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 任何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若干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例如,“如果某某将不成为我的继承人的话,让某某成为我的继承人”,如此等等,遗嘱人愿意指定多少替补人便可指定多少;他甚至可以作为最后替补手段指定他的奴隶为必然继承人。 1.遗嘱人可以几个人替补一人,或以一人替补几个人,或一人替补一人,也可以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中间相互替补。 2.如果遗嘱人指定份额不相等的几个继承人相互替补,而他们所替补的份额未经指明,应认为遗嘱人所给予替补的份额与原先指定给予的份额相等。庇乌斯帝就是这样批复的。 3.如以共同继承人替补任何一个被指定的继承人,而以第三人替补共同继承人,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应不加区分,由第三人替补而取得上述两人的部分①。 ①例如甲和乙被指定为继承人,乙被指定替讣甲,而丙替补乙。假定甲,乙都不取得遗产,则“应不加区分”,不论甲或乙先死或先拒不承受遗产或先丧失继承遗产能力,而由丙一并取得甲乙“两人的部分”。如甲先死,丙替补后死之乙,其理甚明。如乙先死,丙得根据默示替讣的原则补甲,而取得甲的部分。 4.如果误认他人的奴隶为家长而指定其为继承人,并载明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时,由梅维替补他,则当奴隶以后奉主人之命承受遗产时,被指定替补者梅维可取得某一部分。因为这种措词:“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当遗嘱人明知其在他人权力下时,应解释为:“如果他本人不成为继承人,亦不使他人成为继承人”;但当遗嘱人误信其为家长时,应解释为:“如果他不为自己或不为以后对他行使权力的人取得”①。这就是提贝里帝就有关他自己的奴隶巴推尼一案所作出的决定。 ②本段确定“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一句的涵义。如遗嘱人明知所指定者为奴隶,则奴隶随后或为自己取得(如果他被释放),或为其主人取得(如果他没有被释放),这显然都在遗嘱人的意想中;因此,“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一句,指“如果他本人不成为继承人,亦不使他人成为继承人”。如遗嘱人误以奴隶为家长,从而指定其为继承人,则遗嘱人心目中的继承人,除了被指定继承者本人外,还指“以后对他行使权力的人”,因为任何自权者都有可能改变身分,而处于他人权力之下(例如通过自权者收养)。这种可能性应在遗嘱人意想之中。但是无论如何,他的意想中或心目中绝对不会有目前的奴隶主,这是很显然的。误信奴隶为家长,不足以使指定行为无效,被指定者得依遗嘱继承遗产。但是另一方面,他为他目前的奴隶主所取得,显然不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应认为“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这一条件业已成就,从而被指定替补的人得要求继承遗产。现在被指定继承者和被指定替补者都主张取得遗产,因而就规定各取得半数。本段正文称“梅维得取得其一部分”,即指此半数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