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要式口约的分类 要式口约分为审判员的、大法官的、合意的和共同的——既是审判员又是大法官的要式口约。 1.审判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审判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提供不进行欺诈的担保①,承诺追捕在逃奴隶或偿付奴隶身价等。 ①一方请求返还属于他的奴隶,对方也把奴隶还给他了,照例审判员应把对方开释,对方也不再负担任何义务。但可能征实行返还之前,对方为了报复或出于恶意而使奴隶吞食毒物,如无条件将其开释,有失公允。审判员应依职权命其提供担保,保证并无任何欺诈或恶意行为。 2.大法官的要式口约完全根据大法官的职权而产生,例如关于防止损害的担保②或遗赠担保③的要式口约。大法官的要式口约包括市政官④的要式口约在内,因为这种口约同样是根据司法官的职权而来的。 ② 邻屋有坍塌和造成损害的危险,大法官得依一方之请求,命邻人提供担保,称为防止损害的担保。 ③遗赠附有期间或条件的,受遗赠人不得立即请求给忖,大法官得为受遗赠人的利益命他方提供担保,使妥善保管遗赠物。 ④ 国家长官之一,享有一部分司法权。 3.合意的要式口约指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缔结的口约,即既非出自审判员也非出自大法官的命令,而是根据缔约人的同意。可以说,有多少种能作为缔约的物,就有多少种合意的要式口约。 4.共同的要式口约,例如旨在保全受监护人的利益的口约⑤,有时根据大法官命令缔结,有时在没有其他办法时由审判员命令给予受监护人担保,以保护其财产。关于某事须经加以追认的要式口约①也属于这一类。 ⑤ 见本《法学阶梯》1.24 ,首段。 ① 见本《法学阶梯》,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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