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页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上一页 下一页

第二卷

第一篇 物的分类

  在前一卷,我们已经阐明了关于人的法律,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物,即属于我们财产或者是不属于我们财产的物。某些物依据自然法是众所共有的,有些是公有的,有些属于团体,有些不属于任何人,但大部分物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个人得以各种不同方式取得之,详见下文。

   1.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因此不得禁止任何人走近海岸,只要他不侵入住宅、公共建筑物和其他房屋,住宅房屋不象海洋那样只属于万民法的范围。

    2.一切河川港口是公有的,因此大家都有权在河川港口捕鱼。

    3.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

   4.公共使用河岸也属于万民法的范围,如同公共使用河川本身一样;因此任何人得自由靠岸停船,系缆索于河岸的树上,卸载货物,如同在河上航行一样。但河岸的所有权属于其土地与河岸相连的人,从而生长在河岸上的树木亦属于他们所有。

   5.公共使用海岸也属于万民法的范围,如同公共使用海洋本身一样。因此任何人得自由在海岸上建筑小房以供憩息,以及在海岸凉晒鱼网和从海中曳起鱼网。海岸可以说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它与海以及海底土地和泥沙属于同一法律的范围。

    6.属于团体而不属于个人的物,例如戏院、竞赛场和其他城市全体所共有的类似场所。

    7.神圣物、宗教物、神护物都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因为属于神法范围的东西,不构成任何人的财产。

   8.神圣物指大祭司向神隆重奉献的东西,例如专供礼拜上帝的神圣建筑物以及奉献物;根据朕的宪令,这些东西禁止出售和质押。如果为了赎买俘虏,另当别论。如果凭自己的权威而使某物变为对自己是神圣的,则该物不是神圣的而是渎神的。神圣建筑物虽已塌毁,但该建筑物的基地诚如伯比尼安所述依然是神圣的。

   9.任何人得按其意愿在自己土地上埋葬死者,使该地变为宗教物,但是不得违反共有人的意愿,在原先是干净的共有土地上埋葬。如系共有墓地,共有人即使违反其余共有人的意愿,也可以埋葬。如用益权属于他人,所有人不经用益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土地变为宗教物。但如得到所有人的允许可以在别人的土地上埋葬,死者;即使在埋葬死者以后才得到所有人的许可,该土地仍不失为宗教物。

   10.同样,神护物如城门和城墙等,在某种程度上亦属于神法的范围,从而不构成任何人的财产。我们之所以说城墙是神护物(sanctos),乃是因为侵犯城墙的人,将受到死刑的处分;正因为如此,法律中对于犯法的人处以刑罚的那部分规定,叫制裁(san-ctio)。

   11.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各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称万民法,已如上述——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从较古的法开始进行阐述,是较适当的办法。显然,自然法是较古的法,因为它是在人类的原始时由自然所规定的。至于市民法则只是在开始建立国家、设置长官并制定法律时才出现的。

   12.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上、海里和空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以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野兽和飞鸟,是在自己场地或别人场地上捕获,并无关重要。当然,主人发觉有人进入其场地狩猎的,得禁止其入内。你所捕获的一切动物,只要在你看管之中,都应认为属于你所有。如果动物逃逸,恢复了它的天然自由,它即不再属于你,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所谓恢复天然自由指动物逃逸无踪,或者即使你可以望见,但已难于追捕。

   13.有人提问:如果你使野兽负伤,以致易于捕获,它是否立即成为你的财产?有人主张它一经受伤立即属于你所有,而且在你追捕中,一直是属于你的;如果你停止追捕,它就不再属于你的了,而重新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另有一些人认为在你未捕获前,它还不属于你。朕支持后一种意见,因为往往可以发生许多偶然事件,使你无法进行捕获。

   14.蜜蜂按其本性是野生的。因此,密集于你树上的蜜蜂,在你未把它们收在蜂箱之前,不能认为属于你所有,正如在你树上巢居的飞鸟一样。如果别人把它们放在蜂箱里,他就是它们的所有人。又蜜蜂制造的蜂窝任何人均可取有。当然,在尚未被取走前,如你发觉有人进入你的场地,你有权禁止其入内。从你蜂箱里飞出的蜂群,只要你能望见而易于追捕,仍认为属于你所有,否则它们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

   15.孔雀和鸽子按其本性也是野生的,尽管在习惯上它们飞出后又飞回来,因为蜜蜂也是这样的,然而蜜蜂无疑是野生的。同样,有些人把鹿养得这样驯服,以致它们到树林里去之后,惯常总是回来的,但是没有人否认它们是野性的。关于这些在习惯上往往去而复返的动物,经订定规则如下:只要它们具有复返的意思,它们应认为始终属于你所有;但若它们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时,它们就不再属于你,而属于最先占有者所有。丧失复返习惯的动物被假定为不再具有复返的意思。

   16.鸡和鹅按其本性不是野生的。这可以从另外有我们称之为野生的鸡和鹅这一点上看出。因此,如果你的鹅和鸡由于偶然受惊而飞逸,尽管它们已经越出你的视线,但不问它们在什么地方,仍应认为属于你所有;意图为自己所有而保持这些动物的人即犯有窃盗罪。

   17.根据万民法,我们从敌人那里取得的东西,立即属于我们所有,甚至自由人也沦为我们的奴隶。但若他们以后从我们这里逃走,重返家园,他们就恢复原来的身分。

    18.在海滩上发见的珍宝和其他东西,根据自然法立即属于发现者所有。

    19.同样根据自然法,你所有的动物所生育的小动物归你所有。

   20.此外,根据万民法,由河流冲积使你的土地增加的部分属于你所有。冲积是觉察不到的增益。冲积增加进行如此之慢,以至于谁也不知道在某一时间增加了多少。

   21.如果河流的激湍把你土地的某一部分冲走,附着于邻地,显然,它仍然是你的所有物。但若它长期附着于邻地,而被它一起带走的树木竟在邻地上生根,从这时起,它们应被认为属于邻地所有人所有。

   22.海中长出的岛屿——这是很少见的——属于先占者所有,因为它被占有之前不属于任何人。河中长出的岛屿,乃是常有的事,如果它位于河流中心,则由河流两岸土地所有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长度为比例,属于各人所有。但若岛的位置较接近于两岸之中的一边,它仅属于占有这一边沿岸土地的人所有。又若河在某一地点分为两支,在下游又合而为一,以至把某人的土地形成岛屿,这块地依归属于原来所有人所有。

   23.如果河流完全摈弃它的自然河床,开始流向他方,旧河床归占有沿岸土地的人以各自沿岸土地的长度为比例所有。至于新河床则随同河流本身所具有的地位,即属于公有。如果过了一个时期,河流回到原来河床,新河床重新成为占有沿岸土地的人所有。

   24.土地全部被淹没的情形则全然不同。泛滥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因此,一旦水势退去,土地无疑仍属于原来所有人所有。

   25.如果任何人用他人的材料制成另一物,我们通常要问,根据自然理性,哪一个人是所有人,是制成新物的人呢,还是材料所有人?例如,用他人的葡萄、橄榄或麦穗制成酒、油或面粉;用他人的金、银或铜铸成器皿;用他人的酒和蜜调匀而成蜜酒;用他人的药材制成膏药或眼药;用他人的羊毛纺织成为衣服;或者用他人的木料制成船舶、箱柜或板凳。在萨宾派和普洛库尔派①之间进行长期的争论之后,人们决定采取一种折衷意见,以下列区分为基础。即若制成的新物,可以恢复到原先材料的状态,它应认为属于原来材料所有人所有;否则,应认为属于加工者所有。例如熔铸而成的器皿,可以回复到金、银或铜的原来条块;但是酒、油或面粉不能回复到葡萄、橄榄或麦穗,而蜜酒也无法分解成为原来的酒和蜜。但若有人用一部分他人的材料,又用一部分自己的材料制成新物,例如用自己的酒和他人的蜜调匀而成蜜酒,用自己和他人的药材制成膏药或眼药,或者用自己和他人的羊毛纺织成为衣服,有上述情形,毫无疑问,加工者是物的所有人,因为他不仅提供劳动,而且提供一部分材料。

①罗马帝国初期法学上的两派,萨宾派的创始人是卡必多,普洛库尔派的创始人是拉别奥。两派实质上的区别,无从考查。到哈德里安帝时代,两派已不再存在。

   26.如果把他人的紫丝缝织在自己的衣服上,尽管紫丝的价值较贵,仍作为添附之物附属于衣服;紫丝的所有人得对窃取者,无论是缝制衣服者或另一个人,提起窃盗之诉和对人的诉讼(con-diCti)②。因为即使已消灭之物不可能以返还之诉回复,但仍得对盗窃者或其他占有人提出对人的诉讼。

② (condictlo),是主张市民法债权但不载明请求原因的一种对人的诉讼。最初它是以请求一定金额或特定物为标志的。帝国时期。扩及于某些其标的不特定的请求。查帝时代适用范围更广(参阅本《法学阶梯》,4.6.15)。

    27.如果两人自愿将各自的材料混和①,由于混和而产生的物,全部属于他们共有,例如把各自的酒混和,或如金条或银块熔化混合,即使材料不同,从而合成新物,例如酒和蜜合成蜜酒,或金和银合成金银合金,法律后果亦同,这种情形时,毫无疑问,新物系共同所有。如由于偶然事故而非由于所有人的意图,致使彼此的材料,无论种类是否相同,发生混和时,法律后果仍然相同。

① 此段指液体之混和(confusio)。

    28.如果铁提和你的小麦,出于你们自愿而混杂时②,混杂的小麦属于你们共同所有,因为原属于你们各自所有的单个物体,即每一粒麦子,由于你们同意而成为共同所有。如果由于偶然事故发生混杂,或铁提不得你的同意而予以混杂,混杂物不视为共同所有,因为单个物体仍保持着原来的性质;这种情形时,小麦并不比铁提和你的混杂羊群更具有共同性。如果你们任何一人占有全部小麦,另一人即可提起对物的诉讼,请求回复他原有的小麦;至于鉴定彼此原有小麦的质量,则应由审判员裁量。

② 此段指非液体即固体的混杂(Commixtio)。

   29.如果用他人的材料在自己土地上建筑,建筑物视为属于他所有,因为一切建筑物从属于土地。材料的原来所有人不因而终止为所有人;但在建筑物存在时,他不能提起对物的诉讼要求返回材料,也不能提起提出原物之诉,因为十二表法规定,不得强使取出在建筑物中原属于他人的横梁;但是他得提起名为已造横梁之诉(actiode tlgno juncto)而得到加倍价金的补偿。(tignum横梁一词指建筑物用以建造起来的一切材料而言。)这种规定,目的在于避免拆屋。但若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被毁,材料所有人如未获得加倍价金,即可提起返还材料的对物的诉讼或提出原物之诉。

   30.反之,如用自己的材料在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建筑物归属土地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材料所有人失去了他的所有权,因为如果知道自己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即被假定为自愿让与其材料。因此,如果房屋毁坏,他也不得就原来材料提起对物的诉讼。当然,如果营造者占有土地,而土地所有人在请求将建筑物归属于他时,不愿支付材料价金和工人工资,其请求得因对方提出欺诈抗辩而遭驳回;当然,这应以营造者是善意占有人为条件。假使他明知自己不是土地的所有者,那么他冒失地在他所知道是别人的土地上营造,就因为他自己有过失而丧失权利。

   31.如果铁提以他人的植物栽种在自己土地上,植物属于铁提所有。相反的,如果他把自己的植物栽种在梅维的土地上,植物属于梅维所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植物都必须生根。在生根之前,植物仍属原来所有人。从植物生根时起,植物的所有权就改变了。正因为如此,如果铁提的地迫近邻居的树木,以致树木在他的土地上生根,我们就说树木成为铁提所有。因为理性不容许树木被认为属于别人,而不属于树木所生根的那块土地的所有人所有。因此,栽种在地界附近的树木,如其根伸展及于邻地,它就成为共同所有。

   32.根据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地的原理,播种的麦子亦应认为从属于土地。正如上述的那样,在他人土地上营造的人,遇土地所有人请求以建筑物归属于他时,得提出欺诈抗辩为自己辩护,因此,以自己的费用在他人土地上善意播种的人,也可借助于同一抗辩而受到保护。

   33.文字即使是金质的,仍从属于书写文字所用的纸张或羊皮,如同一切营造或播种的东西从属于土地一样。因此,如果铁提在你的纸张或羊皮上书写了短诗、故事或演说词,这一文书即属于你,而不属于铁提所有。如果你在向铁提要求你的书或羊皮时,拒绝支付书写的费用,他就可以提出欺诈抗辩为自己辩护。当然,这里假定他是善意占有纸张或羊皮的。

   34.如在他人的板上绘画,有人认为板从属于画,另有一些人以为不问画的质量如何,它从属于板。朕认为板从属于画的意见比较正确,因为如果将亚贝列士或帕拉西等的绘画作为附属物而从属于价值非常低微的板,那是可笑的。不过,如果板的所有人占有作品,而绘画的人在向他要求时,不愿支付板的价金,他的请求得因对方提出欺诈抗辩而遭驳回。如果绘画的人占有作品,法律容许板的所有人对他行使准诉权①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板的所有人不支付绘画的费用,他的请求得因对方提出欺诈抗辩而遭驳回;当然,这里假定绘画的人是善意占有人。因为如果绘画的人或另一个人窃取了板,板的所有人显然得向他提起窃盗之诉。

① ActioutiLitis,对actiodlrecta(正式诉权)而言,后者是法律所认可的,前者是大法官所创造的。大法官利用正式诉权,扩大其正常适用范围以及于法律所未预见而需要补救的事件,而创设准诉权。例如,市民法从来不认可债权让与,因此如果债权人将其权利让与,诉权下随同移转,于是受让人无权对债务人起诉。但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大法官仍赋予诉权。他相应地变更书面程式的内容,指示审判员在进行审判时把受权人视同真正债权人。又如本段的板的所有人,依法已丧失其板的所有权,从而无权对绘画的人起诉。但大法官仍赋予诉权,并指示审判园在进行审判时,虚拟原告对板仍享有所有权。以上受让人和板的所有人所行使的诉权都是准诉权。

   35.任何人如误认另一人为所有人而向他善意购买土地,或者根据赠与或其他正当理由善意地从他那里取得土地,而实际上该另一人并非真正所有人,则按照自然理性要求,他所收取的果实应属于他所有,作为其栽培和劳作的补偿。因此,如事后真正所有人出现,并请求回复土地,他不得对占有人已消费的果实提出请求。至于明知自己是占有他人土地的人,他不享有同样权利,因此他必须连同土地一起返还果实,哪怕果实已被消费掉。

   36.有土地用益权的人,就他自己收取的果实,成为果实所有人。因此,如果他死亡时果实已成熟,尚未摘取,这些果实不属于他的继承人,而是属于土地所有人。佃户②的情形,大致相同。

② Colonus,到了帝国时期开始沦为隶农。

    37.动物的孳息,包括幼畜以及乳、鬃和毛等一起在内。因此,根据自然法,羔羊、小山羊、牛犊、幼驹于出生时,属于用益权人所有。但是女奴的子女不是孳息,从而应归属于女奴的所有人。因为把人当做孳息是荒谬的,所有孳息都是自然界为了人的利益而创造出来的。

   38.对羊群有用益权的人,应以所生羔羊补充已死去的羊,犹里安也持这种意见。用益权人同样应补植已凋谢的葡萄枝和树木。因为他应细心栽培养育,并以善于治家的家长的注意来使用。

   39.哈德里安帝①,根据自然公平道理,把某人在他自己土地上发现的财物,归发现者所有,他又对于在神圣地或宗教地偶然发现的财物,作出同样的规定。但若某人在他人土地上,未致力搜寻而偶然发现财物,他规定把一半归土地所有人,一半归发现者所有。根据相同原则他又规定在皇帝土地上所发现的财物,一半归皇帝,一半归发现者所有。又根据相同原则,在属于公家或国库的地方所发现的财物,一半归发现者,一半归国库或城市所有。

① Hadrianus,统治年代公元117—138年。

   40.根据自然法,转让是取得物的另一种方式;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因此,转让得适用于无论那种有形物,所有人转让后,物即成为另一人的财产。俸地和贡地也是用这样的方式转让的。俸地和贡地指在外省的土地,根据本皇帝宪令,现在这些土地与意大利土地已无任何区别。

   41.如作为赠与、嫁资或供任何其他用途而交付其物,物的所有权无疑移转于他人。但买受人须支付价金,或用其他方法满足出卖人,例如提供质物或由第三人承担支付,才能取得他人出卖和交付的物。这虽然是十二表法规定的,但也可正确地说成是源于万民法,即自然法。但若出卖人接受买受人的信用,物立即就成为买受人所有。

    42.物的交付是由所有人亲自为之,或由他人按照所有人的意愿为之,并不重要。

   43.根据这个理由,如所有人将其财产信托他人全权管理,而后者出卖并交付在其管理中的一部分物时,他即把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物的受领人。

   44.有时只要其所有人的意愿不通过转让,即足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例如某人把物出借或出租给你,或寄存你处,后来把它出卖或赠送给你。因为他虽然并未根据出卖或赠与把物交付给你,但是单单由于他同意这是你的物这一事实,你立即取得物的所有权,如同它已根据移转所有权的意愿而实际上交付给你一样。

    45.同样,如某人把寄存仓库的商品出卖,在他把仓库钥匙交给买受人时,商品的所有权即移转于买受人。

   46.不但这样,有时即使所有人的意思只指向不确定的人,但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例如大法官或执政官把施舍的钱,向众人投掷,他们不知道众人中每个人会得到多少,可是就因为他们愿意将每个人所能获得的归于他所有,所以他立即成为所有人。

   47.因此,可以正确地说,占取原所有人所抛弃的物的人,立即成为物的所有人。所有人丢掉而无意继续使其成为财产一部分的物被认为是抛弃物,因为这样做时,他立即不再是物的所有人。

   48.为了减轻船舶载重而在风暴中抛入海中的物,又当别论。这些物依然属于所有人,因为很显然,人们所以抛弃这些物,并非有意扔掉,而只是想使物的所有人连同船舶一起更易于避免海涛的危险。因此,如有人贪图利益取去被冲到海滩上,甚或在海中的物,即构成窃盗罪。车辆行驶时所掉下的物,未为所有人觉察的,也属于这种情况。

目录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