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观论集卷
第8章 现在提出由经验证实的证明

    我在这里已经断言,同情是唯一的非利己主义的刺激,因而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动机,
这一事实是一奇怪的,甚至是无法理解的悖论。所以我希望能使我的读者感到这一事实
并不怎么离奇,如果我能证明它是由经验证实的,是由普遍的人类感情的证据证实的。
    (1)为了这一目的,首先我将举出一个想象的事例,它在目前研究中可以当作一个
决定性的试验,但我不能把这个问题看得太轻松,我将不举仁爱的事例,相反,我举出
一件极严重的破坏合法权利的事例。让我们假设有两个年轻人,凯阿斯与提图斯,各自
和不同的女孩热恋,而且两个人都被另外两个人从中作梗,后者因某些外在情况被女方
选中。这两位青年都曾决定除掉他们的对手,而且十分安全,决不会被人发现,甚至也
不会受到任何怀疑。但当他们实际准备谋杀时,他们各人经过内心斗争之后,均退却不
去干了。现在他们要对我们真实而清楚地说明,他们为什么放弃谋杀计划。就凯阿斯来
说,我完全听由读者挑选他所喜欢的动机。可能是宗教的原因阻止了他;例如,想到了
神意,想到了将来报应,想到了要受的审判,等等。或者他也许说道:“我考虑过,在
这种情况下我正要采用的原则,不适合于提供一个对所有可能的有理性者普遍有效的规
则;因为我就会把我的对手仅仅当作一个工具,而不是同时当作一个目的。”或者,他
遵照费希特的教导,可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如下:“每个人的生命是朝着实现道德法则的
一个工具;因此,我不是对实现这一目的漠不关心,我不能够消灭一个命中注定有责任
实现这一目的的存在者。”(《伦理学体系》第373页)(顺便提请注意,当他希望很快
拥有他的爱人,便产生一个实现道德法则的新工具时,这种顾忌就会完全被打消了。)
或者,他还可能按沃拉斯顿(Wollastone)的方式说:“我认为,这样一种行动可能是
一种错误宗旨的表现。”或者,像赫奇森(Hutcheson)那样说:“这道德感觉,它所察
觉的事物和所有其他感觉的察觉事物一样,也不容许有最后的解释,它们不准我干这种
事。”或者像亚当·斯密(AdamSmith)那样说:“我已预见到,我的行为不会引起旁观
者思想上对我的同情。”或者他的语言似乎是借用C.沃尔夫的:“我已觉察到,那样做
既不能促进我自己的完善,也不能促进任何别人的完善。”或者借用斯宾诺莎的话:
“对人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比人更有用:所以我不愿意毁灭一个人。”总之,他喜欢什
么就可以说什么。但是提图斯,他的解释是由我自己提供的,将这样说:“当我着手安
排谋杀这件事时,因此我暂时得专注我的对手,而不是专注我自己的感情;于是我第一
次完全看清楚他将遭遇什么。但同时我为同情与怜悯所动;为他悲伤之情牵绊着我,战
胜了我:我不能下手打他。”现在我要问一下每位诚实且无偏见的读者:这两人中哪一
个人比较好?他宁愿把他自己的命运托付给哪一个?哪一个是受比较纯洁的动机约束的?
由此看来,道德的基础在哪里?(2)没有什么东西比残酷能引起我们的道德感更多的厌
恶了。我们能够原谅所有其他过错,但不能原谅残酷。其理由见于这一事实:残酷无情
正是同情的对立物。当我们听到十分残酷的行为时,例如像刚在报纸上记载的一个母亲
的行为,她把煮沸的油灌进她5岁小儿子的喉咙,谋害了他,还把她更小的孩子活埋了;
或者像最近来自阿尔及尔的报道:一个西班牙人和一个阿尔及利亚人如何仅仅因小事争
吵,终至引起一场搏斗,后者打伤前者以后,还拔出他整个下巴骨,带着它当作战利品,
离开他的仍然活着的敌手;——当我们听到这样残酷的事情时,感到恐惧万分,喊道:
“怎么能做出这种事情?”现在让我问一问这个问题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怎么就
这么不怕来世的惩罚呢?”很难接受这种解释。那么或许它的意思是说:“怎么可能按
照一个如此绝对不适于成为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法则之一项原则行事呢?”当然不是。
或者,它还可能是说:“怎么可能这么全然忽视个人自己的完整以及另一个人的完整呢?”
这一样也是不可思议的。我提问的问题的意义,可以确定地说不外是这个意思:“怎么
可能是如此毫无同情心呢?”结论是:以特别缺乏同情为特征的行为,一定使人感到极
度腐败堕落和令人厌恶作呕。因此同情是真正的道德的诱因或动机。
    (3)我所揭示的伦理学基础,或原初的道德刺激,公正地说,可谓是唯一有实在的、
范围广泛的有效影响之基础。没有人一定也敢于同样坚持主张哲学家们建立的所有其他
道德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由抽象的,有时甚而是由析理琐屑的命题组成的,只有人造
的观念拼凑,根本没有基础;以致把它们应用于实际行动竟时常使人觉得滑稽可笑。纯
粹由康德的道德原则激发的一件善行,从根本说,可能是哲学的迂腐造成的;要不然会
导致行为者自欺,因为他的理智把有其他的,也许比较高尚的动机的行为,解释是为遵
行定言命令的,以及义务概念的结果,而我们已经知道,它们是奠基于子虚乌有上的。
但是,不仅确属纯理论的哲学道德原则,的确没有多少有效运作的力量,就是那些属于
宗教研究的,以及专为实用目的规定的道德原则,也一样地难以断言有什么显著效能。
关于这一点的主要证据在于这一事实,尽管世界上的宗教存在着巨大差异,但道德行为
的数量,或者宁可说不道德行为的数量,则并没有相应的变化,实际上却是到处都很一
样。只是不要把粗暴与文雅同道德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混淆起来。古希腊的宗教,其道德
的倾向很小很小——它几乎不超出尊重誓言的范围。不讲授教条,也不鼓吹什么伦理学
体系;然而,全面看来,希腊人在道德上似乎并不低于基督教时代的人。基督教道德属
于比欧洲以前出现的其他宗教的道德高得很多的一种。但是如果任何人因此而相信欧洲
人的道德观念已有很大改善,并且现在它们无论如何也超过了其他地方通行的道德观念,
那么不难指出,在伊斯兰教徒、拜火教教徒、印度教教徒以及佛教教徒中,至少和信仰
基督教各民族一样,其具有的诚实、忠诚、容忍、温和、慈善、高尚及克己的道德风尚,
毫不逊色。确实,当我们把一系列不断在基督教国家内、常以基督教名义进行的非人的
残酷暴行,置入天平时,我们却将发现刻度读数对基督教国家相当不利。我们只需要稍
稍回忆一下无数的宗教战争;无法证明其合理的多次十字军东侵;大部分美洲土著人被
灭绝;用从非洲劫夺的黑人移住美洲大地,他们是没有丝毫权利的奴隶,离开他们的家
庭、他们的国家、他们的半球,被判终生为奴强迫劳役;①对异教徒无尽无休的迫害;
那些不可名状、充满极度痛苦惨叫的宗教裁判所的凶恶暴行;巴黎屠杀新教徒之夜②,
阿尔巴公爵(Al-ba)③在尼德兰处决1.8万人;这些不过是许多事实中不多的一些举
例而已。然而,一般地说,如果我们用基督教信奉者的所做所为同基督教每一信条多多
少少所宣讲的卓越道德相比较,随之设法想像一下,如果不是世俗国家部门阻止犯罪的
话,理论究竟能有多少变为实践;不但如此,如果一切法律只要一天暂停执行,可能会
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将不得不承认,各种宗教对道德信念与实践的影响事实上是很小的。
这当然是由于信仰的软弱无力。从理论上说,而且只要信仰只不过是个抽象的虔诚问题,
每个人均认为他的信仰是够坚定的。我们所有信念唯一的敏锐试金石是——我们做什么。
当行动时间一到,我们的信仰必得经受竭力克己和重大牺牲的考验时,信仰的软弱性便
变得很明显了。如果一个人是在认真地策划某一恶行,他就已经超出真正的与纯洁的道
德界限了。尔后能阻止他这一恶行的主要约束,必定是对警察与法律制裁的恐惧。如果
他觉得很有希望策划不会被人察觉,以致把这些恐惧置之度外,他遇到的第二十障碍便
是对他的名誉的关注。如果再跨过这第二个防御物的话,在这两个强大障碍取消以后,
任何宗教教义都极不可能有足够力量阻止他不干这桩恶事。因为,若是他连当前的与直
接的危险都不怕,那遥远的而且仅仅基于信仰的恐惧,将难以阻止他。再者,有人对一
切完全出于宗教信念而可能产生的善良行为,持明确的异议,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涤除
私利,只是考虑到奖惩才做出的,因而没有任何纯粹道德的价值。我们发现,这一观点
在著名的魏玛大公K.奥古斯特(KarlAuB gust)一封信中说得非常清楚。他写道:“魏
海尔斯(Weyhers)男爵自己认为,出于宗教信仰而并非由于天性才善良的人必定是个坏
人。酒后吐真言。”(《致J.H.默克〔Merck〕的信》第229封)但是现在让我们转而
谈谈我已揭示的道德的诱因或动机。有谁哪怕是一会儿敢于否认,道德的动机在一切时
代,在一切民族中,在一切生活环境里,甚至当宪法暂停执行,革命与战争的恐怖充满
人寰时;在每日甚而每时的大事与小事中,发挥着明显的,确实了不起的影响作用?有
谁将拒绝承认,这种道德动机永远在阻止很多不义,永远在造成许多善良行为,时常是
出乎人之意料,而且无望因此而得到奖赏?有任何人将否认这一事实吗,即哪里有道德
动机而且仅有道德动机的活动,我们全会以由衷的尊敬与热情,毫无保留地承认其真正
道德价值的存在?    
  ①根据布克斯敦(Buxton,《非洲的奴隶贸易》TheAfricanSlave-trade,18
39)的材料,奴隶人数现在每年新进口甚至约增为15万;此外尚应增加20万人,他们是
在被捕捉时或者在航程中惨死的。
    ②法王亨利四世未即位前系新教徒首领,1572年8月24日为其在巴黎举行婚礼之日,
新教徒被引诱到场,悉遭屠杀,亨利四世也遭拘禁,至1576年才被释放,此日也被称作
“巴黎血色婚礼”。
    ③阿尔巴公爵(FernandoAlvarezdeTeledo,1507—1582),西班牙统帅,1567—1
573任荷兰总督,实行野蛮统治。
    (4)对一切有生命物的无限同情,乃是纯粹道德行为最确实、最可靠的保证,这不
需要任何诡辩。无论谁满怀这种同情,便一定不会伤害人,不会损害人,不会侵犯别人
的权利;更确切地说,他愿意关心每个人,宽恕每个人,尽他所能帮助每个人,他的一
切行动都将带有公正与仁爱的痕迹。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说:“这个人是有道德,
但他不懂得同情”;或者:“他是个公正和恶毒的人,可还是很有同情心的”;其中的
矛盾跃然纸上。往昔时代,英国戏剧习惯用为国王祈祷结束全剧。古代印度戏剧则用这
些话结束:“愿一切有生命物从苦痛中解放出来。”欣赏力不同;但我认为,没有比这
个祈祷更美的祈祷了。
    (5)我们可以从对个别问题的详细分析,推论得出真正道德的最初刺激就是同情。
例如,用合法的、不含危险的欺骗手段,使一个人损失300马克银币,不论这人是富有或
贫穷,都是一样不公正的;但在后一情况下,良心的责备声更大得多,无私的目击者的
遣责更甚。亚里士多德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说道:“损害一个苦难中的人比损害一个富
有的人更坏。”(《问题集》,Prob1.2)如果这人有财产,自责的程度是按比例地减
轻的,而如果用欺诈被哄骗的是国库的话,这种自责变得更轻微了;因为国库不能构成
同情的对象。这样看来似乎是:个人的自责以及旁观者的谴责都不是直接由违法,而主
要是由欺诈使别人因此痛苦所促成的。侵犯权利本身,单就它涉及骗取国库钱财来说
(用上述例子),同样要受到行事者与目击者良心的非难;但这仅仅不过因为,并且是
就以下情况说的即尊重一切权利的规则因此遭到了破坏,而这种规则是塑造有高尚行为
的前提条件。事实上,提出的这种责难是间接的而且有限的。不过,如果是一个获得信
任的值勤雇员干这种欺骗事,这个事例就以十分不同的面貌出现;于是它便具有上述那
类种种双重的不公正行为的特征,并且本身属于那种行为。这个分析说明,为什么一向
对贪得无厌的勒索者和合法的骗子之最强烈的谴责是,他们把寡妇与孤儿的必需品据为
己有。这是因为,后者因其孤独无助,比别的人更盼望能引起心肠最硬的人之同情。所
以我们得出结论:完全缺乏这种同情感,足以把一个人降低到极度邪恶的地步。
    (6)同情是公正的根源,也同样是仁爱的根源;但这一点在后者比较能清楚地证明,
在前者则不很容易。只要我们各方面都顺利,便决不会从别人那方面得到真诚的仁爱证
明。幸福的人无疑时常听到他们亲戚朋友挂在嘴边的友好话语;但是由仁爱产生的那种
纯粹、无私与客观地共享他人境遇的感情,却只留给不管有什么样的悲伤和痛苦之人。
我们对幸运者本身不表同情;除非他们有向我们要求的某种其他权利,我们在感情上和
他们仍是疏远的:他们可以对他们自己的恋爱事件与逸乐等保密。不止于此,如果一个
人比其他人有许多优势,他将容易成为一个妒忌的对象,而如果他一旦从幸福之巅跌落,
这种妒忌随时都会变成幸灾乐祸。不过这种威胁大部分没有应验;索福克勒斯(Sophok
les)式的“他的敌人大笑”一般并没有变为现实。衰败的日子刚降临到一个走背运的人,
相识的人通常在思想上就发生巨大的变化,这一点对我们来说,是很有教育意义的。第
一,这种改变清楚地揭露了他的“酒肉朋友”对他关心的真正本质:当酒喝光时,一个
人的朋友们便都跑掉了;另一方面,那些妒忌他成功幸运的人们的欢欣鼓舞,幸灾乐祸
的嘲笑,这些使他感到比灾祸本身更加可怕,甚而想都不敢想的事情,一般却消声匿迹,
饶恕了他。忌妒平息了,而且同其起因一起消失了;并代之以同情,同情乃是仁爱的渊
源。那些对一个极有成就的人曾抱妒忌与敌意的人们,在他失败以后,往往变为他的朋
友,准备给予保护、安慰与援助。至少小规模地,谁自己没有体验过一点这种事情?当
一个人陷于不论什么性质的某种不幸时,却惊异地注意到,以前对他极度冷淡,不,颇
怀恶意的人,终于向他伸出真正同情之手,难道这不是他的切身体验么?因为不幸是同
情的条件,并且同情是仁爱的源泉。当我们对一个人大为气愤,甚至是本属正当的,没
有什么东西能像这句话会很快地使怒气平息:“他是个不幸的人。”理由看来很明显:
同情能息怒正如水能灭火。所以无论谁愿意没有什么可懊悔的事情,请他听我的忠告:
当他怒火中烧,并且企图严酷地伤害某人时,他应该把这事情当作已办成的事实清清楚
楚地想一想;他应当给自己清楚地描绘另一个受精神或肉体痛苦所折磨的,或者在生活
穷困与苦难中挣扎的同胞之境遇;以致他不得不惊呼:“这就是我要做的事情!”这样
一些思想甚至还可能使他的愤怒心情缓和下来;因为同情是忿怒的真正消解剂;人们自
己凭着实践这一想像的巧计,事先醒悟了,为时尚不算晚:
    “同情,以毫不含混的语调,
    讲述着复仇的一切恶果,
    以便把它的律法让世人知晓。”
    ——伏尔泰:《亚述女王塞米拉密斯》(Semi-ramis)第6卷。
    而且一般地说,克服我们可能对别人抱有怨恨的最容易的方法,莫过于我们采取一
种他们能由之诉诸我们同情的着眼点。通常,父母之所以特别爱他们孩子中有病的一个,
确实是因为看到他就不断激起他们的同情。
    (7)对于我所揭示的这道德动机是真正的动机这一点,还可提出另一个证明,我的
意思是指这一事实,即动物也被包括在它的庇护之下。在其他的欧洲伦理学体系中,看
不到有它们的地位,——这看来似乎奇怪而且不可原谅。据称动物是没有权利的;这一
错觉暗含这种想法,即我们的行为,就动物而论,在道德上无关紧要,或者,正像这些
准则的语言所说的那样,“对动物没有应尽的什么义务。”这种观点是一种令人厌恶的
粗暴,西方的一种野蛮状态,其来源是犹太教。然而,在哲学中,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人
和兽之间巨大差别的假设上,尽管一切证据与此相反,——众所周知,这是笛卡儿比任
何其他人都更加清晰有力主张的学说:这确实是他的错误的必然后果。当莱布尼兹与沃
尔夫遵照笛卡儿的观点,用抽象观念建立他们的理性心理学,并构造一个永恒的有理性
的灵魂时;于是动物界的自然要求显然起来反抗这种独有的特权,这种人类不朽的专利,
并且大自然在这种情况下,也总是悄悄提出它的抗议。我们的哲学家们,由于他们的理
智良心不安,不得不赶快为他们的理性心理学从经验方法上寻求帮助;他们于是企图揭
示在动物与人之间存在一巨大裂隙,一个深不可测的鸿沟,不顾相反的证据,把两者描
述为本质上不同的存在物。这些努力未能逃过布瓦洛(Boileau)①的嘲讽;
    因为我们发现他这样说:
    “野兽也上大学?
    而且还在一个系里注册?”    
  ①布瓦洛(Nicolas,1636-1711),法国作家,经典主义理论家。
    这种假设终归是断言动物不能够区别它们自己与外在世界,而且不能有任何自我意
识,任何自我!要回答这样可笑的原则,只要指出一切动物,甚至最小与最低级的动物
中固有的无限利己主义就够了;这就充分证明,它们是多么完全意识到它们的自我和外
在于它的世界是对立的。如果任何信奉笛卡儿见解、头脑中带有这些观点的人,突然发
现他自己被老虎抓住的话,他会在极度暴力强迫之下认识到,这样一只野兽区别他的自
我与非自我,是多么清楚。我们注意到,许多民族,尤其德国人的语言中有一种罕有的
谬论,这和这些哲学上的错误是一致的。对和生命过程有关的最普通的事情来说,——
对食物、饮料、怀孕、生育;对死亡以及尸体;这样的诸多语言都有只能用于动物、不
能用于人的特别字或词,这样便可避免对两者使用同样词语,而且两者本质上完全的同
一性被言词差异所掩盖了。现在,鉴于看不到古语中有这种双重表达方式的任何痕迹,
而是坦率地用相同词语表示相同事物,可以推断,这一可悲的伎俩毫无疑问出自欧洲教
士的策划,以其亵渎的言行,无休止地否认与咒骂一切动物中活生生的永恒实在。这样
就奠定了在欧洲习惯于对待兽类的那种野蛮残暴的基础,一个亚洲高地的土人则不能不
以极端憎恶的正义眼光看待这种野蛮与残暴。在英国则看不到这一无耻发明;当然这是
因为当撒克逊人征服英格兰时,他们还不是基督徒。虽然为此,英语与这奇怪事实有点
相似之处,它把所有动物视为中性,用代名词“it”(它)表示它们,正好像它们是无
生命之物似的。这一习语听起来十分令人讨厌,尤其就狗、猴及其他灵长类动物来说,
更是如此,它显然是教士的计谋,企图把兽类降低到无生命物的水平。古埃及人,他们
整天整日地奉献给宗教,习惯于把一个人的木乃伊和一只牛鹭,一条鳄鱼,等等的木乃
伊,放到同一墓穴中;而在欧洲,把一只忠实的狗埋葬在他主人墓旁,则是一种很不道
德的行为,一种可憎的行为,虽然也许就在那里,它曾满怀着在人类那儿是找不到的忠
诚与情感,等待着它自己的死亡。只有对动物学与解剖学的研究,才能稳妥地引导我们
辨认我们称之为“人”与“兽”现象在一切本质上的同一性,在远些日子里(1839年),
当我们发现有一伪善的解剖者,他擅自坚持认为,在人与动物之间存在一种绝对的,根
本的差别,甚至攻击和诽谤诚实的动物学家们,这些人弃绝一切教士的诈术、阳奉阴违
和虚伪,并且敢于遵循自然的与真理的指导,那么,我们还将说什么呢?
    确实,那些辨认不出人类与兽类中真正本质和基本的部分完全相同的人,必定是全
瞎了,要不然就是全被犹太人的恶臭麻醉了。区别两者的东西并不在于原初的要素,不
在于内在的本质,不在于这两种现象的核心部(两者中的这种核心类似该个体的意志);
我们发现它在于次要的东西,在于智力,在于知觉能力的程度。不错,后者在人类中由
于他还有称为理性的抽象认识能力,是无可比拟地更高得多;虽然如此,这种优越性完
全可归因于一种比较大的大脑发育,换句话说,可归因于肉体的一个单独的部分,即大
脑之量而非质的差异。在一切其他方面,人与动物之间无论在精神上或身体上都是十分
惊人的相似。因此我们应该提醒我们西方犹太化的,卑视动物,过于崇拜理性的朋友们
认识到,如果他们是由他们的母亲哺育大的,狗也是由他的母亲哺育大的。甚至康德也
犯了他那时代、他的国家的这一常见的错误,我已在第2部分第6章上提出了我无法抑制
的抨击。基督教道德学并不虑及动物这一事实,乃是它体系中的一个缺陷,承认这一点
要比把它永恒化好。然而,使人更为惊愕的是,除此之外。基督教道德学显示出和婆罗
门教、印度教的伦理学极为一致,只是表述不够有力,也没有达到逻辑所要求的最后诸
多结论。大体上讲,似乎不容置疑,它一样也有个上帝变人或者化身(Avatar)的观念,
起源于亚洲,也许是从埃及传到犹太;所以基督教可能是照耀在印度的原始之光的第二
次反射光,它最初落在埃及,又从前者的废墟中忧愁地折射到犹太土地上。一方面,基
督教伦理学在其他主要方面与印度伦理学的相似性很大,但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可以看
到它对动物无情的适当象征:施洗者约翰来到我们面前,除他穿的是毛皮衣服以外,一
切方面都像一位印度教游行托钵僧(SanB ngasin),众所周知,这种装束在每个婆罗门
教徒或印度教徒看来,都是件可憎恶的事情。加尔各答皇家学会只有明确答应他们不按
欧洲风气用皮革装订《吠坛本集》以后,才能得到这本书。所以,现在可以在他们图书
馆书架上看到用丝绸装订起来的那本书。还有:福音书中彼得撒网打鱼的故事说,救世
主很明显地是为捕到的鱼很多,船压得要下沉而祝福(《路加福音》第5章第1—10节),
这和有关毕达哥拉斯的故事形成迥然不同的特点对照。据说,后者被正式介绍人埃及人
的所有哲人之列,当渔网仍在水下时,他便从渔人们手中买了这一网鱼,以便马上把捕
捉的海中动物放生。对动物的同情与性格的善密切相关,可以肯定地断言,对活着的动
物残忍的人,不能够是个好人。再者,这种同情显然出自人们公正与仁爱的德行所由产
生之同一源泉。因此,例如,有灵敏感受性的人,当认识到在突然发火大怒或醉酒时,
本来不应该或不必要或过度地惩治他们的狗,他们的马,他们的猴子,就像他们清醒时
做错了对不住他们一位同胞的事那样,感到同们懊悔,同样对自己不满意。唯一的不同
之处——纯粹名义上的差别——是,在后一情况下,这一懊悔,这一不满则称为良心发
出的责备声音。我记得曾读过一个英国人的文章说,他在印度打猎时杀死一只猴子,他
无法忘掉这只动物临死时盯着看他的目光,他以后再也没有开枪打过这些动物。另一位
名叫W.哈瑞斯(Harris)的喜欢户外运动者,一个真正好猎手,有大量同样的故事可谈。
他在1836—7年间旅行深入非洲内地,纯为纵情狩猎,1838年于孟买出版的一本书中,描
述他自己如何射猎他的第一只母象。第二天早晨,在他不停地寻找他的猎物时,发现所
有的象都逃离了附近邻舍,只剩下在它死去母亲身旁度过整整一夜的一只小象。这小象
看到猎人们,忘记一切恐惧,带着最清楚的、极强烈的令人悲伤忧愁的表情,向他们走
来并且绕着他们拨动它的小象鼻子,仿佛向他们求教。“当时,”哈瑞斯说:“我实在
为我干的事情感到无限懊悔,感到似乎我犯了杀人罪。”
    事实上,具有卓越敏感性的英国民族对动物的特殊同情,显然超过所有其他民族,
这种同情一有机会便显示出来,而且是如此强有力,以致尽管在其他方面他们被贬斥有
“迷信冷淡”的习惯,却终于导致盎格鲁一撒克逊人民制订立法促其实践,填补了他们
的宗教在道德方面的漏洞。正因为有这一漏洞,在欧美才需要建立保护动物的种种社团,
而社团之能起有效作用,端赖法律的支持。在亚洲诸种宗教本身就足够了,因此那里根
本没有人会想到过这种社团。同时,欧洲人随着认为动物界完全为人类利益与享乐而存
在,这一奇怪观念的逐渐被克服和放弃,使人类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动物也有权利。这
一观点(在我所著《附录和补充》第2卷第177节,已说明它来自《旧约圣经》)连带不
属于人类的有生动物仅被视为东西之这一推论,乃是西方所流行用粗野与完全卤莽的方
法对待动物的根源。那么,可以说这是英国人的荣誉,他们是首先彻底认真地把法律之
权施之动物:在英国对动物犯下暴行的恶棍,不论这动物是他自己的或别人的,都必须
一样地为此受到惩罚。这还不算,在伦敦有一个自动组成的合作团体,保护动物不受虐
待协会,没有国家帮助,自己付出很高代价,在减少虐待动物总数上起着不小作用。这
一协会的密使随处出现,秘密监视,以便告发折磨不能说话的,有感性动物的人;这些
折磨者因此对这些密使常是提心吊担。
    这个协会在伦敦所有陡峭的桥上,都配置一对马,以便把它们系到载重马车上帮拉
过桥,不取分文。这不是极好的吗?这种做法难道不像任何对人的慈善行动那样,无一
例外地会博得我们的赞许吗?伦敦慈善协会也尽了它的职分。1837年它提供30英镑奖赏,
奖励关于现有的不虐待动物的道德理由之最佳说明文章。不过,论证方法几乎完全必须
取自基督教,因而这一任务的困难自然就加大了;但两年后在1839年,麦可纳马拉(Ma
c-namaia)先生竞争成功。在美国费城有一个动物之友协会,抱同样爱护动物宗旨;作
者T.福斯特(FonB ster)题献给该会主席的一本书《哲学;或对动物现实情况的道德
反思以及改进方法》(Philozoia,MoralReflectionsonthe ActaalConditionofAni-m
ulsandtheMeansofImproring theSame,Brussels1839)①,写得很好,颇具独创性。福
斯特先生委托他的读者们给动物以人道待遇。他是英国人,自然设法用圣经的支持强化
他的立场;但他是在不稳定的立足点上,获得少得可怜的成功,以至最后急切地抓住下
面这独到的见解:基督耶稣(他说)生在牛马驴群中的畜舍里;那象征地意味着,我们
应把兽类看作我们的兄弟,并应象兄弟般地对待它们。我在这里举出的所有例证充分证
明,我们在谈论的这种道德感情,现在也终于在西方开始激动了。至于其他,我们可以
看到,对有知觉生物的同情心并未使我们达到像婆罗门教徒那样自动不食肉的程度。这
是因为,按自然法则,对痛苦的感觉能力和智力并驾齐驱;因此人们生活中,特别在北
方,不吃动物食品所受的痛苦,比兽类总是事先不晓得的速死的痛苦更甚;虽然应该使
用氯仿使它们死得更舒适些。确实,人类没有肉食营养,极难抵御凛冽的北方气候。用
同样的理由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使用动物为我们工作是正当的;只有当人们过分役使它
们干活时,那便是残忍了。    
  ①从最近发生的下面这一事例,可以看出来这种问题做得多么认真。我引用18
39年12月的《伯明翰日报》(BirminghamJournal)报道,“一群教唆斗狗戏的共84人被
捕。——动物之友协会已经获悉,昨天在伯明翰法克斯街的广场举行斗狗戏。于是采取
了措施,首先取得警察局帮助,派出强大的警察支队赶到现场。所有在场的人立即被捕。
于是把这些十足的共谋者用手铐成对儿地铐在一起,再用一根长绳通过每一对中间把整
个这伙人紧紧串连一起。他们就这样被押往警察分局,市长与法官正坐在那里等他们。
两个头目被判罚款,每个1英镑8先令,6便士;如不履行,则要罚14天苦役。”那些沉溺
于这种贵族游戏的绔绔子弟们,在这一行列中行进一定会有些垂头丧气吧!但1855年4月
6日《泰晤士报》第6页提供了当前一个更令人惊异的例子;我们在这里看到,这报纸自
身承担司法职能,并给予正当的惩罚。它详细叙述了一个非常富有的苏格兰男爵女儿的
案例。这问题上诉到法庭,证据表明,该女曾极为残忍地用棍打用刀刺伤她的马;为此
她被罚金5英镑。但对一个有她这种地位的人来说,这一钱数根本算不了什么,实际上她
根本会安然无恙逍遥法外的。幸而有《泰晤士报》出面干预,给她了一种她会确切地感
到真正惩戒的处罚。该报道两次用大字体全名提到这年轻小姐,并且做出如下结论:
“我们不能不说,几个月的监禁,再加上仅仅由汉普夏(hampB shire)最有力气的妇女
偶而秘密地给以鞭笞,这种刑罚对M.N.小姐才更合适得多。像这种恶劣的人已丧失了
女性应有的一切体恤与特权;我们不能再把她看作一个女人。”我愿意特别提请刚在德
国组成的反对虐待动物协会注意这些报纸评论,因为它们指明了,为取得某一可靠结果,
应该采取什么方针。同时我对慕尼黑的H.佩尔奈(Perner)先生可贵的热忱,表示我真
诚钦敬,他已全身专心投入这一门善行,并在全德境内引起对这一问题的兴趣。(请注
意:本小注前一部分属于1840年9月本文最早版本;后一部分是为1860年8月第2版写的。
因此叔本华说1839年的第一个例子是“最近的”,而1855年的第二个例子是取自“当前
的”)。
    (8)也许不可能用形而上学研究与解释一切非自私行为的唯一根源即同情之终极原
因;但让我们暂时把这些问题搁置一边,而从经验的观点,仅仅把正谈到的现象看作一
种自然的安排。如果大自然的意向是尽全力减轻我们任何人都无法完全逃避生活所面对
的各种各样无数痛苦的话;如果她愿意为一切人普遍具有。而且时常发展为邪恶的炽烈
自我主义,提供某种抗衡力的话;每个人显然马上将认为,她能选择的最有效方法,莫
过于在人心中播种这样美好的性情,这种性情使人倾向于分担别人的痛苦,以有力而无
误的声音命令我们要为邻居着想;在这时呼喊着“保护!”在那时呼喊着“帮助!”可
以确信,对于达到普遍的安宁幸福来说,只能寄更多的希望于这样产生的互相援助,而
不能寄多少希望于用一般、抽象的术语表达的一种严格的义务命令——一定的推理过程
和人为的概念组合之产物。确实,从这样一种绝对命令,不可能期待有什么结果的,因
为对无教养的人类个体来说,是不能理解一般命题及抽象真理的,只有具体的东西对他
们才有某种意义。应该记住这一事实,整个人类,除很少一部分外,长期以来一直是粗
野的,而且必定继续如此,因为对人类整体来说不可避免要从事的大量体力劳动,使之
没有进行精神修养的时间。因而,为了唤醒已被证明为无私行动唯一源泉、因此是道德
真正基础的那种感觉,根本不需要抽象的知识,仅仅需要直观的知觉,需要对一具体事
例的简单理解。同情心立即对这事例做出反应,不需要其他思想的调解。
    (9)下述情况将和上一段落完全一致。我提供给伦理学的这一基础,在经院派哲学
家中是无先例的;确实,就他们的教导来看,我的见解是悖谬的,他们中许多人,例如,
斯多噶派(塞涅卡,《论宽恕》,DeClementia,Ⅱ,5),斯宾诺莎(《伦理学》,Ⅳ
.,prop.50),以及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13页;罗,第257页)注意到同情
的动机却完全摈弃它,蔑视它。另一方面,我所提基础则受到近代最伟大道德家的权威
支持;毫无疑问,J.J.卢梭至少是这样的权威,——那位能猜透人心的人,他不是从
书本而是从生活里学到智慧的,并且打算把他的学说只为人类用而不为教授职位用;他,
一切偏见的敌人,自然的养子,她单单给他以能够谈论道德问题而不令人生厌这种天赋,
因为他能击中真理,打动人心。我迄今一直留意尽量少作引证,为了支持我的理论,将
敢于引用他著作中的几节文字。
    在《人类不平等的起源》(DiscourSurLoriginedeLine -galiteedit.Bipont)第
91页上,他说:“还有另一个霍布斯根本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在人的内心种植这一要素,
是为了在一定情况下减弱他的自爱的凶猛性,并且在看到一位同胞受苦时便产生一些内
在厌恶感,从而缓和他对他自己的安宁幸福所抱的热情,我确定不移地不怕任何反对把
这唯一的自然德行归属于人类,这一点甚至连最激进的怀疑主义也不得不承认。我暗指
同情,等等。”
    第92页上写道:“孟德维尔(Mandeville)这样认为是对的,如果自然未曾给人们
以同情支持他们的理性,即使他们备有一切道德制度,他们只能永远是残忍的人;但是
他没有认识到,从这一品德涌现出所有的社会美德。他不愿相信人类有这些美德。实际
上,如果不是给予弱者、罪人或整个人类的同情的话,那么慷慨、宽厚、人道是什么?
甚至仁慈与友谊,如果我们正确地看这问题,可以看到,它们产生于对一特殊对象持久
不变的同情;因为想要某人不受苦,不外就是想要他幸福……活着的旁观者越紧密地同
活者的受苦者结合在一起,怜悯之情就变得更为积极有力。”
    第94页上写道:“那么,这一点是十分确定的了,即同情是一种自然感情,它实际
上抑制着每个个人的自爱,通过互惠的过程,帮助维护整个民族利益。它是这样的,在
自然状态中,它代替法律、习俗与德行,还附带有一优点,即任何人都不会被引诱拒绝
听从它的温和声音;它是这样的,它将阻止每个身强力壮的野蛮人,假若他希望到别处
谋生的话,不去抢劫一个软弱的孩子,或者掠夺一位衰弱老人艰苦劳作挣来的赖以为生
之物;它是这样的,它的确不是用那高尚的经过考虑的公正准则‘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
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而是用另一种当然尚不完善,但也许更有用的自然善的规
则‘做对你自己有利的事,但丝毫不能损害别人’,去鼓励人们。一言以蔽之,我们应
该在这种自然感情而不是在精巧论证中,寻找人们根本不靠教育规定的原则而惯于以憎
恶态度对待恶行之理由。”
    让我们把这段话同卢梭在《爱弥儿》(Emile,edit,Bipont)卷4,第115—120页
上说的话比较一下:
    “事实上,如果我们自己不从我们自己的意识中出来,并且变得同活着的受苦者结
合一起;可以说是,通过离开我们自己的存在而进入他的存在,我们怎么能被感动而生
怜悯之情呢?除非当我们料想他的受苦时,我们不感到痛苦;我们感到的痛苦,不是在
我们这里,而是在他那里……给一个年轻人提供他的宽阔心力能对其起作用的对象;诸
如能拓宽他的天性的对象,它倾向于使心灵飞向其他人,就在这些人身上,他可以到处
重新发现他自己。小心翼翼地使他离开使他的视野狭窄、使他以自我为中心并且激发自
私自利脾性的那些事物。”
    我在前面已指出,在学院派范围内,连一个赞成我的见解的权威也没有;但此外,
除卢梭之外,我还可以引用其他证据支持我。中国人承认五种基本德行(正常),其中
首要的是同情(仁,人道,爱邻人)。其他四德是:义、礼、智、信。同样,在印度人
中,我们发现,为纪念死去酋长们所竖立的牌匾上,记载在他们美德首位的是他对人和
动物的同情。在雅典,我们从保萨尼阿斯(Pau-sanias)①著作的第1章第17节中,知
道在古希腊集会广场。有一个祭奠同情之神的祭坛:“雅典人在他们的集会广场建有纪
念同情之神的祭坛;因为他们相信,这种神是所有神中对人生及其沉浮兴衰最有帮助的。
他们是创立这一崇拜对象的唯一希腊人。”卢奇安(Lucian)②在《泰门》(Timon)第
99节中也提到这个祭坛。由J.斯托巴乌保存下来福基翁(Phocion)的一句短话,把同
情描述为人生中最神圣的东西:“不准抢劫神殿里的祭坛,也不准抢劫人性中的同情。”
在《五卷书》(PantschaTantra)的希腊文译文《印度智圣》(SapientiaIndorum)中
也有:“同情乃德行之首。”那么,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的真正根源在任何时代、任
何国度,都一直得到明确的承认;只有欧洲除外,这是由于现在到处弥漫的犹太人恶臭
所致,并且是西方各民族之所以要求他们服从于一个义务命令、一项道德法则、一种绝
对令式,简而言之,一种秩序与法令的缘故。他们固执地保持这种思想习惯,闭眼不看,
这种观点终究不过是建立在自我主义上的。当然,有时具有卓越洞察力的极个别人已经
感觉到并且已说出这一真理;卢梭就是这样一个人;还有莱辛(Lessing)。我们在后者
于1756年写的一封信中读到:“那最好的人,那在所有社会德行方面,在所有形式的高
尚大度方面极可能杰出的人,就是最有同情心的人。”    
  ①保萨尼阿斯,公元2世纪希腊地理学家。旅行家,著有《希腊的描述DeB scr
ip-tionsofGreece》。
    ②卢奇安,又译琉善(约120—),古希腊讽刺散文作家,无神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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