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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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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第二篇 对抢劫者的诉权

   强夺他人之物者,同样可对之提起盗窃之诉,还有谁比强夺他人之物更是违背所有人的意思夺取其物呢?因此把他叫做“无耻盗贼”是十分恰当的。但是大法官对于这种侵权行为订有特种诉权,称对抢劫者的诉权;如在一年内行使,得要求偿还抢劫物价值的四倍,一年后仅得要求单价。对于强夺哪怕极微小的一件东西的人,也可以行使这一诉权。但是上述四倍之数并不全是罚金,不得在此以外还要求回复原物,如同上述现行盗窃之诉一样。此四倍之数包括回复原物在内,因此罚金只不过是三倍,不论抢劫者是否当场捕获①。对待使用暴力的抢劫者比对待偷偷地窃取者更为宽大,那是可笑的。

①因此抢劫与盗窃不同,无现行犯和非现行犯之分。又对抢劫者的诉权与对盗窃的诉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后者以取得罚金为唯一标的,前者的标的包括罚金和原物在内。

   1.既然这一诉权只是对恶意强夺的人行使的,因此,如误以他人的物为自己所有,同时不明法律,以为所有人甚至可以强夺在他人占有中而属于自己之物,因而强夺其物的人,不得对其行使这一诉权。根据同一理由,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取走一物的人也不得提起盗窃之诉。但是为了不使抢劫者有所借口,或找到可以满足其贪欲而仍得逍遥法外的途径,皇帝宪令在这一点上作了明智的改进,规定任何人不得强夺任何动产或动物,哪怕他以为这一动产或动物是属于他所有的。触犯此宪令的人,如物属于他所有,则丧失其对物的所有权;如物属于他人所有,则除返还其物外,还应支付其价值。宪令宣布,以上规则不仅适用于强夺动产,而且也适用于强行侵入土地附着物,借以防止一切暴力抢劫行为。

   2.这一诉权显然并不以该物属于原告财产的一部分为要件,不论该物是否属于他财产的一部分,只要它是从他的财产中取走的,即能行使这一诉权。因此,不论在铁提那里盗取的是借用物、租赁物、担保物甚至寄托物,如系寄托物,他须对于该物不被强力取走,具有利害关系,例如他承诺对于寄托物就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不论该物是他善意占有的,或他对于物享有用益权或其他权利,以至他对于该物不被强力取走,具有利害关系;属于上述情况时,应认为他享有这一诉权,目的不是使他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回复从他财产中、即从他的财富中被强力取走的东西。一般说来,凡是在偷偷地窃取的情况下发生盗窃诉权的一切原因,在以强力取走的情况下即成为发生这一诉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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