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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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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第四篇 侵害行为

   Injuria(侵害行为)一词,一般地说,指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言:特殊地说,有时指侮辱而言,希腊文为Fβρι;有时与过错同义,希腊文为αδιημα,亚奎里法中所谈到的出于injuria造成的损害,即指此;有时又具有不公正和冤屈的涵义,希腊人称αδιια。凡受到大法官或审判员不公正判决的人,人们总说,他蒙受了冤屈。

   1.侵害行为①的构成,不仅可由于用拳头或棍杖殴打,而且由于当众诬蔑,如诬赖他人是债务人而占有他人的财产,而行为人明知他人对他不负任何债务;或写作、出版诽谤性的诗歌、书籍,进行侮辱,或恶意策动起事;或尾随良家妇女,少年或少女,或着手破坏他人的贞操。总之,很显然,侵害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方式。

① 上述特殊意义的injuria。

   2.蒙受侵害的人,不仅指自身而且指在自己权力下的子女蒙受侵害,又根据通行的见解,还指自己妻子蒙受侵害。因此,如果你侵害了在家长权力下的女儿,而她已嫁给铁提,不但女儿,而且其父和其夫都可以自己名义对你提起侵害之诉。反之,如果丈夫蒙受了侵害,其妻不得提起侵害之诉,因为丈夫是妻子的护卫者,而妻子则不是丈夫的护卫者。翁亦得以儿媳的名义提起侵害之诉,但以儿媳的丈夫处于他权力下者为限。

   3.严格说来,不可能对奴隶本身发生侵害,应认为奴隶的主人通过奴隶而蒙受了侵害,但这并不象他通过子女或妻子蒙受侵害一样,而只有在他人所施侵害性质严重,足以成为对主人的明显凌辱时才是这样,例如鞭打他人的奴隶,有此情形时,可以对行为人提起侵害之诉。若只当众谩骂奴隶或以拳打他,主人不得起诉。

   4.如对共有奴隶施以侵害时,公平原则要求不是按其主人各自的应有部分,而按他们各自的身分来估计侵害,因为蒙受侵害的乃是这些主人。

    5.如果铁提对于奴隶享有用益权,而梅维享有所有权,应该认为梅维蒙受了侵害。

   6.如自由人善意地作为奴隶为你服务,而受到了侵害,你没有诉权,但他得以自己名义起诉;除非他人侵害他只是为了侮辱你,有此情况时,你也可以提起侵害之诉。同样,他人的奴隶善意地为你服务时,只要对奴隶所施侵害是对你的侮辱,你就可以提起侵害之诉。

   7.根据十二表法,侵害的处罚是以肢还肢;如只是骨折,则处以罚金,罚金根据当时极度贫乏的状况作出规定。随后,大法官准许受害者自己估计,以便审判员按照他所估计的判令支付,但审判员也可适当地减少其金额。十二表法实施的处罚,业经废止;反之大法官所实施的,亦称长官法,则在审判上被采用。依照被害人的地位和身分的不同,侵害的估计亦有多少之别,甚至奴隶被侵害时,也应有这种差别,这并不是不适当的;对于一个当管事的奴隶,或对于一个担任中级职务的奴隶,或对于一个最下级的奴隶或带锁链的奴隶,作出损害的估计时,为数各不相同。

   8.考尔乃里法①也谈到侵害,并提出侵害之诉。如某人诉称被人殴打,或其家被突破侵入,都可据以行使这一诉权。所谓家,指其人居住的地方,不论是自有的或租赁的,也不论是无偿居住的或作客居住的。

① LexCornelia,公元前81年在苏拉独裁期间通过的平民决议

   9.侵害的严重性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或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例如以棍棒重击或伤害他人,或根据地点,例如在戏院、广场或当大法官的面实施侵害;或根据人的身分,例如长官或元老遭受贱民侵害,或尊亲属或保护人受其儿子或被释自由人侵害。因为对元老,尊亲属或保护人所实施的侵害,与对贱民或家外人所实施的侵害,在估计上是不同的。有时侵害的严重性质决定于伤害的身体部位,例如眼部被殴。至于是对家长或家子的侵害,则并无差别,因为对后者的这种侵害亦应认定其性质是严重的。

   10.最后必须指出,关于一切侵害,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也可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应根据以上所述估计一个数额,对行为人处以罚金;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员应依职权对行为人另外判处刑罚。但是必须注意,日诺宪令规定有名望的人和显贵得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刑事上提起侵害之诉或应诉,这一点阅读宪令本文当更加清楚。

   11.不仅可以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例如殴打者提起侵害之诉,而且可对恶意怂恿或唆使打人嘴巴的人提起侵害之诉。

   12.这一诉权因被害人放弃和不考虑他所蒙受的侵害而消灭;因此,如果他遭受侵害,当场不表示任何反感,事后不得反悔而重新提出他已不追究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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