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公诉 公诉不是因诉权而引起,它同上述其他法律补救方法也无共同之处。它们之间,在开始和进行的方式上,存在着很大区别。 1.所以称做公诉,是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提起。 2.有些公诉的性质是严重的,有些则不严重。性质严重的指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禁用水火、流刑或矿井苦役的一些公诉。判处不名誉刑以及罚金的,也是公诉,但其性质并不严重。 3.根据下列各法律提起的都是公诉:犹里国事法的严峻规定,适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或国家的人。其刑罚是死刑,并使其遗臭万年。 4.关于通奸罪的犹里法①规定不仅对于犯通奸罪的人,而且对于同性间进行淫乱行为的人,处以死刑。同一法律处罚诱奸行为,如不用暴力而奸污处女或守节寡妇。对罪犯的科刑,如其地位高贵,则没收其财产的半数,如其地位卑贱,则处以体罚和流放。 ① Lex Julia deadulteris,奥古斯都帝年间通过。 5.关于杀人罪的考尔乃里法①,规定对于杀人者或意图杀人而携带“矢箭”徘徊的人,以报复之剑刺击之。根据盖尤斯所著十二表法释义,“矢箭”一词通常指用弓弦射出之任何物,同时也指一切用手投掷之物。因此石子、木头、铁器等都包括在这一词的含义之内,因为它原本的词意,根据词源希腊文“远”一词,是投向远处之物。我们也能在希腊文中找到相当于“矢箭”的这一字眼,而且具有同一含义。我们所称“矢箭”,在希腊文中称“投掷物”,系从“投射”一词而来,我们可从色诺芬那里获知,他说:“人们收集了投掷物——长枪、箭矢、石器和大量石子”,杀人者(sicarius)一词源出于sica指匕首而言。同一法律规定对于施毒者,或用毒物和魔术等可恶奸计杀人,或公开出售有毒药品的人,处以极刑。 ① Lex Cornelia desicariis,公元前81年苏拉独裁期间通过。 6.另一法律,即关于杀亲罪的庞培法②,对于最可怕的罪行,处以特异的刑罚。它规定凡使其双亲或儿子加速死亡的,或使其他亲属加速死亡,或其杀害在法律上称亲杀罪的人,无论其行动是公开的或隐蔽的,是亲杀罪的教唆犯或从犯,即使不是家人,一律处以亲杀罪的刑罚。他不是受到剑、火或其他通常方式的刑罚,而是同狗、公鸡、蛇和猴各一,一起封闭在袋内。在把他禁闭在这种可怕的监牢之后,即依当地地形,把他投入海中或河里,在他还活着的时候,即已开始被剥夺了基本的活命条件,生时不见天日,死无葬身之地。对于杀害通过其他血族或婚姻关系相联系的人的,应依关于杀人罪的考尔乃里法处刑。 ② Lex Pompeia de parricidiis,公元前52年在庞培担任执政宫期间通过的。 7.关于背信罪的考尔乃里法,亦称遗嘱法①,规定对书写、朗诵伪造遗嘱或其他文书,或进行偷换,或在其上盖印的;或明知故犯地制作、雕刻,或加盖伪造印章的,一律处以刑罚。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对奴隶处以极刑,如同考尔乃里法的杀人罪或施毒罪所规定的,对自由人则处以流刑。 ① Lex Corneliade falsis 或LexCorneliatestamentaria,公元前81年苏拉独裁期间通过。 8.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对施加暴力的人,不论是否使用武器,一律处以刑罚。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对使用武器施加暴力的人,处以流刑,对不使用武器施加暴力的人,没收其财产的三分之一。但是强奸处女、寡妇、修女或笃信宗教的其他妇女的,根据本皇帝宪令的规定,强奸者和从犯一律处死刑,详见宪令。 9.关于公库罪的犹里法②规定对盗窃公款或公共财物、神圣物、宗教物者,处以刑罚。长官在职期间侵吞公款的,处以死刑;不止是他,甚至帮助他犯罪或知情而从他接受赃物赃款的人亦同。其他触犯这一法律的人处流刑。 ② Lex Julia peculatus,大致与关于暴力的犹里法同一时期通过。 10.关于绑架拐骗罪的发比法①也属于公诉,根据宪令,对罪犯有时处以极刑,有时处以较轻的刑。 ① Lex Fabiade plagiariis,年代不详,但西塞罗曾提到此法。 11.此外属于公诉的,还有关于朋党罪的犹里法②,关于渎职罪的犹里法③,关于谷物罪④和侵占公物罪⑤的犹里法。这些法律运用于某些特种案件,对犯法人不处以死刑,而处以较轻的刑罚。 ② Lex Julia ambitus,奥古斯都帝年间通过的法律,以制止非法钻营、谋求职位。 ③ Lex Julia repetundarum,恺撒时代的法律,以处罚受贿的国家长官和审判员。 ④ LexJuliadeannona,一说在恺撒,一说在奥古斯都年间通过的,以处罚抬高粮价的奸商。 ⑤ LexJuliaderesiduis,一说在恺撒,一说在奥古斯都年间通过。 12.以上关于公诉所述种种,使你们有可能对于这一问题略知梗概,作为学习的指南。你们可以依靠上帝的恩赐从更详尽的《学说汇纂》中,获得在这一问题上的更完备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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