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Justinian)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lcius Justinianus,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间(527—565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一译《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一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公元117—180年)、保罗《Paultls,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Uipianus,公元170—228年)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ld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并以它们为蓝本,其中特别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为蓝本于533年底编写而成。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意。 查士丁尼于公元483年生于伊利里亚一个农民的家庭。他早年去君士坦丁堡,投靠其担任高级将领的伯父查士丁(Justinus,公元450—527年),并在那里受教育。他伯父做皇帝(公元518—527年)后,因为无嗣把他收为养子,并授与他要职。公元523年,他与多谋善断的费奥多拉结婚,倚为智囊。公元527年,他与其伯父共执朝政,号称“奥古斯都”。同年8月,查士丁去世,他成为唯一的皇帝。 查士丁尼从即位起就竭力维护帝国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并企图恢复昔日强大的罗马帝国。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一方面对内加强法制建设,扩充军队和强化国家官僚机构;另一方面对外则进行大规模掠夺战争,从公元533年至554年,先后侵占了北非、撒丁、科西嘉、意大利和西西里。他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武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本书第1页)因此,他在即位之后特别重视法律工作,计划先行整理已往的大量皇帝宪今,然后整理浩繁的古法书籍。 公元528年,他委任以前宫廷财务大臣、当时著名的大法官特里波尼亚组成十人委员会,即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清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宪令,删除其中相矛盾的和过时的材料,其余则按年代顺序编排,并标明颁布宪令的皇帝名字。经过两年编纂,共编出10卷,名为《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于公元529年公布。公元534年,根据查士丁尼的新的立法,该法典作了修订,改为12卷。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又任命特里波尼亚领导由16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编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委员会经过四年工作,搜集和审查了所有以往公认的法学家的著作,从中选择、节录和分门别类整理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共编《学说汇编》50卷,于公元533年公布。《汇编》共收著作50余种,其中主要是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和乌尔比安的著作。凡是未被选入《汇编》的著作和法理论点都被宣布为无效。为了便于人们学习和了解罗马法的基本原理,查士丁尼于公元533年命令特里波尼亚和西奥斐里及多罗西斯两位著名法学教授编写《法学总论》。他们按照查士丁尼的旨意,既吸收先前罗马皇帝的宪令的规定,又吸收各著名法学家的主要法理,把它们融会在一起,写成《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把它钦定为罗马私法教科书,于公元533年底公布,世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它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至公元565年,罗马法学家把查士丁尼在《法律汇编》和《法学总论》完成之后三十年内所陆续公布的18O条新敕令汇编成集,称谓《查士丁尼新律》。公元十二世纪,上述《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土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律》被合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一称《查士了尼民法大全》。 《法学总论》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其他三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所以,查士丁尼对它十分重视,认为它是“包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学习罗马法的主要教科书。 根据查士丁尼的命令,《法学总论》共分四卷,计九十八篇。第一卷是关于人的规定,即关于私法的主体的规定;第二、第三卷是关于物的规定,即有关财产关系,其中包括继承和债务的规定;第四卷是关于契约和诉讼程序的规定。从这四卷的排列顺序看,《法学总论》比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已大大前进一步,因为它把作为主法的人法和物法排列在前,而把作为助法的诉讼程序法排列在后。而在《十二表法》中的排列次序恰恰与此相反,前面为诉讼程序法,后面为人法和物法,这就说明,随着罗马帝国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学家已把着眼点放在权利问题上,而不象早期那样放在“正义与不正义”之分的问题上。因此,在《法学总论》中权利观念已经扩大,占据主导地位了。从而使罗马私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标志了商品经济社会的性质。 在《法学总论》中,首先阐明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它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就是说,公法是与帝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范围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然而这里所说的私法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私法涵义并不一样,它是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个部分组成的。所谓“自然法”就是指冥冥大自然在运行中遵循的某些自然法则,据此,人类具有某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所谓“市民法”就是为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而规定的法律;所谓“万民法”就是用于帝国境内异邦居民的法律。在《法学总论》中,关于人法、物法和诉讼程序法就是按照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 在东罗马帝国时期,存在着贵族、骑士、自由民、异邦居民和奴隶五种社会阶级和阶层,其中隶属奴隶阶级的奴隶是不作为人看待的,而是同其他东西一样被当作物件看待的。因此,《法学总论》中人法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规定,都不适用于奴隶,只适用于自由人。自由人有生来自由人和被释放自由人之分。生来自由人是指从出生时起就是自由的,被释放自由人是指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但是《法学总论》中所规定的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并不是所有自由人都能同等享受的,其中属于市民权方面的选举、担任公职等权利,以及属于家长权方面的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力,只有罗马公民才能享有,异邦居民则不享有这些权利。这就进一步明确巩固了罗马公民的特权。 物法在《法学总论》中所占的篇幅最大,这既说明了罗马帝国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相当发展,也说明了以皇帝为首的奴隶主统治阶级对巩固其所有制的重视和需要。所谓物法,是指权利的客体、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区分,以及继承、债务等内容。《法学总论》对物的范围规定很广,不仅指能被触觉到的有形体物,如奴隶、衣服、金银以及其他无数东西,而且也指不能被触觉到的无形体物门二仅指人工开拓的土地和其他产品,而且也指自然界存在的空气、水流和各种动植物等物体。根据法律规定,这些物体分别属于共有、公有。团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所有权是指物的所有人对其权利标的物的直接行使的权利。物权则分为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抵押权等,它们根据契约或遗嘱可以被赠与、让与、遗赠和继承,但是不得被侵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债务是物法的一部分,是“法律关系”。在《法学总论》中,债务分为市民法规定的债务和大法官法规定的债务,而这两类债务又分契约的债,准契约的债、不法行为的债和准不法行为的债四种。它们是由于缔结契约或侵权行为发生的。 最后,《法学总论》还对诉权作了明确规定。所谓“诉权”是“指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一切诉讼均由审判员或裁判员受理。它分为对物的诉讼和对人的诉讼两种。对物的诉讼称谓回复原物之诉,对人的诉讼是以请求给予某物或作某事为标的诉讼,称谓请求给付之诉。有些既是对物又是对人的诉讼,称谓混合诉讼。此外,还有公诉,这种诉讼是根据历代罗马皇帝制定的法律规定的,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和国家的人。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法学总论》不但内容丰富,而且结构严谨,概念清晰。因此,它被西方法学界看作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它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法学划分法学部门的基础;它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规定,其中包括契约、债务、买卖、租赁、合伙等规定,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制定民法所借鉴的蓝本;它关于保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由此可见,它对后来民法发展的影响之大决非一般。
198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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