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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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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让与和哪些人不能让与

   有时发生这种情形,即所有人不得让与其物,反之,不是所有人都有权让与某物。根据犹里法①,丈夫不得违反妻子意愿,让与属于嫁资一部分的不动产,哪怕这一不动产作为嫁资给他之后,已归他所有。朕修正了犹里法,作了很大的改进。犹里法仅适用于意大利境内的不动产,而且规定未经妻子同意不得让与,即使经妻子同意仍不得抵押。朕对于以上规定,作了修正:宣布在外省的不动产也禁止让与或抵押,而且即使得到妻子同意,仍不得让与或抵押,以免女性的柔弱会被人利用,造成她们财产上的损失。

① LexJuliadeadulteriis(关于通奸的犹里法),奥古斯都帝年间通过。

   1.另一方面,债权人根据约定得出让质押物,虽然这一质押物并非他的财产。可是,这种让与也许可以认为是出于债务人的意思,因为当初订立约定时,他同意债权人如果债务不清偿,则可出卖质押物。但是为了使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受阻碍,并使债务人不轻易丧失他对物的所有权,朕以宪令规定了出卖质押物的固定方式,借以充分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

   2.下面必须指出,男女受监护人,如未经监护人核准,不能让与任何东西。因此,受监护人未经监护人核准,借钱给别人的,他未缔结任何契约,因为他从未使受领人取得金钱的所有权,因此金钱如果还存在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把它追回。但若出借的金钱已被受领人花费,应分别情形而定:如受领人是善意的,得对他提起对人的诉讼请求返还,如系恶意的,得对他提起原物提出之诉。相反的,男女受监护人得不经监护人核准,接受给予他们的一切物。因此,债务人向受监护人清偿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核准,否则债务人不能免除债务。关于这一点,朕已经根据很明显的理由在宪令中作出了规定,这一宪令是在我们宫廷财务官杰出人物、特里波尼亚的建议下制定,并向恺撒里亚城的辩护士们公布的。宪令规定受监护人的债务人得向监护人或保佐人作出清偿,但是债务人事先必须申请审判员作出裁决,予以核准,其裁决不收费用。如一切依照规定办理,即根据审判员的裁决,债务人清偿了债务,这种清偿即给予他最充分的保障。如未按照朕所规定的清偿,应分别情形而论:受监护人如仍保有债务人所支付的金钱,或从中获得利益,而再一次要求同一债务金额的,他的请求将因对方提出欺诈抗辩而遭驳回;但如果受监护人已把钱胡乱花费,或遭失窃,债务人不得再提出欺诈抗辩,他将被判重新清偿,这是由于他未依照规定,不得到监护人的核准而冒失地作出清偿之故。反过来说,男女受监护人,如未经监护人核准,不得清偿。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为了清偿的目的所交付的物,不成为受领人所有,他们未经监护人核准,根本不得让与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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