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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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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十九篇 信托监护

   另有一种监护称做信托监护。因为一位家长,对未成熟的子女、孙子女或其他卑亲属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他即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如家长死亡时遗有儿子,后者就成为他自己的儿子①,或兄弟姐妹,或死者的其他卑亲属的信托监护人。可是,当担任法定监护职务的保护人死亡时,他的子女均成为法定监护人。这一区别是因为死者的儿子,如在父亲生前未被解除家长权,在父亲死亡时,即成为自权者,并不处于他兄弟的权力之下,从而不受其监护;可是被释的自由人,假使他未被释放而依然是奴隶的话,在保护人死亡后,他将同样成为其保护人子女的奴隶。但无论如何,这些人必须成年②,始得为监护人,这是本皇帝宪令的一般规定,它适用于一切监护人和保佐人。

①例如祖父解除对孙子的家长权,但仍保持其儿子在自己的权力之下;祖父死亡,儿子就成为他自己儿子(已被解除家长权)的信托监护人。

② 25岁,参阅本《法学阶梯》,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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