,或者是奇数,或者是偶数。不可能有中间物介于疾病和健康或奇数和偶数之间。但是如若一方或另一方并不必然属于某事物,那么在两者之间就会存在中间物。例如,黑和白在本性上存在于身体之中,但两者的某一方并不一定属于身体,因为身体并非必然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另外,好和坏被用来表述人以及许多其他事物,但是这两者的任何一方并不一定属于它们所表述的那些事物,因为并非任何事物要么是好的,要么就是坏的。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还可以有某种中间物,如灰色、黄色以及所有其他颜色就介乎于白色和黑色之间,在好和坏之间存在着既非好也非坏的事物。有时候,中间物有名称,在白色和黑色之间的中间物有灰色、黄色等名称;但有时中间物就难以找到一个名称,这就得采用否定两个极端的名称来规定中间物,如既非好也非坏,既非公正也非不公正。

   缺乏和具有是就相同事物而言的,如“盲”和“视力”都是相对于眼睛而说的,一般而论,这两者都是就拥有它们的事物在本性上所有的东西而言的,所以,可以拥有某种能力的东西,一旦在这一能力本应有,而且即使在失去时也应当有,事实上却完全没有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一能力是缺乏的。所以,那些本来就无牙齿或没有视力的东西就不能说缺牙或盲。本来应有牙齿或有视力,而且既使在没有了这些东西时也应当有牙齿或有视力,然而事实上并没有牙齿或视力,这时我们才能使用“无齿”、“盲目”这样的词。因为有的动物天生就没有牙齿或视力,这些动物就不能说是缺乏牙齿或盲目的。

   拥有或没有某种能力并不等于具有或缺乏。例如,“视力”是具有,它的对立面“盲”是缺乏,但“视力”和“有视力”并非同一回事,“是盲的”和“盲”也不是同一回事。因为“盲”是一种缺乏,而“是盲的”则是一种损失。“是盲的”本身并不是缺乏。而且,如若“是盲的”与“盲”是同一回事,则这两者所表述的也是同一回事。但这是决不可能的,一个人可以被说成是盲的,却不可以被说成是“盲”。

   处于缺乏的状况和拥有某种能力,这两者是对立的,正如“具有”与“缺乏”是对立的一样,而且其对立的方式也是相同的。“是盲的”与“有视力”是对立的,就像“盲”与“视力”是对立的一样。

   在命题中,被肯定或被否定的事物自身,并不就是肯定或否定。“肯定”意味着“肯定命题”,“否定”意味着“否定命题”,但是,在命题中被肯定或被否定的事物是一件事实,而不是命题。然而,我们所肯定和否定的事物则可以在同样的意义上被称为对立,因为这里的对立方式是同样的,正如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是对立的一样,如对立命题“他坐着”和“他没有坐着”,命题所表达的事实,“坐着”和“没有坐着”也是对立的。

   显然,“具有”与“缺乏”之间的对立,和有相互关系的两事物之间的对立不同,因为这两者无论哪一个都不能借助于它的对立面来说明,视力不是盲的视力,而且也不能在其他方面说它们两者相互关联,我们也不能把盲说成是视力的盲,盲是视力的缺乏,并不是视力的盲。而且,所有的关系都有相关者,所以,如若盲属于关系范畴,那么它和与它相关的事物之间便有相互关系,但是它却并没有与它相关的东西,因为视力不是盲的视力。

   缺乏和具有并不像相反者那样对立着,这可以从以下事实看清楚:对于其间不存在中间物的相反者来说,两者必有其一是在本性上在其中生成并且被用来表述它的事物,因为只有两者之中必有其一是能接受它们的事物,才会没有中间物,如疾病和健康,奇数和偶数。但是,在存在着中间物时,两者的一方或另一方就并不一定属于任何事物,并不一定所有能接受这些性质的事物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或者要么就是热的,要么就是冷的。因为在这两者之间还会存在着中间物,而且,只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两者之中有一方并不一定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事物,这时才会有中间物,除非有一方在本性上即属于某一事物,如“是热的”属于火,“是白的”属于雪。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反者的一方,而不能随便是任何一方,必然存在于事物之中,因为火不可能是冷的,雪不可能是黑的,所以,相反者的一方并不必然存在于能接受这种性质的任何事物之中,只存在于这一方本性上所属的事物,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只是两者中的确定的一方,而不是随便任何一方,必然存在于其主体之中。

   但是,这一切并不适用于缺乏和具有。因为,这两者的某一方并不必然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事物,对于本性上并不需“有视力”的事物来说,既不能说它是盲的,也不能说它有视力。所以,这两者并不属于没有中间物的那种相反者,但也不属于有中间物的那种相反者,因为有时这两者中必有一方属于能接受它们的一切事物。如若一事物本性上应有视力,那么我们就说它有视力,或者是盲的,但它并不确定是这样,并不一定是这样,只是偶然是这样,即它并不一定有视力,也不一定是盲的。它必然或是这样,或是那样,但对于有中间物的相反者来说,两者中某一方并不必然属于任何事物,而只属于某些事物,属于某一确定的事物。所以很清楚,缺乏和具有之间的对立的两种方式和相反者对立的两种方式互不相同。

   对于相反者来说,两者可以相互变化为对方,而其主体始终保持同一,除非两个相反者的一个在本性上属于某物,如“‘是热的”属于火。健康可以变为疾病,白可以变为黑,热可以变为冷,好可以变为坏,坏可以变为好。因为当给一个坏人介绍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新的思维方式时,他便可以有些改进,也许进步甚微,但他一旦有了进步,即使进步很小,他也还可以有更大的进步,甚至完全改变。因为人总是更容易倾向于德性,尽管在开始时进步微乎其微,所以,他是可以有更大进步的。如若是这样,这个过程不断进行,最终他便会变得具有相反的品质,假如时间允许的话。然而,对于具有和缺乏,不可能产生相互变化。因为变化只能出现在从具有到缺乏之中,却不能出现在从缺乏到具有之中。一个盲了目的人,就不可能再恢复视力,一个秃了头的人再不能生出头发,一个掉了牙的人,也不能再长出牙齿。

   显然,我们以上所涉及到的这些对立的方式,和肯定与否定的对立并不一样,对于这两者来说,对立双方必有一方是正确的,而另一方必然是错误的。而其他的对立,如相反者的对立,相互关系之间的对立,缺乏和具有的对立,则不是这样。例如健康的对立面是疾病,这两者是相反者,它们既非真实,也非虚假。缺乏和具有也是这样,如盲和视力。概而言之,不把词和词结合起来,就不可能有真实或虚假产生。而以上所提到的那些对立都不过是一些没有结合的词。

   但是,一旦相反的词成为对立命题中的组成部分,那它们就似乎特别有权要求这个特性。“苏格拉底生病了”和“苏格拉底健康良好”是相反命题,但我们在这里,仍然无法确定两者之中必有一方真实,另一方必然虚假。因为如若苏格拉底确有其人,那么便有一方是真实的,另一方是虚假的,但如若苏格拉底是个乌有先生的话,那么这两个命题便都是虚对具有和缺乏构成的命题来说,如若苏格拉底根本不存在,则两个命题都不是真实的,如果他存在,两个命题也并非必有其一真实,另一虚假。在具有和缺乏意义上的对立命题,如“苏格拉底有视力”和“苏格拉底是盲的”,如若苏格拉底确有其人,那么并不一定一个命题必然是真实的,另一命题必然虚假。因为他也许还没有发展到一个人该有视力的阶段,所以,这两个命题都是虚假的,就像他并不存在时两个命题都是虚假的一样。

   我们再回到肯定和否定上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他存在与否,我们都可以说,必然有一个命题是虚假的,另一命题是真实的。假如苏格拉底确有其人,必然不是“他生病了”真实,就是“他没有生病”真实;必然不是“他生病了”虚假,就是“他没有生病”虚假。假如他并不存在,情况但是一样。因为假如他不存在,那么“他生病了”便是虚假的,“他没有生病”则是真实的。所以,在肯定和否定意义上的所有对立命题,必有一个命题是真实的,一个命题是虚假的。

   【11】善的相反者必然是恶,用归纳法便可以证明这一点。健康的相反者是疾病,勇敢的相反者是懦怯,如此等等。但某种恶的相反者,可能既是一种善,又是某种恶,例如,“不及”是恶,它的相反者“过度”也是恶,而“中道”是一种善,但它与这两者是在同样程度上的相反者。不过这样的情况是极少的,一般说来,恶的相反者是善。

   但这并不能必然推出:如若两个相反者有一方存在,另一方也一定存在。假如所有的东西都十分健康,那么将只存在健康,而不存在疾病。再如,所有的东西都是白的,那么将只有白,而没有黑。“苏格拉底生病了”与“苏格拉底健康良好”是相反的,由于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事物中,因此,如若相反者的一方存在,则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假如事实上他是健康的,则他生病便不是事实。

   显然,性质截然相反的两事物必然同属或同种。健康和疾病同属于生物的身体,白和黑的主体是需进一一步说明的身体。同样,公正和不公正的主体是人类的灵魂。

   此外,两种相反的性质,必然地或者同属一个种,或者分属相反的种,或者它们自身即是种。白与黑就属于同一个种——颜色;公正和不公正属于两个相反的种——德性和邪恶;善和恶不属于别的种,它们自身即是种,并且具有从属的属。

   【12】一事物是“在先”的有四种意义,最基本、最主要的意义是相对于时间来说的,所以,一事物比另一事物在时间上更长久,我们就说它更年长、更古老。

   其次,当存在的次序被确定,并且这个次序不能颠倒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在先”这个词。在数目中,“1”先于“2”,因为假如“2”存在,便可以推出“1”必然存在;相反,我们并不能从“1”的存在推出“2”也存在。因此,在这里,存在的次序是无变化、不能颠倒的,在一个不能颠倒的序列中,我们把前面的事物看作是“在先”的。

   再次,“在先”这个词是相对于任何次序而说的,如在科学中、在讲话中就是这样。在论证的科学中,有的在先,有的在后,如几何学的元素点、线等等,就先于命题;同样,在语法中,字母先于音节;在讲话中,开场白先于叙述,除了这三种意义外,似乎更优秀的东西,更令人尊敬的东西,在本性上也被说成是“在先”的。所以,人们一般在说到他们所尊敬的人时,总是把他们看作在自己心目中占有优先位置的人。但是这种用法似乎是最牵强附会的。

   “在先”可以在这几种意义上被述说,除了这些外,似乎它还有一种含义。在两件相互蕴含的事物中,作为原因的事物,可以被看作在本性上先于另一事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事例。例如,某人存在这一事实,就蕴含了肯定他存在之命题的真实,反之亦然。如若他存在,则肯定这一事物的命题便是真实的;如若这个命题是真实的,那么我们便可以推出这个人必然存在。但真实的命题不是一个人存在的原因,然而他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似乎是这一命题真实的原因。因为后者的真实或虚假乃是根据一个人是否存在来判断的。所以,使用“在先”这个词似乎有五种不同的意义。

   【13】 “同时”,在最基本、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是指发生在同一时间里的事情,它既不在另一事情之先,也不在其之后,那么我们就说这两者“在时间上同时”。“同时的”在本质上也指两件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情。例如,“两倍”和“一半”就是这样,因为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的。两倍存在,一半也存在;一半存在,两倍也存在。再者,两者互不为原因的事情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

   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那些属,在本质上也被说成是“同时的”,我是指按照相同的分类方式加以区别的那些属,即“会飞的”这个属在本性上和“水栖的”、“陆生的”这两个属是“同时的”。因为这些属都是在同一个种里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这些属都统一在“动物”这个种里,它们是按照同样的分类方式而加以区分的,而且没有哪一个属在先,哪一个属在后,所以,这些属在本性上乃是“同时的”。这些属的每一个种还可以继缤区分为更小的亚属,同理,这些亚属也可以被说成是“同时的”。种先于属,即是说,存在的这种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如若“水栖的”这一属存在,则“动物”这个种也存在,但假如“动物”这个种存在,则并不一定有“水栖的”这个属存在。

   所以,我们把两者互为原因、或互不为原因的事物以及属于同一种内被相互区分开并且相互对立的那些属,说成是同时的。而“同时”这个词的一般意义,则是指那些在同一时间里发生的事情。

   【14】运动有六种:生成、毁灭、增加、减少、变化以及位移。显然,除了有一种运动是个例外,其他的运动相互间都是有区别的。毁灭不是生成,增加并非减少,也不意味着位移。相对于其他运动亦复如此。但对于变化来说,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一个主体发生变化时,仍是由于其他某种运动的作用而发生的变化。然而这并不是正确的。因为,一切作用,或者说大多数作用,会在我们身上产生一种与其他几种运动截然不同的变化。因为受到作用的事物,并不一定要经历增加或减少,或诸如此类的其他某种运动。所以说,变化乃是一种和其他运动形式不同的运动。如果它和其他的运动相同,那么被改变了的东西便会同时被增加或被减少,或受到某种别的运动的作用。但情况并不是这样。而且,被增加的东西,或者易于经受其他运动影响的东西,并不一定有变化。有些事物有增加,但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例如,将一个磐折形加到一正方形上,那么正方形的面积有所增加,但形状井没有发生变化,它仍然和从前一样是正方形。其他的同类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变化和增加乃是两种不同的运动。

   一般他说,静止是运动的相反者。特殊的运动形式有自己特殊的相反者,毁灭是生成的相反者,减少是增加的相反者,位移似乎和静止在同一地方不动是相反者,但是,在严格的意义上说,也许逆向的位移才是相反者,如向上的位移与向下的位移相反,向下的位移与向上的位移相反。但是。对于以上所提到的这些运动形式中的变化来说,就很难说它的相反者是什么。它似乎没有相反者,或者说,它的相反者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是“朝相反性质的变化”,正如我们说位移的相反音是“在同一地方静止不动”或“逆向的位移”一样。变化就是指性质的改变,所以,我们可以说性质变化的相反者,乃是“性质保持不变”,或者“朝相反性质的变化”。白是黑的相反者,所以,变白是变黑的相反者,因为一事物由于性质发生改变而变化为相反的事物。

   【15】 “所有”在多种意义上被使用。“所有”,首先是指作为一种习性和状况,或其他性质,因此我们”有德性”、“有知识”。其次,“所有”被用于数量,如人所有的高度,我们说某人身高“有”三肘或四肘长。再次,“所有”被用于衣物服饰,如某人“有”一件大氅或一件外衣。而且,我们还用“所有”来指我们身上某个部分所有的物件,如手指上的成指;我们还用“所有”表示身体的部分,如人“有”手和脚。“所有”还被用来说明容器,如装酒的瓶厂和量具里“有”酒,谷物量具里“有”麦子。“有”还被运用于财产:我们“有”房子,“有”土地。一个人也可以被说成“有”妻了,或“有”丈夫,但这个意义似乎有些牵强附会,因为“有妻子”并不是指别的,而只是说他娶了她。

   “所有”一词也许还有许多别的意义,但常见的意见我们都已经指出来了。

   *peri Hermeneias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典华 译)

目录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