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监护 让我们研讨另一个类别,不处于家长权力下的人,其中有些是在他人监护之下,有些在他人的保佐下,有些既不受他人监护也不受他人保佐。我们将探讨哪些是在他人监护或保佐下的是人,这样,我们可知道不受他人监护或保佐的是哪些人了。首先考察在他人监护下的人。 1.根据塞尔维·苏尔毕企①所下的定义,监护是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②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以保护由于年幼而不能护卫自身的人。 ① ServìusSuìpicius,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家,公元前51年担任执政官,主要著作有《大法官告示释义》,这是对大法官告示的第一部注释。 ②指自由人而且是自权者而言。如在他人权力下而受家长保护的,不发生监护问题。 2.监护人是具有这种权威和权力的人,他们从职务性质而得名,他们之所以叫做“监护人”是因为他们是保护人和护卫者,正如人们把看管庙宇的人叫做“庙宇看管人”一样。 3.家长得以遗嘱为在他们权力之下的未成熟的子女指定监护人。这对儿子和女儿来说都是一样。但是祖父不能以遗嘱为孙子女指定监护人,除非在他死亡后,孙子女不改处于他们的父亲的权力之下。因此,如果你的儿子在你死亡时处于你的权力之下,你不能在你的遗嘱中为你儿子的子女即你的孙子女指定监护人,哪怕他们是在你的权力下,这是因为你死亡之后,他们将处于他们的父亲的权力之下。 4.正如死后出生者③在许多其他方面被认为与在其父亲死亡前出生的相同,这里也是一样,可以同样为死后出生者和既经出生的子女以遗嘱指定监护人,但仅以死后出生者如出生在家长生前将是自权继承人并处于其权力之下的为限。 ③死后出生者指在死后出生的婴儿,这可在各种不同关系上来说,或在祖父、叔伯,或在其兄死后出生;其在父亲死后出生的,在我国俗称遗腹子。 5.但若父亲以遗嘱为其已被解除家长权的儿子指定监护人,在任何情形下都应由行省总督以裁决确认,无须经过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